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从历史到社会:新中国自然法研究回理

李洋

    内容提要:自然法研究是新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70余年的变化发展。从横向分类来看,自然法研究可归为历时性研究、哲理性研究、“本土化”研究、价值论研究四类;从纵向演进来看,自然法研究则历经了由“概念史”到“思想史”再到“社会史”的发展轨迹,亦即从历史性研究到哲学性研究再到社会性研究的转化。应当说,自然法理论为我国提供了反思传统观念的参照系,也促进了法学的知识生产与学科建设。但我国自然法研究在研究方法、“本土化”进程、实践意义等方面仍有发展空间,需要朝着这三方面改善才是自然法研究进步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自然法研究? 观念史? 学术史? 本土化
    我国学界对自然法的研究源远流长,对“自然法研究”作一个学术史的梳理,是一个有挑战性的工作。其一,自然法本身是一个宏大的范畴。何谓自然,何谓自然法,不同时期、不同学科学派的概念界定与理论阐释都有所不同。即使在法学学科内,也横跨法理、法史两个方向。若采用完全封闭的概念,则易一叶障目,影响梳理工作的全面性与客观性。其二,我国自然法研究时间跨度大,如何对其“断代”考察,关系到对自然法研究脉络及研究特点的概括与呈现。自然法研究本就是宏大范畴,又历经不同时期的研究积累,相关研究可谓汗牛充栋。面对数量如此之多的研究材料,如何剪裁、梳理,则是另一难题。
    为解决上述前提性难题,须对本文研究对象和思路作简要说明。由于“自然法”概念本身的复杂性,无法在历史时期、学术流派不明确的前提下,面面俱到地论述自然法研究的所有论题,因而对研究对象加以限定,通过横向的类型化,来归纳总结纵向的自然法研究演进规律,相对全面地呈现我国自然法研究的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回顾总结自然法研究在我国学界的成就与变化,并尝试对未来发展方向作出展望。
    一、自然法研究的动力机制与发展样态 (一)多元复合的动力机制
    西方自然法观念在明清时期经由传教士引入中国,但在当时并未引起学者的关注[1],原因在于自然法观念中的宗教传统在中国缺乏文化土壤,且“与道家所观察到的宇宙的微妙性和复杂性比起来是太幼稚了”[2]。及至近代,国家与社会的重大变革促进学者重新审视传统文化的得失,并积极引进西方思想资源。正是在译介西方学术著作的过程中,自然法研究产生了原动力。19世纪末、20世纪初,严复(1853-1920)翻译的赫胥黎的《天演论》(Thomas Huxley:Evolution and Ethics)、孟德斯鸠的《法意》(Montesquieu:Espirit des Lois)等西方经典著作开始流传,经典自然法学派作家的学术观点开始得到我国学界的关注。梁启超曾撰写了《霍布士学案》《卢梭学案》《斯片挪莎学案》等文,系统介绍了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等自然法相关理论,并以“格义”之法将儒家法的观念定义为自然法观念,“是故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有自然法为第一前提”[3]。在严复、梁启超等近代学者看来,引进研究包括自然法在内的西方理论是改造中国传统社会的必经之路,其实践意义大于理论意义。职是之故,我国的自然法研究原生动力内嵌于国家变革进程之中,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发展的重要知识资源。
    当然,国家与政治的外部变革并非自然法研究的唯一动力。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积淀了上千年的法学发展历程。任何想对西方法学发展有深刻认识的研究者,都无法忽略自然法相关理论。此外,自然法理论往往还提供了反思批判实定法的标准与范式,进而得到了法学研究者和法治实践者的青睐。因此,围绕自然法进行知识生产也是自然法研究的主要动力之一。
    最后,学科建设也成为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动力所在。自然法作为跨学科知识,并非法学学科的专属研究领域,政治学、哲学也有涉及。1952年院系调整,“国家与法的理论”成为法学的基础学科[4],自然法研究被涵盖其中;政治学也不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包含部分自然法理论的“政治学说史”被置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历史”的范畴,归属于法学门类[5]。学科建设中的“苏联化”倾向,波及了自然法研究。在这一时期,对于西方自然法理论被简单化、意识形态化,研究的主要动力是将其作为西方资产阶级的理论代表,予以批判。
    需要指出的是,自然法研究的动力机制并非单一或线性的,而是由国家变革、知识生产、学科建设三种内外动力复合构成的,并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近代自然法研究的主要动力是国家所带来的外部压力,而新中国成立之后,自然法研究逐渐从国家政治变革的外部动力转化成学科建设、知识生产的内部动力。
    (二)由“史”到“理”的书写方式
