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潇:历史语境论下的宪政情怀及表达
方潇内容提要: 宪政作为中国近代以来的经典话题,让无数抱有宪政情怀的学者为之殚精竭虑。作为一名法史大家,张晋藩先生的宪政情怀尤令人感怀。这不仅表现在他早在1954年发表第一篇学术论文开始就对中国宪政注入了情怀,更表现在其后一直以来对宪政的关注和思考,尤其是以历史语境论来分析和评价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变迁历史。张先生对中国宪政的情怀和表达集中体现在其专著《中国宪法史》中。对该著作一评析,可让我们理性把握中国宪政的历史认知,更可展示张先生那种历史语境论下的宪政情怀及表达。
关键词: 《中国宪法史》 张晋藩 历史语境论 宪政情怀
宪政是中国近代以来的经典话题。作为一个在西方首先兴起的舶来品,⑴宪政自晚清传入中国后即被国人奉为治国的葵花宝典或医国的良方猛药,不仅历来的政治家或政客们为种种目的千方百计追求之,而且无数的政法学术精英们也为此殚精竭虑,或申明宪政真义以明是非,或掘本土资源以证中西宪政同源,或以传统文化为基变通移植西宪,或举他国宪政之功以导中国之径,等等。晚清如此,民国亦如此,其中承载了多少学人的宪政情怀!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特别是随着“文革”的到来,宪政却成为了一个“死亡之岛”,无数的宪政追求者被“革命”猛兽所吞噬,所谓宪政的情怀又是何等的惨烈!所幸灾异终止,祥瑞升腾,国人终于又看到了天边的朝霞,民主、自由、人权等观念重新回到国人思维和国家制度中,宪政的情结再次燃烧。虽然直到今天,我们尚还难以自信已经走到了宪政彼岸,但我们相信正在努力走在通往自由之路的行程上。
在文革后的新时代里,拥有宪政情怀的学人们为着中国的宪政事业投入了大量的心血,甚至毕生的精力。学者们通过发表宪政文章、出版宪政著作、发表宪政演讲等多种形式宣传宪政理念,积极影响政治。在这些众多的老一辈学人当中,作为著名法史学家的张晋藩先生虽然不是专门的宪政学者,但是他从法律史的历史视域出发所研究的宪政成果,却是鞭辟入里,振聋发聩。早在1954年8月6日,张先生就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他从事学术研究以来的第一篇论文——《中国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破产》。那时张先生年仅24岁,正是初出茅庐的年青小伙,风华正茂,意气风发。在那个宪法制定被提上新中国一届人大首要议程、学界掀起关于宪政历史讨论热潮的时代,张先生学术生涯的开篇之作就是宪政之论,这是一种怎样令人感慨的宪政情怀?此后,张先生在各种报刊、杂志发表了一系列与宪政有关的文章。⑵至1979年,张先生又与曾宪义先生合作出版了《中国宪法史略》[1],这是张先生关于宪政研究的第一部著作。虽然张先生自谦“此后没有再专门涉猎这一课题”[2],但这并非说张先生没有去思考“宪政”这一课题,事隔二十年后,张先生以古稀之年推出了其学术生涯中的重要著作《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在此书中,张先生对近代中国的宪政从“文明”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展现了他长期以来对宪政的思考和心得。然又事隔五年,张先生竟出人意料地出版了一本关于中国宪法历史的专著,这本专著就是2004年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宪法史》。虽然这部著作名为《中国宪法史》,但实际意义上展现出来的乃是中国百年宪政的历史写照。它摆在我的书案已有多年,是笔者教学、研究中的一部重要参考书,而其中承载的宪政情怀则处处溢于字里行间,让笔者感怀不已。然十分遗憾的是,该著至今学界尚未有深入的相关评析。在今日学界于宪法、宪政进行热议或者颇为敏感之际,⑶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该著作一评析,以引发每个关心宪政的人去关心一下该著的思想和情感,以稗益于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⑷
二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学界有一种根深蒂固且至今也难以自拔的评价方法论,那就是“历史的辉格解释”,简称为“辉格论”,其意旨主要是指以当下(当代或现代)的价值标准和知识体系等来评析历史事物的是是非非。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以今论昔”或“以今非古”。
当然,“辉格论”的范畴非为本土之物,乃是外人所献。1931年,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出版了《历史的辉格解释》一书。在此书中,巴氏通过对英国政治史的研究,针对辉格党人⑸的历史学家站在新教徒和辉格党人的立场上而极力美化使他们成功的革命的情形时,提出了“历史的辉格解释”的概念。巴氏认为,那种直接参照今日的观点和标准来进行选择、编织和解释历史的方法,对于历史的理解是一种障碍。其谬误在于,如果研究过去的历史学家在心中念念不忘当代,那么这种直接对今日的参照就会使他在解释历史时超过一切中间环节。尽管这种做法能使所有的问题变得容易,也能使某些推论显而易见,但必定导致过分简单化地看待历史事件之间的联系,必定导致对过去与今日之关系的彻底误解。
在今天,巴氏该著早已成为西方人文学界的一本名著,而“历史的辉格解释”作为西方式的一个评价方法之概念,也早已在西方学术界成为众矢之的。⑹然而,许多中国人对此却不甚知之,不过却是在不折不扣地实践着。可以说,这种方法论很早且长期存在于中国学术界(甚至可一直远溯至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中的法家),但由于政治生活使然,人们要么是日用而不知,要么是’想当然地视其为绝对的真理。特别是在“科学主义”盛行的现代社会,“以今论昔”、“以今非古”甚至成为一种时髦之方法论而大行其道,充斥学术内外。笔者从小学到中学甚至大学里的教科书特别是历史教科书,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进行着“辉格解释”。反映在本文所涉及的宪政问题上,相关的论文和著作对中国近代以来宪政问题的评析,同样大都走在“辉格论”的“康庄大道”上。
显然,“历史的辉格解释”是与较强的政治意识挂钩的,或者说是政治决定下的“学术”之作。客观承认,学术和政治是关系至为紧密的两端,无法真正将两者隔绝开来。马克斯·韦伯在其名著《学术与政治》中即坦言“以学术为志业”是作为一名知识分子所具备的政治品性。虽然学术的政治性从政权以及意识形态的建构上言有其必要性,但毋庸置疑,辉格解释下的学术由于过于注重从政治利益出发,往往会跳过种种历史环节,从而遮蔽了某些历史真相。因此,辉格解释对历史事物必然是一种人为的苛求,容易导致一种简单的否定性评价。从学术良知言,这显然是对历史事物的不公平。笔者在授课中就有一个比喻,辉格解释中反映出的对历史事物的苛求,就好像你我去嘲笑唐宋古人怎么没有手机或电脑一样令人可笑。
