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研究
文正邦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按照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其转化为摆正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同时处理好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及制衡关系;并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因此必须澄清关于宪政的错误观点,回击否定宪政的奇谈怪论。文章最后阐述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路径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宪政
宪政是中国近代以来许多志士仁人追寻救国救民方略的梦寐以求,也是当今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必需的基本制度建构。那么,根据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国情,我们应不应当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何在?它有哪些特有的制度和机制构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路径是什么?等等。显然,弄清楚这些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且有利于澄清社会主义中国应不应该实行宪政以及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宪政的重大原则问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剖析
我们之所以主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因为这一提法和概念并非是标新立异,它乃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也并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机械的名词演绎,而是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首先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最为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必然要贯彻和体现到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等各个领域和层次;而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1] 其精髓和关键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些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坚持的制度、原则和精神。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际上就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其基本内容如果简要而言——就是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按照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其转化为摆正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同时处理好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及制衡关系;并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因此其基本要求也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请参阅下文“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机制探析”)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要而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我们再仔细分析还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也显然内含着宪政的概念和要素。关于宪政的概念,正如被广泛引用的毛泽东名言:“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许崇德教授也概言:“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2] 《宪法词典》“宪政”条也阐述道:“宪政,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和法制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3] 张庆福教授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4]关于宪政的要素,正如李龙教授所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5]李步云教授进一步论述道:“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依据这一定义,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6]郭道晖教授并明确指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7]因此可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即发展和推进由宪法所规定并据以实行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人权保障之统一体。
不仅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还有其深刻的哲学理论基础,即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的共性与个性(或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特别是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表现的重要原理。运用到宪政问题上就是应深切理解任何国家的宪政制度和体制也都必须体现共性与个性(或普遍性与特殊性、普适性与本土化)的辨证统一,而且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表现,才能既不偏离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轨道,又能在具体国情的本土上生根。显然中国的宪政建设也必须是这样。
或许有学者认为,宪政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是我们对西方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借鉴和学习[8],它只具有普适性,在宪政问题上谈论本土化只能销解它的普适性原则和精神。
固然,任何国家要实行宪政,都必须遵循各国宪政建设的一些普遍规律,都需要吸纳人类宪政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包括都必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都需要实行代议制度、普选制度、其组织和活动法制化的政党制度、体现责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政府制度、政府系统内外普遍严密的监督制度、政治任命与择优选拔相结合的官吏制度、体现司法独立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司法制度等。这些均是宪政的普适性的体现。
正因为如此,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必须坚持权力制衡等宪法基本原则。因为她虽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而是强调分工与合作;但是经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她负责、受她监督的“一府两院”同人民代表大会所分享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着权力制衡的原则和精神。否则,如果像巴黎公社那样实行彻底的“议行合一”,就没有必要再产生“一府两院”,并分享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了。只不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制衡原则还需要进一步认真坚持、发展和完善。所以实际上可以认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人类宪政文明的普遍经验和智慧而对巴黎公社制和早期苏维埃制这类尚不成熟的社会主义政制的扬弃和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亟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宪制。