    书写方式是指作者以何种立场与方式呈现学术成果,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下,总体上划分为“内史”(internal history)“外史”(external history)两类[6]。“内史”关注的是概念或理论本身在历史中的发展,强调的是学科内部自身的发展逻辑;而“外史”则注重分析文化、政治等外部社会因素对理论发展的影响,将观念知识置于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中去考察[7]。从我国自然法研究的整体脉络来看,不同时段内的学术作品侧重不同的书写方式。从近代自然法进入我国研究视野至20世纪50年代,可归为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初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大多遵循“内史”的写作方式,着重梳理介绍自然法理论的知识性内容。例如,李达于1947年前后完成《法理学大纲》一书,并依据此书内容于1949年前后于武汉大学开设“西方近代自然法学派思想史”一门课程。在此书中,李达梳理了古代自然法与近代自然法的不同,“古代自然法学说,是一种纯哲理的探索,假定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普遍不易的理想法即自然法……近代自然法从人性论出发,假设‘人类的自然状态’作为立论的根据”[8]。又如王伯琦简要勾勒了17、18世纪的西方自然法的发展轨迹,认为自然法思想发展到17、18世纪,已成为法律与道德相融合的伦理学范畴。“原属于道德上的项目,经许多法学家的阐发,渐渐得到了一般大众的共鸣,而成为所谓伦理的习惯,而被司法实务上适用,从而成为法律。这种法律,本质上原是道德律,亦就是自然法”[9]35。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意识形态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国内政治风向的变化,自然法研究也开始转向与政治、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关系,以“外史”作为主要写作范式。当然彼时语境下的“外史”研究是简单化、意识形态化的。部分学者将自然法定义为“资产阶级的思想理论”,其主要功能就是“为帝国主义服务”[10-11]。及至改革开放之后,自然法研究逐步恢复理性化、学术化,研究也开始兼顾“内史”“外史”两条路径,并逐渐具有哲学意蕴。“外史”研究更为集中探讨西方法治观念的渊源问题,将自然法作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理论来源,代表性学者有吕世伦、夏勇等。“内史”研究则逐渐深入化、思辨化,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梳理介绍,而是深入到具体的自然法理论内部,论述作者持何种哲学立场、理论靶向是谁以及为了解决何种根本性问题,代表性学者有沈宗灵、梁治平等。简言之,自然法研究的理论范式与书写方式逐步从“历史学”发展为“哲学”。所谓“历史学”的书写方式,是指研究成果侧重对自然法知识性内容的介绍,力求“还原”;所谓“哲学”的书写方式,则是研究者更为重视对西方自然法理论哲学基础、逻辑结构、理论脉络的澄清,所追求的是对理论价值的评判。简言之,书写方式从“史”到“理”的变化,意味着我国自然法研究从“知识”为主转变为“问题”为主。
    (三)超越史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分为两个层次,较为抽象的方法论层次和较为具体的论证分析层次,研究方法的选择取决于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新中国成立之后,自然法研究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阶级分析”为主要研究范式,以“自然法理论/学说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以及“如何评价自然法学说”这一价值论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将自然法定义为资产阶级的法学学说,予以批判。在这一时期,自然法研究的具体方法更为贴近传统史学,即对某位自然法思想家的著作进行整理分类,以“人”或者“书”为中心进行结构安排,以时间为逻辑线索,力求明确思想家的理论主张。这一阶段的自然法研究更偏向法律史学,以考据学、史料学的研究方法为主[12],研究成果也多以史学口吻叙事,简要勾勒了自然法学说的理论内容,使读者能够把握自然法理论学说的基本内容,但其局限也十分明显。单一的依靠史学研究方法,使得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自然法研究成果缺乏理论分析,无法呈现自然法的理论脉络和哲学基础。又加之意识形态的对立,使得不少自然法研究成果过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遮盖了自然法研究的真正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意识形态的松绑,两个层次上的研究方法都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与发展。在方法论层面上,从局限于“阶级分析”视角的本体论研究扩展到功能论、价值论研究。有学者从自然法对于实体法、人权学说的功能角度展开研究,认为自然法为实定法提供了衡量标准,为人权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13-14]。