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问罗湖公安分局:还有多少所长没有行贿

高一飞

    4月27日上午,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巨额受贿案。检方指控,被告人安惠君1995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副局长、政委、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通过操控下属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 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金1000元及两台电视机,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受贿罪。向安惠君行贿的罗湖公安分局原派出所所长达12人之多,向安行贿的副所长、科长有4人。安惠君当庭承认了指控。此前媒体报道称,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没有提及,26日的庭审中也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安惠君受审不涉性贿赂 --当庭承认控罪, 12名派出所所长曾向其行贿 ,2005-04-27 , 重庆时报)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性贿赂构成犯罪,当然不在指挥范围之内。
    一个只相当于县级公安局的公安分局,向安惠君行贿的原派出所所长达12人之多,而且报道说,还有性贿赂存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有多少派出所长向局长行贿已经非常明确了,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还有多少派出所长没有向他们的局长上司行贿。个人的犯罪,在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级干部----从程克俭到胡长清到普通的干部,都属于正常的个人行为,符合任何群体中都有可能产生犯罪的客观规律,但是一个部门的人出现这么多违法犯罪,就反而违背了犯罪的常规,就值得我们去问几个为什么:
    一是所长们行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我们经常看到关于警察行业高风险、低收入的抱怨,按正常的收入来看,这也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警察的工作是何等的苦累危险,但待遇却十分低,甚至工资经常被扣。”(警察是社会弱势群体 http://www.qianlong.com/ ,2004.8.1)如果这些行贿的派出所长,没有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进行钱权交易,那么不可能动则数万、十几万地去行贿。尽管法律实施有局限,不可能发现所有的以权谋私的行为,但我们可以大胆推测,这些行贿的钱有些是来路不正的。安惠君可以利用通过操控下属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取当事人的贿赂。那么这些厚颜无耻的派出所长,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是不是也会通过行使对治安管理、户籍管理、办理刑事案件而索拉卡要,甚至于充当违法犯罪的保护伞而谋取私利呢?
    二是为什么有人不惜血本和犯罪风险去捞取这个工作压力很大的为人民服务的位置。当然一个人政治上要求进步,要为人民做更多的事情而去争取去这个艰苦的岗位,我们无可厚非。但对这些通过非正当途径去要官买官的人而言,说是他们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显然是一个莫大的讽刺。那他们到底是为了什么呢,行贿与受贿一样都是一种经济性职务犯罪,这类犯罪有一个共同规律就是行为人都会在犯罪之前计算犯罪的成本。又出钱又担风险,必要有丰厚的回报,赔本的买卖是没有人去做的。显然,他们愿意投资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用金鱼钱买来的权力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多的金钱和其他利益。派出所长,职位不高,责任很大、权力很大。如果这些人掌握了这个权力,一定不是 “权为民所用”,而是会利用这个权力更加疯狂的违法渎职、谋取私利。
    三是安惠君一个人怎么能够一定做到“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而不至于因为集体领导妨碍其一手遮天,导致对下属“轻诺寡信”呢?警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对于警察官员,因其打击犯罪要求迅速及时,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赋予其较大的权力以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但是,权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即只能针对事件、案件,而且还要有“突发”情形的要求。对于人事任命、机关事务管理和正常的案件,都必须按照组织原则和相关法律以民主合法、遵守程序的形式进行。可安惠君在罗湖公安分局却能大权独揽,言出必行,正常的升迁也要从中敛财,还大言不惭说什么是“礼尚往来”。这充分暴露了我们现在公安机关在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公安局长的权力太大,制约不足。
    以上三问,问出的其实是一个问题:怎么制约公安机关和其官员的权力,胡锦涛总书记在 “七一”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但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为了实现总书记的期望,我们必须从制度上、从权力制约的机制上去认真思考公安机关的权力。
    2005.4.27,丹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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