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斯阿克曼:宪制发展的三条道路
布鲁斯•阿克曼现代世界有着三条通向立宪政治的道路。按照第一条道路,局外的革命者用宪法做出承诺,将他们的新政权立基于在此前革命斗争中所宣誓的原则之上。印度、南非、意大利和法国走的就是这条道路。按照第二条道路,建制派的内部人运用宪法做出策略性的让步,以期在革命者夺取权力之前就瓦解革命运动。英国就是这一道路的典范。而在第三条道路的案例中,当政治和社会精英构建一部新宪法时,普通公民保持着消极无为之态度。西班牙、日本和德国则在这一道路上各有不同的案例。不同的道路会产生不同的正当性难题,但是,欧盟面临的却是一种特殊的困难。因为欧盟成员国走的是三条相异的宪制道路,所以各国之间的分歧并不止于欧盟宪法难题的解决方案,而是深入至宪法问题的性质本身。就此而言,欧盟所面对的不只是是一场经济危机,还是一场文化危机。
韦伯问题之新解?
法律让权力得以正当化。而宪制发展就是这一宏大工程中的一部分。然而,宪法本身是如何获得它所主张的权威的呢?
我将从韦伯的思想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众所周知,韦伯区分了权力得以正当化的三种方式:诉诸于传统、超凡魅力/克里斯玛、或者官僚理性。韦伯的著名分类在今天仍有意义,但是它却不足以解释立宪政治在当今世界上所具有的权威性。我们早应该超越韦伯,建构起一种新系列的理想类型,可以充分理解立宪政治所具有的正当化逻辑。
就此努力而言,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对宪法政治的价值加以哲学意义的判断。我邀请你们同我一道开启一种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讨论,思考精英以及普通民众是如何开始相信,他们的宪法可以将纯粹的权力运作转化为正当的权威实施。
这项工作颇具雄心,但是,我们不应将它同另一项也许更有雄心的任务混为一谈。我所要做的并不是提供一种完整的因果关系叙述,解释立宪体制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历时而存续。即使一个政权的宪法正当性得到广泛的认可,它也可能为军事失利或经济危机所颠覆。或者正相反,即便几乎所有人都相信他们的宪法是一个骗人的把戏,但只要它可以带来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全,他们仍然会继续支持这个体制。
虽然如此,宪法的正当性是否得到普遍的承认,在塑造政治生活中仍扮演着重要——有些时候甚至是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到底是什么样的动力机制可以产生出上述信念,值得我们持续加以研究。
三种理想类型
1、革命宪制
我首先简单勾勒出通往宪法政治的三条道路。在第一种的场景中,局外的革命者在时段点I行动起来,动员起了反对现政府的运动。许多革命者在这一时刻就遭到镇压,但是还是有一些推翻了现状,取得胜利。
这就搭建起了在时段II建设新政权的舞台。在反对旧秩序的斗争时期,这些造反者曾发表公开宣言,证明他们持续不断的抗争行为的正当性。现在既然他们已经夺取了权力,革命者就将这些宣言写入一部宪法,让新政权可以立基于他们的革命原则,并在组织权力时严防过去滥权行为的重新发生。
因为革命者挑战既存秩序,所以他们通常只有经过一场军事斗争才能赢得统治地位。例如,若是没有历经“民族之矛”数十年之久的游击战争,曼德拉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就不可能得到掌权的机会。同样地,那些创设意大利以及法兰西第四、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政治领袖之所以赢得他们设立战后宪法的民主权威,根据也在于他们在反对墨索里尼和贝当政权的军事斗争中所付出的努力。
当然,革命运动也可以采取更为和平的公民不服从的形式——印度的尼赫鲁和国大党以及波兰的瓦文萨和团结工会就是这种形式。革命宪制的关键在于,革命者在时段I做出了持续的自我牺牲,由此生成了民众对其正当权威的广泛承认,得以在时段II以人民的名义去创设一部新宪法。
2、内部人改革宪政
宪法还可能产生自另一种迥异的道路。在第二种理想类型中,新政治秩序的创建者并不是自外部而来的革命者,而是务实的建制派。当面对着要求根本变革的民众运动时,局内的建制派回应以策略性的让步,以此将局外者分化为温和阵营和激进阵营。如果这一策略奏效,局内的建制派就可以重振其权威,他们可以制定出里程碑式的改革立法,引诱“识时务”的局外人抛弃他们更激进的同党,加入政治建制派来治国理政。
英国为此理想型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的统治精英否决了革命作为一种正当变革模式的路径。但是,待到下一代执政者上台时,建制派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以此接洽“识时务”的局外者。在此之后,每当出现民众对抗的时刻,英国统治精英就诉诸于更进一步的策略性让步的行动。在20世纪,最著名的例子可能就是1911年的《议会法案》,正是通过这部改革立法,现代福利国家所特有的再分配政治得以正当化。