所以,任何国家要顺利地进行宪政建设,又必须注意利用本土的政治资源,必须结合本国的特点和具体国情。事实上,世界上既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宪政制度和体制,也没有意义和价值完全相同的宪法条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即使是同样的宪法词语、概念、条文,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的环境和范围就可能完全不同;而且即便是同样的宪政理念和原则,在不同的国家贯彻和实行也各有其特点。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就有多种不同的模式或权力结构侧重点,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或民主集中制)的宪政体制也有前苏联的苏维埃制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的区别和各具特色。不结合本国的特点生搬硬套其他国家的宪政模式,就很可能使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陷入困境和僵局,这或许就是现在世界上一些实行过民族民主革命的国家政局不稳乃至政变频仍的重要原因之一;苏联剧变后的俄罗斯在社会转型期从全盘西化进到重视本国民族特点的经验和教训也从一个侧面说明。
总之,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表现。各国宪政建设的普遍规律及人类宪政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智慧是不能违背和无视的;但宪政的这种共性或普适性也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必须植根于各国民族性的温润土壤之中,才能勃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当然也应注意,民族特点不能游离于宪政文明的普遍规律之外,否则就会导致反民主而背离人类文明发展的时代潮流。因此强调“民族特点”和“中国特色”绝不能成为维护保守、落后乃至封建主义东西的借口。这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和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应当时刻注意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就是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与社会主义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具体而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即发展和推进由宪法所规定并据以实行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人权保障之统一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部位。它既实然地存在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生活及法律生活之中,又将应然地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及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向。可以说,中国的宪政建设要取得成效和获得成功,就取决于对它的认同和有力贯彻实施。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客观依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见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客观依据,是规定和制约当今中国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性状和进程的最大国情。从总体上看,由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都还不够完善,需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既定国策;科学技术水平与民族文化素质还不够高,更需要在科技文化发展上作持续的努力。因此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必须面对这个最大实际,重视这一最大国情,既要有世界和时代眼光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又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而必须从实际出发,稳中求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正是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正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正在进行社会转型,不仅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也都还不健全和完善,都还需要作坚韧持久的努力,因此不能离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抛开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超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致不切实际地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也包含着某些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但这些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必须与社会主义中国国情有机结合才能在中国的国土上生根发芽而焕发出生命力。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届时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照搬西方政治模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这方面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这就是我们倡导应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客观依据。我们必须冷静、理性地认识和对待它,深切地理解和牢牢地把握着它,才能顺利地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而不至受到急噪冒进和迟疑悲观情绪的干扰,遭受或“左”或右的错误倾向的折腾,历史和现实都给我们留下了这方面的诸多教训。
其实,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和理念,主要是要应对那种认为“宪政不适合中国国情、实行宪政会削弱乃至冲击党的领导及无产阶级专政”的“左”的错误观点;甚至认为“宪政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更有危言耸听地胡说什么“‘宪政’主张就是要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等等奇谈怪论。简直是文革作风、文革思维、文革语言昭然若揭。这就如象把市场经济、人权保障等推让为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专有物一样,是非常愚蠢、有害的;他们实际上是丑化乃至妖魔化了社会主义和共产党,
好像社会主义和共产党应该拒斥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有益的东西才能巩固政权似的。他们显然是固执地要走封闭僵化的老路,这就从一个倾斜面严重地背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事实上,既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充分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可以相融相济的,那么我国必然包含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发展道路也会有力地证明社会主义与宪政也是可以相融相济的;而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与之相适应,从而以民主、法治、人权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高度警惕并坚决回击这些“左”的错误观点和奇谈怪论;与此同时还需要向世人呼吁——宪政这把好“箭”仍然可以射中社会主义中国之“的”,我们不能老是把这把好“箭”拿在手上把玩而叹惜中国未入场境,我们应该静下心来仔细地清理和整合中国的政治资源和法制资源,使之坦然地吸取人类宪政文明的雨露并经受洗礼,成为中国当下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丰富养料和有机组成。
当然,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和理念,也是要劝阻那种不切实际地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来评价和推行中国宪政事业的想法和努力。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也必然是基于其自身的具体国情,固然其中也包含着某些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但是如果游离和超越了各国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的具体情状和程度,再好的宪政理想和模式也会像“南橘北枳”、“南辕北辙”一样地走样变形。我们何尚不希望有最为理想的宪政模式?然而在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条件和程度还达不到的情况下,这种“理想”只能是幻想和空想,一味偏执于这种幻想和空想,反而会耽误和贻误了我国的宪政建设,甚至会走到全盘西化、改旗易帜的邪路上去。所以说,理想的宪政模式就乃是适合本国国情的宪政模式。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充分而合理地利用中国现有的政治资源和法制资源,脚踏实地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才能稳中求进,不再“左”右折腾,而且成本低、风险小、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小,岂不事半功倍?
