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货币权力的宪法规制及其路径选择
林东摘要: 在现代经济社会,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体制和政府财政权的扩张导致了纸币的持续超发,也肇始了愈发严重的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接踵而至,进而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利,而需要在宪法位阶上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规范。货币权力的宪法规制不但要赋予中央银行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地位,还应当通过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予以宪法性约束,使其权力运行真正能够受到民主监督的制约,以期实现对人民基本权利之有效保障。
关键词: 货币权力;信用货币;宪法规制;民主监督
一、问题的发端:纸币发行的泛滥
“货币作为商品的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外部形式。”[1]马克思货币理论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阐述了货币能够作为商品间的流通媒介,体现了货币自身须具备的价值属性。而金银之所以能够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不仅在于金银作为贵金属本身所具备的特殊物理属性,还因为其本身就物化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作为有价值的商品而存在。在金本位制时期,虽然纸币本身并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但是作为黄金价值的代表,具有着可兑换权利的保证,纸币就从黄金的价值那里借取到了相应的权益表示,从而能够在社会流通中充当执行货币职能的价值符号,“但金币退出流通后还可以作为商品,具有自身的价值;纸币在流通之外则失去了一切价值(不论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变成一文不值的废纸”。[2]
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货币金本位制时期,公众持币人可以根据自己钱袋里货币购买力价值的波动,而有权利选择向银行或政府要求兑换回黄金,从而能够阻断自己劳动财富不断流失的风险。国家货币在黄金价值背书的担保下能够保持币值稳定,公民货币财富也获得了安全保障;同时金本位制起到了稳定经济和抑制金融投机过热的作用,因而经济领域投资价值取向兴盛,世界各国政府也没有出现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的局面。
在现代经济社会,金本位制被无情地拋弃后,纸币在本质上是建立于国家权威和国家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社会信用关系。作为法偿货币,纸币也就是依靠政府强制力予以价值背书的法益符号,纸币信用价值的稳定性必然有赖于货币当局对其价值稳定之承诺义务的遵守。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发行货币,只是得到对货币资金的一种占用权或使用权,是代表国家对社会的一种负债。对中央银行来说是一种债务收入,而不是无须偿还的收益。[3]也就是说,每一张流通中的纸币也都是中央银行对公众的负债,而每一个持币人手中的纸币也就是对国家货币当局的债权凭证。而债务人义务责任的履行都不应该回避相应权利人的监督,否则该债权凭证的实际购买力价值就存在被日益削减的可能。
纸币自身作为价值替代物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表征价值的不稳定性。政府强制背书的信用保障机制不能代替货币价值规律的内在制约作用,当社会流通中的货币量与社会劳动财富的真正价值之间的平衡状态被肆意破坏时,货币危机或经济危机就会爆发。“如果支付平衡的过程由于信用突然波动而被打断,支付机制被破坏,那么人们就会突然要求货币成为实际的一般支付手段,并要求全部财富以双重形式存在,既是商品又是货币,从而要求这两种存在方式相一致。”[4]所以说,货币发行量一旦超出了社会商品实际价值量的范围限度,纸币就已经偏离了其代表的价值基础,对货币价值规律的无情违背就会导致纸币面临币值贬低的风险。
纸币国家法益表征的特征也决定了社会公众财富存在不断被隐形盘剥转移的风险。货币作为直接代表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才能够在商品生产循环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支配性作用。本来“货币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作为财富保存”,[5]但信用货币完全替代金银贵金属货币后,基础货币的供给已经不再受到金本位的约束,由于纸币发行没有了价值约束的机制,货币当局能够一本万利地利用纸钞发行来套取社会资源和公众财富。国家印钞机的随意开动,意味着信用货币可以源源不断地涌向社会,稀释持币人的货币权益,转移套取公众财富;其实质也是货币发行当局拥有了一种巧妙分割和索取社会公众劳动价值的权力,并且此种权力至今无需通过公众意志的投票认可,这样,货币发行机构就拥有了化废纸为财富的神奇权力。“财富本无所谓权力。在其本来意义上,财富只不过是物,不过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但是,由于财富的商品化、货币化和资本化,财富取得了社会权力,即支配人、统治人的权威和力量。财富权力是通过货币权力、资本权力表现出来的。它的第一种形式即是货币权力。”[6]不可兑换的纸币从实质讲是政府彻底限制和剥夺了人民将货币兑换回黄金的支付请求权力,而政府货币的超发致使纸币真实购买力的持续下降,使人民通过自己劳动交换回来的财富也因此失去了抵御侵犯掠夺的能力。并且由于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效力性和纸币的权威性,持币人处于无处逃避的困境,只有被动面对政府货币创造数量的不断放大,忍受自己劳动财富被无情地蒸发转移,而转移的财富皆悉数被政府纳入囊中。至此,西方民主社会所一直标榜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宪理念就成为了一纸空文而显得苍白无力。对于这一点,格林斯潘曾经在其《黄金和经济自由》中这样描述没有了金本位,人民就失去了保护自己的财富免遭通货膨胀掠夺的手段。再也没有价值的安全避难所。就算有,政府也会用行动让这个避难所变得不合法,就像美国政府曾经宣布个人持有黄金不再合法那样。”但是在其任美联储主席后却是实行着坐在飞机上撒钱的货币扩张政策。
