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飞:美国宪法解释机制的运行模式

陈国飞

    美国的宪法解释模式为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由普通法院作为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来审查有关立法、行政是否合宪,引发对宪法条文和宪法精神的阐释。
    美国的宪法解释模式为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由普通法院作为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来审查有关立法、行政是否合宪,引发对宪法条文和宪法精神的阐释。
    美国 1787年宪法,并未授权法院解释宪法。1803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案”(Marbury v.Madison)中,第一次正式开启了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日本、印度及中南美洲许多国家也都采用普通法院解释模式。
    本文将简要介绍美国解释宪法机制的运行模式,总结美国宪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主体、对象、程序、功能、方法、限度等内容。
    美国宪法解释的法理基础
    美国由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宪法解释制度的确立,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在殖民统治时期,北美殖民地人民深受英国殖民者之议会立法的压榨,因此深感必须对议会立法加以制约。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最早提出了此主张,其认为,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是三权中危险最小的部门,也是最弱的部门,因此需要强化司法部门的权力,削弱议会的职权。
    在法治文明时代,美国人民认为美国宪法是最高理性的体现,而其他的制定法应该受到审查。由此马歇尔大法官认定的“违反宪法的立法都是无效的立法”的判断受到美国人民的普遍认可。
    诚如托克维尔所言,“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止反对议会政治专横而构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
    美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对象和程序
    美国宪法文本是相对稳定的,而宪法实践是动态常新的。静止的宪法规范和动态的宪法实践联系时就会产生对宪法规范的内容进行解释的必要,尤其是当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发生矛盾冲突时,宪法解释就更彰显其必要性。美国大法官马歇尔认为解释法律的职责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范畴与职责,那些将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人,必须首先详细说明并解释那一规则。
    美国是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决定权。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审理具体争讼时,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从而解释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共有九位大法官,其中一位为美国首席大法官,其产生过程与另外八位大法官一样,均由美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七十岁、任职满十年或年满六十五岁、任职满十五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另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减。根据2013年的最新统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为22.35万美元,其他大法官则是21.39万美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职制度、工资制度对于保证宪法解释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具有很大的作用。
    美国联邦系统的所有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是宪法争议案件的审判机关,都有违宪审查权。对于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若仍不服,还可再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美国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是在裁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并无独立于案件裁判程序之外的宪法解释程序。美国不仅联邦法院系统享有违宪审查权,美国州法院系统也可以对州法的合宪性问题行使初审管辖权。
    美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为了给当事人提供充分公正的保护,在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对本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若认定违宪,则可否认其效力而拒绝加以适用。
    美国宪法解释的功能
    体现美国宪法解释功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实现宪法监督的主要制度,是宪法至上的保障。每一个宪法解释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变化的柔软性。美国宪法解释具有如下功能:
    1.阐释宪法条文,明确宪法精义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其条文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等特点,通过宪法解释可促使宪法条文明确化、具体化,有利于普通民众正确理解宪法,从而使得宪法得以正确实施。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精义是重点保护人民对政府官员“猛烈、尖锐,有时毫不留情”的批评。
    2.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
    通过宣布违宪立法无效和制裁违宪行为,使得宪法权威得以维护,整个法律体系在宪法统帅之下得以整合,进而成为规制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手段,从而保证了宪法的权威性,维护了法治的统一。
    1973年罗伊诉韦德(Roe v.Wade)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限制堕胎的法令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孕妇在妊娠过程中的选择权,侵犯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自由,构成违宪。
    3.澄清宪法含义,析解宪法争讼
    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等特点,容易导致歧义和争端,而通过有权机关及时进行宪法解释,可以澄清宪法含义,化解宪法争讼。