鉴于历史辉格论的片面和不足,从学术的追求而言,我们需要的是“历史语境论”。所谓“历史语境论”,就是当评判历史事物时,我们要尽量“设身处地”地进入那个历史的场景或语境中去观察、去理解。比如你要研究唐代的某个事物,你就得穿过时光隧道,把自己想像成一个唐人,尽量进入唐代的知识和信仰语境中去评析,而不是像辉格解释那样以历史超越的主宰者指点江山,激扬是非。惟有如此,才能平心静气地去理解历史事物的真情实意,诸如历史人物的矛盾、无奈、豪情、梦想、冲动、阴谋等。也惟有如此,才能对历史事物多一点同情,少一点苛求;多一份理解,少一份嘲笑;多一些真诚,少一些曲解。当年陈寅恪先生在评价冯友兰先生所著《中国哲学史》时而提出的“了解同情论”,⑺实与此种“历史语境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在我看来,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张先生的《中国宪法史》恰恰就是体现了“历史语境论”这样一种方法论。我不知道张先生在写作该著时是否已有强烈的方法论意识,但本书的客观表现就是浓厚地体现了历史语境论。也就是说,张先生该著绝非为辉格解释之物,它并非如同其他一些同类成果一样对历史进行意识形态的对错优劣的简单评价,而是深入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语境中,特别是深入中国近代以来那种特定的国内外环境中去分析那些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从而得出了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能够共振共鸣的中肯评价。可以说,历史语境论贯穿了该著的始终,引领着读者进行了一次关于中国宪法的惊心动魄又婉转曲折的历史之旅,更引领着读者深切地体味着中国宪法历史中种种人物和事件的酸甜苦辣、真假悲欢,从而让读者深切地知道:历史之物成就于它生成的历史语境中,与成就它的一切历史场景同呼吸,对中国宪法的所有评价均要回归于当时的立宪语境之中。
历史语境论作为该著的一个总视域和方法论,体现在对很多重要内容的论述和评析上,尤其体现在近代宪法的问题上。而让笔者最为感触的,也是最为值得赏析的,是将中国近代的立宪运动与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目的紧密联系在一起。虽然这与西方兴起的以权力制衡、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宪政价值理念貌合神离,但认为这是近代中国特定国情所决定的观点,从而体现了作者已经脚踏实地的站在了中国近代的历史语境中,对历史语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情和理解。
长期以来,学界对清末的宪政运动持以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认为清末立宪就是一场骗局,是统治者为苟延残喘的“虚晃一枪”,并无任何诚意。更有许多论者,特别是对西方宪政情有独钟的学者,从宪法、宪政的西方价值出发来否定、批判清末立宪运动的虚伪和旁门左道,认为清末统治者和立宪派人士在有意无意曲解宪政本质的心态下引入和移植了西方宪政,真可谓目的邪恶,“骗你没商量”。并认为,之所以西方的宪政文化到了中国就会变味甚至变质,就是由于中国的统治者们包藏祸心,他们不可能退出权力的绝对场,行宪只是一道消弥革命而保全己身的挡箭牌而已……
诚然,从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实践来看,我们必须承认,西方首先兴起的那种通过限制权力而保障人权的宪政价值理念,的确是目前人类文明发展而通往自由之路的最佳选择。然而,不能因为宪政理念源于西方,我们就不能学习和借鉴,因为宪政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全人类具有普适价值的东西,成为全人类治理国家政治的共同智慧,它不再是西方的独有事物,更非是西方政治体制的专利或象征。如果我们仅仅是站在人权的“山头”,拿着西方宪政的“模尺”,去衡量中国历史上一切政法体制的改革得失或革命成败,就有可能落入“以今论昔”的陷阱,犯下“辉格解释”的错误。因为你是在信奉西方宪政为真的前提下,仅以其宪政模式去评价和衡量历史事物,这中间的种种复杂环境和历史境遇都被你轻而易举地一步跨越了;你已经看不到山脚下那些茂密的森林、丛生的棘刺、纵横的沟壑、层叠的崖壁……当然你也就看不到跋涉者的艰辛、彷徨、无奈、喜悦、忧愁、矛盾,等等。由于你以超越之心去检验衡量历史之心,看似你掌握着正确的现代真理,实质你是无视了历史心声,从而人为地赋予历史以现代压力,也即武断地苛求了历史尘埃中的古人或昔人。关于中国近代宪政问题的现代众多论者,就是这样以西方宪政的价值模式和尺度去简单衡量中国近代的宪政事物,从而进行了批判、否定、责问、甚至嘲笑的评价。显然,这对近代中国的宪政践行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种“辉格解释”已无视历史的语境,更不用说历史的细节了。
在我看来,张先生的学术魅力即在于一直以来对历史事物所处语境的充分尊重,他能耐心地聆听历史的声音,不武断,不意气,不虚夸,不强加。在传统学界几乎众口一词地否定、批判中国近代宪政的“喧闹”中,张先生则说:
西方的宪法所追求的价值与目标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宪法对政府权力滥用的控制,并充分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理念则不同,中国的宪法倡导者和实践者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摆在首位的是追求中国国家的富强与民族的振兴,而把西方宪法所追求的民主、人权等价值降到第二位。如果说近代西方的宪法是“人权宪法”、“民主宪法”,那么近代中国的宪法则是“富强宪法”。这不是说中国制定宪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不注重人权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而是说为了救亡图存、摆脱民族的危机,只能把追求国家的强大放在第一位[2]。
“这不是说中国制定宪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不注重人权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云云一语,就充分体现了对历史现象的同情和理解:没有了国格,
