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国: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挑战

王贵国

    一、当代国际环境的特点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列国在经济方面的相互依赖关系不断深化,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从而使得作为全球化法律秩序的全球治理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年来,由于经济与科技的进步、新冠疫情的发展、地缘政治的影响等,国际秩序的发展出现了新局面。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基于此,如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意味着必须要考虑国际环境,必须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必须要对国际环境有一个准确的评价。
    当下,国际环境变幻莫测,风云诡谲。全球化是不是或者依然是不是世界的大势?全球化是否已到了发展的终点?对于这些问题,学界见仁见智。全球化的本质是国际合作,是基于国际经济交流与交往的国际合作,是体现世界经济走势的过程。从威斯特伐利亚时代发展至今,不难看出世界经济走势的发展如同海浪般起伏,但即使如此,全球化也依旧是当今世界之大势。
    在此背景之下,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就离不开当前的国际大势。当前的国际大势为全球化,那么该大势与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我国主张的应坚守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国际规则是什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是什么,如此才能在高水平、高层次的背景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
    具体应该如何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可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与“一带一路”倡议之间的联系,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实现。“一带一路”倡议即为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抓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合作项目。“一带一路”可提供理论支撑、具体合作的项目与合作的方向。我们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应成为我们国家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基地与平台。基于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不可脱离全球化之大势与“一带一路”的平台;充分利用这一大势与平台可为实现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助力,提供巨大的发展与合作空间。 我们认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领域应不局限于传统的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而是应该热烈拥抱新技术、新领域。粤港澳大湾区是一个充满活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城市群,可在新技术发展、使用方面起到引领国家发展的作用。具体而言,包括数字经济、网络空间、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科技农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特别是人工智能、公共卫生、高科技农业等应成为今后从粤港澳大湾区向“一带一路”参与国推进合作的力量和平台。粤港澳大湾区中的深圳是我们国家公共卫生秩序建设最好与最具创新的地区之一。“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则圆,则必规矩”,因而在此过程当中,如果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从而为《联合国宪章》目的和宗旨的实现贡献力量,则不仅需要粤港澳大湾区这样的平台,更需要相应的规则,也需要相应的原则。
    二、当代国际秩序的特点
    上图阐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与特点。简而言之,几乎国际法的所有原则和规则均源自于国内法。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开始,到二战后建立起以联合国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中的规则和原则主要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此过程中,中国及中华民族的贡献因历史原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然国际秩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原则和规则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兴革。恰逢其时的是中华民族正处于实现百年复兴的重要历史节点。国人应该有信心,应该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审视当今的国际秩序与规则,应该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以现代国际交流交往的需要为目标,努力为兴革国际秩序贡献中华民族的理念、价值、思想和经验。
    当今世界国际法规则的创立和发展模式是:首先来自于列国的国内法,而后成为国际条约的规则和规范,甚至是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些规范的特点之一是其约束力及强制执行力较之以前增强了很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此方面的作用格外突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揽子协定对缔约方有直接拘束力,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必须通过国内法执行世贸组织下的义务。至于世贸组织成员是通过制定、修订、完善现有法律与法规,还是通过其他手段履行世贸组织下的义务则可由相关成员自行决定,条件是必须实施这些国际条约的规范,否则便可能面对世贸组织的制裁。
    那么,在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不断以强势地位、具有强制力的方式进入国内法之背景下,国际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显然,国际法包括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容。相比于国内法,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当代国际秩序在争端解决方面的特点尤为突出。我们觉得,国际法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并没有为国人所充分认识。目前,国际法争端解决程序中所适用的诉讼原则、诉讼习惯、诉讼技巧,甚至是文书的准备,基本上都是沿袭普通法的做法。因此,在跨国商事争议解决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中,西欧、北美等国家的专家、律师参与了绝大多数的个案。有的是作为仲裁员,有的是作为代理人,还有的是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这些跨国争议解决。
