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益州:“促统”还是“纵独”:《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影响

严益州

    摘要:联邦德国曾希望通过缔结《两德基础条约》缓解两德关系,进而实现两德统一,但是民主德国将该条约视作独立的正当性依据,并一度使得两德统一机会渺茫。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条约具有太多的模糊空间,缺乏统一的解释机构,既没有将“两德统一”设定为对两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目标,也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分裂活动的程序和方法。《两德基础条约》的经验教训对两岸政治对话和两岸问题研究至关重要。
    关键词:《两德基础条约》;两岸关系;国家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11月8日,“习马会”在新加坡成功举行。这是1949年以来两岸领导人的首次会面,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在这次会面中,两岸领导人都认为“九二共识”、反对“台独”是两岸的政治基础,并且都将实现中华民族复兴视作两岸的共同使命。[1]然而,民进党在2016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中获得胜利,其领导人蔡英文公然否认“九二共识”,仅同意以“九二会谈”为基础推动两岸关系,[2]这导致两岸交往已面临新的不确定性。
    无可否认的是,两岸关系由经济和文化层面的交流迈向政治层面的对话已是大势所趋。如何应对未来两岸的政治对话,进而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关键问题。对此,应以历史为镜鉴汲取经验教训,尤为值得重视的是,20世纪70年代初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联邦德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主德国)因确定关系而引发的后果。1972年12月,两德缔结了《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关系的基础条约》(Der Vertragüber die Grundlagen der Beziehungen zwisch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以下简称《两德基础条约》,Der deutsch-deutsche Grundlagenvertrag)。联邦德国签订条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这一条约缓解两德关系,为未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创造条件。但是,民主德国将该条约视作独立的正当性依据,并一度使得两德统一机会渺茫。是故,厘清《两德基础条约》的来龙去脉,梳理当中的意见纷争,对两岸政治对话和两岸问题研究至关重要。[3]
    二、《两德基础条约》缔结前的两德关系
    1871年,德意志境内各邦国统一成民族国家“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作为国际法上主权国家的“德意志国”先后由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Kaiserreich)、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代表。[4]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无条件投降,此后由美、苏、英、法4国进行了长达4年的分区军事占领。由于西方阵营和苏联始终未能就德国政治秩序重建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5]1949年5月23日,美、英、法占领的西占区合并,成立联邦德国,同年10月7日,苏联占领区成立民主德国。一时之间,两德成为东西方冷战对峙的最前沿。如何定位彼此关系,两德之间存在巨大分歧。
    (一)联邦德国的立场和不同的法学解释
    1949年颁布实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序言规定,“德国人民……为捍卫民族和国家统一……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新规范……全体德国人民应当在自由意志下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基本法》第146条则规定,“自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起,《基本法》失效”,意即《基本法》仅是两德尚未统一前的过渡性宪法规范。[6]联邦宪法法院将这两项规定抽象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恢复国家统一原则”(Wiedervereinigungsgebot),意即统一不是简单的政治宣示,而是国家的法定目标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都不能违背这一目标和义务。[7]但统一的前提是两德关系的定位。对此,当时的联邦德国法学界主要存在如下3种解释理论:
    1.灭亡理论(Untergangstheorie)
    以汉斯•纳维艾斯基(Hans Nawiasky)和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随着纳粹德国的战败,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德意志国”已经灭亡。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并不是“德意志国”的权利继承者(Rechtsnachfolger),而是在“德意志国”原有的领土上建立起的独立的、互不隶属的新国家。两德之间的关系如同先前的“德意志国”和奥地利、瑞士之间的关系,都是国际法上平等的的国与国关系。[8]
    2.同一性理论(Identitätstheorie)
    以汉斯-乌尔利希•格拉诺夫(Hans-Ulrich Granow)和乌尔利希•舒依讷尔(Ulrich Scheuner)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德国在二战中战败,并不意味“德意志国”已经灭亡。美、苏、英、法4国对德国的占领仅仅是战争结束后的未定状态(Schwerbezustand),而且这一占领只能被理解为占领国获得了德国的政府领导权。换言之,“德意志国”行为能力(Handlungsfähigkeit)丧失,但是权利能力(Rechtsfähigkeit)尚存。能够真正代表德国人民意志的联邦德国恢复完成了“德意志国”的行为能力,所以联邦德国与“德意志国”存在同一性。民主德国政权不能代表德国人民的意志,仅仅属于苏联军事占领下的事实政权(de-facto-Regime)。联邦德国在民主德国领土范围内,既拥有主权,也享有治权,只不过这一治权目前尚无法行使。[9]不过也有部分学者将同一性理论修正为限缩理论(Schrumpfstaatstheorie),意即与“德意志国”完全同一的联邦德国,其领土范围仅限于原美、英、法占领区内,而民主德国已经完全脱离“德意志国”,并独立成为一个新的国家。[10]
    3.屋顶理论(Dachtheorie)
    以弗里德希•奥古斯特•冯•德•哈耶特(Friedrich August von der Heydte)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二战后的“德意志国”的行为能力是由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共同恢复完成,两德都是不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德意志国”这一屋顶下的部分秩序(Teilordnung)或者国家碎片(Staatsfragemente),所以两德只能在各自领土范围有限度地代表“德意志国”。[11]
