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清:“聂树斌”的普遍意义

黄河清

    清楚的知道自己是无辜的,可是以“法”射来的子弹就要毁灭你的生命,这一刻,你在想什么——
    可能,不久的将来,一纸法律文书就会推倒强加在你头上的罪名。
    可能,一叠“国家赔偿金”将会送到你父母的手上。
    这一切,对于一个地层下早已风化了的21岁的冤魂——聂树斌,有多大的意义?这一切,对于一双失去21岁儿子(天大的冤死),顶着恶名苦捱十年的白发老人,有多大的意义?“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但是,这一切对于我们今天、以至今后还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却有着生死攸关的意义。因为,法律不能保护“一”个人的时候,它也就不能保护所有的人;法律伤害了“一”个人的权益(特别是生存权)的时候,它也就伤害了所有人的权益。
    读有关聂树斌案报道,思索在心头翻滚——生命、刑讯、死刑复核、程序正义、个体、公权……如何在普遍意义上防止灾难再一次降临到你、我、他的头上?一个词语愈来愈清晰的涌到我的唇边,——无罪推定。
    1789年法国大革命第一次将无罪推定作为法律原则明确载入《人权宣言》 ——“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至今,它已成为具有世界普遍意义的宪法性规则,被世界各国宪法和刑事法典确认并具体规定之。它不仅对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有着重要影响,而且以“人权保障的基石”而成为专制擅断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后走向科学进步、尊重人权、彰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1款)、《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2款)等联合国法律文献中均有确立。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第八十七条和澳门《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九,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的价值趋向度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追诉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等皆由此决定。无罪推定衍生两大刑事规则:疑罪从无规则——疑罪,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和控方举证规则——控诉机关负有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因此,无罪推定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为被追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任何人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定罪的重要障碍。
    更重要的:无罪推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而不是“国家工具” 处置的客体对象。“人类社会从蒙昧、专制到逐步走向文明、民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刑事被告人从诉讼客体逐渐具有诉讼主体性的演讲过程”。(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陈卫东 郝银钟)其核心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强弱悬殊对比态势下,防止以“国家”的义,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侵害甚至剥夺个体自由、财产、生存权益的危险,变为事实。
    无罪推定得不到充分贯彻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就是:重视口供、刑讯逼供,变相拘禁,先定后审,超期羁押等。因此,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的宪法地位和刑事法系的具体规则,对于彻底纠正司法弊端,杜绝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最终构建“以人为本”的现代国家法律理念,具有本源性的意义。
    如果任何人在未被证实为无罪以前,法律也同样不承认其为无罪公民。那么,上至共和国总统,下到每一个普通老百姓,岂不是都会有被归于犯罪嫌疑人的危险? 昨天,聂树斌们在以“法”射来的子弹面前,无法证明自己的“无罪”。如果不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解决这一问题,那么,明天将会——
    难道必须“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孙志刚《墓铭志》)
    2005年3月22日凌晨
    (91年作本科论文所选课题就是“无罪推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几乎找不到任何有关论述.指导教授说在学院档案库早期学生论文里可能有几篇,最终一无所获。杜培武案、孙万刚案、李久明案使我一次次拿起笔,又放下。聂树斌的死使我决定以笔替21岁的兄弟喊几声“冤” !我认为,“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原则并在刑事法典作明确具体规定,是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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