刘作翔: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
刘作翔调解在我国历史悠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内容。在当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也是重要解纷机制之一。目前,法学界对调解问题的研究,已经推进到建立调解体系的阶段。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对于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至关重要。
第一,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建立在对现有调解案例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调解体系是一个新的命题,虽然有关调解问题有很多研究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调解体系呈现的具体状态不甚明晰。现有的调解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但每一种调解方式又有哪些具体的调解类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只有通过对调解案例的研究,才能对各种调解方式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和分析。
第二,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需要理论建构。有关调解类型的理论可以作为建立调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现有的调解体系的每一种调解方式有哪些类型?从应然的视角,又应该细化为哪些具体类型?在我国现有调解方式的基础上,还可以发展出哪些类型?我们要建立一个既有横向、又有纵向的完整的调解体系,实然的分析和应然的建构都必不可少。首先,人民调解有婚姻纠纷调解、家庭纠纷调解、侵权纠纷调解等;从调解组织看,有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居民调解委员会,有村民委员会下设的村民调解委员会,还有物业调解委员会、业主调解委员会等。其次,实践中的人民调解类型可能更多:行政调解有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等,这主要从调解主体来划分,每一种调解主体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又会分为不同的类型。再次,行业调解基础上的调解类型也十分丰富,如医患纠纷调解、商事调解、体育纠纷调解等。最后,还有司法调解,包括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以及司法确认的方式。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由此,使当事人确信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
划分不同调解类型的意义在于: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例,其调解方式不同,调解依据、调解方法也不一样。通过类型化研究,有助于寻找其中的调解规律和调解办法。实践中,司法行政系统、法院系统也在做调解案例类型化,调解体系的建立可以参考这些调解案例类型化的经验。
第三,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要处理好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现有的几种调解方式而言,每一种调解的对象、范围、领域、作用都有所不同。因此,在调解体系中,不同的调解类型可能要有功能划分,通过这种划分,解决一些地方调解混乱的问题;但划分不宜过于刚性,调解本身是民间纠纷处理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调解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自愿。调解的目的是案结事了,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此外,也要处理好现有调解体系与其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信访、诉讼等)相互协调和衔接问题。 第四,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应发挥多元调解规范的作用。调解规范即调解依据,依据什么做调解很重要。在我国的基层治理中经常有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基层治理就靠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事实上,依法治理是最重要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才能发挥多元规范的作用。首先,基层治理要实现依法治理,离不开法律规范体系;其次,党内法规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再次,国家政策在基层治理中也不可或缺;最后,还有大量的社会规范,比如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应发挥多元调解主体的作用。这些年,我国在调解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可取的经验,其中,社会多方人士参与调解案件,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在调解案件愈来愈复杂的形势下,要注重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律师的作用。律师介入调解过程的最大好处在于律师懂法,会依法调解。经过律师调解的案件往往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另外,针对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调解案件,可具体选择不同的专业人士调解。调解员不同于律师、仲裁员、公证员,那些都要经过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调解本来就是民间处理问题的方式,设立太严格的准入资格不切实际。
第六,科学合理的调解体系应将好的调解案例作为指导性调解案例参照适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还没有吸收调解案例。如果能把调解案例纳入指导性案例,将对全国的调解案件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其他调解案件遇到此类案件可以参照执行,有利于法制统一。当然,法院的调解案例和判决案例是否一样,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分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调解案例库,无论对于调解研究还是调解实务,都大有裨益。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