还有学者从价值层面研究自然法的理论内涵,挖掘自然法理论的正义、自由等价值[15]。研究视域的扩展和研究重点的转变,促进了具体研究方法的多样化,诸如概念分析、哲学分析、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都成为自然法研究中的主要方法。梁治平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多篇著作中使用了价值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将中国传统的“法自然”思想纳入自然法研究的视野中,一定程度上扩宽了研究视野[16-17];严存生、徐爱国、张乃根等学者则推动了我国自然法研究的概念化、哲学化[18-20],使自然法研究不断细化、思辨化。
    与法学其他范畴的研究不同,自然法研究本身就是对学术史或者说观念史的书写,需要对概念/观念进行学术史上的追踪分析。因此,从整体上看,新中国自然法研究方法经历了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0年代,是自然法研究方法的单一化时期。这一时期自然法研究主要依靠史学研究方法,并受到意识形态对立下的“阶级分析法”影响;20世纪80年代之后,自然法研究逐渐摆脱意识形态研究范式桎梏,走向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的三种观念史样态。第一种为“概念史”样态,主要关注概念表述内涵及其历史变化,以“自然法理论流变”“自然权利流变”“自然法概念的古今差别”等为主要论题;第二种为“历史语境”的“思想史”样态,以还原概念或理念在当时语境下的意义为主要研究内容,对自然法理论的诠释解读是其主要形式;第三种为“社会史”样态,将自然法理论背后的话语形态或社会背景纳入研究范畴,对二者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自然法与人权”“自然法与法治”等话题为例证[21]。三种观念史样态研究视野逐步扩宽,研究方法逐渐多元,理论深度逐渐加深,与哲学命题、社会实践的联系越发紧密,成为我国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领域。
    二、自然法理论研究的主要类型
    上文已将我国自然法研究类型化为四类,但并不能涵盖自然法研究的所有类型,且各类型研究主题之间并非决然分离的,而是相互交叉。不过,以类型化的方式回顾自然法研究的学术史,可以相对清晰地呈现出自然法研究的主要成果、主题分布以及演进规律。
    (一)自然法理论的历时性研究
    自然法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历经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浸染,及至16、17世纪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最终演进为现代自然法流派。可以说,自然法观念、理论源远流长,对西方法律法哲学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作用。对于自然法观念在历史长河中的纵向考察,成为自然法研究的重点。
    对于自然法流变的纵向考察,首先体现在法理教材、法律思想史书籍的编排逻辑上。1956年,苏联的莫基切夫教授主编的《政治学说史简明教程》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此教程按照国家类型将政治学说分为“奴隶制政治学说”“封建主义政治学说”“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社会主义政治学说”,并以此为线索呈现自然法学说的流变。1982年,为配合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学,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编撰了《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辑》一书,收录了“西方法律学派略论”“略论自然法学说的历史演进”等文,力求读者可以整体把握自然法等学说的历史流变。与之相似,1983年,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撰了《西方法理学评介参考资料》一书,同样收录了“略论自然法学说的历史演进”“自然法观念之演进”等文,目录编排也是以时间为逻辑线索。同年,张宏生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作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出版,此书目录在遵循时间线索的同时,并不区分法学流派,而是以国别作为各章节的题目,诸如“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等。除了以时间为线索展示自然法理论的流变之外,以问题为线索的研究成果也有不少。例如,张宏生编著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以46个问题作为全书目录线索,“中世纪的自然法与古代的自然法有什么异同”“洛克对自然法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卢梭自然法思想的特点是什么”等类似题目简明扼要地勾勒出了自然法观念史中的关键问题。