哪里来的人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以说,张先生这种同情和尊重历史语境的方法和态度贯穿了该著的始终。从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源起和进程言,图强求富的动机和目的,实际上是具有真正学术良知和历史重任感的学者都无法回避的,而关键是有没有充分尊重,有没有充分理解和同情这种动机和目的。台湾著名学者王尔敏即坦言:“近代中国一切学说思想之发轫与移植,均可辗转归其启念图强求富之原始动机。虽然讲白话文之一种文体问题,亦不能不归因至于图富求强宗旨,溯其渊源,脉络至明。后世文家,或竟忘其本始,遂竟视为一种孤立之运动,是则钻之弥深而失之弥远。”[3]此可谓一语中的,也正和张先生一直主张的学术观点相成。以不恰当之类比,今日一些以西方宪政标尺来简单非议中国近代之宪政者,就如后世文家忘其本始来评析白话文运动一样,“钻之弥深而失之弥远”也。
当然,历史语境论倡导进入历史语境中来近时空地感受历史事物的处境,设身处地的观察和评析历史事物,在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以期得出乎允的客观结论,并非就是指历史语境论十分赞同历史事物的选择和命运,而是表明一种评价姿态,因为“同情”不是“同意”,“尊重”也不是“拥护”。历史语境论还得有自己清晰坚定的立场,辩证理解的能力,以及高瞻远瞩的眼光。这在张先生的该著中更是有着充分体现。张先生在绪论中写道:
这种将制宪行宪与富国强兵相连接的宪法观念,是近代中国社会屡遭列强凌辱和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而奋发的真实写照,它给近代中国的宪法文化打上了爱国主义的深深的烙印,这无疑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最为光辉的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定位为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的工具性价值载体的立宪思路,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近现代宪法精神所蕴涵的保障人权、巩固民主政体、限制国家权力等宪法原则的追求,进而使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呈现出一种貌合神离甚至是本末倒置的尴尬局面,而这正是近代中国宪政道路曲折多难的重要原因。这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正本清源的工作,以使民主、人权等成为现代中国立宪的基本指向[2]。
站在历史语境的土壤上,张先生于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表达了他最深厚的同情,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宪政运动的负面,特别是强调我们今天必须对宪政进行“正本清源”的工作。这包含了张先生既辩证又强烈的宪政情怀!
三
应当说,历史语境论是张晋藩先生论述中国宪法历史的一个总视域和方法论,将中国近代宪法观念与富国强兵的紧密结合只是其中之一突出表现而已。实际上,只要潜心通读本书,读者就会充分体会到这一历史语境论在历史人物和事件上的展现。在这一总视域之下,张先生对中国宪法历史的论述既饱含着深情,又激荡着理性,既有尊重同情的理解,又有恨铁不成钢的感叹……历史语境论已让我们回到历史现场,经历了一次既惊心动魄又激动人心的宪政之旅。
当然,对笔者来说,本书值得赏析的远不止这一种具有宏旨性的评述方法论的运用,还有其他许多的方面和内容。限于篇幅,现选取本书所论及的若干重要内容进行评析。
(一)关于清末议院问题。
一直以来,国内的许多中国法制史教材,甚至一些专门涉及清末宪政的论著,似乎对清末议院思想的萌发兴起,以及资政院和谘议局的运行不够重视,往往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甚至是付之空缺。究其原因,除了史料复杂难择外,或许更多的是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学术重视。因为传统论者大都在辉格解释论下,以政治为纲目而跳过了诸多环节;因为只要抓住清王朝统治阶级这条主线就可以判定立宪是场彻头彻尾的骗局就够了,何需对仅作为统治者的“立宪道具”进行深究呢?而即使深究,那又能怎样?能改变得了清政府的立宪骗局吗?这也许就是辉格解释论给学术留下的缺憾。问题是,我们没有去仔细查询历史的细节,没有去仔细聆听历史的声音,又如何知道历史的脉络和真相?实际上,在清末立宪运动中,不仅议院思想的兴起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资政院和谘议局的设立和运行更具有重大的意义,只不过之前在辉格思维下我们简单地跳过了这些所谓的历史细节。
笔者在对本书每一次的阅读中,都会感慨张先生在高屋建瓴的学术视野下那种关注、体验历史细节的学术风格。实际上,正是那些如王韬、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等一批早期改良派者对西方议院的大力宣传,才在中国得以兴起了宪政思潮,才为后来的清廷立宪起了推动作用。在对改良派关于设立议院的思想进行详细梳理后,张先生不仅指出了改良派与洋务派的区别所在,而且对当时时局下爱国的官僚士大夫把救亡图存的爱国热情与改革政治的理想联系起来的做法表示了充分同情和理解。张先生明确地指出,“改良派既没有形成系统的观点,更没有付诸政治实践的勇气和魄力,他们虽然对运用西方议会制度来改造中国充满信心,但总的认识是肤浅的、朦胧的、有些甚至是错误的”。比如改良派者对议院主要是“通下情”职能的错误认识,还有人认为议院是中国“古已有之”,甚至提出以军机处主持上院、以督察院主持下院的建议,从而与“近代西方国家中议会作为主权载体的至高地位”相距甚远。对此,张先生敏锐地指出:“这种议院既不能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也无从与君主分享最高权力,君主专权仍具有合法性。他们所提倡的君民共主,不过是一切取自上裁的君主立宪制而已,期望在这个政体下,为地主士绅和资产阶级上层争取一点参政权,开创一个圣君贤相的政治局面。”[2]无疑,这样的评析既尊重了历史,又是十分深刻的。
与改良派的议院思想相联系,清廷在预备立宪中相继设立了谘议局和资政院,以作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传统教科书和相关论著大都对这两种机构的设立特别是运转情况往往是语焉不详。正如前述,概因人们于此两种机构仅为立宪道具而对立宪无甚重要推动之认识。然,当我们抛开辉格解释理念,以历史语境论的态度静心聆听的时候,历史竞为我们提供了一幅让我们为之十分触动甚至感动的生动图景,两机构成立后的种种运行竟是如此地具有悲壮色彩而让人肃然起敬。张先生的著作在此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细致爬梳,对两机构活动予以了深描,从而语境性地为我们展示了议员们的执着、抗争、悲情、勇敢、无奈……这是一幅怎样让人几许感慨几许唏嘘的历史场景呢?