    事实上,二战后长期执政的阿登纳政府将两德统一作为执政的重要任务,并于1949年成立“全德事务部”。在处理两德关系的问题上,阿登纳政府一直奉行受“同一性理论”影响的“哈尔斯坦主义”(Hallstein-Doktrin),意即德国就是联邦德国,联邦德国政府是国际上唯一代表德国的合法政府,民主德国政府是非法的事实政权,任何国家若承认民主德国,则联邦德国将与之断绝外交关系。[12]此外,联邦德国政府主动承担全部的战争赔偿责任,以彰显自身的唯一代表性。[13]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联邦德国政府主张自身是国际法上唯一代表德国的合法政府的做法系政治决定,并不属于宪法审查的范围。[14]
    (二)民主德国的立场
    1949年颁布实施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民主德国宪法》)的第1条规定:“德国是由德国各州组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世界上只有一个德国国籍”。[15]时任民主德国总统的威廉•皮克(Wilhelm Pieck)在同年10月11日的就职演说中亦称“德国分裂是绝对不能被承认的……我们要努力将民主德国和尚处在军事占领下的西部德国统一成为一个民主的德国”。[16]1954年,时任民主德国领导人的瓦特•乌布利希(Walter Ulbricht)在统一社会党党代会上更是宣称:“我们要捍卫德国的统一,因为西德人民是我们的兄弟,因为我们热爱我们的祖国,因为我们深知国家统一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法则”。[17]此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奉行“同一性理论”,主张唯有民主德国才能代表“德意志国”,联邦德国政府是非法的事实政权。
    由于民主德国人民大量涌入联邦德国和西柏林,民主德国政府于1961年修筑柏林墙,并加强边界管控。自此,民主德国开始淡化对国家统一的追求,并对外主张“灭亡理论”,即作为帝国主义象征的“德意志国”已经灭亡,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是两个全新的独立国家。[18]1967年,民主德国启动宪法修改工作,乌布利希在同年12月1日的修宪会议上宣称:“德国的分裂由纳粹侵略战争的失败和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对西德政府的纵容支持所致……已经完成‘反法西斯-民主’转型的民主德国应当防止西德的军事霸权主义和促成两德关系的正常化……当前工作的出发点是让西德承认民主德国存在的事实,反对西德唯一代表德国的主张……唯有西德完成民主和社会主义的转型,才可以讨论两德统一的问题”。[19]最终,1968年4月6日新颁布的《民主德国宪法》第1条将“德国是由德国各州组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修改为“民主德国是一个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删去了“世界上只有一个德国国籍”的规定。[20]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民主德国政府虽然将两德视作彼此独立的国家,但是仍然认为两德国民都属于同一语言和文化的德意志民族。[21]例如,乌布利希在1968年2月的谈话中称:“承认德意志民族的存在……将有助于发展与西德境内的无产阶级和一切爱好和平的进步势力之间的友好关系”。[22]
    三、《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过程和主要内容
    (一)“新东方政策”的提出和民主德国的回应
    在阿登纳政府执政时期,作为联邦德国最大反对党的社会民主党一直主张应以中立态度对待民主德国,并将两德和解做为该党的奋斗目标。1963年,时任柏林市市长维利•勃兰特(Willy Brandt)发言人的埃贡•巴尔(Egon Bahr)首次提出,两德关系应以“接近实现改变”(Wandel durch Annäherung)。[23]1969年10月,勃兰特代表社民党出任联邦德国总理,并于当月在联邦议会发表政府声明,提出著名的“新东方政策”(Neue Ostpolitik),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实现欧洲的和平,联邦德国应努力与苏联及包括民主德国在内的东欧各国实现关系正常化。[24]在两德关系的问题上,勃兰特提出,“若要实现民族统一,目前务实的做法就是消除两德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过,勃兰特又表示,“联邦德国政府不会对民主德国进行国际法上的外交承认,即使两德是一个德国下的两个国家,彼此之间也不是外国,二者的关系应是一种特殊的关系”。[25]很显然,勃兰特受“屋顶理论”的影响,主张以特殊的国与国关系定位两德关系。
    对于联邦德国的新东方政策,民主德国的态度非常积极。其实,乌布利希在1968年1月31日的修宪会议上就宣称:“民主德国主张两德应由渐进式的接触逐步迈向建立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的统一……民主德国绝不会与尚处于帝国主义社会形态的西德谈统一的问题……既然两德社会形态不同,
        
    那么当下唯有先缔结和平条约,实现两德之间的互相承认”。[26]但是,针对勃兰特在政府声明中关于“实现民族统一”的说法,乌布利希在1970年1月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称,“德意志民族随着两德的分裂而分裂……当二十年前西德投向帝国主义怀抱的时候,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性便已被摧毁。我们不能捍卫一个20年前就已经不存在的‘统一’。我们不能将脑袋埋在沙子里,并在假想中建构两德关系”。[27]
    (二)“同一条约、各自表述”
    尽管在两德关系的定位上存在巨大的认知分歧,勃兰特和时任民主德国总理的维利•斯托夫(Willi Stoph)仍然于1970年3月19日在民主德国的埃尔福特市进行了历史性的会面,双方在同年5月19日在联邦德国的卡塞尔市再次会面。在第二次会面中,勃兰特明确提出,愿意与民主德国政府缔结和平条约,不过条约应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特征,而斯托夫的回应是:“我们的目标就是要让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之间形成平等的国际法关系……民主德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它不是,而且永远不会是联邦德国的一部分……你们所谓的内部德国关系无非是你们已经失败的‘唯一代表德国’政策的另一翻版而已。”[28]
    虽然勃兰特和斯托夫的会面并未取得获得实质性成果,但是联邦德国仍与民主德开始正式的和平条约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的意见极为对立。联邦德国的立场是“不承认民主德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接受禁止民主德国人民入籍联邦德国的原则、承认德意志民族存在的事实、两德关系是特殊的关系、两德彼此不是外国”,民主德国的立场则是“两德应立刻承认彼此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建立外交关系、两德关系只能依靠国际法进行调整、和平条约不能涉及民族统一”。于是,联邦德国谈判代表主张条约的文字可做如下表述,即“字面上好像是一致的,但是可以涵盖双方的目标分歧”。民主德国谈判代表亦持相同立场,认为“口头上的妥协是可能的,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立场解释条约文本……若非如此,双方将不能确定共同的条约文本”。[29]换言之,双方为了化解分歧,同意在条约中创造模糊空间,允许彼此就“同一条约、各自表述”。
    (三)《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及其主要内容