随着自然法研究的推进,有关自然法观念史的教材著作也逐步增加,主要分为两类。其一,以“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作品名称,内容涵盖了对自然法观念的梳理。其二,以自然法观念史本身为专题进行的研究。上述研究成果呈现了“通史型”自然法研究的发展规律。首先,自然法观念流变研究多维化。“以历史时间为线索”是考察自然法观念流变的主要维度,但仅依靠时间线索无法发现观念流变的内生动力及其理论脉络。因此,我国自然法研究逐步从单一的时间维度走向以时间、事件、作家、社会变革为指标的复合维度。其次,从粗线条的勾勒到更为细致全面的论述。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自然法流变研究以介绍自然法学派思想为主要内容,很少深入理论内部进行哲理性研究;而1980年代之后的自然法流变研究在呈现“大而全”特点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自然法学术脉络、历史意义、哲学基础的论述,因而更接近哲学研究而非历史研究;最后,自然法观念流变研究也逐步摆脱了以批判为首要目的,复归为思想史研究的以“还原”为主要目的。
    此外,因为篇幅要求的不同,期刊论文一般无法回顾整个自然法流变历史,故研究焦点更为集中,主要关注关键人物、重要时间节点和核心观念的前后变化。柯岚简要梳理了从希腊到近代“自然”概念的变迁,指出希腊世界观中的自然,首先指向的是“本性”,其次,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指向自然界;作为古典自然法的延续与发展,中世纪经院哲学将自然与人的理性相结合,与善、真理相关联,赋予其规范性。直至近代科学的兴起,“自然”这一概念退化为“自然状态中的客观法则”,成为一种与人之本性无关的描述性概念[22]。舒扬、杨天江等学者从自然法与基督教哲学的关系入手,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性人物分析了中世纪前后的自然法差异。他们认为以阿奎那为代表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将宗教伦理注入自然法观念当中,连贯融合了“自然”与“理性”,将上帝确立为自然法的最终来源,形成“基督教的自然法理论”[23-24]。格劳秀斯将上帝从自然法理论中排除出去,因而也是自然法观念流变中的关键学者。通过对格劳秀斯前后自然法变化的观察,朱晓喆将近代自然法的转向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近代自然法开启了世俗化、理性化的进程;其二,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事实由“义务”转向“权利”;其三,自然科学开始对自然法产生影响,自然法开启体系化、理论化的进程[25]。张乃根第一次相对全面介绍菲尼斯的新自然法理论中的“基本善”构成以及实践理性倾向[26];吴彦论述了菲尼斯的实践哲学要义[27];陆幸福、杨天江等则点明了“基本善”的不可通约性与多元社会的契合,由此新自然法理论得以发展[28-29]。同样被作为观察点的还有二战前后自然法理论的变化。沈宗灵注意到了二战对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分别论述了拉德布鲁赫如何由实证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富勒的八条法制原则以及其与哈特的论战、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学等内容,基本展示了自然法理论在现代的变化与发展[30]。
    (二)自然法理论的哲理性研究
    与关注观念流变的历时性研究不同,学界对自然法理论的哲学性诠释焦点更为集中。简言之,自然法流变研究特点在于“广”,而哲理性研究在于“深”;自然法流变研究重在突出变化,而哲理性研究则力求呈现理论结构。后者大致分为三种研究路径,对特定人物自然法理论的诠释、对自然法与其他学派争鸣的论述、对自然法哲学基础的探究。
    从发表成果的数量来看,对于特定人物的自然法理论诠释主要集中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以知网数据库为例(2021年10月1日),以“洛克”为主题的政治学、法学、哲学文章就有4006篇,以“卢梭”为主题的有2980篇,以“富勒”“德沃金”为主题的也有1291篇。尽管这些论文并非都可归为自然法研究,但研究态势可见一斑。对于这些人物的自然法理论诠释,往往以其著作为研究对象,结合人物思想渊源、时代背景予以分析。例如,石碧球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形而上基础、理论内涵以及自然法的执行权进行了探讨,论述了洛克自然法对圣经传统的偏离,尝试澄清洛克在近代思想政治史中的角色作用[31]。王涛则以“政治社会”为线索,分析洛克如何通过自己的自然法秩序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来塑造政治社会的实质内涵[32]。与之类似,胡兴建认为自由是卢梭著作的主要线索和其自然法理论建构的根本目的[33]。上述研究思路即为确立自然法人物的核心问题意识,将其作为线索串联起人物的所有著作,深入其理论内部,解读理论的来龙去脉和哲学基础。
