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舟:宪政的价值困境

危舟

    摩西出埃及传《十诫》,波兰导演基耶斯洛夫斯基依此而拍成电视电影《十诫》。"不可杀人",这是《十诫》的第五诫。剧中的杰瑟在杀了一名出租车司机之后被"以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判处死刑。在我看来,对一个人判处死刑隐藏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积极的与消极的。积极的含义就是以国家的名义用法律杀死一个人,消极的含义则是保护受害者。但我感兴趣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如何会从消极的使人免于受害走向积极的杀死另一个人。
    杰瑟为什么要杀人?看完全剧我也没弄明白,大概杀人不需要理由,杀人就是想杀人,像我等没杀过人的肯定难以理解那种感受。既然杰瑟只是有杀人的欲望,那说明人性中已经内在地包含了这种欲望。杰瑟并非恶徒,在杀过人之后他对别人构成的威胁不会比其他人更大一些。那么国家怎么可以代表人民杀死杰瑟呢?在洛克看来,罪犯已经不是按照理性这一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生活,所以他不可以被当作人,应该当作狮子老虎一类加以毁灭。但理性地杀死一个被公认为违背理性的人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这种理性难道就没有问题?
    既然"上帝死了","不可杀人"也就成不了绝对律令,"不可杀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看来我们杀死上帝是为了更容易杀人。没有了超验的上帝,人就更加自由了吗?我看未必。
    一个拾粪的老农说,如果他做了皇帝,他就不允许其他人拾粪,天下的粪都留下来给他一个人拾,那是多么爽快的事啊!老农是无法理解皇帝如何生活的,对于一般人来说国家威权已经是超验的。上帝死后国家威权取代了神的位置,完成了与神性的置换。在一个提倡无神论的国家,国家威权对此位置更是虎视眈眈觊觎已久,尤其值得警惕。应然世界本来是留给神的,宪政问题也只讨论形式正义,可是我看见利维坦的幽灵在游荡,正寻找一个合适的尸身借尸还魂。
    作为只讲形式正义的宪政为了避免多数人的暴政放弃了价值判断,这是一种低调而理性的选择。然而法律的实证主义最初的基础并不牢固,宪法肯定了一些最基本的价值,如自由、生命、幸福等等。对这些价值的肯定是否会同样导致国家的专制?因为在价值多元论者看来,各种价值是相互冲突不可通约的。价值多元论与价值一元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只肯定一种价值,而是价值一元论认为有一些价值是最基本的,实现这些价值就可以最终实现其它价值。价值多元论却没有如此乐观,价值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实现一种价值势必影响到其它价值的实现,此矛盾不可能得到解决。那么在立宪时建立的基本价值基础中这些基本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如何解决呢?宪政由此陷入一种价值困境。
    先看看确立一些基本价值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如果生命权是一种绝对的价值,杰瑟杀死出租车司机就意味着违背了宪法,他应该受到惩罚,可是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杀死他就没有伤害到他的这一基本价值?洛克认为自愿组成国家的个人基于一种契约,在伤害别人时自己已经违背当初的契约,所以受到惩罚是理所当然的事。可正是在契约这一问题上洛克不是一个彻底的经验主义者,因为这种解释离经验世界实在太远,契约这一形式在经验世界无法观察到。休谟取消了洛克的缔结契约阶段,直截了当地提出人们组成政府是逐渐演化而来的,因为他们感觉到这样做的好处,由此逐渐导致了一种自愿的习惯性的默认。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这种默认也是不够稳定的。既然没有契约而只是一种习惯性的默认,国家凭什么可以维护一个人的价值而伤害到另一个人的价值?不是说价值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吗?国家怎么可以采取如此蛮横专断的行动呢?如果允许国家这样干,个人的各种权利如何得以保障?徘徊在个人领域之外的利维坦找到的豁口正是那些最基本的价值,借着这些价值编织的美丽花环,利维坦成了狼外婆,用它的利爪敲打着每个人的房门。
    问题又来了,是不是为了防止国家威权必须采取近乎虚无主义的态度?是不是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的从而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屠杀平民、种族灭绝这些行为是不是成为可以理解的事件?显然,这样的想法有问题。
    因此就要求给出一个价值的仲裁者,给国家肯定不行,这无异于打开囚禁狮虎的铁笼。到底给谁比较合适呢?这只能求助于一个超验的存在。在西方传统中这个存在是上帝,不过听说上帝已经被人自己杀死很久了。而在中国,一直就是"天"在辛苦地担当着这一角色,但与西方的上帝不同的是超验的"天"往往被"超验"的统治者所替代。到近代,超验的"天"基本上被国家意识形态的清洁剂漂洗得一干二净。如本文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国家威权逐渐开始了对神性的置换,在这种乾坤大挪移中,国家借无超验之神的宪政建设中出现的价值困境,渐渐地取得价值仲裁者的地位,开始它的攻城掠地。
    还是回到杰瑟被杀的话题上来。我记得在杰瑟行刑前除了法警们,在场的还有一位牧师。这一细节使杰瑟的死变得稍微容易理解一些,我的看法是当时宣判死刑的不是代表波兰人民共和国的法官,而恰恰是这位毫不引人注目的牧师。牧师的到场暗示着杰瑟的死是上帝宣判的,但上帝并没有抛弃这只迷途的羔羊。杰瑟是幸运的,从被判死刑乃至死后都受到上帝的眷顾,作为中国人就没有这份幸运了。在君主时代,死刑犯被押着游街,最后在众目睽睽下被处死。由于统治者有着较为稳固的神性基础,故以此向世人昭示自己神赋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到现代,由于国家威权的去魅,国家便不再具有神的权力,杀起人来就开始显得底气不足。审判时可以开公审大会,但枪毙犯人时往往是在一个秘密地点执行。通过加强杀人时的神秘感,国家正企图在公民心里一点点建立起自身的超验性。
    在无神的现代中国,面对宪政建设中的价值困境,面对神的缺席,如何防止国家的鸠占鹊巢,防止利维坦幽灵的借尸还魂?
    这是一个问题,我记得哈姆雷特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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