    其次,国际判定法现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再到国际投资仲裁庭及商事争端解决仲裁庭,均没有关于判例法的明确规定。然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院的法官、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及专家组的成员、投资仲裁的仲裁员、商事仲裁的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无不援引先前的判决与裁决。国际法院的判决更是经常被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当事方所援引。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也无不援引先前的裁决与决定。这就形成事实上的国际判例法。毫不夸张地说,仲裁员、律师等在处理案件时,如不援引或如不广泛援引先前的相关案例都可能被视为失职。
    在所有涉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投资和商事仲裁庭的案件中,律师一定会努力援引先前的判决和裁决。在此情况下,负责的法官与仲裁员便很难回避这些案件,事实上必须援引相关的案件,以证明自己所做决定的正确性。判例法便是在此过程的不断检验中形成,从而成为事实上如何解释条约规定、合同规定、以及列国国内法的依据。这也是我们必须研究判例法的原因之一。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判例的援引并不仅限于机构内部,如很多国际投资的仲裁案件也会援引世贸组织的判决,世贸组织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分析案件时也会援引国际法院的判决,甚至一些商事仲裁中也会援引世贸组织、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裁决。
    三、粤港澳大湾区的挑战与机遇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是中国继续融入世界以及世界继续融入中国的过程。此过程离不开现有国际规则的适用、新规则的创立、对现有规则的修订。无论是对现有规则的适用和修订还是新规则的创立,判例法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值得庆幸的是,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组成部分的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储备了大量的有普通法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可谓得天独厚,可在建设湾区中发挥重要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当代世界组成部分的国家社会及次国家社会的法律和规范都植根于其所在社会的文化,受其影响;在特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与社会学理论,都必然以相关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为基础,只有如此才能在当地适用。从世界的层面而言,列国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差异是事实,关注并承认此差异是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基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并有良好文化传统的民族。中华传统文化一方面反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与价值,另一方面也与其他文明有共通和共同之处。此异同则成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合作的基础。
    当代国际秩序的特点之一是构建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早在2012年,联合国就通过了《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呼吁列国构建国际法治和国家法治。毫无疑问,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也离不开法治,毕竟法治经实践检验被公认为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中华传统文化中不乏构建法治社会的思想和实践,如何运用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丰富治理理念和哲学思想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化,进而为国际法治的建设提供经验,也构成粤港澳大湾区面临的挑战之一。
    “万物负阴而抱阳”。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机遇与挑战例来并存。如何面对挑战,如何使挑战成为机遇?我们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应结合自身的优势与需要,推出一些新的措施,新的规则。首先,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在于其人才优势。以仲裁界为例,粤港澳大湾区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数个国际仲裁机构,有来自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仲裁员。其完全有能力成为世界最优秀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中心。粤港澳大湾区背靠大陆,面向世界,可凭藉自己的地理优势继续发挥优势,包括借鉴香港的法律、香港的执法经验、香港的法治经验,特别是普通法方面的优势。
    香港的法律文化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香港属于普通法系;第二,香港的英文环境较好;第三,香港的司法环境具有很好的普通法系的逻辑与经验。然香港也有自身的局限,如对国际法,包括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则并不熟悉。如何利用好香港的人才,使香港和内地的人才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实现互补,是我们的巨大机遇。
    那么,如何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人才呢?我们认为,每个有志于善用湾区建设机遇的实体和个人均应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将粤港澳大湾区的前途与自己的前途挂钩。粤港澳大湾区则应发挥其地理优势,整合两岸三地的人才优势与国际人才,使大家都愿意为粤港澳大湾区服务,提高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认可度,此应为努力的方向之一。还是以争端解决为例,粤港澳大湾区可以通过培训、交流与开展类比法庭比赛等方式吸引人才。培训是提升人才素质的重要方式,但是培训应既有针对性又有基础性,做到长期和短期目的通盘考虑。我们认为,法律培训应该特别强调条约解释原则与规则以及条约解释与国内法解释的关系,包括世贸组织、国际法院、投资仲裁庭在解释条约时适用的原则、论证逻辑与方法等。此外,专业人士的职业操守、合规要求等亦应作为培训的内容。
    除培训外,大湾区还应注重湾区内、湾区与其他地区、湾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这些交流不应仅限于专家层面,而是应特别注重青年从业人员以及年轻学子之间的交流。今天十几岁到二十岁的学生,过不了几年就可成为挑大梁的社会骨干,故青年的成长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息息相关。大湾区可考虑结合“一带一路”倡议这一平台发展的需要,鼓励湾区内的大学与境外的大学合作举办模拟法庭比赛等。举办国际赛事不仅能为粤港澳大湾区培养年轻人,也能为国家、“一带一路”参与国乃至世界培养人才,这些年轻人相互认识、相互学习,最后便可交成朋友,成为国际合作的中坚力量。或可说,这当可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实现高质量发展进程的切入点。
    (作者简介:王贵国,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院长、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院长/中国法与比较法讲座教授、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耶鲁大学法哲学博士、国际比较法科学院名誉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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