    对于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关注,是我国学界理解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关键,也是我国自然法研究细化深化的表现。张文显从“哈特与富勒”“德富林与哈特”“德沃金与哈特”的三次论战切入,论述新自然法学派在“法律性质”“法律与道德”“应然的法与实际的法”等重要命题上的深化与发展[34]。林来梵、孙文恺、刘杨等学者则从司法开放性、守法义务等外部角度论述新自然法理论的跃迁[35-37]。应当说,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在二十世纪的争论,既是新自然法发展的重点节点,也成为我国学界理解诠释自然法的重要切入点。
    分析自然法理论的哲学基础是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另一进路。西方自然法理论本就是哲学研究的分支,甚至许多自然法学派作家的第一身份就是哲学家。因此,探究自然法理论的哲学渊源是必不可少的研究类型。我国对西方哲学的系统性研究,首先体现在西方哲学著作的翻译上。例如,商务印书馆的“汉译名著系列”,翻译出版了诸如《理想国》《政治学》《利维坦》《政府论》《社会契约论》等经典著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则关注近代新自然法学派,翻译出版了诸如《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等著作;其他有影响力的丛书系列还包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西方现代思想丛书”、商务印书馆的“自然法名著译丛”等。除了翻译国外著作之外,我国学者主要通过三个主题推进自然法理论的哲学研究。其一,分析自然法的理性主义传统。齐延平论述了西塞罗对斯多葛学派理性主义传统的承继[38];申建林、李庆钧等学者则论述了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传统[39-40];刘艳红则论证了“整个理性主义法律观的形成、产生与发展,与自然法的传统与历史发展过程相伴相随”[41]。其二,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传统下的自然法研究。黄颂论述了自然法为何是理解西方政治哲学的前提[42];李猛则论述了人类如何借助自然法和共同体建构从自然状态走向政治社会[43]。其三,论述自然法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国哲学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与进路研究自然法是不可回避且相当重要的维度。这一研究进路可以概括为“马克思如何批判自然法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中的自然法观念”两类。在前一研究类型中,学者一般以马克思著作为线索,梳理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关于自然法正义观念的认知轨迹。一方面,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吸收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析框架,以批判近代自然法学说中自然状态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另一方面,马克思借助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革命性来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44]。在后一类研究中,有学者通过梳理布洛赫、卡门卡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观点,尝试证明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相容性,并指出马克思主义自然法理论仍具有促进法治等理论价值[45-46]。需要指出的是,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在法的本质、法律的流变和个人权利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而且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还包含着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面。这种双重面相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自然法理论并不契合”[47]。
    (三)自然法理论的本土化研究
    自然法作为“舶来品”,在中国学界始终须面对如何寻找文化共鸣或者说哲学通约项的问题。在寻找这一问题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学者们整体沿着三种逻辑展开自然法的本土化研究。