    两德最终于1972年12月21日签署《两德基础条约》。该条约由主条约和附属议定书组成。主条约的内容为:第一,两德问题的本质是民族问题。两德之间是权利平等的友邻关系。两德应坚持国家之间主权对等的原则,尊重彼此的互不隶属性、独立性、领土完整和自决权,并且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对方或以对方的名义活动。第二,两德均不得在对方领土范围内行使治权,尊重对方在处理内政外交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第三,两德必须放弃武力,并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的争端。第四,两德之间应加强经济文化事业上的合作,并互设常驻代表。在主条约之外,《两德基础条约》以附属议定书的形式规定两德应加强经贸、邮政、人员流动、文化等领域的合作。[30]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德基础条约》签署的当天,联邦德国首席谈判代表巴尔向民主德国首席谈判代表米夏埃尔•科尔(Michael Kohl)递交“关于德国统一的公开信”,声称条约“不能违反联邦德国旨在透过确保欧洲和平,进而让德国人民以自决的方式重新实现统一的政治目标”。[31]
    四、《两德基础条约》的不同解释及后果
    (一)联邦德国的反应
    1.巴伐利亚州政府提起违宪审查之诉
    1973年5月28日,巴伐利亚州政府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抽象法规审查之诉(abstrakte Normenkontrolle),要求判决《两德基础条约》违宪,其诉讼理由是:
    第一,依据《基本法》,“德意志国”没有灭亡,联邦德国必须捍卫“德意志国”的统一性。但该条约却采用了被基本法所拒绝的“灭亡理论”,这将导致联邦德国今后不能为“整体德国”再有所作为。并且,联邦政府所谓的“关于德国统一的公开信”既没有提到自决“权”,也没有提到统一“权”,而仅是提出以和平方式改变现状的“政治目标”。需要明白的是,德国的统一性不仅仅是存在于美、苏、英、法4个占领国的管制权之中,而且是透过联邦德国的法律和政府机构得以延续。
    第二,条约损害了《基本法》中的“恢复国家统一原则”。该条约竟然承认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是两个平等的、互不隶属的独立国家,这无异于承认“德意志国”已经消亡,在原“德意志国”的领土范围内产生了两个新的、互不隶属的主权国家,并且条约还明确了国界的划分,这都将导致德国的分裂。
    第三,条约违背了基本法所规定的对民主德国人民的保护和照顾义务。民主德国的人民属于《基本法》第116条所规定的德国国民,受到《基本法》的保护,但条约要求联邦德国不得干涉民主德国内政,这将使得联邦德国无法在第三国帮助来自民主德国的出逃者。条约即使没有对国籍的问题作出规定,也已经对《基本法》上的国籍权产生了影响。
    第四,条约没有写入“两德之间是特殊关系”和“民族统一”。此外,条约看上去是临时性的,并非是两德问题的终极解决,可是条约连期限和解除条款都没有,这就使得所谓的“临时性”是无法被解释的。[32]
    2.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两德基础条约》合宪的理由
    1973年6月18日,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两德基础条约》合宪,其理由是:
    第一,“德意志国”在1945年以后依旧存续,并未灭亡,其行为能力丧失,权利能力犹在。在西德境内组织建立起来的联邦德国与“德意志国”并不是权利继承关系,而是与其具有同一性。不过基于实际领土范围的限制,这种同一性是部分性的,不是唯一性的。虽然联邦德国不等于整个德国,但是并不妨碍整体德国的统一性。联邦德国在国家法层面将其治权限缩于《基本法》的效力范围,但是依据《基本法》序言,仍然“感觉”对整体德国负有义务。
    第二,“恢复国家统一原则”的确是宪法原则,但必须赋予联邦德国政府必要的权限来决定选择何种统一的道路是正确的和合目的性的。联邦政府必须将国家统一作为政治目标,并且不得放弃使用《基本法》所要求的法律称谓。但是放弃使用和基于政治现实暂时不使用这些法律称谓是不一样的。比如,《基本法》里的整体德国拥有的是国民(Staatsvolk),但条约采用是“民族”(Nation)。在这里,“民族”是一种变通的说法,其不仅仅是语言和文化意义的人民,而且在本质上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民/国族。
    第三,民主德国是否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并不依赖于联邦德国的承认。不过,联邦德国的一贯立场是拒绝作出这样的承认。条约的缔结仅仅联邦政府作出的“特殊方式的事实性承认”。这种特殊性体现在:首先,两德之间所设的是常驻代表(Ständige Vertretung),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大使(Botschafter)。其次,条约生效需要互相交换批准书,但是联邦德国提交的不是由作为国家元首的联邦总统签字的,而是由联邦政府签发的批准书。最后,条约的附件规定,两德之间的贸易并非以“对外贸易”,而应以“对内关系”(inter-se-Beziehungen)的方式加以规定。很显然,条约具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特征。当整个德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政治秩序期间,以国际法的方式调整这种“对内关系”是必要的。事实上,在联邦德国内部,如果《基本法》存在法律漏洞,各联邦州也可以用国际法的规则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
    第四,因为两德彼此不是外国,所以民主德国人民当然有权根据《基本法》116条,以德国国民的身份获得联邦德国政府的保护,而且他们如果进入联邦德国境内,将获得与联邦德国人民同等的基本权保护。
    第五,条约不是德国问题的终极解决方案,也不是为未来最终重塑两德关系的简单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条约非常严肃地为两德关系确立新的基础,并且在经过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被修改和补充。尤为重要的是,这一条约不是分裂条约,而是迈向国家统一这一漫长道路上的第一步。[33]
    3.联邦德国公法学界对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批判
    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终结两德关系的争论,相反引来联邦德国公法学界的激烈批判。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批判是“同一性理论”的提出者舒依讷尔和公法学者奥托•基米里希(Otto Kimminich)的见解。
    舒依讷尔指出:第一,联邦宪法法院采用“屋顶理论”,认为两德之上存在屋顶意义上的“德意志国”,两德分别与“德意志国”具有部分同一性。然而这一见解的错误之处在于,“同一性”(Identität)和“屋顶”(Dach)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同一性是水平性的重合,意即联邦德国和“德意志国”是同一事物,联邦德国的领土范围就是“德意志国”的领土范围,既然如此,联邦德国/“德意志国”之上不可能存在垂直性的“屋顶”,也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部分同一性”一说。第二,联邦宪法法院宣称两德彼此不是外国,两德边界虽然采用国际法规范进行调整,但是仍然是“德意志国”的国内边界。矛盾之处在于,一旦两德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宪章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两德边界又何以能够视作国内边界?将两德关系视作国内关系的主张,只能是一种对内宣示,它在国际社会上难以贯彻执行。第三,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条约确定的两德关系只是暂时性状态,并且两德之间的现存状态也没有因为条约的签订而恶化。问题在于,联邦德国的国家法地位将因为这一条约变得不再清晰明确,这将助长“独派”意识,加剧理论和现实之间的矛盾。[34]
