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学术评价
刘作翔什么是学术评价?用大白话来讲,无非就是指学术产品是好的还是不好的,这个问题对于社会科学来讲是特别难的。现在的学术和二三十年前不一样,它有很大的变化,对学术的评价也越来越技术化。现在的评价体系越来越多,感觉有些让人越来越无所适从。十多年前有人评论,说中国进入了学术突显、思想淡出的年代,没有思想,我们都在干技术活,成工匠了。这个观点是对照于上世纪80年代初思想大解放的年代,大家从压抑中解放出来,思想火花迸发。对这个说法,我们还要辩证地看它对学术的批评是否合理。学术是要分类的,尤其是法学,它是实践的学科,里面有很多技术性的东西,中国法治走到今天,我越来越觉得再向前走就要走技术化道路,即细密化、细致化、标准化。然而,现在却遇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没有国家标准。例如,有一个司机出了事故,气囊没有打开,导致司机身亡,家人想起诉汽车厂商,却难以讨回说法,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另外还有食品安全问题,很多都是缺少国家标准。因此,从法学、法制、法律的实践性特点上可以看出,这些标准必须要逐渐细化。
学术有没有好坏?肯定是有的。每个老师要看学生的文章,给他打分,做评价,提意见;每个杂志的编辑要看大量的文章,文章能不能用,可不可以修改,都是在评价。当然,这种评价和学术评价既有关系又有不同。什么是好的学术产品?用简单的话来讲,就是有新的观点,而前人也没有讲过这个观点。当然,这也需要考证。你说这是你的发明,那就要考证在你之前,有没有人谈过这个观点,你有没有新的资料。资料对于研究来讲,也有个发现的问题,一大堆马列主义著作,一大堆西方经典著作都摆在那儿,要通过大量阅读才能发现,不是拿过来就用的问题。另外还有案例,有成千上万个案例,善于发现的人会抓住这个案例所蕴含的问题,不善于发现的人会觉得这个案例没有意义,等你把这个案例“炒”起来以后,大家才觉得这是一个重要问题。有些案例则是需要通过我们去发现,不断地宣传,才能让大家了解案例里蕴含着法律上的分析意义和分析价值。比如,我在阅读时发现了一些案例,在写作中引用和分析,有些人之后引用时还会写“转引自”,有些人就把文章中原来的出处拿去直接用,似乎是他发现的。创新还是有标准的,你有你的论证方法,别人有另外一套,这都是我们在关注一篇学术产品的时候应该考虑的重大问题。学术本身是多元化的产物,我们就应该有多元化的评价标准。而我们根据什么评判,有这个标准那个标准,但这些标准能不能获得大家的共识,特别是能不能获得学术共同体的共识,能不能对本身就是多元化价值的学术产品进行全面观照,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研究的。如果说我们要评价,就要建立多元化的标准,那么我们能否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我想,这也有待进一步思考。因为,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用一把尺子测量问题。
不同的研究有不同的价值。历史研究有历史研究的价值,理论研究有理论研究的价值,制度研究有制度研究的价值,实践研究也有实践研究的价值。在法学研究中,这几种研究类型都存在,历史的研究、理论的研究、制度的研究、实践的研究,有时候是交叉在一起的,也有单独的研究,它展现出来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说建立标准,就应该建立多元的标准,而不能只用一把尺子衡量,但难度很大。
真正的评价存在于同行圈里,这种评价是无形的,也是最没有功利价值的。现在我们的评价都体现在组织结构性的体系里面,有形的评比、排名、奖励,容易掺杂许多复杂的因素。有些只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最后都演变成了排名。这些年的奖励、评比、排名有没有公信力,评出来以后大家认不认同,这些问题都需要反思。无论是法学院也好,期刊也好,或是学者本身,都不应该被评价“牵着鼻子走”。另外,从法学领域来看,法学院的标准也不是国家标准,不是指令性的,实际上是法学院从事科研管理的人以此作为管理的手段和目标。现在,评价机构也意识到法学院的自主性在增强,已经不完全以他们所拿出来的东西作为标准。评价体系的设计者也意识到了危机感,因此不得不考虑怎样增强评价的权威性,怎样体现一种力量。
涉及学术产品的评价少不了出版社。现在出书相对容易,所以重点又转到发表论文和文章上。对于杂志来讲,选文章的过程其实就是评判过程,这个评判过程是很具体地对一个学术产品进行评价。一篇文章的好与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编辑和同行专家的认可和评审。不论对编辑还是对同行专家来讲,都是有局限性的。现在的编辑大多都是专业性的,虽然有些人做了十多年的编辑,但他的知识还是有局限性的,这样就要依托同行专家的评审。实际上,同行专家也有局限性,但是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尤其对专业性特别强的问题,同行专家的意见往往会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