在谘议局方面,本书从光绪《著各省速设谘议局谕》,到宪政编查馆《奏拟订各省谘议局并议员选举章程》,从《钦定各省谘议局章程》,到各省谘议局的具体筹办情况等等,张先生对其设立情况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梳理和分析,从而让读者知悉了谘议局中议员的具体组成情况。比如缺少一定的民众基础、知识精英占绝对多数等。对谘议局的论述更为重要的,是它在有限权力下的议决活动和几次国会请愿活动。这些活动让我们看到了清末立宪运动中令人十分振奋和感动的历史画面。虽然谘议局权限“本非各国地方议会所得比拟”,但诚如张先生所论:“立宪派仍投以极大的政治热情,他们利用这个合法的平台,通过了大量内容涉及立法、司法、预算、决算、税法、公债、国家主权、实业、教育、禁烟禁赌等议案。同时,还弹劾贪赃枉法、腐败无能的官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不仅如此,他们还把团体之间的联合,推进到谘议局之间的联合,从而为进行全国性的大请愿准备了组织基础。”[2]四次由立宪派联合各省谘议局的国会大请愿活动,可谓是清末谘议局在近代立宪舞台上的一道极为亮丽而悲壮的风景线,使得谘议局不过是清廷的立宪招幌的传统观点无法成立,不攻自破。阅读本书该部分的文字,读者可以充分领略到几次国会请愿中历史人物的那份激情和悲壮。
在资政院方面,本书除了通过详细史料来梳理它的设立、组成、章程等外,同样对资政院通过例会来努力立宪的议决活动进行了深度分析。比如资政院对谘议局速开国会请愿的赞成、对弹劾军机大臣案和迅即设立责任内阁案的通过。这些利用合法平台进行最大限度的合法活动,说明资政院和谘议局一样也有着它自身价值的相对独立品性,而并非清末立宪道具一般那样轻巧。特别是资政院“以连续通过两个弹劾军机大臣方案的合法方式,首次向神圣君权发出了公开的挑战”,这又何能以“立宪道具”一语辉格解释之概括之?
因此,虽然谘议局和资政院的设立初衷,可谓是清政府应付革命派和立宪派两方面压力等方面的需求,其职权也受到清廷的百般限制,但由于两机构利用合法平台“对军国大政进行讨论、公开表决和允许旁听,并通过报刊杂志的报导,以及选录议员们的辩论演说等等,打破了专制时代政治决策的秘密性、专断性和神秘性”,并“揭穿了清廷的专制和腐败,暴露了顽固统治者决不会恩赐宪政的立场”;特别是“随着斗争的发展,资政院和谘议局逐渐由‘预立上下议院基础’的舆论机关,向着摆脱清廷操纵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主性机构转化”。[2]这些论断绝非是一个辉格论者所能得出的,而真的需要以一种历史语境论的视域去耐心聆听、去认真关注才能做到。无疑,张先生这些突破传统之见的独特观点,为我们推开了一扇清新的窗口,使得我们穿过传统迷雾,重新认知那段立宪进程中被埋没的精彩篇章,以及那个语境下努力立宪的人们的奋斗激情和抗争努力!
(二)关于《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问题。
长期以来,传统学界几乎众口一词地将《钦定宪法大纲》视为清廷立宪的又一欺骗闹剧,是谓堵革命派和立宪派之口实之典型法宝。何以见得?君不见此宪法大纲之内容欺人乎?按此宪法大纲的结构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然前者是为“正文”,共十四条,几乎尽是规定和维护大清皇帝权力如何如何及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而后者却是为“附录”,而仅有的九条重点则不在保障臣民权利自由,却是如何用法限制之。这样的结构和内容的确清楚地说明了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因此,在当时革命派风起云涌的浪潮中,在立宪派直面抗争的压力下,清廷为了表示“附从多数希望立宪之人心,以弥少数鼓动排满之乱党”,竟颁布了这样一个妄图以合法形式巩固君主大权的宪法大纲,不是一种欺骗,不是一种忽悠,又是什么呢?诚如时革命派人士章太炎抨击之言,“虏廷之疾已死不治,而欲以宪法疗之,宪法之疾又死不治,持脉写声,可以知其病态矣”[2]。
然而,如果我们任由自己的政治情感为此而一泻千里,发泄个痛快,那么就一定会被感性蒙蔽了理性,辉格式的解释毛病就会缠住我们的思想和观念,从而在我们的历史视域中存在着盲点甚至根本性错误。因为辉格式的解释就等于戴上了有色眼镜,事物在镜片后面自然会失色失真了。因此,《钦定宪法大纲》固然有其无可抵赖的立宪反动性和虚伪性,但如果我们拿下有色眼镜,将其放置于传统和现代交织的近代语境中进行平心观察和比较,我们就会有着与传统偏见不一样的感受。张先生在该著的论述就给我们提供了这种不一样的感受。
实际上,该著已然通过分析《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和内容,对其利用宪法形式确认皇权至上的本质进行了深刻揭露。张先生指出,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君上大权,虽然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但由于其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使得其君主权力更加漫无约束,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宪法》时所说的“国王用这个宪法给自己钦定了新的特权”。⑻同样,张先生对宪法大纲之臣民权利的狭窄性和义务的广泛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如宪法大纲规定臣民有当兵的义务,张先生借章太炎“与其言人人有当兵之义务,不如人人有自杀汉人之义务”之批判,实际上表达了自己的思想。又如清廷为配合宪法大纲中对臣民权利的限制,还颁发了一些特别法规,如不许百姓对外国侵略者妄生议论等,张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对内镇压与对外曲媚相结合的政治实际,就是清朝政府预备立宪的麒麟皮下掩盖着的真正马脚”[2]。
如果该书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析就此打住,笔者也就不以为然了。该书的学术可贵之处就在于辩证思辨的同时,时时将自己置身于那个历史语境中进行冷静观察和比较分析。张先生认为:作为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的《钦定宪法大纲》,
虽然反映了处于危殆的统治者的自救策略,但也反映了改良维新与固守传统之间的矛盾与妥协,以及中国本土法文化与外来的西方法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因而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是首创的第一章。而且,就某些方面言,也体现了近代宪政的时代要求。比如宪法大纲虽然贯穿了“大权统于朝廷”的保守主义精神以及关于君上大权的种种规定,但所有这些都被框在宪法的范围内,意味着君上的权力也受到了某种约束。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典对皇权有所规定,宪法大纲虽然把皇权专制特权加以肯定,但毕竟是被法定化了,这是对皇帝固有的、无限的、绝对的权力的一种限定[2]。余英时先生曾指出,古代皇权会受到来自三个方面的权力制约,即天理、家法、官僚集团[4]。笔者以为,虽然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对皇权进行限制,但前提是取决于皇帝的个人品性,如果缺少起码的基本德性,三者的限制就会归之于零,因为三者均不是法律制度上的,更不是具有最高效力之宪法上的。虽然笔者曾著文认为,诸如天理下的灾异论具有古代拟制性宪法的作用,但那毕竟是建立在统治者敬畏上天的前提之上[5]。还有什么诸如臣子的言诤劝诫等软性制度,同样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品性。因此,在清末立宪之前,还真的从没有过任何明确的法律对皇权进行制度规范和约束,而《钦定宪法大纲》却做到了。张先生从历史语境论出发,平心比较,从而对此进行了积极的评价。