“在纸币(或其他代币券)被置于政治控制之下后,这种垄断就变成了一场无可救药的灾难。”[7]如果说不兑换货币是一种罪恶,则滥发纸币的行为更是对公众的一种犯罪行为。哈耶克认为:如果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不可避免的话,金本位制则是一种最优的选择。但金本位制的沦丧已经肇始货币权力成为了张狂的第四种权力。可以说1971年8月15日,尼克松政府对美元与黄金承兑责任的推卸逃避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的开始,更是人类社会纸币毁灭性泛滥的真正肇因所在。也正因为此,“金本位货币制度”彻底断送在所谓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政府手里。金本位制的废黜导致了纸币发行泛滥;这也是为什么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以来至2006年,短短30年间,从事投机的纸币至少增加了200倍的根本原因所在。[8]
基于马克思商品劳动价值的理论,社会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短期内并不会发生巨大波动,但如果信用纸币的过度供应超出了社会劳动价值的财富创造基础,就会产生通货膨胀,纸币贬值而物价上涨。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持续推行使政府各部门遍撒纸币,社会信贷规模也相应地处于无序膨胀。背离社会商品总价值需求的货币投放机制就会导致社会资源价格配置信号的严重扭曲,并且因为社会商品总价值的刚性制约,泛滥的流动性必然又会处于无利可图的结果,从而误导了民间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盲目投资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会因为错误投资而血本无归。固然,政府撒出去的钱会因为铸币税的征收而旱涝保收,但政府动用未来税收资金的举措因无法促使经济进入良性可持续的发展状态,国家未来预期的财政税收也不可能得以巩固充实。最终扩张性货币政策不仅没有达到增加社会财富的创收效果,反而会促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不断地畸形发展。更为严重的是,货币价值向社会商品总价值的回归必然会刺破印钞机吹大的货币泡沫,货币泡沫越大破灭的危害就越大,危机爆发的力度就越惨烈,社会经济面临的打击就越沉重。我们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货币理论所科学揭示的货币价值规律断然不是任何庞大的印钞机能够随意篡改的。
从立宪主义层面分析,任何社会危机或经济危机的积累与爆发,都是人类社会对科学规律的偏离抑或是违背所致,而权力的失范和制度体系构建的缺陷正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众多危机爆发的最终宿源。其实,“导致政府可能破产的元凶,就是一张纸可以换到一堆东西的现代货币制度,加上政府无限制发行货币以换取经济中增长的贪婪”,[9]也是导致经济通货膨胀,金融危机频发,社会公众财富曰益缩水的根源。换言之,不可兑换的纸币信用货币体制,使政府自以为终于在近代文明社会找到了“摇钱树”,拥有了取之不尽的财源,但异化了的货币权力又恰恰使现代社会危机重重。而信用纸币的发行在本质上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向全体公众征收铸币税收入,并且是一种隐蔽的、不需投票通过的征税行为。所以说,短暂的浮华、动荡的危机、民生的失保这些扭曲的社会经济现象貌似皆因为一些经济理论的不完美所导致,但其真正的祸源却在于没有受到宪法规制的货币权力之滥用,不仅侵蚀了民主和人权,也肇始了经济秩序的紊乱和人民财富的急剧流失。而币值稳定、抑制通胀也是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故此,当务之急就需要寻求立宪主义对货币权力予以合理规范,寄希望于通过完善对货币权力的规范配置,防止信用货币发行的泛滥对人民财产权利的肆意侵害,并促使国家经济命脉稳定运行。
二、纸币泛滥的肇因:货币权力的异化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时代都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代表性权力,“社会中的权力与物理学中的能一样,总是不断地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转变”。[10]基于货币本身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本质维度,资本必然具备了支配生产要素和劳动过程的能力,并成为一种能够获取社会劳动价值的社会权力,而实际执行资本职能的货币更是承载了社会权力的物质载体。正如马克思所说,“我可以用货币的形式把一般社会权力和一般社会联系,社会实体随身揣在我的口袋里。货币把社会权力当作物品交到私人手里,而私人就以私人的身份来运用这种权力”。[ll]随着货币金融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地位的日益重要,货币权力在一国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力也日趋深化,在目前金融全球化时代更具代表性的权力也就是货币权力。“随着生产社会性的发展,货币的权力也在同一程度上发展”,[13]货币权力已经成为了与军事权力相并列的国家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4]而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上世纪70年代曾这样形容说:“如果你控制了货币,你就控制了整个世界。”
