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龙:依法执政与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制度化
石文龙摘要: 现行中国宪法文本的序言中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表述,我们也常常简称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需要制度化,因为作为基本原则的党的领导需要具体化,重大领导行为需要制度化。制度化中,又包括对部分重要执政行为法制化。序言中的“党的领导”是原则性规定,不是具体的操作,依法执政的提出客观上要求将“党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在制度建设中,需要将理念上的“党的领导”转化为更为具体的“依法执政”,需要借助于宪政理论,加强对“领导权”与“执政权”及其相互转化的研究。此外,需要强化对执政行为的研究。在法治建设领域,需要构建执政权、执政行为的法律理论,通过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规范执政行为,促进执政行为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
关键词: 依法执政;宪法序言;党的领导;制度化
众所周知,党的领导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现行中国宪法文本的序言中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表述,我们也常常简称为“党的领导”。那么,值得思考的是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一地位如何落实?“党的领导”与整部宪法是什么关系?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在现实的法治生活中如何操作?目前在法律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就是在宪法领域如何具体地坚持与完善“党的领导”,如何使”党的领导”制度化。因为作为“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需要具体化,执政党的有关重大领导行为需要制度化,在制度化中,包括执政党的部分重要执政行为需要法制化。这一思想与路径可以简化为:基本原则具体化、领导行为制度化、执政行为法制化。具体化的关键是制度化,制度化又包括了法律化这一内涵。制度化也是丰富与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执政这一全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在法学领域,特别是宪法领域中,以具体制度形式予以回应与落实。
一、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的表述及文本分析
现行宪法序言部分有“党的领导”的内容,条文部分没有出现这一词组。那么在序言中的“党的领导”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之中使用,其原文是如何表述的,其科学含义究竟是什么等问题非常值得研究。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其中有3个自然段共有5次使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现将其进行罗列,并进行专门的文本研究。
1.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1)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2.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2)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3)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3.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4)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5)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
上述5次使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均出现在序言里,条文中没有出现这一表述。从上述罗列,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描述的这样几个基本现象。
(一)就现象而言,文字部分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
“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日常用语与习惯表达。宪法文本上的表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没有直接以“党的领导”这一固定词组进行表述,并且以多种方式使用。因此,“党的领导”一说也不是宪法原文的准确表述,我们在此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的文章标题中使用了“党的领导”这一表述,该表述是出于标题简洁等需要,不是宪法文本的本意。
(二)5次表述的内在涵义
1.在形式上,5次表述呈现出三种句式。(1)、(2)两处均为主谓结构,句式相同,内容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3)处的使用是介词结构,内容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其含义等同于我们日常所说的“在党的领导下”。(4)、(5)处的句式相同,内容均为同一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2.在内容上,5次表述的三种表达。(1)、(2)两处的使用,属于历史的描述。虽然其内在的语义想说明“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但此处都是在证明、在推导,不能因此而得出结论认为这些都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的描述,即宪法文本的序言中,在文字上没有“领导权”一说。(3)处的使用,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强调。表明在今天以及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坚持“党的领导”,这是(1)、(2)过去历史经验的积累,表达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才能从胜利走向胜利。(4)、(5)两处分别表达了爱国统一战线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党在其中的地位。
3.5次表述的逻辑递进关系。上述5次使用,在含义上层层递进。(1)、(2)是描述,(3)开始定性,到(4)处开始表达党与民主派和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这一相互关系之中党的地位,到(5)处表达了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的领导地位这一内在含义。在逻辑关系上,(4)、(5)是(1)、(2)历史逻辑的自然延伸。
(三)5次表述中的一个结论
从上述文本现象再进行文意分析,就逻辑关系上,5次表述,反映了在逻辑上的递进关系,通过这一递进关系得出的结论是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结合文本,这一领导地位包括:
(1)党在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2)党在多党合作的领导地位。(3)党在政治协商制度中领导地位。正如序言的界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这一组织中,党处于领导地位。
就目前通常的理论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四)“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
目前,就“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问题,主要观点集中为这样几个观点:一是以四项基本原则的角度来定位。基本观点有:1.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3}或者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2.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4}关于党的领导与四项基本原则的关系是: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二是直接提出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当然,这样的观点较少。我们注意到百度知道里的表述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5}
二、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需要具体化
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序言确认了党的领导这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需要具体化,具体化的过程又体现为制度化、法律化这两个方面,其中就广义而言,制度化包括了法律化,当然,法律化又具有自己的特征。因此,三者既存在着包含关系,又具有独立内容,三者相辅相成,彼此各自独立又相互刻画,形成一个独立的行为链。在制度建设上,“党的领导”需要从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规则。
(一)序言中的“党的领导”是原则性规定,不是具体的操作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宪法序言已经从历史的分析、现实衡量的角度,逻辑地得出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这一结论。这一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已经提炼为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毋庸置疑,坚持党的领导无疑是我们矢志不渝的政治信念与行为准则;但是如何结合中国宪法,在现实的政治制度予以落实,这就存在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具体而言,存在这样几大重大的现实问题。
1.党作为政治组织,如何对国家进行领导?特别是如何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确保自己权力机关的地位,实现自己的法律职责?