这些改革立法里程碑代表着英国宪法的基本元素,但如果对比像是《南非权利法案》那样的文本,它们中间找不到铿锵有力的原则宣示。不仅如此,这些立法之所以得以采纳,也并非因追求从根本上重塑政治身份的动员起来的民主运动,而是作为策略性的让步而出现的,其路径是对既存立法体制的务实主义调试。
这些重大的改革立法看起来同革命宪法史如此不同,以至于学者经常会认为英国根本不存在一部宪法。如果将“宪法政治”标签化为一种“四海皆准”的正当化模式,那么这种说法可能是有道理的。但这种对宪制的理解恰恰是我所要反对的。走内部人轨道的立宪国家确实非常看重如英国《议会法案》这样的成就。当子孙后代通过社会化的过程而成为统治精英时,他们也受到了训练,每当面对着他们所处时刻的民众挑战时,要运用这些责任政府的先例(precedents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作为正当行为的参照系。
英国相对成功地实践着务实调适的政治技艺,而它的成功也影响到英联邦的许多国家——最著名的是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泽西——它们同样轻视抽象的宪法原则,却非常看重审慎调适的意义。
3、精英构建的宪制模式
上述两种理想类型都发生在紧张激烈的政治斗争中,但却形成了不同的结果。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中,政治建制派做出了策略性的让步,以此破坏了外部挑战者的势头;而在外部人宪制的场景中,当局对革命者既无力镇压,又拉拢不成,最终臣服于革命者的宪法秩序。
但有些时候,即便没有大规模的民众反抗的压力,政权更迭也会发生,因此,我们就有必要补充第三种理想类型:精英主义的宪制模式。在这一场景内,旧政府体制已经开始解体,但是普通民众却以相对消极的态度置身事外。在旧秩序内受排斥的政治和社会精英将起来填补因此出现的权力真空,在新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他们将担当起一支主要力量。
有些时候,新精英的宪法会允许旧精英保留一定程度的权力份额,而有些时候却不会如此。但是,无论具体情形如何,关键点都在于新体制是一种精英的建构,而不是革命的创造。
精英构建的宪制也有别于内部人改革宪制。在内部人宪制的场景内,政治当局仍可以维持对局势的掌控——他们做出策略性的让步,从而挫败造反运动。而在第三种场景内,现政权正在经历着严重的危机,政治当局唯有希望通过同外部精英达成精心设计的协议,才可能保留一席权力之地。
如果同内部人模式中作为责任政府之先例的务实改革立法相比,这种内部人-外部人的交易会形成一种看起来非常不同的宪法。第三条道路所形成的宪法通常是一部精心设计的文件,新老精英双方都在文本中定义并且承诺遵守新的游戏规则。
在起草这些文本时,政治家经常会大量地借鉴源自于他处的宪法条款——通常是那些出自于革命道路的宪法文本。精英建构的宪法沿袭革命宪法的模式,通常也会宣称表达着人民的意志。但是,尽管他们也会诉诸于制宪权(pouvoir constituant),精英建构宪法的存在事实上无法追溯至任何可以相提并论的革命运动。
西班牙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佛朗哥的去世使长枪党的政权陷入一场继承危机。西班牙内战的痛苦记忆萦绕不去,由胡安•卡洛斯国王所领导的温和派决定先发制人,他们同佛朗哥的死敌形成了和解,以此避免另一场革命性的颠覆。年轻的卡洛斯国王顶住强硬派的压力,任命阿道夫•苏亚雷斯为首相,新首相则向诸多激烈的政治对手伸出橄榄枝——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当时尚属非法的共产党的领导人圣地亚哥•卡里洛。在陆军参谋长和西班牙教会主教的支持下,苏亚雷斯说服了长枪党的议会,通过了一部《政治改革法》,拉开了包括共产党在内的自由选举的序幕。由于左翼和右翼的极端势力在选举中得票寥寥无几,温和派抓住有利时机,起草了一部民主宪法,在随后的全民公投中,这部宪法得到了选民压倒性多数的支持。
选民投票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同作为革命立宪之主要动力的那种群众动员相比,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应当记住,正是卡洛斯国王的决断,在1981年挫败了一场将矛盾指向民选政府的军事政变,这才开启了长达一代人之久的宪法巩固的过程。
我之所以在此强调这一点,是因为精英构建的宪制同前两种理想类型的宪制面对着非常不同的正当化难题。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去诊断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不同宪制类型,不同的正当性难题
我们还是从革命宪制开始讲起。通过对一系列的案例加以深度研究,我将要阐释出由20世纪革命留给我们的丰富宪法遗产。
以印度为例。在印度,贫困、文盲和种姓制度无处不在,看起来应当是威权主义治下的社会气象。事实上,印度这个国家甚至没有一种共同的语言。然而,它的宪法秩序,尽管带有这种那种的瑕疵,还是在近四分之三个世纪内维持了一种充满着活力的民主生活。
这是如何发生的呢?