马克思货币理论从货币向资本转换的关系,深刻阐述了货币不仅仅是一种交换手段,而是代表着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并且正是因为货币真正特殊的“生产和交往的各种关系”本质,赋予了货币一种客观力量,支配人的权力。这也是与西方经济学以及货币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而且这些定义也牵涉到整个现状、阶级的经济、资产阶级的统治等。”[15]在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张膨胀维系其统治,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通过货币发行来弥补自己的大手开支——其借口就是通过干预刺激经济来营造暂时性的经济繁荣,并创造就业机会来取悦于选民。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认为:经济萧条衰退的原因是货币的流动性不足,所以要寻找方法来补充社会流通领域的货币总量。政府应通过扩张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积极干预介入市场来刺激经济增长。即使政府的财政开支入不敷出,也可以通过向央行借贷的方式来获取资金融资,并以为通过超发货币注入流动性的方式就会使社会资金短缺的困境迎刃而解。故此,凯恩斯勋爵把金本位制对货币发行的制约视为经济信用崩溃的根本原因,宣称黄金为“野蛮时代的遗物”,只有乡巴佬才愿意使用,而纸币才会被文明、见多识广的人所使用。在凯恩斯勋爵财政赤字合理化的传道鼓吹下,束缚政府财政预算平衡的戒律被无情打破,政府开始在所不惜地动用未来税收的钱,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不良嗜好以避免政治选举危机。其财政压力的释放机制就在于能够通过增发货币的融资方式来弥补财政赤字,并通过制造通货膨胀来缩减转嫁债务于公众。其实,长期被西方政府视为治国圣典的凯恩斯理论,其错误根源就在于其对货币价值本质的唯心主义判断,是对货币价值客观规律的藐视而形成的主观经济学。
对科学规律的违背也导致了货币异化为权力怪兽并脱离于立宪主义的约束,货币权力成为了比征税权更具毁灭性的权力,这只又被唤醒的利维坦挣脱了黄金法则的自然束缚,幻化装扮成了纸币的模样来吞噬人世间的财富,而能够储存公民财富的“安全港湾”也被之摧毁。
纸币发行使政府攫取到了大量的铸币税收益,进而演化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使政府具备了“点石成金”的财政汲取能力。政府通过避开会导致民怨的直接、公开之税收方式,而采取通货膨胀式货币增加供给的途径愚弄公众。但通胀式货币超发更是一种含有“毒素”效应的税收形式,信用货币过度发行的结果会诱发国家财政支出规模的失控、财政赤字的极度膨胀以及公共债务的沉重负担,进而导致了西方国家甚至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虚脱而屡屡濒临破产,严重的通货膨胀与货币危机也是接踵而至,政治社会动荡不安。更须强调的是,财政赤字理念最终却让政府套上了沉重的债务枷锁欲拔不能,不断庞大的债务本息偿还规模已使国家财政落人日益捉襟见肘的恶性循环之中,财政危机、债务危机不断并发。在货币权力越制失范的后果中,大众公民的劳动财富也饱受了长期持续性通货膨胀和各种危机的侵害,更是苦不堪言,民生失保。究其原因是因为,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民主政治光环下,政府财政开支的膨胀欲望得以纵容发酵,所谓的治世良方最终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般释放了人类社会囚困了数千年的货币怪兽,并成为了金融寡头利用政府公权之利维坦本性共同吞噬人民财富的掠夺工具,腐蚀民主基石,以达到维系巩固其统治的政治欲求。
“每个个人行使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就在于他是交换价值或货币的所有者。他在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16]随着社会生产的增长,货币权力成为支配整个社会的权力,乃至成为决定社会命运的政治权力。但同时,与所有绝对的权力一样,不受监督和制衡的货币权力同样必然要导致金融腐败和不当的利益输送,从而不断触发金融货币危机。阳光底下没有新鲜事,貌似一场场复杂诡秘的危机背后,总有一个荒诞不经的权力链条在逃避公众民主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秉承民权保障之探寻责任不仅要依靠经济学、政治学的诊断,还需要立宪主义的有效根治。而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们不能寄希望于每一个理性政府能够主动节制约束自己的货币权力,就需要通过对政府的货币权力予以宪法性约束,以避免公民货币财产被持续地蒸发贬值,以真正确保公众持币人权利的有效维护和人民财产权利得到宪法位阶的保障救济。
三、货币权力宪法规制的路径:民主监督
在立宪主义的规范体系中,国家权力之所以进行合理配置与分工行使,是因为在一个国家权力结构中,公权力各自具有着不同的运行职能和价值目标,势必要求其能够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和行动权,公权力的良性运转才能达到保障维护公民权利的最佳状态,从而形成有机的国家权力构建体系。故此,法学对国家公权力的剖析也不应该逊于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关注,通过驾驭掌握不同国家公权力的独特属性,使其接受宪法规制的外在约束,是当代民主政治对宪法学研究所提出的时代要求。货币权力不仅关乎到公民货币权利的切实维护,更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命运息息相关。货币权力的立宪规范也就不仅要考虑货币权力本身货币币值稳定、抑制通货膨胀的职责履行,还要考虑到货币经济本身固有的运行规律,既要确保货币权力能够独立自主发挥货币调控职能,使货币权力能够制衡抵御其他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货币调控政策更多发挥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的正能量;同时需要完善构建相应的合宪性约束和监督机制,以确保货币权力机构契约义务之履行,币值稳定承诺之兑现,抑制通胀任务之完成,以促成一个责任、高效、稳定的货币权力运行体系。