3.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广义而言,还有人民检察院)如何既坚持党的领导,又确保司法独立?
此外,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如何坚持党的领导等等。因此,诸如党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关系需要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度予以规范,在操作层面予以落实。
目前,我国的宪法教科书大多数没有将党的领导列为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是人们基本的政治共识。宪政实践也说明,宪法序言中关于“党的领导”的原则性规定需要具体化之后,才能便于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
(二)“党的领导”在性质上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其政治属性与功能
“党的领导”在性质上更多体现出来的是其政治属性,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因为与执政党相关联的法律概念是执政,而不是领导。具体理由是:
1.宪法上的语言使用与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是两回事
事实上,尽管宪法上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一词以及关于党的领导的地位表达,但是并不表示“党的领导”就是宪法概念。如同“人民”一词也是宪法频繁使用的词汇,甚至有基于宪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形成人民主权的思想与宪法原则。但是“人民”与“敌人”还是政治概念,能够成为法律概念仍然是“公民”一词,这也是“人民”与“公民”的主要区别之一。领导与执政同样存在与“人民”与“公民”之间相类似的形象。
2.不能“根据宪法”就“党的领导”进行单独立法
尽管有“党的领导法治化”一说,但是无一部关于“党的领导”的专门立法,即“党的领导”无法条文化。当然,我们不排除就党与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立法,但是这不是专门就“领导”进行立法,而其他的专门性立法有很多,如《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等等,《政党法》强调如何设立政党以及各个政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这就在事实上说明了领导与法律或者说与立法在性能上具有“不相容性”,两者“不兼容性”。这里,就需要将“政治的还给政治、法律的回归法律”。相应地,对“执政权”可以进行立法。
(三)依法执政的提出客观上要求将“党的领导”具体化
“执政与领导常常‘纠缠’在一起,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难点,也是实践中的难点”{6},依法执政的提出标志着执政与领导在统一中存在区分。“领导与执政的分离,是依法执政的重大价值之一。”{7}将执政概念从领导概念中分离出来,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也是党建理论的重大飞跃,执政与领导分离,标志着政治与法律区分。这一区分本身也告诉我们执政更多地体现了法律属性,而领导更多地体现了政治属性。这一区分对促进宪法学的发展与进步具有主要价值,基于这样的理念,依法执政才能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课题,成为宪法学的不可多得的学术增长点。
(四)“领导权”与“党的领导”的延伸
“领导权”这一词汇的存在是基于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权力”在本能上的“抗衡”,所以才创造了这一词汇,在现实生活中还发展出党的“党权”一词。但是“领导权”的内涵是个政治权,是政治上的权威,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力。“党的领导”在法律语境中可以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执政权”,而不是领导权,尽管执政权这一重要概念在法律文本中还没有出现,
在理论上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研究,但是“执政权”是法治的“新生力量”。
当前,序言中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如何有机地落实到现实的法制建设中来,特别是如何结合依法执政有效地在法律领域实现“党的领导”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很多人自觉不自觉地认为既然宪法序言中写了“党的领导”,那么“党的领导”无疑是个宪法概念或者法律概念,所以在法律语境中才会有“党权”、“党的领导法治化”等等说法,诸如《关于党的领导权的宪政阐释》一文。{8}当前对“党的领导”还存在着很多不准确的观点,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正确地解读“党的领导”是做好依法执政这一课题的基本功,也是进一步理解领导与执政的重要方面。在实践中,准确地解读“党的领导”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三、如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制度化?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是个广义词,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制度生成与发展的一般路径与规律是从理论到原则,从原则到制度,从制度到技术,这也是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的发展进路。目前“党的领导”的制度化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总体而言,这一转化包括以下一些路径。
(一)在理念与方法上,需要从“党的领导”转化为更为具体的“依法执政”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的依法执政这一时代课题,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2004年9月15 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之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确立下来。可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在把法治的理念引入执政活动中,这对于增进党执政的正当性基础、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无疑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十七大报告的重点内容之一。可见,我国已经从国家的层面确立了依法执政,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从思想上、行为上、制度上包括法律上落实依法执政。这同样是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需要借助于宪政理论,加强对“领导权”与“执政权”及其相互转化的研究