    基米里希则是认为:第一,联邦宪法法院承认两德之间的“对内关系”,但是并没有对这种“对内关系”进行定义。此外,联邦宪法法院宣称两德之上存在屋顶意义上的“德意志国”,但是民主德国目前根本就不承认这一“屋顶”的存在,换句话说,“屋顶理论”只是联邦德国一厢情愿的假设而已。第二,联邦宪法法院宣称《两德基础条约》形式上是国际条约,内容上是国内协定,但是联邦宪法法院并没有回答条约到底是国内协定还是国际条约,而且这种所谓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特征的条约根本无法在当下的法教义学体系中寻找到对应的概念。第三,两德关系的调整可以比照联邦德国境内各联邦州以国际法规则调整彼此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非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不是自动适用国际法。即使两个类似于国家的地区法人(Gebietskörperschaft)决定采用国际法调整彼此关系,也必须事先得到国内法的授权。[35]
    由此可见,联邦宪法法院的论证存在诸多漏洞,并不足以令联邦德国公法学界形成一致见解。诚如舒依讷尔所言:“联邦宪法法院裁决得过于仓促,必将带来负面后果”。[36]
    4.《两德基础条约》在联邦德国内部的实际负面效应
    从客观效果看,《两德基础条约》缔结之后,联邦德国内部要求统一的声音日趋式微。在1979年国家法学者大会上,鲁道夫•伯恩哈德(Rudolf Bernhardt)发表题为“基本法实施30年后的德国”的著名演说。他提出:以“整体德国”为核心的“屋顶理论”已经过时,民主德国毫无疑问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当下的联邦德国国家法一直纠结于《基本法》中的国籍权适用范围,然而必须要认清“这世上有两个德国、两个国籍”这一现实。两德关系并非是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特征,
        
    而应该就是国际法上纯粹的国与国的关系。[37]令人惊讶的是,伯恩哈德的发言竟然获得多数参加会议的学者的肯定。[38]到了20世纪80年代,联邦德国充斥着各种对两德关系采取绥靖主义立场的言论[39],主流民意甚至认为统一“没有现实性”,接受“持续的两国化状态”是必须的选择。[40]1987年联邦德国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只有8%的人认为国家统一有可能实现。[41]同年8月27日,联邦德国社会民主党所属的“基本价值派”和民主德国统一社会党所属的“社会研究学会”共同发表声明,要求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决权”的名义统一另一方,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决定另一方存在的权利。[42]事实上,德国公法学者克劳斯•斯坦因(Klaus Stern)曾指出:就在民主德国政治剧变的不久之前,“如果一个政客还积极主张两德统一,那么他在当时的联邦德国是没有政治前途的……联邦德国的绝大多数政客们已经将两德分裂视为正常状态……不少人甚至认为,两德分裂是基于纳粹暴行的必要惩罚……大家已经默认国家的分裂,并且认为在有生之年是无法看到国家统一的……可以说,国家统一已经完全丧失了政治上的优先性”。[43]
    (二)民主德国的反应
    1.1974年修宪和“阶级民族”的产生
    在《两德基础条约》谈判的过程中,埃里希•昂纳克(Erich Honecker)于1971年5月3日接替乌布利希,成为民主德国领导人。昂纳克比乌布利希更加反对两德统一。他在1972年1月6日对民主德国人民军的讲话中宣称,“联邦德国的某些人试图在一个德国框架范围内发展与我们的关系,这根本就是毫无意义的……联邦德国就是外国,而且是帝国主义性质的外国”。[44]《两德基础条约》缔结后,民主德国成功加入联合国,获得了国际社会对其主权国家地位的普遍承认。于是,在昂纳克的主导下,民主德国在1974年再次修宪。原宪法第1条中的“民主德国是一个德意志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被修改为“民主德国是工农的社会主义国家”,“德意志民族”被“工农”所取代。此外,原宪法的其他条文中所有包含“德意志民族”和“统一”的表述均在1974年宪法中被删除。[45]
    其实,昂内克领导下的民主德国政府之所以决心在宪法中删除“德意志民族”一词,很大程度上就是担心《两德基础条约》中出现的“民族”一词会被联邦德国解释为国家法上的国民/国族,因此删除的政治意义远大于法律意义。[46]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主德国对于“德意志民族”的理解,带有明显的阶级斗争的色彩,但乌布利希执政时期和昂纳克接任后对阶级意义上的“德意志民族”的理解并不一样。乌布利希领导下的民主德国认为两德国民都属于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德意志民族,但是这一民族的内部存在阶级斗争。[47]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学者阿尔弗雷德•科沁(Alfred Kosing)于1962年提出“同一民族两阶段说”,即民主德国境内的德意志民族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而是高贵的;联邦德国境内的德意志民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而是低劣的,所以同一个德意志民族已经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发展层次。[48]随后,学者鲁道夫•阿沁格(Rudolf Arzinger)进一步主张“同一民族内部分裂说”,认为两德之间只存在一个德意志民族,这个民族目前正因为阶级斗争而分裂,唯有先进的无产阶级才能代表和领导整个德意志民族,当下唯有在民主德国当家做主的无产阶级才能承担这一历史重任。[49]
    新任的民主德国领导人昂纳克并不认同“同一民族两阶段说”和“同一民族内部分裂说”,而是主张“两民族说”。他在1971年6月19日统一社会党党代会上称,“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德意志民族在民主德国蓬勃发展,旧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德意志民族在联邦德国苟延残喘,如此迥异的两个国家之间不能也不会存在什么所谓的国内关系”。也就是说,昂纳克认为民主德国已经存在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社会主义民族,因此民主德国必须独立。在1974年12月的统一社会党党代会上,昂纳克甚至开始用“Nationälität”,而不是用“Nation”来指代文化意义上德意志民族。对此,学者科沁和瓦特•施密特(Walter Schmidt)从学理上论证道,“Nation”虽然脱胎于伦理学意义上文化关系,但是其本质是取决于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所以“Nation”仅指阶级意义上的民族,“Nationälität”才是文化意义上的民族。[50]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宪法中删除“德意志民族”,还是创设独立的“阶级民族”这一概念,昂纳克的最终目的就是彻底切断两德之间的纽带,实现民主德国的完全独立。
    2.民主德国将《两德基础条约》作为法理独立的正当性依据
    虽然联邦德国政府和联邦宪法法院宣称民主德国不是“外国”,两德关系是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特征的特殊关系,但是以昂纳克为首的民主德国政府公开主张《两德基础条约》就是正常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根本没有什么特殊性可言,联邦德国签署这一条约,就是承认了两德关系属于国际法上国与国的关系。[51]其实在条约缔结后,两德关系一直是以纯粹的国际条约的形式予以调整。[52]1987年,昂纳克访问联邦德国,获得的是国际法上国家元首的接待规格。[53]当联邦德国总理赫尔穆特•科尔(Helmut Kohl)向昂纳克表示愿意以德意志民族自决的方式完成两德统一时,昂纳克仅回答道:“两德之间国与国的关系已经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水火不容,不可能实现统一”。[54]联邦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之一的《法兰克福汇报》甚至将《昂纳克在波恩的胜利》作为新闻头条,指出:“昂纳克终于使得联邦德国彻底承认民主德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他达到了个人政治生命的巅峰……国家统一已无可能”。[55]