任何明智的回答都必须承认国大党的关键角色——由甘地和尼赫鲁所领导的革命运动,在1950年颁行了印度宪法,确立革命的成功果实。虽然南非宪法和印度宪法在具体细节上存在诸多不同,南非也呈现出一种类似成功的故事场景。这些案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视角,让我们可以理解发生在法国、意大利和波兰的欧洲国家的革命宪制。随着我们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比较研究不断推进,一种普遍的模型也将会出现。
我将这种普遍的模型称为克里斯玛的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charisma)——在此,它会让人联想到韦伯所描述的克里斯玛的官僚化(bureaucratization of charisma),这是一种有所类似但却不同的过程。
1、克里斯玛的宪制化
就当前的讨论而言,我们只需要勾勒出这一宪制动力的两个基本面向:一个是政治的,另一个是法律的。
我们先看政治面向的动力。在第一代执政期间,宪法只是强化了革命领导人的正当性,他们最初之所以赢得权力,是因为为革命而做出了巨大的个人牺牲——在战胜旧政权之前,他们要多年身陷囹圄或流亡他国。而随着第一代政治家先后谢幕,取而代之的是一大批机会主义者,他们将此前的革命政党当做通向权力之门的跳板。当然,这些日渐老迈的运动政党还是会吸引第二代的积极分子,他们致力于重振此前的革命理想。但是,即便是他们也无法主张由革命先辈所获得的那种克里斯玛型的权威。
毕竟,第一代政治家并不只是空谈革命;他们是真刀实枪地赢得了革命的斗争。但是,第二代政治家却无法主张这样的权威。
除非是发生了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形,政治权威将朝着革命政治之常规化(normalization of revolutionary politics)的方向继续发展。
相反的发展将出现在法律人以及其他职业人士中间,他们尝试着解释宪法传承至今的含义。在第一代政治期间,这些职业人士都非常清楚地意识到,革命的宪法文本是一种陌生的法律创制,他们尚且没有通过数十年的专业论证而将其驯化。这也就驱使他们避免同站在共和国之巅的革命领袖做正面的对抗。但即便如此,法律人试探性的法律解释还是会为后来人奠定基础,在后世法律人看来,宪法法律将成为他们的职业技能中传承而来的看家本领。
就这样,一方是一个日渐自信的司法分支,另一方是一个日趋常规化的政治体制,当双方发生碰撞之时,双方就会展开一场激烈的斗争,争夺谁才是革命宪法遗产的最终的守护者。在不同的国家,这类斗争呈现出非常不同的形式。
但是就现在而言,我们只需要强调指出关键一点:在革命宪制的类型中,这种对宪法解释最高权威的政治-法律争夺,同走其他两条正当性之路径的政治体中出现的权力斗争是完全不同的。
2、精英主义的症候
我们现在思考内部人范式中的责任政府。在此框架内,宪法法院如果主张他们是由建国宪法所确立之革命原则的守护者,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这种类型中,人民可以在革命剧变的时刻发出自己的声音,这种观念本身即被视为一种民粹主义的煽动宣传。
因此,法院所承担的适当角色就有着非常不同的理解。法官之责,并不在于保护人民的意志免受政治投机分子的败坏,而应当让自身成为有作用的合作者,共同阐释精英统治的不断演进的传统——面对着当下的挑战,提出富有洞察力的调整历史先例的方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内,这种合作主义正是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法院所追求的道路。
内部改革宪制的权力运行还会遭遇到不同的挑战。不同于革命宪制,此处的威胁并不是政党的专政。危险在于,公众对政治精英治国能力的信心会发生逐渐衰退——与此同时,草根运动却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功,他们将政治当局看成是总是会犯错的蠢货,根本不值得尊重。近年来,全民公投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兴起很可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危险信号。
现在,让我们开始思考前述第三种理想类型所面对的特有难题。首先,精英建构的宪制缺乏由革命宪制或改革宪制类型所提供的正当性资源。一方面,他们不可能指望着由革命宪制所争取的那种广泛的民主正当性;另一方面,他们也缺乏长时段成功治国理政的历史,政治建制内的精英可以通过这段历史获得民众的尊重。那么,精英创造的宪法如何可能确立起它相对于更广泛范围内的民众的权威呢?