研究依法执政,首先要明确领导与执政、“领导权”与“执政权”的区分,以科学把握领导权与执政党在法治社会里的准确定位。“党的领导”更多地体现的是概念的政治属性,而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或者是法律概念。典型意义的宪法概念或者是法律概念是另一个相关概念“执政权”。因此,政治领导和执政行为,领导权与执政权不能混同。而且,从概念上理清“领导权”与“执政权”的不同属性,是设计并构筑中国特色的执政法治的逻辑起点。同时,准确地认识宪法文本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对于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执政党通常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西方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获胜后,成为执政党,负责组织政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执政党是竞选总统获胜的政党,政党在议会选举中成为的多数党并不一定能够成为执政党。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执政党通常由一个政党构成。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执政党可以由多个政党联合构成。{9}
与西方不同,中共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其执政党执掌政权的方式具有独特性,这一独特性表现为:
1.“党的领导”需要通过执政实现
西方无“领导党”一说,在我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是领导党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执政,当然也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下执政,而是在国家政权之中或者之内执政。即所谓在“在执政中实现党的领导”。
2.“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中实现的具体途径
“党的领导”的实现途径是以其成员和组织进入国家政体各机关、各部门的具体方式,执掌国家权力。具体实现途径有:一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员的作用;二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组的作用;三是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形式执政。实现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3.“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
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之中或者之内执政,应当处理好与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党的主张,凡牵涉到人大、政府的,均应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的政令与法规。
4.就外部而言,党尊重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
党领导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命令服从型,而是以建议、协商型为主要形式。党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对修宪和立法的建议,对人大和政府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党内监督,对由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推荐等,都是建立在尊重与支持人大、政府与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与法定权力基础之上的,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党的领导”。因此,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发挥党的政治影响力,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与党组的工作,以建议、协商等主要形式,在尊重与支持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实现“党的领导”的。可见,作为政治权力的“党的领导”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行具有自己的特点。
(三)除了需要强化对执政权的研究外还需要强化对执政行为的研究
在国家政权建设中,执政党的行为不仅仅表现为领导行为,而且更多地表现为执政行为。在国家的政权体系中,除了共产党的执政外,还有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政权活动,在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同时存在着两种行为,一是领导行为,一是执政行为。其中更大量的是执政行为。对于领导行为,特别是执政行为需要制度化,其中,对于执政行为中某些行为需要法律化。
四、需要对重要执政行为法律化
显然,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政治制度,落实到法律中来需要具体化,形成可以操作的规则,这也是法律与政治的不同方面。这一具体化的具体内涵包括:基本原则具体化、领导行为制度化、执政行为法律化三个方面。法律化,即所谓法律转化,就是通过立法使得“党的领导”成为可以具体操作的行为规范。当然,转化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党的领导”。执政行为法律化,即法典化,条文化。就是从法律形式上而言,就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确保执政行为的规范化。
“党的领导”的法律化强调的是党的重大执政行为的法律化,在具体内容上包括法律理论化与法律制度化两大难题,具体而言:
(一)需要构建执政权、执政行为的法律理论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依法执政的“制度化”、“法律化”尤其需要理论上的梳理与建构。党的领导进入法律,首先面临的是学术语言的转化或者说话语的转化,因为党的领导是一般的政治用语、生活用语。“党的领导”要成为法律用语与规律上的规则,就需要转化,最核心的转化包括这样几个关键性问题:1.宪法序言中对党的领导的表述是不是确立了“领导权”?因为权力与权利是法律上的基本术语,也是法律上的基本话语。2.“领导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领导权”是法律上的权力吗?事实上,“领导权”不是法律上的权力,所谓“领导权”只是政治上的地位,是一种权威。“党的领导”在法律上的权力是“执政权”。3.“领导权”与“执政权”是什么关系?特别是能不能从宪法序言中“党的领导”直接推导出“执政权”,因为人们一般认为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而不能被推导。4.执政以及执政权如何进入中国法律?