不仅如此,该著还进一步指出了《钦定宪法大纲》在那个历史语境中的其他亮点所在。如关于审判权只由审判机关行使,只服从法律,虽皇帝也不得“以诏令随时更改”判决的规定,就对封建时代皇帝可以生杀予夺的专制主义司法权进行了否定。如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自由,尽管范围狭窄且有诸多限制,但毕竟改变了以往历史民众单纯作为义务本位的状态,这对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具有积极意义等[2]。
因此,从该书的论述和评析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较为丰满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既有污点又有亮点的宪法性文件。传统学术视野中“满脸污秽”的宪法大纲,其实也有一些亮丽的内在,只是我们大都被政治情感模糊了双眼而看不真切而已。张先生指出,在当时民族资产阶级还处于相对劣势、西方宪政和宪法观念还远未被广大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传统纲常名教的网罗还没有被完全打破、清廷所取法的日德宪法本身充满维护君权的保守性等的情况下,就决定了宪法大纲所具有的特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晚清立宪虽然是被迫的,宪法大纲也还是畸形的,但它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应予以肯定。”[2]此种论说,以历史语境论析之,无疑是精辟而确当的。⑼
(三)关于《五四宪法》的评价问题
关于五四宪法,中国宪法学界对其关注甚多,评价也甚高。这不仅是因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也是因为与后来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相比有其明显的优点,且它还是八二宪法的基础,同时更是因为它作为一部根本大法自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思想解放和拨乱反正,学术也逐渐从政治的禁锢中解脱出来,有了相对自由的空间,人们开始了对几部宪法的比较反思。特别是随着八二宪法的酝酿和出台,人们对五四宪法寄寓了极大的情感,经历了文革之痛的中国学界在反省甚至毁誉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同时,将众多的赞誉给了这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人们普遍认为,五四宪法将中国革命胜利的成果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一个新生政权的立国原则与精神,因而开创了我国宪政的新纪元,是我国宪政的基石,为我国走向宪政之路指明了方向,并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基础,寄托了民族的历史梦想。从文本意义上来看,五四宪法普遍被认为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它的诸多内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相当的先进性,诸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的规定等,都是今天我们所实施的宪法无法超越的一个高度,也是宪法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因而它是新中国宪法的一杆标尺,等等。虽然也有一些宪法学者指出五四宪法的某些不足,如没有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缺乏理论上的支撑等,但总体来说,这些批评不仅微弱,而且大都只限于具体文本或细枝末叶,因而往往被淹没在人们出于某种现代辉格解释之嫌疑的一片赞誉汪洋之中。
我们再来看张先生该著的论述,就会发现另一种从法史学的深处和高度对五四宪法的解读,不仅贯彻了历史语境论,而且更有着不为某种现代潮流所左右的独立学术品格和魅力。作为历经那些沧桑岁月的过来人,张先生以饱满情感但又不失理性的笔,对五四宪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充分描述和论析,其文字足以让我们和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共鸣不已。毛泽东在此中的形象以及广泛民主讨论的过程等,都是让人十分振奋和欣喜之处。而对五四宪法的特点之论,张先生则继续展示了他归纳问题时一贯具有的高屋建瓴、精炼得当的学术风格,从“中外制宪历史经验的总结”、“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它的发展”、“贯穿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归纳[2]。
对五四宪法的肯定固然是张先生出于历史语境论和学术良知的分析结果,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有着沧桑经历的那一辈学人的情感所在,但以笔者看来,在当代学界对五四宪法的几乎普遍的叫好潮流中,张先生的学术魅力在于依然追求着其独立的学术品格,理性而冷静地从法律史的高度而非宪法具体文本的微观细末之处,对五四宪法进行了很有见地的学术批评,显然这跳出了某种具有现代意义的辉格解释,从而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张先生指出,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固然重要而值得肯定,但其“本身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那就是法律服从政治,政治统率法律”[2]。因为在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法律从属于政治,依法治国被作为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加以批判。“如果说中国封建时代法律被视为‘治国之具’,存在着悠久的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那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思想中,‘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仍然有着它的烙印”。建国初期共产党领导人制宪的动机,“实际上是共产党统治的合法化。由此而带来的宪法的政治工具性便不可避免”[2]。这样的言辞是何等的犀利,充分体现了一个富有历史沧桑感的法学大家的精神无畏和学术良知。张先生进一步指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然要规定国家的政治任务。但是,政治任务不能与宪政、宪法的目标相混淆,更不能取代宪政目标”[2],由于五四宪法的政治任务性,从而决定了其在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等方面的空白。针对五四宪法的政治实用性,张先生认为这与制宪者们受到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论证有关,与缺乏对于宪法意识某种自觉的社会群众基础有关,也与当时“一边倒”地学习苏联有关。这些都是作者将自己置身于当时的历史大语境中进行冷静分析的精辟之论。虽然学界也有少数学者批评五四宪法为“政治引导型宪法”,但似都无法与张先生的犀利言辞相提并论,也许这就是走过沧桑岁月.却依然满载宪政情怀的知识分子的学术风采和人格魅力吧!