这是一道难题。
我将它称为真实性难题(authenticity problem)。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难题就在今天的西班牙上演着。虽然后佛朗哥宪法在过去一代人的时间内有着相对良好的表现,但是它始终未能让许多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信服宪法的正当性——正是因此,现在围绕着加泰罗尼亚地区独立的公投条件,形成了在马德里和巴塞罗那之间的冲突。
概而言之,上述的僵持同近期发生在英国议会和苏格兰之间的对抗很有些类似,后者也是围绕着一项有关民族独立的公投而展开的。但是,在不同的理想类型中,全民公投的法律形式却具有非常不同的意义。英国的政治当局通常总是可以跌跌撞撞地达成妥协,使得公投得出了在独立问题上说不的表决结果。
而马德里政府在宪法法院的支持下,坚持认为举行全民公投本身即是违宪的。而加泰罗尼亚的政府则针锋相对,以其自身的权威宣布要进行一场“非正式”——也即非法的——全民公投的计划。如果这次自行公投的结果是独立获得支持,那么巴塞罗那的政府是否可以运用此次公投作为一种信号,主张加泰罗尼亚地区的人民已经动员起来,他们要求革命性的突破以寻求新的宪法身份?
当前发生在西班牙半岛上的对抗,只不过是我们进入困扰着精英建构型宪法的真实性难题的引子而已。不管怎么说,西班牙宪法还是由本土精英所制定的。反观德国和日本,它们二战后的宪法都是在军事占领状态下由盟国所制定的;不仅如此,此类精英宪法在批准之时也没有经过任何通过公民表决而获得普通选民之同意的努力。在此类案例中,在军事占领状态结束之后,普通公众有什么理由要去尊重占领宪法的正当性?
有些时候,这个问题根本就是无解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美军对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占领结束之后,其占领宪法也就随之寿终正寝。
还有些时候,只有在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期之后,这个问题才浮出水面。看一下现如今的日本——安倍政府正在挑战由麦克阿瑟将军在二战后强加给日本的宪法和平条款。如果安倍此举得逞,这就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安倍由此可以发起更大的攻势,彻底将麦克阿瑟宪法贬斥为是对日本价值观的虚假表达。
这就引发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什么德国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去清算其《基本法》?
在德国,盟军占领的角色并不像在日本本土那样是压倒性的。但是,盟国的军事力量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从一开始就是由英国、法国和美国在《伦敦协定》中所规定的条件。
《伦敦协定》载有两项关键的要求,首先,议会理事会应起草一部名为宪法的文件,其次,理事会应将宪法议案提交给德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形式加以批准。这些要求的关键用意正在于保护宪法以避免日后受到真实性的指控。
《伦敦协定》是发给每个军事占领区的新组建政府的领导人的。但是,联邦德国新一代的政治精英拒绝了这些要求。为了强调宪法文件的临时性,他们将这部法律文件称为《基本法》,而不是“宪法”。事实上,德国《基本法》的最后一条也宣传,只有当东德和西德人民在一次新的制宪会议联合起来之时,才可能颁行一部真正的真实宪法。
西德政治精英还公然违抗盟国的要求,拒绝将他们的《基本法》提交给全民公投,原因有三:(1)公投在巴伐利亚州可能无法通过;(2)希特勒已经败坏了这种诉诸于大众民主的声誉;(3)他们担心此举可能会让苏联获得了相同的为东德制定一部宪法的理据。
这些抗命行动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如唐纳德•考玛斯教授所言,“民意调查显示出……大多数受访者甚至并不知道议会理事会的存在。1949年5月,一项调查也发现,三分之二的受访者无法确定基本法为何物……西德选民被剥夺了批准宪法的机会,也因此被剥夺了(如果组织起批准宪法的民主运动)他们本应当获得的宪法知识。”
在这一语境内,《基本法》中著名的“永恒条款”就呈现出一种令人费解的特质。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种矛盾的对立,一部特别强调其临时性的法律文件却又宣称人性尊严的“永恒价值”?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基本法》既宣称“民主”为一项永恒的价值,同时其支持者却拒绝该法交付公民表决?