    其一,“自然法”与“法自然”的比较研究。在这一研究路径中,学者以西方自然法作为坐标系,去探寻儒道墨等传统哲学中是否存在类似“自然法”的观念理论,并得出不同的学术回答。这一问题意识最早可追溯至民国时期,梁启超认为儒家法理念即为自然法,“是故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有自然法为第一前提”[48]。新中国成立之后,也有不少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费开文、马作武认为庄子“齐万物”思想和卢梭分享类似的自然法平等观[49];赵建文认为墨子对“天志”的尊崇与西方自然法的超越性逻辑一致[50];邓建华则将自然法定义为“普遍适用于人类一切行为的永恒法则”,同时以儒家经典论证“礼”源自人的理性,且“为人类一切行为之规范”,由此,得出儒家具有自然法思想,可为当代法治建设所借鉴[51]。总而言之,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中国古代是有自然法的,既有儒家自然法,又有道家和墨家自然法,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52]。当然,也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论断。例如,梁治平并不同意梁启超儒家法理念即是自然法的论断,其从东西方“自然”观念理解差异入手,论证了“法自然”与“自然法”存在根本性不同。梁治平认为,西方自然法是一套具有超越性的价值观念,其基础来源于上帝的神圣性或人的理性;而中国所谓“自然法”范畴之内的“义”“礼”“理”等观念,都是道德秩序的延续,“所有这些概念都不曾表明‘另一个世界’的存在”[53],中国传统法哲学的内核不具有外在超越性,“天人合一”不过是“人人合德”。由此,梁治平得出结论:中国传统法律观念是“经验的而非超验的,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故中国传统社会期望实现的是无法律、无冲突的自然和谐状态[34]。与之持类似观点的,还有俞荣根、刘小枫等学者。其实,对于“中国传统哲学是否存在自然法”这一问题,不同立场的学者往往会有不同的回答。若完全以西方自然法观念为“标准”,则中国传统哲学确实不存在自然法;但若从哲学的底层逻辑和文化特征出发,中国传统哲学观念确实存在与西方自然法的相似之处。时至今日,这一学术问题的回答已非紧要,重要的是自然法比较研究推动了我国对东西方法哲学理论的深刻理解。
    其二,对自然法理论在中国演进过程的研究。自然法理论如何在“异国他乡”发展演进,本就是有意义的学术史研究。我国学者在推进自然法研究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在回顾自然法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史。赵明从“内部视角”观察自然权利观在近代中国的演进,反对将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冲击作为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念兴起的主要原因,主张发掘中国思想传统中的内在资源,认为中国思想传统演进的内生动力才是自然权利兴起的根本原因[55]。重庆大学的狄亚娜在其博士论文中论述了自然法在近代中国传播的社会背景、传播路径、学者评价,回顾了自然法作为“外来之物”在近代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其三,以中国文化视角去诠释研究自然法理论。苏力是较早采用这一进路对自然法理论进行本土化研究的学者。在《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一文中,苏力提出以儒家进路对“安提戈涅”这一自然法寓言进行“中国化”的解读,以“人伦悲剧”对“安提戈涅”进行概括,进而促进自然法理论与儒家伦理的相互理解。显然,苏力对于自然法的本土化路径与梁治平等学者是截然相反的。梁治平以西方自然法理论为参照系,对照出了“传统法哲学不具有超越性,是封闭保守的理论体系”这一结论;而苏力则是以传统儒家伦理为理论坐标,去分析西方自然法文本。但无论如何,研究路径的多样化,显示了我国自然法“本土化”研究的逐步成熟。与之类似,张守东在与西方自然法学界交流的过程中,也保有了中国学者自觉的问题意识。张守东在2018年发表的一篇回应性文章《中国自然法传统及其现代应用》(Chinese Natural Law Tradition and its Modern Application)中,梳理了孟子、王阳明等中国先哲的哲学思想,并引用胡适、吴经熊的观点,以说明中国存在自然法传统;同时,从自然法的角度分析了“于欢案”,借此说明自然法对当代中国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张守东认为,要解释为何法院对于欢的判决会引起争议,必须从阿奎那所言的“人之本性”的角度出发。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部分来自人们心中的常识与良知,当法律和司法判决与人们心中的自然法相冲突时,便会引起争议。因此,在“于欢案”这类正当防卫案件中,对于不法侵害紧迫度的判断,应当交由被侵犯人判断,而非由具体的实定法条文规定。最后,张守东提出,认真对待自然法是一种应对中国法律棘手问题的全新思路。应当说,张守东在自然法与中国当下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本土化”研究中,作出了很好的示范。
    (四)自然法理论的价值论研究