四
作为一个对中国宪法、宪政进行过五十多年观察和思考的睿智长者,同时也是作为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法史大家,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宪法史的研究自然是充分和精深的,有着许多令人叹服的可圈可点之处,笔者上述所择也只是其中若干方面而已。不过,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绝对的完美恐难以存在,学术研究亦大抵如此。以笔者个人之见,该著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⑽其中最值得商榷的,是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否“因人立法”的问题。
作者在论述《临时约法》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时特别指出:“面对南北和谈已经为袁世凯走向未来总统的宝座铺平了道路,因此,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限制即将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的权力,将《临时约法草案》中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要求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由于《临时约法》的着眼点在于如何划分总统与内阁之间的权力,以预防和限制袁世凯走向独裁,以至影响了整个宪法结构的理性思考,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合理的分配,造成了权力划分的混乱”。“这种因人立法突出反映了当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革命派的良苦用心。”[2]显然,张先生的观点很明确,《临时约法》存在着“因人立法”的严重问题,而这个“因人立法”的目的即在于“预防和限制袁世凯走向独裁”。也正是由于此种原因,《临时约法》对权力划分较为混乱,“随着南京临时政府的终结,《临时约法》被撕毁的噩运也已经到来了”[2]。
长期以来,学界对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制,改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限制即将上任为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的权力野心而用心良苦的结果,而持众口一词的态度。由于责任内阁制大为限制了总统的权力,学界对《临时约法》这个“以法限袁”的目的和体制曾经给予了积极的评价。然而最近十来年,学界似乎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众多研究者纷纷给《临时约法》贴上了“因人立法”的标签,并从宪政真义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由此开端,“因人立法”成为中国近代宪政史的重要教训之一。
实际上,无论学界对《临时约法》的“因人立法”是赞赏还是批判,前提是人们已普遍认定《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这一特点,具体说即是《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就是冲着限袁的目的而规定的,是“因袁设制”。诚如当年康有为之评说,“吾国责任内阁之制,取之于法(国),令总统垂拱图诺,此为约法之意,盖以制袁世凯也”[6]。如果《临时约法》此种“因人立法”之前提的确成立,那么无论对其赞赏抑或批判,其实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关键在于是不是真的针对袁世凯而“因人立法”或“因人设制”?
对于这个问题,就笔者查阅,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有学者提出疑义,如1992年何善川先生在一篇题为《试论民初“总统制”到“内阁制”的转变》[7]的文中,即从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时,关于临时政府的政体就有“总统制”和“内阁制”之争的“事实”来否认限袁之说。而近年来,更有一些学者参加到此探讨中。其中,刘笃才教授的《〈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8]一文是一篇专论此问题的见功之作,该文主要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规定的总统制,本来不是为孙中山所设,而是为袁世凯所设”这样的一个“事实”,来论证《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的政体不同并不是由谁将担任临时大总统来决定的,从而推翻《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的论断。还值得一提的是归东在《〈临时约法〉的非稳定性研究》[9]一文中,通过《临时约法》与《组织大纲》的条文比对,认为《临时约法》其实质上仍是总统制,并分析了责任内阁制成为通说的若干原因,其中即对通说者忘记“《临时约法》与《组织大纲》一样,临时大总统的位置都是为袁世凯准备的”这样一个重要“史识”来否定“因人设制”的议论。可以说,这些否定性的探讨是颇具吸引力的,也很有让人眼前一亮的冲击力,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探讨中所谓的“事实”或“史识”,几乎都是来自第二手资料或他人传闻,在史料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上尚有所欠缺;同时,在分析史料的细节及事件的过程上,其细致性尚有待提高。
所幸2009年出版的由杨一凡主编、张国福等著的《法律史料考释》[10]一书为笔者认识上述“事实”提供了可靠的史料来源。在该书中,张国福教授著有《〈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考证》的长文,对当时奉天省谘议局派出参与组织临时政府的代表吴景濂所编的《组织临时政府各省代表会纪事》(以下简称《纪事》)进行了详细考证。笔者以为,由于考证采取与当时记者身份的刘星楠遗稿《辛亥各省代表会日志》,以及当时上海的《民立报》、《申报》等进行仔细比对研究的方法进行,从而使得吴景濂作为会议亲历者所编的《纪事》,具有了迄今为止当时各省代表会留下的不多相关历史史料中最为真实和可靠的记载。
根据《纪事》,1911年12月2日(农历十月十二日),武汉代表会议议决了六项事件,其中第一项即为“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第四、五、六项则为“议决先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议决选举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三人”(当选人为雷奋、马君武、王正廷)、“议决于明日下午六时开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1]。12月3日(农历十月十三日),议决事件即为“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参加会议的各省代表22人签名通过[11]。12月24日(农历十一月初五日),南京代表会派出代表(马伯援、王有兰、许冠尧)赴沪欢迎孙中山先生[11]。12月26日(农历十一月初七日),因孙中山到沪,王正廷报告中传达副元帅黄克强(黄兴)“宜速由代表会定期开会,选举临时大总统,至和议一时恐难解决,选举会之期必不可再缓”的意见,为此,代表会议决“十一月初十日开会,选举临时大总统”[11]。12月28日(农历十一月初九日),议决事件为“选举临时大总统,用无记名投票法”、“推举临时大总统修补者”二项[11]。12月29日(农历十一月初十日),上午9时召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由监选员刘之洁“监视先开推举票,揭示被推举为临时大总统候补者三人”,即“孙文、黎元洪、黄兴”,接着到会十七省代表每省一票投票选举,“孙文得十六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为临时大总统”[11]。