《基本法》的真实性难题在1989年再次呈现出来。当东德的游行示威者高唱“我们是人民(Wir Sind das Volk)”时,西德宪法法院的副院长恩斯特•戈特佛里德•马伦霍尔茨曾坚持主张,政府肩负着一项崇高的义务,要召集代表着全体德国人民的制宪会议,商讨出一部真正的宪法。虽然马伦霍尔茨对此做出了最令人信服的论证,但他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还有许多人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兑现《基本法》的最后一条,通过一种真正的人民主权行动将《基本法》转化为一部宪法。
但是,赫尔穆特•科尔却不在他们之列。科尔总理最不愿发生的事情就是,会有大批的东德共产党人和西德左翼分子进入制宪会议,挑战其政府的正当性。因此,科尔拒绝兑现《基本法》最后条款,而是通过在法律史上最为怪诞的一部国际条约操作了西德和东德的重新统一。通常说来,国际条约是由主权国家所协商的,用以规范缔约国之间在未来的关系。但是,《统一条约》却在民主德国签署该协议的那一刻起就取消了民主德国的存在。
然而四分之一个世纪过后,德国人已经成功地遗忘了这个事实,无论是在1949年,还是在1989年,德国的政治精英都拒绝将宪法提交给人民,让人民在深思熟虑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如何解释这种集体失忆的行为呢?
20世纪50、60年代,究竟是什么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纳粹浩劫的废墟中得以正当崛起,答案在于经济奇迹,而不是《基本法》。如果说在此期间要找到一个代表新德国的最重要的符号,那答案就是德国马克,而不是“永恒条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德国宪法法院成功地将《基本法》塑造为德国政治身份的核心要素——以至于到了1990年代,欧元取代马克并没有造成全国性的动荡,若是同样的变革发生在1960年代,势必会伴随着全民族的创伤。
同样地,德国宪法法院所担当的角色,也是非常不同于此前两种类型的法院的角色。德国宪法法院并没有将《基本法》植根于宪法历史上的革命成就中,因为德国根本没有革命。它也并没有像英国和英联邦其他国家的法院那样,参与到一种适度的同政治分支建制的合作事业。事实上,德国宪法法院投身于公共领域内,将自身塑造为新德国对根本权利和启蒙价值之根本承诺的主要守护者。当然,宪法法院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了德国人民对其主张的最高解释权的承认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当得到持续不断的讨论。
但是就本文而言,我们最好还是就此打住,重新回到我所主张的更重大的命题,也就是,通向“立宪政治”有三种不同的道路,而不是只有一条。为了将我的论点讲得更透彻,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在欧盟当下的脆弱时刻,我的三种道路论是如何造成了欧盟所面临的独特三难困境的。
欧洲联盟的危机:一种文化的分析
欧盟的性质为何,争议持续至今。有些人相信,概而言之,欧盟同其他的大型联邦是可比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利坚合众国。还有一些人则认为欧盟是独特的。
我的论点让我身处欧盟独特论的阵营内,但是我的理据却与众不同。欧洲的主要国家是沿着不同的道路结成了现在的欧盟的:德国和西班牙的宪法是精英建构型的;法国、意大利和波兰的宪法则是革命的成就;而英国宪法则出自于一种内部人改革的传统。
这样看来,也无怪乎这些国家难以找到一条走向更完善联盟的共同道路。法国人、意大利人和波兰人乐于将这种转型诉求诉诸于欧洲人民;英国人则更愿意走一步看一步;而对于德国人来说,面对着政治精英或民众运动可以正当地否决根本性的宪法承诺这一观念,他们已经完全不知所措。
美国以内并不存在着这样的分歧。从建国到内战,直至新政和民权革命,在华盛顿、林肯、罗斯福、以及马丁•路德•金与林登•约翰逊同盟的领导下,美国人民每每动员起来,反复推动了美国宪法的转型——这就是我在《我们人民》多卷本中所论证的。