    在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引发的布什诉戈尔(Bush v.Gore)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一锤定音,认为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最终认定布什获胜,从而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世纪司法大战。
    4.细化宪法原则,弥补宪法漏洞
    社会现实变幻且复杂,人类的认识水平又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因此,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难免会有一些疏漏和不足,宪法解释制度可以弥补这些缺陷。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公平合理赔偿,政府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在1798年的卡尔德诉布尔(Calder v.Bull)征收案中,美国最高法院Chase大法官认为,一些确定的重大原则决定着立法权的界限,防止立法权被明显、公然地滥用。在该案中,“公共使用”这一概念被理解成为“被公众使用”,因而绝对不允许政府征收公民个人的财产后再将其转给其他个人使用,从而否定了为私人用途进行征收的合法性。
    5.避免频繁修宪,促进法治稳定
    采用宪法解释的方式变革和修正宪法中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内容,可以避免因社会变革而频繁立宪或频繁修宪的巨大代价。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通过宪法解释,既能保持宪法的稳定,又能化解社会矛盾,适应社会变迁。
    宪法解释是法治国家在制度运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功能“调节器”,在国家的法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要保证宪法实施,必须重视宪法解释的功能,善于用宪法解释的功能来解决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
    6.发展宪法规范,推动法治实践
    宪法解释,可以实现相对稳定的宪法规范和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之间的最大契合。正是由于宪法规范向社会现实开放,丰富的宪法实践不断地为宪法规范注入了新鲜养分,使得宪法规范保持应有的活力,其精神内涵才会生生不息。
    诚如我国宪法学泰斗许崇德教授所言:“运用宪法解释可以在不改动宪法文字或者条款的前提下,推动宪法的向前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同时又保证宪法能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客观实际需要,为社会之发展开辟正确之道路。因此,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美国宪法解释的方法
    自美国宪法诞生至今已有200多年,其宪法解释方法很多,且互相交织,如解释主义和非解释主义,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等,每一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各具局限性。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在美国历史悠久,影响重大。
    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最初是由美国学者保罗•布莱斯特(Paul Brest)提出的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分类。原旨主义(Originalism)认为,宪法在其被制定出来时含义就是确定的,应根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原初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解释要充分忠实于制宪者的“原意”(Original intent),不管将来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宪法解释都要始终保证遵循“制宪者意图”。
    根据原旨主义的观点,宪法解释应当通过宪法起草者的意见、制宪者的会议发言和活动记录、制宪时同期的立法资料、文献史料以及当时的宪法实践和法律理论等去探寻和判断制宪者的“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
    非原旨主义(Non originalism)则认为,宪法文本必须随着政治、经济和社的发展而演进,宪法解释不必完全拘泥于宪法文本的字面意思和其历史含义本身,而应当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社会背景和公共需求,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实现静态意义上的宪法文本与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情势之间的最大程度的适应性。
    非原旨主义透露着自然法学派与现实法学派的影子,有着正义、理性为后盾的高级法背景以及社会需要的利益衡量,其依据是开放、模糊的,法官的个人素质在宪法解释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美国宪法解释的限度
    美国宪法解释虽然功能强大,方法成熟,但其并非无所不能,而有着其内在的限度。一般来讲,美国宪法解释要受到如下因素制约。
    1.宪法文本和制宪者意图
    法官解释宪法时不能脱离宪法文本结构和语言的客观含义,也不能违背宪法文本所体现出来的制宪者的意图。
    2.法院性质和法官素质
    法院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决定了其非经当事人提起,不得主动解释宪法,也不得超出案件范围解释宪法;法院行使宪法解释的司法审查权,其裁判的依据是客观的,而非其主观意志的体现,在裁判中保持中立。
    尽管宪法解释的法官一般都要求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法律思维,精湛的法律技术,丰富的司法经验,高尚的道德品质,但由于宪法规范语言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特征,再加上争讼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使得法官在宪法解释实践中具有运用自身价值判断的较大空间。因此,法官素质是影响宪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因素。
    3.判决理由公开及遵循先例原则
    由于普通法遵循判决约束原则,最高法院法官在解释宪法时其自由裁量权必然要受到古老的法律传统和先前判例的约束。另外,判决理由的公开要求法官审慎对待自己的判决,将判决的推理论证过程及对宪法解释的理由等都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历史、社会、法律、文化等对宪法解释的影响
    美国独特的历史背景、政治土壤、法律传统、社会文化等对其宪法解释产生重要影响。美国的宪法解释也必然受制于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和社会的价值诉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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