    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哲学的重要流派,是“人权”“法治”“正义”等价值观念的理论渊源,也为“环境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提供了价值引领。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自然法理论的价值作用成为学界研究的又一重点。
    首先,部分学者研究自然法何以为人权、法治等理念提供了证成性资源。有学者认为,人权理念是从自然法理念中孕育而生的,人权的超越性就是效仿自然法的超越性而创设,现代人权理念源自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理论家,并与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同频共振[56-57];也有学者从自然权利和人权的关系出发进行论证,认为现代人权脱胎于自然权利[58]。当然,也有学者从自然法与实定法的紧张关系角度论证自然法对于法治的价值。在这一分析进路中,自然法充当了评判实定法、法治实践的规范性标准。唯有能够通过自然法价值验证的实在法,才是正义的法,进而可能构成法治[59]。
    其次,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自然法为部门法提供的方法借鉴与正当性基础。张永华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诚实信用”“契约自由”等民法原则如何受到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以及“自由”“正义”等自然法观念如何成为民法的价值基础[60]。与之类似,环境法、刑法等部门法学者也从自然法观念中汲取到了自身学科的正当性基础。从整体来看,我国部门法学者主要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价值逻辑三个层面上挖掘自然法理论对于部门法的价值作用。所谓历史逻辑,是指通过回顾特定时期内自然法理论如何对民法实践产生影响,譬如“自然法理论对欧洲法典化运动的作用”[61];所谓理论逻辑,是指借助自然法所具有的“超越性”“理性化”等理论特点,来论证国际法等法律的效力来源以及民法等法律的形式理性特征;所谓价值逻辑,是指以自然法作为法治、人权等观念的价值基础,构建这些理念的正当性基础。
    三、自然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一)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发展脉络
    如果以观念史的三种样态作为理论模型,那么我国自然法研究则呈现出相对明确的演进规律,即自“概念史”而起,经由“历史语境主义”(historical contextualism)的“思想史”阶段,最终发展为分析话语背后社会发展的“社会史”研究。当然,这三种研究模式并非泾渭分明的,只是对概念、语言的关注点和研究方法不同,都可归为诠释学研究方法。简言之,“观念史”的三种范式基本契合了我国自然法研究的发展脉络。
    我国自然法研究的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可称之为“概念化时期”。这一时期,学者主要通过介绍特点时期或特定人物的“自然法”概念为主,缺乏系统的理论梳理,研究成果以译著、教材为主,整体上是传统意义上探讨概念含义的“概念史研究”。加之意识形态对立的影响,“自然法”这一概念又被贴上了“资产阶级学说”的标签。因此,学界整体对于自然法的理解是浅层次的、碎片化的,且具有失真倾向。第二阶段时间大致为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可称之为自然法研究的“理论化时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意识形态在学术研究领域的淡化,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研究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学者对于自然法的研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概念的介绍,而是深入自然法理论内部,论述其理论脉络、哲学基础、价值理念等。随着这一时期自然法研究的推进,学者理论视野越来越广,问题意识越发清晰,理论焦点逐渐细致,整体上把握了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规律、核心问题和重要人物,主要研究成果也从教材、译著扩展至原创性的著作论文。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一时期的研究更接近“思想史”研究。第三时期为新世纪至今,可称之为自然法研究的“社会化时期”。这一时期,自然法研究由内向外突破。学者不仅关注自然法理论本身,还尝试论证自然法理论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外部社会背景的互动关系,诸如“自然法的价值作用”“自然法与人权”“自然法与法治”都成为热门话题,更有学者开始将其作为一种权力话语,对自然权利的不完备性、自然法学说的自洽性进行批判性研究[62-63]。此外,学者外语水平的提高和对外交流的增多使得新时期自然法研究的时效性更强,可以同步追踪西方学界自然法理论的最新成果。