那么,且看这么一个悖论:虽然现如今的美国人对福利国家的正当性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是,关于如何以适当的方式来解决这个日渐激化的争议,美国人并没有分析。事情很简单,如果共和党内的茶党候选人赢得了2016年的总统选举,新总统就会同他在国会内的右翼盟友联起手来,通过改造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事组成,以此彻底改变宪法。一旦有自由派的大法官退休,他们的继任者就将加入最高法院内的保守派阵营,他们可以做出一系列的七比二的判决,扫荡那些在罗斯福新政和民权革命时代所来之不易的宪法成就。
如果美国选民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决定进一步推动这场司法革命,我当然会加入进步主义法律人的同道阵营,尽我们之所能限制最高法院司法学说的影响力。但是,作为一名学者,我却不得不承认,若是茶党总统用斯卡利亚的门徒去填充联邦最高法院,那么这同罗斯福总统要任命法兰克福特和杰克逊这样的进步主义者,通过法院填塞的策略来改造最高法院的行为看起来是非常相似的。
此处当然存在着一种历史的反讽——如果共和党人在2016年入主白宫,我们可以预见,他们会通过任命身负转型使命的大法官这一技巧而否定新政,而想当年,罗斯福总统也是通过这一技巧将新政宪法化。但是,福利国家的守护者与其纠结于历史的反讽,不如用这段时间去做更有益的事。如果他们希望保卫新政的革命成就,他们的总统候选人最好是可以赢得2016年的选举。
欧洲人则身处一种非常不同的处境。就眼下看,他们并没有向欧洲的社会民主遗产发起根本的挑战。但是,因为欧洲人来自于迥异的宪法文化,他们在处理地区间再分配的政治时就会陷入困局,而这种地区间再分配也正是所有联邦或邦联系统的典型特征。比如在美国,富裕的北方和贫穷的南方长期以来就对联邦资金的分配而展开持续斗争。但是,此类争议归争议,经由数世纪所建立起来的革命宪法遗产并不会因此分崩离析。
与此相反,当南欧的草根运动将人民动员起来,反对由布鲁塞尔和法兰克福所强加的紧缩计划时,欧盟确实有可能分裂。如果面对着希腊极左翼联盟和其他左翼运动自外部的挑战,欧盟的政治和银行机构无法做出建设性的回应,那么由此造成的僵局将会使得欧盟更难以面对在即将到来的英国和法国选举中来自民族主义运动的分裂挑战。
如果欧洲的晚近历史能够发生一次不同的转向,那么这些正浮现出的斗争就相当不同的呈现样态。十年之前,欧盟成员国齐聚布鲁塞尔,向欧洲人民发出呼吁,通过批准《欧盟宪法条约》以追求欧洲人政治身份的宪法化。如若这一运动当时获得成功,欧洲将有更丰富的制度资料来处理当前威胁着全联盟正当性的草根运动的挑战。
学者们往往只看到,作为当下规范欧盟之基本框架的法律文件,《里斯本条约》已经基本上批准了《欧盟宪法条约》的实体条款,而他们却忽视了前述的观点。无论是《里斯本条约》还是其他更为晚近的协议,都是精英建构的法律文件,它们尽其所能地回避了由欧洲各国人民通过公投所做出的自觉审议和判断。过去的十年是回避的十年,也正是因此,新兴的抗议运动可以将欧盟和欧洲中央银行说成是由冷酷的技术专家所主宰的外部势力,而欧盟的政客们只不过是充当着伪民主的装饰品。
有没有方法可以走出这一僵局?
我没有答案。
我在本文中的目的是提出诊断,而不是开药方。
但是,如果意识到我的分析存在着一个基本限度,这多少起到些安慰作用。正如韦伯所特别指出的,任何真实世界的政体都不可能完美地表达出任何一种理想类型。某一种类型可能居于主导地位——比如欧盟就是精英主义的宪制——但是特定的历史经验也会产生出来自不同范式的反命题。我希望,本文可以激发欧洲人更深入地思考当下流行在这片大陆上的多种宪法文化的独特混杂——发展出跨文化的宪法主旋律,在欧洲历史上这一危险时刻,只有这么做才最有可能维持欧盟的正当性。
现在看只有一件事是清楚的:自觉意识到欧盟宪法文化的三元困境,要好过寄望于自上而下的强行干预即可奏效的盲目前行。
本文原刊于《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15年5月号,原题为"Three Paths To Constitutionalism-and the Cri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作者已授予本刊中文首发权。参考文献与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