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勃:宪法与节日

李红勃

    说到宪法,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作为治国理政根本依据的“高大上”的纲领性条文,它与庙堂之上的国家政治活动密切相关;说到节日,人们会想到在特定日子里载歌载舞的各类庆祝活动,它与庶民的世俗欢乐相互关联。那么,宪法和节日,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会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宪法有专属于自己的节日,这是其他任何法律所没有的待遇,因此宪法与节日相关;再比如,人们在享受节日的闲暇与欢乐时,实际上是在行使着宪法上的休息权、文化权等基本权利,因此节日与宪法相关。
    专属于宪法的节日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她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她创设了各类国家机关并赋予其职权,她重申了一些举世公认的政治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具有最高地位、最高效力和最高权威。
    正是因为宪法与国家政治运行息息相关,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根本性、基础性作用,因此,为了彰显宪法的崇高地位、表达全体人民对宪法的尊重和热爱,很多国家为宪法设立了一个专门节日——“国家宪法日”,这是宪法独有的殊荣。 宪法日的设立,往往与该国宪法史上的某一重大事件相关。换句话说,国家设立宪法日,就是希望国人铭记某些人物、某些时刻、某些事件,希望人们永远记得,这个国家和民族为了迈向民主和法治,曾经作过多少努力,经历过哪些曲折,付出过什么样的代价甚至牺牲。
    在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因此,12月4日这一天就是现行宪法诞生的日子,具有特殊的意义。“八二宪法”的实施,为国家治理确立了基本框架,带领中国人民走上了发展和繁荣的正确道路,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爱和拥护。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每年的这一天,国家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为我们的宪法庆祝生日。
    在美国,1787年9月17日,参加制宪会议的50多位代表在费城的独立厅签署了美国宪法。为了纪念这个立宪时刻,2004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签署立法,将每年9月17日定为美国宪法日。到了这一天,联邦政府会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包括宣读效忠国旗誓言,演奏音乐,宣读宪法和宪法修正案。总统可能会发表讲话,带领国民回忆当年制定宪法的故事。此外,新公民的入籍仪式也会选择在这一天进行。
    在北欧挪威,宪法日是5月17日,这是每年一度的官方假期。在这个盛大的节日里,人们会自发组织各种庆祝活动,大家会穿上自己的民族服装,在城市中心集合,然后开始欢乐的游行,有的人跳舞,有的人唱歌,老人拄着拐杖,年轻的夫妻推着婴儿车,游行的队伍穿街过巷,路过皇宫时,人们纷纷向国王一家人致敬。
    除了宪法日,很多国家的国庆日往往也与宪法密切相关,从而使得国庆日其实也是庆祝宪法的节日。比如,美国以7月4日独立日作为国庆日,因为美国的《独立宣言》是在1776年7月4日通过的,而《独立宣言》的精神和条款对美国宪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韩国,7月17日为国庆日,因为1948年的这一天,韩国通过了《大韩民国宪法》,于是就将这一天定为国庆日,所以,对于韩国人而言,国庆日就是宪法日。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作为以保障公民权利与尊严为核心价值的法律,宪法如此深爱她的人民。国家宪法日提供了这样一种途径和机会,让宪法可以走下神坛,亲近她的人民,走进人民的心里,融入人民的生活。
    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节日
    宪法的核心职能之一,就是规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通过行使基本权利,公民可以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自由参与社会活动,活出公民的风采。在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一系列重要的权利,其中一些权利与节日息息相关。
    首先是休息权。对于个人而言,节日最大的意义就在于让我们休息,让身心放松,与家人共度欢乐时光。据《汉律》记载,早在西汉时就有明文规定:“吏员五日一休沐。”意思是公务人员上了4天班,第五天则放假洗澡更衣,修发刮脸。到了东汉,这个制度又有了放宽。《史记·百万君传》载:“官员每五日洗沐归谒亲。”当时的公务人员除高官外,一般都集中在官衙膳宿,平时不能回家。这个规定让他们不但可以洗澡更衣、修理形象,还可以回家看望老小、探亲访友、夫妇团聚。在古希腊神话中,宙斯原本规定人类每天都要工作,懒惰将会受到神的惩罚,后来神使赫尔墨斯替人类向其求情,说“没有休息将让劳作变得没有意义”。宙斯听了心有所动,于是准许人类可以通过节日等方式休息。
    工业革命以来,劳工和资本之间的矛盾日渐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雇主希望劳工无休止地工作,而劳工渴望有充足的闲暇和休息。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德国,自1919年《魏玛宪法》开始,劳动者的休息权成为宪法权利,在我国,《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正常的周末之外,各种节日更是为公民享有闲暇和进行休息提供了保障。每当节日来临,人们或者在家团聚,或者出门访友,享受着休息和闲暇,分享着亲情和友谊。通过节日的休息,生活可能更加美好和更有诗意,人们因为有闲暇,就可以有梦想,如同诗歌所描绘的那样——“那时我们有梦,关于文学,关于爱情,关于穿越世界的旅行。”
    其次是文化权。文化权是为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各类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获得精神的愉悦和富足。在各种文化活动中,节日本身就属于非物质性的文化形态,同时还为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繁荣提供了途径。
    各类节日,尤其是传统节日,本身就构成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庆祝自己民族的传统节日,就成为个体和集体行使文化权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针对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居民还享受着属于本民族的各种特别节日,比如泼水节、火把节、雪顿节、开斋节等。这些节日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对于中国人来说,上元节的灯火里,闪耀着璀璨的烟花,“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中秋节的月光下,既有“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的乡愁,也有“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温情。尤其是春节,它几乎构成了全体中国人的精神故乡。在每个春节前夕,会发生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人们通过各种交通工具,千里迢迢奔赴,就为了一个目的——回家和团聚。在某种意义上,如果不理解这些节日,就无法走进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而如果不保护这些节日,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也很难得到传承。
    同时,节日也为人们参与文化活动、享受文化成果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人的身体会饥渴,所以需要佳肴抚慰肠胃;人的精神也会饥渴,所以需要文化滋养灵魂。但是,享受文化,需要以有时间和好心情为前提,而节日无疑满足了这些要求。每个节日,几乎都会成为文化的盛宴。对于公民而言,可以去看电影,去听音乐会,去参观美术馆和博物馆,或者在图书馆里安静地阅读;对于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机构和企业而言,节日带来客流,客流产生消费,消费推动生产。节日就以这样的方式与文化的享受相连,也与文化的繁荣相关,从而推动了公民宪法上文化权的享有和实现。
    总之,宪法和节日其实存在密切的关联,有着微妙的关系。通过宪法专属的节日,可以让公民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归属;而通过各类公众性节日,公民可以在基本权利的行使中,享受生活的幸福,推动文化的繁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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