在哈耶克看来,只要政府垄断货币权力,政府就不会把财政开支局限于正常税收收入之内。政府在制造财政赤字的同时,作为垄断货币供给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无止境地超发货币,来换取公众财富和社会资源。“政府就是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也就不能迷信政府的信用,政府的货币权通常是一种有害的权力,将其用于财政目的,则纯属滥用权力。”[17]所以哈耶克认为政府垄断和滥用货币发行权是造成经济不稳定的直接根源,也是通货膨胀乃至各种货币危机的罪魁祸首。他主张用私营银行之间的自由竞争来代替政府对货币权力的垄断。但是,“货币非国家化的危险性更高,它将导致金融资本的垄断,并进而侵蚀一国的民主政治。相比较私人的中央银行,我们宁可选择将货币发行权交给政府。无论是像弗里德曼所说的,将货币权力界定为第四种权力,或者认为其是属于议会和政府的权力,都更便于将其纳人立宪政体并施以必要的宪法性约束”[18]。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而具体实际行使国家货币权力、管理国家货币体系的最高公共权力机构是中央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调控职能作用就必须拥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我们也应看到,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经济而不是用来刺激经济,货币政策的刺激效益可能会通过通货膨胀的浮肿来促成短暂的繁荣,但远远不足以弥补所引发的社会整体损失,也会加剧破坏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事实上,政府应该采取的干预措施应更多体现在不断改善优化企业盈利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不应总是寻求机会对经济直接采取货币刺激政策。政府同样有着自己特殊的利益诉求,并且国家权力的失范甚至要比市场失灵更可怕。有鉴于此,也就需要在制度上健全规则,隔离政府对通货膨胀的持久性偏爱以避免政府权力的滥用,才能够提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对货币权力的立宪性规范就应当认可并赋予中央银行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地位,通过对中央银行货币权力进行宪法规范的制度设计,确保中央银行在货币发行以及货币政策制定中能够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摆脱短期政治因素左右的压力,使其权力运行宗旨始终体现在维护货币价值稳定的职能上,而不能够成为骄纵利维坦原始欲望的提款机,也是保障持币人货币权利免受伤害,人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前提。相关实证研究也显示,近现代每一次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和尊重货币权力的真正价值取向,并相继采取和设计了一系列保障央行独立性的制度架构,来阻断政府随意从央行拿钱花的行为,在防止货币发行权力的滥用,保障货币价值的稳定,抑制通货膨胀发生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现代民主政体下,所有国家公权力的合法性皆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与委托,主权在民的基本理念也是国家公权力规范与配置的正当性基础。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也不能回避民主政治的约束或脱离人民的监督。也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让如此重要的权力集中在独立于任何种类的、直接的和有效的政治控制之外的团体手中,是明确的和彻头彻尾的独裁主义和极权主义。独立的中央银行导致货币政策过分地依赖于个人的品质,并促成由于中央银行负责人及其个性方面的偶然改变而造成的不稳定。这实际上是一种人治的体制而不是一种法治的体制。[19]布坎南等人也认为不受制约的货币权力是难以获得论证的,当人民认识到其危险性之后,就会希望能够得到宪法上的救济。[20]也囿于对所谓“保守银行家”理论的疑虑,货币权力的立宪主义构建在赋予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时,也必须健全规范中央银行货币权力行使的机制,使其能够基于民主原则接受公民监督,防止中央银行因超脱人民民主权力的制约而享有了不受约束的自由。
据此,国家货币当局的组织设置,货币权力运转机制、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等方面皆应当接受人民以及国家代议机关的有效监督控制。货币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均应当由代议机关参与决策,即允许代议机关参与决策货币权力运行的启动,货币发行的实施与运营过程接受代议机关的监督与质询,货币权力运作终结之后货币当局应当向代议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应听取央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央银行也有义务向其提供完整信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应当确立并完善相关的审查、批准、撤销货币政策等权力监督机制,并相应地设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其的问责机制。健全对国家货币权力侵益性的监控制约机制,是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应有之义。