    五、《两德基础条约》与1990年的两德统一
    (一)我国主流见解:条约有助于1990年的两德统一
    由上可知,“同一条约、各自表述”的直接后果乃是民主德国将分裂活动正当化和联邦德国内部日益丧失统一的信心。然而两德在1990年的确完成了统一。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两德基础条约》是1990年两德统一的重要前提,其理由不外乎如下两点:第一,如果联邦德国政府固守“哈尔斯坦主义”,拒绝推动《两德基础条约》的谈判和缔结,那么德国分裂的状况将更加恶化。条约改善了两德关系,缓和了欧洲东西方阵营紧张对峙的局势,从而为两德统一开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第二,条约实现了两德关系正常化,有助于两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两德人民之间的心理距离的拉近,从而成为两德统一关键的内在动因。[55]有学者甚至从民族情感的角度出发,认为条约促成了两德人民的民族情感的再度融合,从而形成了推动两德统一的强大动力。[56]
    公允地说,《两德基础条约》确实有助于消除两德之间封闭隔绝的状态,促进两德经济和文化的交流。比如在经济上,两德之间的贸易总额1970年是44.12亿马克,1980年上升至108.72亿马克[57]。基于两德关系是“对内关系”的联邦德国,对民主德国进口商品实行免关税政策,甚至自1975年起,允许民主德国向联邦德国银行申请无息贷款,以偿付贸易赊账。[58]在通讯交流上,两德之间的邮政部门在条约缔结之前没有直接的邮政联系,东西柏林之间甚至无法通电话,但是在条约缔结后,两德之间迅速缔结了一系列的邮政合作协议,两德之间的往来邮件和电话次数巨幅增加。[59]在人员流动上,民主德国在条约缔结后对联邦德国放开旅游业,联邦德国赴民主德国的旅行人数在1978年激增至300万人次,同时民主德国也放宽本地人民入境联邦德国的条件,允许他们基于“紧急的家庭事务”前往联邦德国。,[60]
    正是因为两德交流的日益频繁,民主德国内部对联邦德国的了解不断加深,自由迁徙的要求日益增强。1989年11月9日,民主德国宣布放松边境管制,柏林墙倒塌。这意味着民主德国人民可以自由迁徙至联邦德国。此后民主德国民众将“我们是人民”的呼声变成“我们是一个民族”,将德国及民族统一作为新的政治诉求。[61]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支持两德统一的“德国同盟”赢得民主德国1990年3月18日的大选,成功组建新政府,并随后与联邦德国政府展开政治谈判,从而最终实现了两德统一。[62]因此,从《两德基础条约》缓和两德关系,增进民主德国人民对联邦德国向心力的角度来看,条约有助于1990年两德统一的见解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另一种可能:假如民主德国没有政治剧变
    德国学界目前对1990年两德统一的真正原因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以康拉德•雅劳西(Konrad Jarausch)和海里因希•波特霍夫(Heinrich Potthoff)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两德统一完全是公民运动的结果,意即公民运动瓦解了统一社会党在民主德国的执政,并附带引发两德统一。[63]以维纳•魏登费尔德(Werner Weidenfeld)和埃德加•沃尔夫鲁姆(Edgar Wolfrum)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两德统一是美苏政治角力的产物,德国的政客们只是顺水推舟,加速统一的进程而已,否则在苏联的强力干预下,两德统一进程根本不可能开启。[64]以安德烈亚斯•罗德(Andreas Rödder)为代表的学者综合各方见解,主张应该从民主德国和苏联执政党的统治崩溃、美国的全力支持和人民的意愿等多维度来分析两德统一的成因。[65]
    在德国学界同样存在与我国主流见解相类似的主张。比如学者依科-沙夏•科瓦尔楚克(Ilko-Sascha Kowalczuk)认为,《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与实施虽然存在政治上的风险,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两德统一创造了机会,因为条约不仅使得民主德国在经济上日益依赖联邦德国,而且令民主德国人民有更多的机会了解联邦德国的繁荣和富裕,让联邦德国成为民主德国人民的向往之地,从而动摇了统一社会党执政的正当性。[66]不过,学者汉斯•耶尔格•亨内克(Hans Jörg Hennecke)认为,所谓“《两德基础条约》的缔结给民主德国人民获得来自联邦德国帮助的的希望,并增进了联邦德国与苏联的友好关系,故而为统一创造条件”的观点是错误的。两德统一不是源自“接近实现改变”,而纯粹是因为民主德国政府自身统治的瓦解和旧有意识形态的崩溃。那些诸如巴尔等参与《两德基础条约》缔结的政客们“其实认为两德统一会妨碍欧洲的稳定和安全,或许他们声称两德统一是‘新东方政策’的远程目标,但是他们内心不会把这一目标当真,因为这与民主德国要求获得主权承认的立场相违背,并且会破坏两德政府间的政治互信”。[67]
    本文在此的重点不在于争论《两德基础条约》与1990年两德统一之间的关系,而是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民主德国统治稳定,统一社会党继续执政,那么应该如何评价《两德基础条约》。诚如台湾学者张亚中所言:勃兰特“到底是德国统一的推手,或者有可能成为德国永久分裂的罪人,在当时没人能够说得准。事后来看,《基础条约》对于要统一的西德而言是个险棋……如果东德政府能够延续,德国统一还会有机会吗?”[68]
    历史不能假设,但不代表假设是没有意义的。
        
    正如前文所述,统一社会党领导下的民主德国在《两德基础条约》缔结后,已经以诸如修宪之类的实际行动将国家分裂法理化和正当化。在1989至1990年的政治剧变中,统一社会党最初的设想是将民主德国转型为一个主权独立、与联邦德国互不隶属的民主国家。[69]直到1990年1月14日,民主德国总理汉斯•莫德罗(Hans Modrow)仍然对外坚称:“两德统一绝对不会列入议程”。[70]但是形势的发展超乎预期,统一社会党在随后3月18日的大选中失利,所以两德统一才有了政治上的可能性。[71]与之相对的是,联邦德国政府对两德统一的态度一开始极为保守。即使到1989年11月9日柏林墙倒塌之时,联邦德国总理科尔和他的内阁成员仍然认为两德统一不可能实际发生。[72]直到11月28日,科尔才向联邦议会提出“实现两德统一的十点计划”,即联邦德国向民主德国提供全面经济援助的同时,应以“邦联制”渐进过渡至“联邦制”的方式实现国家统一。[73]最终,由于民主德国境内支持两德统一的“德国同盟”取代统一社会党获得民主德国政府的领导权,科尔领导下的联邦德国政府才能迅速与民主德国政府缔结《实现国家统—条约》,通过民主德国以境内各州集体加入联邦德国的方式完成统一。[74]诚如联邦德国公法学者米夏埃尔•克吕普费尔(Michael Kloepfer)所言,“对于两德统一,联邦德国猝不及防”。[75]总而言之,两德统一具有高度的意外性。[76]如果民主德国内部稳定,统一社会党仍然执政,那么《两德基础条约》可能是民主德国政府继续维持两德分裂的正当性依据。其实对于中国而言,在假设民主德国内部稳定的前提下研判《两德基础条约》的实际效果,对两岸关系的定位更有启发意义。
    六、《两德基础条约》对两岸政治对话的启示