由上述纪事可以清晰知道,组织大纲中的政体(总统制),就是在代表们议决袁世凯将做临时大总统的情况下而设制的,只是由于南北议和一时难以实现,而此时适逢孙中山回国,加上黄兴与黎元洪的权力较量,从而孙中山被幸运地推举为临时大总统。由此可见,临时大纲之总统制是为孙中山而设制的说法是不成立的,相反这恰恰符合袁世凯的口味,甚至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为袁世凯而设。只是由于袁世凯没有把握时机,错过了首任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而在此后南北和议成功袁氏要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时,出台的临时约法与以前的组织大纲相比却增加了对总统权力的诸多限制,难怪袁氏要心怀不满而攻击临时约法了。实际上,无论当时谁做临时大总统,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制都会确立,这是当时国内形势特点并结合美国政体而决定的。至于由组织大纲的总统制变为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则是由较复杂原因引起的,如南北统一后的需要、参议院的组成情况、革命派和立宪派的权力斗争,等等,都是促成内阁制的因素,但绝非是“专门”针对袁世凯的。
我们知道,内阁制与总统制的差别之处,主要在于加强对总统权力的限制,并扩大内阁的权力。在民初这两种政体转换之际,我们需细察其中的过程,方能为我们正确认识提供视角。其中,有一个事实是我们认知此问题不可不察的,这就是:在孙中山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后的第二日,也即1911年12月31日(农历十一月十二日),在南京代表会上,“滇、湘、鄂代表吕志伊、宋教仁、居正提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其中就有加强限制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和扩大内阁(国务委员)权力的内容。如“原文第五条删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委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原文第三章行政各部,拟改为国务各员。原文第十七条,拟改为‘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11]。上述两个修正提议,第一个代表会当天即议决批准;第二个因“时已夜半,公议散会,未及议决各条,订期续议”。此两个提案,一是限制总统权力,一是扩大内阁权力,而此时袁世凯的反正还远未实现,改选他做总统还只是个梦语。可见,内阁制的雏形早在孙中山被选举为临时大总统之后,即迅速被一些代表提上议决日程,而在孙宣誓就职之后此类限制总统权力的修正案和议决事项还不断提出。如1912年1月2日(中华民国元年正月二日),即孙中山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后的第一日,皖、苏、浙、闽、桂五省代表又提出了三条组织大纲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总统的限制[11]。而至1912年1月22日(正月二十二日),在孙中山向参议院“紧急交议和议案”(即袁世凯反正成功,清帝退位)之前的二十余日,参议院对孙中山行使临时大总统职权多有牵制和责问。如1月3日“议决大总统交议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案”[11];1月5日议决通过《参议院暂行议事规则》,相关条文加强了参议院对政府及委员的限制[11];1月18日针对“山陕危急情形关系全局利害”,公议“质问大总统”之办法[11];1月19日进一步提出山陕军情公议办法,认为政府未经参议院批准即作继续停战计划,“实为违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推定三人,带同质问书,亲赴总统府质问”[11]。这些事实表明,在孙中山成为总统而袁世凯未反正之前,对组织大纲中之总统权力进行不断限制、对内阁以及参议院权力进行扩张之努力就已经强势展开。因此,某种意义上说,在组织大纲不断修正基础上制定的临时约法,其对总统权力的限制,与其说是针对袁世凯的,毋宁说起先是针对孙中山的,或至少说这种嫌疑很大。其个中原因或许与革命派内部存有矛盾有关。而至袁世凯反正,孙中山同意辞职,针对袁氏其人,孙氏自然倾向于对总统权力进行限制,从而影响革命派在参议院中的作用。
从上面分析可知,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取代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或者说临时约法对组织大纲中总统权力的限制,其原因其实是非常复杂,既有客观上的“因势立法”的因素,⑾当然也多多少少存在着“因人立法”的因素。只不过其中的“因人立法”并非单纯是传统学界所谓的“以法限袁”,相反,某种意义上,则存在着一种由于革命派内部矛盾而引发的“以法限孙”的嫌疑;而至袁世凯反正拟被举为临时大总统之后,“因人立法”中的“以法限孙”之嫌疑遂迅速向“以法限袁”过渡。只不过由于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对小临时约法》的有意诋毁,⑿再加上民国时期一批学者不加深究的议论,⒀以及世人对袁世凯称帝行为的否定性情感,《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出于限袁目的的“因人立法”,遂成为后来人们普遍解读民初政体变迁的一个事实上“半真半假”的原因。就此说来,以笔者拙见,张先生该著此方面的观点存在值得进一步推敲的空间。当然,《临时约法》的非单纯性“限袁”,并非指民初就没有出现专门针对袁世凯权力野心而幻想以法限制的宪法性文件。事实上,不幸“胎死腹中”的《天坛宪草》即是。这点,张先生的评价又是十分正确和中肯的。张先生于《天坛宪草》着墨较多,对《天坛宪草》的特点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其中第一个特点就是“围绕国家体制展开了激烈的权力角逐,表现了浓厚的因人设制、因人立法的色彩”[2]。张先生指出,由于在制定《天坛宪草》时,正面临着袁世凯逐步拓展权力和意欲颠覆民国政体的危险,“因此,制定《天坛宪草》的着眼点,仍是保卫民主与共和制度,约束袁世凯个人权力的膨胀,防止专制政体的复辟。反映在国家制度上,就是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的较量。……宪法起草委员会否定了总统制的意见,确立了责任内阁制”[2]。而随着《天坛宪草》成为一张废纸,《中华民国约法》被制定和公布实施,诚如时人所称为《袁记约法》,这是一部集中体现袁世凯意志的宪法:也正是一部“因人立法”、“因人设制”的宪法。只不过与《天坛宪草》的“以法限袁”恰恰相反,它可谓是“以法助袁”,为袁世凯复辟帝制铺平了“合宪性”道路,诚如张先生指出,“整个复辟过程,都是在《袁记约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范围进行的”[2]。
五
限于笔者水平,本文只是选取该著中若干方面作一粗浅评析。不过,以笔者阅读心得而言,虽然该著存在商榷之处,但与漫溢其中的诸多可圈可点之处相较而言,却可谓以木比林。可以说,其他如对维新派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思想的充分剖析;对晚清预备立宪的细致分析;对《重大信条十九条》之“虚君立宪制”的评价;对革命派与保皇派围绕宪政的论战分析;对《贿选宪法》在文本意义上的评价;对《中华民国宪法》之“装饰性宪法”的评价;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特点和地位的分析,等等,都有细致人微、以史论说、点面结合的特点,处处可见真知灼见。特别是该著的结束语所总结出来的中国百年宪政的经验和教训,读来尤觉精辟和震撼。
这些经验和教训是:第一,制宪与富国强兵、民族独立对接具有历史必然性,但不可忽视宪法的根本——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第二,宪法的价值,主要在于适用,而不是形式上的完美;第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第四,立足国情,择善而从,理顺不利于实施宪法的各种关系[2]。
这些总结,表现了作为一个对中国宪政、宪法的历史有着长期深刻思考的学者才有的理性和睿智。而在理顺关系的问题上,张先生进一步指出:一是要理顺宪政与宪法的关系。建立宪政、发展民主与实施宪法是一致的,但宪政与宪法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需加强二者的对应关系,使之成为相互作用的统一体。二是要理顺宪政与法治、人权的关系。“可以说人权既是宪法的缘起也是它的归宿,二者内在联系紧密而不可分。缺乏人权内容的宪法是虚假的,不以宪法保障实施的人权是空想的,中国百年宪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2]诚哉斯言!