实践中,由于财政收支和政府预算等执行情况都必须向人大报告经人大批准,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却并没有受到相应机制设置的制约,造成人大监督的不足和法律约束的不力,使央行的资金更容易被政府所动用。“财政没钱,财政的钱难花,央行有的是钱,央行的钱还好花,这样,本该由财政出钱办的事,政府让央行出钱,就成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22]鉴于此,中央银行每一年度上缴财政的净利润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报经人大审查批准,只有设定民主监督来规范央行收支行为,才可以保证国家公共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实现铸币税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中央银行所管理的国家外汇储备作为国家社会的共同财富,也是广大人民的劳动成果,并不是个别权力机构的私有财产;作为接受社会公众委托、管理着公共资金和资产的重要权力机构,中央银行应该接受社会民众和人大的监督,并相应地接受国家审计以保证国家资财的保值增值,才符合保障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价值诉求。
另外,对公权力的规范必须要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之原则而具备相应的立宪主义制度构建。中央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权力机构,应当本着维护公共利益、为公众社会负责的原则履行社会货币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责。“如果一项‘权力’所追求和保护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别的什么利益,其将超越合法性的边界而失去合法性,使得这种‘权力’异化为追求个人私益,而违背了权力本身的内涵,是‘伪权力’。”[23]从公共选择学派的角度,政府官员并不是从本意上就追求公共利益,也会追求个人利益或机构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责履行更能够体现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价值关怀,但具体利益多元化的冲突仍或无法避免。诚然,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是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的本质区别,这也是由中央银行性质所决定的,但任何权力都存在着异化变质的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也不例外。“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使,直到受到限制。”[24]不仅是“中央银行具有信息优势,有关官员也就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来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公共利益”。[25]更在于,作为国家最高金融领导机构,中央银行其独立性的价值诉求也就理应以维护币值稳定、抑制通货膨胀的职责视其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其货币政策的制定更不能以其所监管的金融行业利润之增长为其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换言之,金融银行业利润增长如果远远脱离社会劳动价值的实际增加率,那么货币权力就存在被它所监管的利益群体——金融银行利益集团俘获的可能,从而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相抵牾。总之,中央银行货币权力的滥用不仅会造成国家经济秩序的紊乱和金融运行的动荡,更会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而结局就会像格林斯潘所说的:“美联储虽然获得了胜利,但在此过程中,它几乎摧毁了整个世界经济。”[26]
四、货币权力规范的制度构建
列宁曾经说过:“‘广泛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27]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力机制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公众参与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道,构成了中国现代民主的基本模式。对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防止滥用和腐败,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侵权和歧视,对于推进公民自治,培育公民社会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28]正如拉姆斯·克拉克所说如果一个政府真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怎样受管理,我们怎么能够管理自己呢?”[29]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没有公开、没有公众对权力运行情况的了解,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30]只有公开透明才能够形成一个人民表达自身利益的诉求机制,使社会公众能够民主参与到中央银行货币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防止政府货币权力的滥用而侵害人民的权利,从而能够切实维护公众持币人的自身财产权益。反之,封闭性权力运作不仅会隔断中央银行与社会公众的信息沟通渠道,极大降低其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更会导致货币权力的专断甚至异化,为权力寻租形成便利条件。然而就实践来看,人民很少能够参与到货币权力的运行过程,从而能够对货币权力行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货币权力行为施以有效的监督,确保人民主权得以落实。