    为了试图与民主德国和解,联邦德国放弃了以“同一性理论”为基础的“哈尔斯坦主义”,转而按照“屋顶理论”将两德关系定位为整体德国之下的特殊国与国关系。但是民主德国坚持“灭亡理论”,主张两德就是纯粹的国际法上的国与国关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两德缔结了《两德基础条约》。虽然这一条约有助于两德关系的缓和,增强接触和交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的确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助长了民主德国政府的分裂活动,减弱了联邦德国内部追求统一的信心。如果没有民主德国的政治剧变,那么两德分裂极有可能会成为永久化状态。很显然,条约存在两个重大缺陷:第一,两德意见不一,又急于缔约,以致于在条约中人为地留下了太多的模糊空间,对此又没有设置统一的解释机构,这使得两德可以根据各自的政治需要任意解释条约文本。这尤其体现在对于“民族”一词的解释上。联邦德国将德意志民族解释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民/国族,这对将其理解为语言和文化的共同体或是阶级斗争下的集合体的民主德国毫无约束力。在无法明确“民族”实质内涵的前提下,联邦德国又在条约中草率地确认两德主权对等、互不隶属,这必然使得意图分裂的民主德国拥有了法理独立的正当性依据。第二,该条约并未将“统一”设定为对两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目标,也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分裂活动的程序和方法,这使得某一方或双方可以随时背离统一的方向,由于主权对等,彼此都不可能制裁对方的分裂行径,以致于联邦德国只能坐视民主德国将“德意志民族”和“统一”这两个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的核心词语从宪法中剔除。
    事实上,无论是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关系”[78],马英九的“两岸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79],苏起、施明德和张五岳等人所主张的“大一中架构”[80],还是张亚中所提出的“一中三宪、两岸统合”[81],都曾受到《两德基础条约》的影响。甚至被美国政府谴责为“麻烦制造者”的陈水扁也曾经表示,两德统一前先缔结《两德基础条约》的方式值得台湾借鉴。[8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将上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蔡英文当时是李登辉所主张的“特殊国与国关系”理论的起草人。[83]换言之,参与建构这一理论的经历将影响蔡英文未来的两岸政策与路线。
    联邦德国前总理勃兰特所提出的“整体德国之下的特殊国与国关系”的基础是强调两德同属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德意志国”,其目的是透过改善两德关系进而完成两德统一,但是李登辉、陈水扁和蔡英文都试图假借勃兰特的主张,模糊甚至否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法律定位,从而实现台独的目的。因此,研究《两德基础条约》将有助于大陆方面了解台湾方面的知识来源和对话策略,掌握未来政治对话的主动权。此外,与民主德国政府提出“两民族说”类似的是,以民进党为首的台独势力在当下的台湾不仅主张两岸之间是纯粹的国与国关系,而且试图让台湾人民否定自身对“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从而彻底切断两岸的历史、文化和血缘纽带。[84]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大陆方面究竟该如何根据形势的变化而确定自身在未来两岸政治对话中的基本立场。长久以来,大陆方面以“先经济后政治、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步骤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和两岸协商进程。[85]时至今日,两岸交流已经进入到深水区。以2014年的服贸争议为例,台独势力阻挠服贸协议生效的重要理由在于,两岸是国与国的关系,服贸协议是“国际条约”,而不是“行政命令”,立法部门必须依照“国际条约”的审查程序对服贸协议进行实质审查。[86]可见,即使是两岸目前的经济谈判,也已经绕不开对政治问题的回应。因此,涉及两德政治关系定位的《两德基础条约》尤其值得研究和反思。
    大陆方面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联邦德国政府在《两德基础条约》谈判过程中无原则的让步和允许两德对政治关系存在各自解释空间的做法,曾经一度助长了民主德国政府的分裂活动,而且使得联邦德国内部要求统一的声音日渐式微。鉴于德国的经验教训,建议大陆方面在两岸政治对话中应严守如下底线:第一,如果台湾方面不接受“一国两制”,那么至少必须承认两岸同属于“中国”和“中华民族”。这里的“中国”和“中华民族”不仅是文化意义上的共同体,而且是法律意义上国家和国民/国族。[87]第二,必须将“国家统一”设定为对两岸均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并且应当确定防止分裂活动的程序和方法。当然,如何制裁分裂行为,则可以由两岸协商确定。第三,对于两岸未来签署的任何政治协定,应当设立统一的解释机构,避免出现两岸对同一问题作出矛盾甚至相反解释的困境。如果台湾当局接受前两项要求,那么统一解释机构的组织、成员与运作规则可以由两岸商议决定。
    习近平主席曾表示,两岸问题“不能一代一代传下去”。[88]实现国家统一,是每一个中国人的神圣责任和义务。虽然台独势力令国家统一进程面临不少困难和挫折,但是两岸的中国人必然有足够的智慧克服一切艰难险阻,最终形成解决两岸问题的最大共识。对此,厘清《两德基础条约》的前因后果和利弊得失,将有助于两岸确立国家统一的正确道路。
    注释:
    [1]陈斌华、孟娜、王聪:《习近平同马英九会面翻开两岸关系历史新页》,载新华网,2015年11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tw/2015-11/07/c_128404181.htm,访问日期:2016-03-01.
    [2]环球网:《蔡英文:将以“九二会谈”为基础推动两岸关系》,载新浪网,2016年1月21日,http://news.sina.com.cn/c/2016-01-21/doc-ifxnuvxh5085941.shtml,访问日期:2016-03-01.
    [3]国内目前关于《两德基础条约》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亚中:《德国问题:国际法与宪法的争议》,新北:扬智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郝沛然:《两德模式对两岸关系不可盲目套用》,载《中国评论》月刊(网络版),2014年3月号,http://hk.crntt.com/crn-webapp/mag/docDetail.jsp?coluid=0&docid=103114781,访问日期:2016-03-01;李晓兵:《联邦德国<基础条约>案及其对两岸关系发展的启示》,载《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论文集》,http://www.larats.org.cn/plus/view.php?aid=708,访问日期:2016-03-01;祝捷:《联邦德国基本法与德国统一》,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723-727页;郭梅花:《基础条约前后的两德交流与德国统一》,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63-67页;吴友法:《〈基础条约〉与两德统一》,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6期,第98-104页;洪丽旸:《论两岸统一的宪法途径——借鉴两德统一经验》,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庄美莲:《〈基础条约〉与两德迈向统一的的关系》,硕士学位论文,新北:辅仁大学,1999年。
    [4]Ute Röding-Lange,Bezeichnungen für"Deutschland"in der Zeit der"Wende",Würzburg:Königshausen u.Neumann,1997,S.60.