不仅如此,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和理念,也是要告诫在推进中国宪政建设中不能有急噪情绪,应注意避免那种盲目乐观论。它无视中国宪政建设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深层次原因而面临的困难和阻力,过分夸大目前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些即有成效和业绩,希图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完善中国宪政建设。这虽然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是关于中国宪政建设的幼稚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实任重道远,复杂而艰巨,是一个长期的宏伟事业,需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可能实现。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才能脚踏实地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倡导应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包含着一种期许和期盼,是对我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目标模式的企求和渴望,。
与此同时,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和理念,还意在要劝说中国宪政建设问题上的迟疑悲观观点,诸如认为“中国只有宪法而无宪政”,由此“更遑论‘社会主义宪政’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等等。持这些观点的人士因其忽视或无视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实际进展和成绩,过分夸大和焦心于目前中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危险性及其给中国宪政建设造成的困难和阻力,因而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缺乏甚至丧失信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前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事业等持一种怀疑和悲观的态度。当然,这其中无疑也包含着某种忧国忧民的善良心境,如果发挥和引导得好,可以把忧国忧民变为奋力推进中国宪政建设的动力;但反之,就会因其消极悲观的态度和情绪使之在推进中国宪政建设问题上疑虑重重、举步顾盼、丧失机遇、无所作为,确也是不可取的。
以上这几种倾向可以说均是在中国宪政建设问题上忽视、无视甚至背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而且它们相互联系,有的形似对立,但实质均是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非辨证思维。由此可见,只有冷静、理性地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并深切地理解和牢牢地把握着它,才能在中国宪政建设问题上既有世界眼光,又实事求是,从而理直气壮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机制探析
那么,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实际内容有哪些?所谓“中国特色”其“特色”究竟在哪里?为此就需要进而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和机制构设。我们认为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这些重要方面:
(一)处理好党与法、党与政之间的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问题。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中心的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又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共十二大制定的新党章又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并郑重提出了依法执政并通过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指出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而努力正确界定了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处理好党与法、党与政之间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不允许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党代政。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坚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而且改进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就是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并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其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以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还要求进一步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关系,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行政及职能优化的关系,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等等。因此,应该深入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9]
总之,如何更加科学地处理好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乃是中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和实施政党法,以全面系统地规范和保障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组织和活动乃是十分必要的。[10]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核心。要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主权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进一步实行权力分工和制衡,以保障公民享有更切实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而且也体现着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体。她把国家权力与权力源有机结合起来,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和发动者,便于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和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组织和监督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并通过人大代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有利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增强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权力的分工和制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便于实现人民民主和集中民智,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加管理和建设国家的积极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就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就必须坚持好国家权力既属于人民又来自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从而通过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参政、议政、督政等),充分地表达民心、民情、民意,使国家权力有效地服务于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大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优化人大代表的素质、结构和工作方式,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委会的自身建设与其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应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主权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权力分工和制衡,包括不应停留在单向制衡,还应向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之间的双向制衡或多向制衡发展和完善(还包括社会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平衡),使监督者也必须受到监督,走出立法者天然正当的误区。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府两院”关系中,也存在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独立,以检察权来更好地制约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问题。而且在同一个国家机关内部,也应该探寻和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工和制衡。并且不仅应重视横向层面的权力分工和制衡,还应重视纵向层面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和监督制约的关系,特别是中央权力和地方自治权的关系等。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须进一步坚持、发展和完善之,以便切实而充分地发挥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以及督政的作用,并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以及程序化进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说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她既是多党制,但又本质上不同于西方的那种多党制——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各政党之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参加人民政协的组织、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繁荣富强和祖国统一而努力。而且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载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尤其需要进一步坚持、发展和完善这种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以便切实而充分地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在参政、议政以及督政上的作用,把人民政协建设成实行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的坚实基地以及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之紧密纽带,使之成为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推手和帮手,从而起到西方议会中的参议会根本不可能起到的重要作用。