当然,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需要进行长篇论述与论证,本文只是提出问题,限于篇幅等因素,不能专门论述这些问题。事实上,关于党与人大的关系,党与司法的关系是我国的理论界、实务界长期争论而至今没有权威性结论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新问题。
(二)通过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规范执政行为,促进执政行为法律化
需要注意的是,宪法序言有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几处表述中,没有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机关,特别是如何领导的相关表述,包括在宪法文本中。我国1975年《宪法》第16条曾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一表述。因此,尽管宪法中出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并表达了党在国家社会生活的领导地位,但是如何领导,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就是党如何执政没有明确的条文与法律可以据以遵守,这是政党活动中的法律“空白点”,需要进行立法,以明确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事实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这是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具体明确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党的领导,对于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等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无数的事实说明,在现实的国家社会生活中,要将党的领导具体化、法律化,以真正地落实与完善党的领导。
《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自己特殊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就法律地位而言,《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属于宪法相关法。理由是:
1.《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的立论基础是对宪法性权力执政权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甚至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尚找不出“执政”一词。与此相应,“领导”一词多次出现,一共出现了23次。这一现象也说明:一是在我国先有领导,后有执政;先有领导党,后有执政党;二是执政观念较薄弱,表现为领导意识强于执政观念,领导意识混同于执政观念。因此,领导与执政的区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依法执政的提出,其首要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标志着领导与执政的分离。其次,依法执政的思维尚需要进一步培育与养成。
特别重要的是,执政权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权力,在法治时代需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以确保“党的领导”的政治地位。同样,“执政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字,在现行宪法中不存在。因此,我们将执政权称之为“隐形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进行推导或者进行宪法解释等方式,得出“执政权”这一重要概念。可见,执政权的产生离不开宪法,否则,“执政权”作为概念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称之为“宪法性权力”。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以及依法执政作为基本的执政方式的落实,都需要使“隐形权力显性化”。从而,通过对执政权的保障与规范,并且在法治的环境与语境中,加强与完善党的领导。
2.就内容而言,《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对宪法内容的补充与完善
执政权的作用非同小可,其他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的行使都与执政权相关,因此执政权是中国特色的重要“权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不应当忽略的权力。党法关系、司法独立等一直是我们研究与探索的主要内容,《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的制定对于保证人大的权力机关的地位,保证司法独立具有主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科学论断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客观要求,客观上也使得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融为一体。因为,新的时代需要赋予执政权,同时也需要规范执政权的行使。
3.《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对多党合作中参政权的保障
与执政权相对应,还有一个重要概念是参政权,参政权源自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宪法的框架内,执政党与参政党如何合作,这些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与规范,形成可操作的规则。因此,离开了《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就会受到影响,《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对现行宪法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特作用表现在:一是明确了执政权并对这一权力进行了规范;二是《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可以保证人大、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三是《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是完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最后,《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催生了“宪法时代”的到来。
总之,宪法序言中的“党的领导”在我国宪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依法执政的提出,要求将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具体化,重大的领导行为制度化以及重要的执政行为法律化,三者的关键是制度化,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与推进依法执政的深入开展,并在法制建设领域加强与完善党的领导,以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注释:
{1}上述3个部分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5、7、10自然段的完整段落。 {2}许小莲:《有法可依:依法执政的前提》,《求实》2004年第12期。 {3}宋镇江:《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法学杂志》1987年第3期。 {4}张明剑:《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 {5}《如何正确理解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载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52910257.html , 2010年8月19日。 {6}石文龙:《执政的时代内涵与基本特征研究》,《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期。 {7}同上文。 {8}雷扬:《关于党的领导权的宪政阐释》,《攀登》2005年第5期。 {9}李林:《从领导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宪政阐释》,《学术界》2002年第2期。
作者简介:石文龙,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