    [5]Martin Weber,„50 Jahre NJW:Deutsche Teilung und Wiedervereinigung“,NJW,1997(40),S.2642-2649,hier S.2643f.
    [6]Günter Dürig/Walter Rudolf,Texte zu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3.Auflage,München:C.H.Beck,1996,S.225ff.
    [7]BVerfGE 5,85,127f;Peter Badura,Staatsrecht,6.Auflage,München:C.H.Beck,2015,S.62.
    [8]Hans Nawiasky,Die Grundgedanken des Grundgesetzes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Stuttgart:Kohlhammer,1950,S.7f.;Hans Kelsen,„The Legal Status of Germany according to the Declaration of Berlin“,AJIL,1945(3),pp.518-526,here 518.
    [9]Hans Ulrich Granow,„Ausländische Kriegsschäden Ansprüche und Reparationen“,AöR,1951(1),S.67-78,hier S.67f.;Ulrich Scheuner,„Die staatsrechtliche Kontinuität Deutschlands“,DVBl,1950(15),S.481-485,hier S.481f.
    [10]Michael Kloepfer,Verfassungsrecht,Band I,München:C.H.Beck,2011,S.74.
    [11]Friedrich August von der Heydte,
        
    „Deutschlands Rechtslage“,Die Friedens-Warte,1950/51(4),S.323-336,hier S.333ff.
    [12]Michael Kloepfer,Verfassungsrecht,S.70;Reinhold Zippelius/Thomas Würtenberger/Theodor Maunz,Deutsches Staatsrecht,32.Auflage,München:C.H.Beck,2008,S.23;Michael Schweitzer,Staatsrecht,Völkerrecht,Europarecht,10 Auflage,Heidelberg:C.F.Müller,2010,S.260.
    [13]Udo Wengst/Hermann Wentker,Das doppelte Deutschland,Berlin:Ch.Links,2008,S.25.
    [14]BVerfGE36,1,19f.
    [15]Günter Dürig/Walter Rudolf,Texte zu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S.295.
    [16]Deutsches Institut für Zeitgeschichte,Dokumente zur Außenpolitik der Regier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Berlin:Rütten und Loening,1954,S.16.
    [17]Udo Wengst/Hermann Wentker,Das doppelte Deutschland,S.32.
    [18]Dietmar 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7.Auflage,München:C.H.Beck,2013,S.430.不过也有德国学者认为,民主德国政府应是自50年代中期开始持“两国论”立场。参见Michael Kloepfer,Verfassungsrecht,S.74.
    [19]Klaus Sorgenicht/Wolfgang Weichelt/Tord Riemann(Hrsg.),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Dokumente Kommentar,Band I,Berlin:Staatsverla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1969,S.35ff.
    [20]Günter Dürig/Walter Rudolf,Texte zur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S.326.
    [21]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in:Josef Isensee/Paul Kirc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and VIII,Heidelberg:C.F.Müller,1995,S.321-401,hier S.365;Jens Hacker,Der Rechtsstatus Deutschlands aus der Sicht der DDR,Köln:Holsten,1974,S.137ff.,154 ff.
    [22]Siegfried Mampel,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2.Auflage,Frankfurt am Main:Metzner,1982,S.120.
    [23]Dietmar 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S.432.
    [24]Peter Badura,Staatsrecht,S.62.
    [25]Regierungserklärung von Bundeskanzler Willy Brandt vor dem Deutschen Bundestag in Bonn am 28.Oktober 1969,http://www.willy-brandt.de/fileadmin/brandt/Downloads/Regierungserklaerung_Willy_Brandt_1969.pdf,访问日期:2016-03-01.
    [26]Klaus Sorgenicht/Wolfgang Weichelt/Tord Riemann(Hrsg.),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Dokumente Kommentar,S.54ff.
    [27]Siegfried Mampel,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S.120.
    [28]Ingo von Münch(Hrsg.),Dokumente des geteilten Deutschland,Band II,Stuttgart:Kröner,1975,S.201 ff.
    [29]Margit Roth,Innerdeutsche Bestandsaufnahme der Bundesrepublik 1969-1989,Berlin/Heidelberg:Springer VS,2014,S.67f.
    [30]BVerfGE 36,1,3f.
    [31]Siegfried Mampel,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S.126.
    [32]BVerfGE 36,1,7ff.
    [33]BVerfGE 36,1,15ff.
    [34]Ulrich Scheuner,„Die staatsrechtliche Stellung der Bundesrepublik“,DÖV,1973(17),S.581-584,hier S.581ff.
    [35]Otto Kimminich,„Das Urteilüber die Grundlagen der staatsrechtlichen Konstruktio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DVBI,1973(18),S.657-662,hier S.661f.
    [36]Ulrich Scheuner,„Die staatsrechtliche Stellung der Bundesrepublik“,hier S.582.
    [37]Rudolf Bernhardt/Norbert Achterberg,„Deutschland nach 30 Jahren Grundgesetz“,VVDStRL,l980(1),S.7-54,hier S.7ff.
    [38]Michael Stolleis,Geschichte desöffentlichen Rechts in Deutschland,Band IV,München:C.H.Beck,2012,S.639.
    [39]Michael Stolleis,Geschichte desöffentlichen Rechts in Deutschland,S.639.
    [40]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50.
    [41]Juliane Spitta,Gemeinschaft jenseits von Identität?,Bielefeld:Transcript,2012,S.266.
    [42]AdG 1987,S.31376.
    [43]Klaus Stern,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and V,München:C.H.Beck,2000,S.1576f.,1850.
    [44]AdG 1972,S.16809.
    [45]Gottfried Zieger,„Die Verfassungsänderung der DDR vom 7.10.1974“,NJW,1975(4),S.143-150,hier S.145.
    [46]Siegfried Mampel,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S.120.
    [47]Siegfried Mampel,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S.119.
    [48]Alfred Kosing,Die nationale Lebensfrage des deutschen Volkes,Berlin:Dietz,1962,S.1ff.
    [49]Jens Hacker,„Das Selbstbestimmungsrecht der Sicht der DDR“,in:Boris Meissner(Hrsg.),Das Selbstbestimmungsrecht der Völker in Osteuropa und China,Köln:Wissenschaft u.Politik,1968,S.164-186,hier S.176.
    [50]Siegfried Mampel,Die Sozialistische 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S.119f.
