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

赵建文

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

Bearers of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


    期刊名称:《法学研究》
    期刊年份:
    作者:赵建文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文关键词:人民自决权;全体人民;少数者人民;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有关人民自决权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书均规定或表明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在现代国际法上,自决权是国际社会所有人民的权利,即所有主权国家的人民和所有其他领土上的人民的权利。具体说,人民自决权的主体范围包括殖民地人民、外国占领或统治下的人民、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和少数者人民这四种类型。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自决权的主体应当是全国人民。国际法上的自决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民族。殖民地人民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作为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应当是暂时的或例外的情形,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和少数者人民作为自决权的主体才是长期的和正常的情形。
    英文摘要:
   
    全文阅读:  点击下载

相关文章!
  • 中国数据跨境调取路径探析——以

    特定情况下的数据跨境调取需要在传统的司法互助协定方式基础上补充其他路径。中国在坚持以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互惠原则为主要方式的基

  • 折中主义与理想主义之辩——评西

    美国西蒙尼德斯教授在新著的《全球冲突法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一书中,提出晚近国际私法背离了萨维尼理论所追求的理想主义,呈现折中主义

  • 离岸信托避税规制的域外经验及

    作为信托的类型之一,离岸信托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信托。在信托本身固有的灵活机制之上,离岸信托充分利用了离岸管辖区的税收优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