    总而言之,我国自然法研究经历了从“概念介绍”到“思想诠释”、从“思想诠释”到“发现社会”的研究特征转变。所谓的“发现社会”有两层含义。其一,将社会文化背景等外部的物质性变量引入自然法的研究当中。“思想史研究”以关注文本中的概念观念为中心,主要寻找自然法观念连续性的发展曲线,描绘出的自然法理论发展的连续性和同一性;而“社会思想史”的研究范式并不仅仅关注自然法的发展脉络,更关注特定时空下社会物质、文化、制度等因素和自然法观念的相互作用,更倾向突出自然法观念的差异性、非连续性和社会性;其二,重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对自然法观念理解的影响。自然法观念的相关文本作为意义载体,对其的理解会受到研究者立场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如果仅关注文本中的自然法观念,则缺少了关键的研究维度,进而可能导致对自然法观念理解的过度主观化。我国第三阶段“社会思想史”路径下的自然法研究弥补了这一重要维度,将自然法观念放置在西方原生的社会背景之下,既保障了自然法研究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又为从中国社会背景下对其进行反思批判性研究提供了可能性。
    (二)自然法研究的成就及发展方向
    不断变化发展的自然法研究,主要从三方面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其一,成了我国法学研究重要的理论增长点。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哲学的重要传统,涵盖了诸多法哲学根本命题的讨论,通过对自然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产生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仅以“自然法”为主题在知网进行搜索,就能得到超过4000篇期刊论文,超过1500篇硕博论文以及上百本著作,跨越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多个学科,成果不可谓不丰硕。其二,推动了我国学科建设以及学科交流。自然法理论的宏大范畴促进研究者、教师掌握更完备的历史知识和更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推动了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交流借鉴。例如,每年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都会有不同学科背景下的自然法研究成果,2005年“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更是以“自然法和拉德布鲁赫法律思想”为题进行专题研究;“自然法青年论坛”更成为一项长期性、跨学科的自然法研究活动,参加此论坛的自然法青年学者期待通过自然法推动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反思及发展。其三,自然法理论既提供了一把探索西方法律思想的钥匙,又提供了从外部视角审视反思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契机。
    不过,在看到可喜成就的同时,未来我国自然法研究是否还存在可提高之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在自然法研究方法上仍须创新。纵观我国70余年的自然法研究,以历史学上的归纳分析、哲学上的概念分析、价值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部分成果使用了比较研究方法。整体而言,研究方法较为固定,且无明显创新发展。尽管自然法研究离不开对其理论的归纳和价值的分析,但其不确定性较高,容易陷入王国维所言的“可爱者,不可信”的境地。因此,如何在自然法的观念史研究中将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是值得思考的问题。金观涛、刘青峰对于近代中国政治术语的研究,可资借鉴。金刘二位学者以“报刊”“档案”“清代经世文编”“论著”“来华外人中文著译”“晚清西学教科书”作为文献来源,建立“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1830-1930)”,以“关键词例句为中心的数据库方法”对“民主”“权利”等政治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64]。这种统计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方法同样可以运用到自然法研究领域,以增强自然法研究的实证性和说服力。其次,自然法研究的“本土化”程度仍显不足。尽管苏力、张守东等学者尝试以更为“本土化”的方式研究自然法,但整体上自然法研究仍未摆脱面对中国文化观念时的陌生感与疏离感。中国学者如何在自身文化传统中推动自然法研究,贡献融合中国智慧和文化背景的成果,仍须探索。最后,自然法研究的实践意义欠缺。自然法研究在智识上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其实践维度的意义却不明显。自“概念史”而起、复归“社会史”的自然法研究,未来须在研究方法、“本土化”路径、实践维度三个方面予以改善,才可生产出“可爱又可信”的研究成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