    [51]Ingo von München,Staatsrecht I,6.Auflage,Stuttgart:Kohlhammer,2000,S.24.
    [52]Eberhard Grabitz/Armin von Bogdandy,„Deutsche Einheit und europäische Integration“,
        
    NJW,1990(17),S.1073-1079,hier S.1074.
    [53]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50.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德国的外交部长汉斯-迪特里希•根舍故意缺席昂纳克的欢迎会,以彰显民主德国并非外国。参加Heinrich August Winkler,Der lange Weg nach Westen-Deutsche Geschichte vom"Dritten Reich"bis zur Wiedervereinigung,Band II,München:C.H.Beck,2000,S.455.
    [54]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63.
    [55]Udo Wengst/Hermann Wentker,Das doppelte Deutschland,S.333.
    [56]牛长振、李芳芳:《德国统一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启示》,载《国际展望》2011年第3期,第105-117页,这里第112页;郭梅花,《基础条约前后的两德交流与德国统一》,这里第66页;王志强、戴启秀:《德国:由主权统一到内部统一》,载《德国研究》2004年第1期,第14-19页,这里第16页;叶阳明,西德因应德国分裂时期(1949-1990)之宪政安排,载《国际关系学报》2006年第2期,第11-43页,这里第32页;洪丁福:《德国的分裂与统一:从俾斯麦到科尔》,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95页。
    [57]吴友法,《〈基础条约〉与两德统一》,这里第98页。
    [58]Jochen Bethkenhagen,DDR und Osteuropa,Berlin:Springer,1981,S.163.
    [59]Dieter Grosser,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Einheit,Band II,Stuttgart:DVA,1998,S.18.
    [60]据统计,两德人民之间的通话总数在1970年是50万次,到1979年上升至1670万次。参见Udo Wengst/Hermann Wentker,Das doppelte Deutschland,hier S.323;Werner Weidenfeld/Karl-Rudolf Korte(Hrsg.),Handbuch zur deutschen Einheit,Frankfurt/New York:Campus,1999,S.448.
    [61]Werner Weidenfeld/Karl-Rudolf Korte(Hrsg.),Handbuch zur deutschen Einheit,S.445.参见
    [62]Wilfried Fiedler,„Die deutsche Revolution von 1989:Ursachen,Verlauf,Folgen“,in:Josef Isensee/Paul Kirc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and VIII,Heidelberg:C.F.Müller,1995,S.3-33,hier S.20.
    [63]“德国同盟”是由民主德国境内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社会联盟和民主觉醒党组成的选举联盟。参见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70.
    [64]Konrad Jarausch,Die unverhoffte Einheit 1989-1990,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95,S.311ff.;Heinrich Potthoff,Im Schatten der Mauer.Deutschlandpolitik 1961 bis 1990,Berlin:Propyläen,1999,S.343.
    [65]Werner Weidenfeld,Außenpolitik für die deutsche Einheit,Stuttgart:DVA,1998,S.529ff.;Edgar Wolfrum,Die geglückte Demokratie,Stuttgart:Klett-Cotta,2007,S.442.
    [66]Andreas Rödder,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1969-1990,München:Oldenbourg,2004,153f.
    [67]Ilko-Sascha Kowalczuk,„Der Grundlagenvertrag–Chancen und Risiken“,S.6ff.,/uploads/202303/02/3504 Joerg Hennecke,„Das Doppelgesicht der sozialdemokratischen Ostpolitik“,in:Dagmar Schipanski/Bernhard Vogel(Hrsg.),Dreißig Thesen zur deutschen Einheit,Freiburg:Herder,2009,S.64-72,hier S.67ff.
    [69]张亚中:《剥复之间:两岸核心问题探索》,新北: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209-210页。
    [70]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70.
    [71]Dietmar 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S.436.
    [72]Helmut Quaritsch,„Wiedervereinigung in Selbstbestimmung“,S.370.
    [73]Horst Teltschik,329 Tage-Innenansichten der Einigung,Berlin:Siedler,1991,S.24.
    [74]Dietrich Rauschning,„Die nationalen und internationalen Prozeduren zur Herstellung der Staatseinheit“,in:Josef Isensee/Paul Kirchhof(Hrsg.),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Band VIII,Heidelberg:C.F.Müller,1995,S.131-169,hier S.141.
    [75]Dietmar Willoweit,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S.441.
    [76]Michael Kloepfer,Verfassungsrecht,S.76.
    [77]Eckhard Jesse/Armin Mitter(Hrsg.),Die Gestaltung der Deutschen Einheit.Geschichte,Politik,Gesellschaft,Bonn:Bouvier,1992,S.111;Hans Peter Schwarz(Hrsg.),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eine Bilanz nach 60 Jahren,Köln:Böhlau,2008,S.205.
    [78]邵宗海:《两岸关系》,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03页。
    [79]《马英九:德国统一模式或可作为两岸借镜》,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2年5月24日,http://www.zhgpl.com/doc/1021/1/9/4/102119412.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2119412,访问日期:2016-03-01.
    [80]《张五岳:五原则绝非两国,但有两府概念》,载大公网,2014年5月24日,http://news.takungpao.com/taiwan/liangan/2014-05/2502014.html,访问日期:2016-03-01.
    [81]张亚中:《统合方略》,新北: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35-136页。
    [82]《陈水扁宣称:两德统一欧盟统合可为两岸借镜》,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06年10月4日,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2/2/2/7/100222703.html?coluid=0&kindid=0&docid=100222703,访问日期:2016-03-01.
    [83]王铭义:《波涛滚滚:1986-2015两岸谈判30年关键秘辛》,台北:时报出版社,2016版,第51页。
    [84]林冈:《台湾地区政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85]《国台办:两岸协商"先经济后政治"有利于累积互信》,载新华网,2009年1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tw/2009-01/07/content_10617239.htm,访问日期:2016-03-01.
    [86]夏楠:《评论:自WTO视角解读反服贸运动》,载新浪网,2014年5月12日,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sbzt/20140512/134219078247.shtml,访问日期:2016-03-01.
    [87]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王英津最近提出“一国两府一中央”的新方案,即大陆可以对台湾当局作“政府”承认,但前提是台湾当局必须接受“两岸同属一中”和“大陆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政治定位。如果台湾当局不接受这一政治底线。那么大陆方面就没有必要继续让步。参见:王英津:《论“国家-政府”分析框架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载《台湾研究》,2015年第6期,第41-55页,这里第54页。
    [88]《习近平总书记会见萧万长一行》,载新华网,2013年10月6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10/06/c_117603401.htm,访问日期:2016-03-01.
    作者简介:严益州,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德国研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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