虽然该著篇幅并不很长,但其展现出来的风貌和内容却是丰富和精彩的。这既与作者厚实渊博的学识有关,也与作者科学合理的思维方法论有关,更与作者历经岁月沧桑而一直持有的宪政情怀有关。窃以为,张先生的学术可贵之处,在于其对长期以来占据主流风格的辉格解释论的突破,而是以历史语境论对中国的百年宪政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而历史语境论并非辩证唯物主义或历史唯物主义所能简单代替,它是一个更具历史性也更宏大的叙事方式。也许张先生并不在意“历史语境论”这类的范畴或概念,但他事实上正以此种方式看待了历史之物。当然,我们也已经看到,张先生在设身处地的分析和评价宪政历史时,除了其具有的尊重、同情、理解之外,同样有着自己独立的坚定的原则和立场。这表现了一个学者的学术胆识和学术良知,也表现了一个学者在历经风雨后所具有的浓厚的宪政情怀。在今日世界当宪政已日益成为人类治理国家政治的普遍共识和共同价值之时,我们就尤其需要体会、理解、传承和拥有这种宪政情怀。
【本文原载于《政法论坛》第2014—2期】
【作者介绍】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⑴笔者此处所谓的“舶来品”,并非指宪政就是西方独有的事物,更非指宪政只专属于西方。笔者认为:宪政实际上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治理国家政治的共同价值体现,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只不过从历史进程来看,宪政首先出现在西方而不是东方而已。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近代中国而言,由西而东传入的宪政可说是一个“舶来品”。
⑵如“旧中国宪政运动史话”,载《中国青年》1954年第19期、“批判胡适关于宪法问题的说教”,载《政法研究》1955年第4期、“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经验教训”,载《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载《光明日报》1978年4月20日等。
⑶近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宪政进行质疑甚至非议的声音,笔者以为也属正常,并非不可理喻。因为的确,有一些对西方较有倾向性的学者在理解宪政的时候显得有些偏激,甚至偏执,把宪政和西方政治体制等同起来,把宪政归属于西方,而忽略了宪政实质是人类发展到今天进行政治治理的一种共同认知和共同智慧。
⑷鉴于近来思想界对“宪政”一词的敏感,有些学者转而使用“宪治”一词。实际上,除了外延上宪治比宪政要宽泛些外,两者并无根本区别,都是宪法前提和权威下的政治治理,其核心都是权力制约问题。考虑到自近代以来中国语境中对“宪政”一词的普遍熟知和长期使用,特别是宪政作为一种人类的共同财富,
以及目前国家也强调“宪法实施”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我们大可不必回避“宪政”一词,同时也须坚信“宪政建设”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心和核心。
⑸17世纪末英国的一个党派,主张以君主立宪代替王权专制。
⑹虽然“历史的辉格解释”曾一度受到批判,但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践证明,绝对的反辉格常常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历史解释往往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程度的辉格倾向。反对辉格的意义在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削弱进而避免辉格解释的出现,而使历史尽量在本来的面目上展现在我们面前。
⑺陈寅恪先生说:“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最小之一部,欲藉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与对象,始可以真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参见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载陈寅恪著:《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9页。
⑻参见马克思“资产阶级和反革命”一文,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6页。
⑼关于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了传统观点的不足,并进行了较为理性的评价。如马岭的“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陈晓枫等的“更新与沉淀——《钦定宪法大纲》颁布百年之际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谢红星的“论《钦定宪法大纲》对君权的限制及其被误读”,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年第4期等。
⑽当然,这些可以商榷之处也并非就是错误之处,而是以笔者的判断为参照,而笔者的判断本身则是可以商榷的。
⑾诚如时任参议员谷钟秀所说:“各省联合之始,实有类于美利坚13州之联合,因其自然之势,宜建为联邦国家,故采美之总统制。自临时政府成立后,感于南北统一之必要,宜建为单一国家,如法兰西之集权政府,故采法之内阁制。”转引自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⑿如袁世凯说:“临时约法限制过苛,因而前参议员干涉太甚,即无内忧外患之压迫,必且穹年累月莫为功”。“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见《袁大总统书牍汇编》卷一,转引自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8页。
⒀如康有为之前文引说,其他如顾敦揉的《中国议会史》(1931)、谢振民的《中华民国立法史》(1937)、钱端升的《民国政制史》(1939)等均持限袁设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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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
[2]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尔敏:“中国近代之自强与求富”,载王尔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续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4]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载余英时著:《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方 潇:“‘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天学视域下君权制约和秩序构建的法律意义”,载《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2辑。
[6]康有为:“共和平议”,载《唐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7]何善川:“试论民初‘总统制’到‘内阁制’的转变”,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2期。
[8]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9]归东:“《临时约法》的非稳定性研究”,载夏新华等:《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0]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13册,张国福等著:《法律史料考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11]张国福等:《法律史料考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