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平: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的国际法规制——从“欧盟航空碳排放案”说起
张泽平张泽平: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的国际法规制——从“欧盟航空碳排放案”说起
期刊名称:《环球法律评论》
期刊年份:2013 年 第(1)期
作者:张泽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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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制度都带来了挑战,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目前还不存在针对航空碳排放问题的多边国际条约,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国际习惯法规则为航空碳排放及其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指导。航空碳排放规则应以国际民航组织为平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通过多边协商的方式来确立。航空碳排放管制措施应属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且“气候例外”原则不能为其提供豁免。碳排放交易所得属于税收协定中的“营业利润”而不是“财产收益”或其他收益,应由居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具有涉外因素的碳排放交易合同应以交易发生地法为准据法,不适用意思自治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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