而且这些均需要从宪法和法律上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和确认,并使之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上得以落实,加强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以及程序化进程,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和方式来有力且有效地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由此也足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和实施政党法,以全面系统地规范和保障政党(包括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和活动乃是十分必要的。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这三大自治制度,均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相结合,既有利于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在其本行政区内政治上当家做主,又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我国城乡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行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直接民主。它们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所体现的“一国两制”国策既开创了崭新的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制度(从统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单一制国家演化到在具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单一制国家),又开创了崭新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1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体制的重要补充。这些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各国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都更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包括: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律化,切实保障和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以及民众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并使之有效行使和顺利实现;认真总结和推广我国城乡基层民主中实行的四大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经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在城乡社区等基层领域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直接民主,努力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并应仔细研究和妥善处理“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民主和法治建设以及宪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从而为“一国两制”的全面实现、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扫清法律障碍和创造好法律条件。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建设法治国家与建立“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同步进行,并以法治为中心整合所有社会规范的综合作用和系统优势来维护和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不可忽视的显著特点。
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可以说这是有悠久文明传统的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应有之义。当前,我们在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的前提下把以德治国也作为治国方式从而使二者相结合,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同时建立“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并以法治为中心整合包括道德在内的所有社会规范的综合作用和系统优势来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乃是至为必要、必须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得好:“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这样才有利于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关系,也才能有效地解决当下社会风气仍堪忧、道德水准降低、诚信缺失甚至出现信仰危机和信用危机等严峻问题,从而为实行法治和宪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精神条件。这乃是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宪政建设的重要课题。为此,就应使精神文明建设也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并把一些影响全社会、起表率作用的道德规范如官德、政德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以使其权、责、利相统一,防止精神文明建设在这些人身上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推卸责任,也才能调动和激励有关单位和人员从事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无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在这些方面都有着有极广阔的空间,并是大有作为的。
可喜的是,以上这些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也已作出了相关部署,从而坚定了我们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所以由此我们可以概括言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还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这三大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自治制度,按照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其转化为摆正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这是首要和关键之处),同时处理好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及制衡关系,并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那么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当然内容,而其精神实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足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不仅涵义深刻、意义重大,而且具有十分显著的特点和丰富的内容,这些特点和内容并正在中国宪政建设及其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明晰和趋于完善。
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路径和应注意的问题
对此,我们特提出以下思路和意见。
1.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乃是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 ;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又为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铺设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和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互为因果、互为路径和必要条件的,这从它们二者具有的深刻的内在必然联系就可以看出来——首先,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中心议题;其三、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焦点、重点和难点所在;其四,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都需要推进“善政”体系建设,进一步趋向“善治”;其五、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都必须注重有序性和渐进性,都应该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因此,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社会民主、协商民主以及基层的直接民主等各种类型和层面的民主,认真总结这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成绩和经验,弥补其实施和操作中的不足和缺陷;并以扩大、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来带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建设,把协商民主和基层的直接民主不断推广到国家和社会民主建设的必要相关领域和层面。从而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2.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并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已明确指出并深入阐述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精辟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我们认为,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至关重要的是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四位一体,即国家、执政党、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都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办事,依法治国方略就能真正落实和能得以全面推进。应该注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更不等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完成和法治国家的实现。为此,就应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并努力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依法行政并加速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努力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
3.加强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机制和体系。