公开透明作为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宪法性原则,其在制度安排上就表现为相应的政府情报信息公开制度。“情报公开是公民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制约权力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31]失去了知情权就谈不上任何权利,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是货币权力立宪配置与构建的题中之义。国家货币权力机构具有向社会公众提供货币金融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货币权力运行的公开与透明不仅有利于保持货币价值稳定,持币人货币财产权利的保障,促使中央银行合理规范地运用货币权力,客观上也必然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声誉及其国际地位的提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拟定的《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中,把央行的公开透明定义为“即在易懂、容易获取并且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有关政策目标及其法律、制度和经济框架,政策制定过程和原理,以及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信息和机构的职责范围”。鉴于此,中央银行应当依据国际条约的相关要求,履行向公众公开披露资料数据义务,实行信息透明和说明理由制度。有计划地编制和公开发布有关通货发行数据、年季度资产负债表、货币与金融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等综合性报告,提高其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中央银行应当承担着对立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解释说明责任,尊重公民的知情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对货币政策决策依据、决策结果,以及对目前经济形势判断予以陈述解释说明货币政策的合理性,以获得公众的同意和支持,使中央银行货币权力运行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强化政策制定者的责任感,使其能够审慎履行职责,体现民生社会中公共权力机构的服务职能。
客观上讲,中央银行通过及时准确地披露货币政策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具体性、完整性,也能够正确引导公众预期,避免社会公众对货币政策的盲目误解,从而有利于降低社会公众和企业投资经营的风险,促进社会资金利用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和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而封闭性操作或滞后性公布信息只会使公众无法正确了解和判断经济环境,从而对社会生产产生误导效应,造成全体公民和社会企业因为错误预期而产生大量不应有的社会损失,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失衡、经济秩序紊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必然降低国家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
五、结语
在现代经济社会,政府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日益沉重,而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体制使政府拥有了逃避、转移财政危机的货币权力,不仅肇始了纸币的泛滥,更造成了公众劳动财富的日益流失。故因关涉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价值诉求,而使当代立宪主义肩负着规范货币权力运行,规划货币制度体系的时代使命。
货币权力的宪法规制在制度上要构建中央银行隔离政治干预的运行机制,防止货币权力为迎合政府眼前利益致使财政赤字货币化发行而引发高通胀,使政府利维坦的原始欲望不能为所欲为,遏制其对公民财富和社会民主正义的无度侵犯。但货币权力的设定与行使更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公益,保障公众持币人货币权利行使为宗旨,设定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权利行使制度,而能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货币权力更好地履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职责。通过对游离于立宪秩序之外的货币权力予以制度性约束,规范中央银行货币权力行为,防范其权力滥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使公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不仅是货币立宪主义规范的应然要求,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为经济增长和稳定运行营造公平正义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秩序。
注释: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法学视角下货币权力的配置与规范研究”(项目编号:13CFX021)和教育部2012年度青年基金项目“货币权力配置与规范的宪法学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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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