宪政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就是保障和实现人权,使人们尽可能享受幸福的人生,宪政是对人权的终极关怀。这也是宪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正本清源,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通过人的彻底解放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性的充分发挥。所以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实质是对人的最大关怀,应当充分肯定人性、人道、人格、人权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我们党强调“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的生动体现。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国国家机关及其权力行使的基本准则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的基本价值选择。为此,就必须以人权为参照系不断扩大和落实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种类,以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不至被滥用来侵害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当然,中国的人权保障除了要遵循各国人权保障的普遍要求和原则之外,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生存权保障之基础地位、发展权保障之重要意义、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特别重视以及如何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等。
4.优化整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和体系,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并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已有的监督制度虽然层次纷叠、机构繁多、体系也堪称宠大,然而由于观念、体制上的诸多原因以及一些监督部门职权虚化,又缺乏有机配合协调,并存在不少监督真空和薄弱环节等缺陷,而没有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和功能,其效果并不显著,特别是对一把手更缺乏监督,所以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已指出并深入阐述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认为,除了应进一步强化和充分发挥现有的各种监督机关的职能,并通过体制整合和更新发挥各种监督机制及手段的综合系统优势以形成监督合力,同时探寻新的监督机制和方式之外,尤其应重视和大力发展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各项民主监督,并重视和发展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包括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为重心的法制监督,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通过艰苦持续的努力,优化整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和体系,才能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并使反腐倡廉真正收到实效。
5.努力营造宪政文化氛围,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顺利进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个重要部位就是要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宪法文化或宪政文化氛围。宪政文化的主体构造是以观念形态和行为习惯的方式存在的,它们潜移默化、深层次地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及其进程,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思想前提和精神条件,能否营造起良好的宪政文化环境和氛围以与之相配合和呼应,甚至会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成败,因此应引起高度的重视。为此,针对现实的情况我们认为,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取得实效,就需要在宪政文化建设上做出艰苦的努力,诸如:
消除官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习俗和观念。
消除权大于法、擅权、揽权、弄权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权受制于法、权力制衡,从而慎用权力、用权敬畏的习俗、观念和心态。
消除期待圣主、贤相、清官,等待恩赐福祉和正义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主权在民、人民群众应积极主动创造和争取幸福和正义、真正当家做主的习俗、观念和信念。
消除所谓“一把手就是生产力”甚至是“第一生产力”,拍得了板、成得了事,不必也不便于监督,以及“腐败难免”甚至“腐败有利”的谬论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一把手应该身先垂范带头接受监督,以及对腐败零容忍的舆论导向和观念。[12]
还有如——
消除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老百姓的,所以实行“法治”就是“治民”,而不是“治官”、“治权”、“治政”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其重点和焦点以及难点就是“治官”、“治权”、“治政”的习俗和观念。
消除认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会束缚执政者和执法者的手脚,影响工作效率,妨碍政令畅通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坚持依法办事以制止违法执政和违法行政、并减少决策失误,才能有最大的效率和真正的政令畅通的习俗和观念。
消除认为公职人员职权优位和优先、职责附后并是其派生,因此导致履行职责不从心不给力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正是由于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的根本职责,所以人民才赋予你相应职权,因此忠实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职责乃是公职人员正当地享有和行使其职权之着眼点和落脚点的习俗和观念。
更是要消除权力及其行使“唯上论”以及“应有之义”的习俗、观念和观点——前者认为权力和权位的实际来由是上级组织信任自己的结果,所以权力的行使和职责的履行只须对上级负责,使领导满意;后者则认为权力和权位乃是自己的能力和政绩换来的,是应该有的,所以有权就要用(所谓“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只要对得起自己和家人——确立和发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行使的目的只能是为人民谋幸福、谋利益的习俗和观念。等等。
当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由于内涵极其丰富和深刻,涉及到我国基本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制度的调整、整和及进一步发展与健全,因而任务十分艰巨,必然存在诸如多困难、问题和矛盾,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抗击甚至会遭遇曲折。所以我们必须深切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而在党的领导下积极而稳妥有序地进行,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好应对各种挑战的充分思想准备,怀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坚忍不拔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注释:
[1] 见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
[2] 许崇德:《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3] 《宪法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页。
[4]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5]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6]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页。
[7]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77页。
[8] 但许崇德教授在其“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一文(见《法学》2008年第2期)中经过考证认为“‘宪政’不是外国货,而是中国固有。”自有其道理。
[9] 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0] 因为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新党章又进一步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这些规定和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并且对违反者不具有可诉性,因而难以真正落实,给以党代政、党权大于法甚至超越于法等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制定和实施政党法,不仅从根本上规范和保证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制度和地位,显示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明确了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及其参政议政的法律依据,并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得以规范化、法律化;制定和实施政党法还有利于科学地处理好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这一中国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关键问题,并有利于理顺和妥善解决诸如党的领导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关系、党的领导和政府职能转换及有效发挥的关系、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等复杂问题,有利于树立执政党执政的方式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原则和理念,从而通过改善党的领导以加强党的领导。这样才能促使和保证党政领导、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养成慎用权力、用权敬畏(因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纳税人供养的)的习俗、观念和心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用正权。
[11] 以宪法为龙头,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纽带,以祖国大陆社会主义法为主干,以各特别行政区法律为支干,并以它们相互彼此之间的区际冲突法为胶合剂的,两种社会性质的法律并存且相得益彰,几大法域共促共生的,多层次、多色调、多板块,结构复杂、内容和形式丰富多彩的法制体系;尤其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翻开了我国宪政建设中颇具有独创性的崭新一页(它既是宪法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根本性法律,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和根据,是我国宪法关于“一国两制”国策的具体化、系统化和主要的法律体现和保证)。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拓展和丰富我们的国体、政体以及整个宪政体制,都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具体情况请详见文正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12] 以上四项,具体可参阅文正邦:《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与法律文化氛围》,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