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之伟:重庆欲消除“误解”亦须反思“黑打”
童之伟重庆的唱红与打黑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发表《重庆欲消除“误解”首当反思“唱红”》一文之后,我已不可能不对打黑遭受的一些“负面评论”做相应的讨论,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活动是不能不受某些内在逻辑支配的,这种逻辑包括结构平衡和形式美感。本文想表达的基本论点是:简单地否认“黑打”是完全没有意义的;重庆如果想要消除国人的“误解”,反思唱红之后,还应该反思“黑打”。
本文所说的“黑打”,主要指公安机关侦办具体案件的官员在打黑过程中违法办案,其次也指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官员在司法过程对前者的行为予以违法配合。
一、重庆打黑值得称道的力度和业绩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其成员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既妨害社会的管理秩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而且常常伴随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强制交易、走私、贩毒、抢劫、伤害、杀人等严重犯罪活动。所以,黑社会往往被视为长在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
打黑亦称打击黑社会犯罪活动或打黑除恶,严格地说,打黑包括:(1)打击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2) 打击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3)打击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重庆的打黑的实际打击范围,看来主要是上述三种罪中构成第一种罪的犯罪活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其它两种。因此,我们讨论重庆打黑,范围也相对应地集中在讨论打击第一种黑社会犯罪活动方面。
我国刑法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设定为行为犯,一般只要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了该种性质的组织就立案追究,即使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犯罪结果。但是,刑法对该罪规定的刑罚显得不算太重。《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人们看到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被告有被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那是因为《刑法》规定犯 “这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往往既妨害社会的管理秩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而且常常伴随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强制交易、走私、贩毒、抢劫、伤害、杀人等严重犯罪活动。所以,黑社会往往被视为长在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
重庆市委领导人强调:“对黑恶势力,要为百姓着想,要感同身受,不要有任何顾忌,要敢打,要‘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重庆的打黑首先是敢打”。我完全拥护、支持、甚至十分敬佩这种态度和工作作风。
重庆两年来在打黑方面做了很多事情。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过资料搜集和调查,较全面地了解了那里的打黑业绩:
1. 重庆华龙网2010年6月报道:自2009年6月以来,“重庆市公安局跨区域调警1万余名,集约329个专案组强力开展‘打黑除恶’,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00余个,抓获涉案人员480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近4200起,查扣涉案资产31.46亿元,切断违法‘放水’资金链条300多亿元。”“2009年度全市公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4.3%,创下历史新高。而且在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九次全国群众安全感入户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去年度重庆市群众安全感指数达到96.62%,居全国第九,居四个直辖市之首。”[1]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1月的重庆人大会议上报告了检察系统2009年的打黑业绩:自2009年 6月深入开展专项斗争以来,“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76人,起诉78件782人。对陈明亮、陈坤志、龚刚模、王天伦、岳村等30个涉黑团伙依法批捕起诉,有力地整治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管理,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立案查办打黑除恶斗争中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87人。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等12名厅级干部涉嫌犯罪落入法网”。2011年1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重庆人大会议上又报告了2010年检察系统深化打黑除恶斗争的成果:“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批捕920人,起诉1335人,打掉了46个盘踞在建筑、娱乐、运输等行业为非作歹、残害群众,欺行霸市、疯狂敛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
3.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对市人大的工作报告概括了打黑的成就:“打黑除恶取得重大胜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及时有效,群众安全感指数稳定在95%以上。”[3]
笔者个人非常关注重庆的打黑情况和效果,除因为比较复杂的原因受朋友劝阻未能亲自到重庆考察外,我运用了其他各种常用方法对重庆打黑效果进行过了解,包括与来自重庆的学者、普通市民、打工者进行恳谈,电话访谈。实事求是地说,在城市治安方面,我得到的信息基本上是正面的,所接触的人士普遍肯定重庆打黑在这方面的成效。
二、重庆应该正视运动式打黑造成的“黑打”事实
重庆市委领导强调:“‘打黑’一定要讲法制”;“要坚持法制,敬畏法律;要搞清事实,在办案过程中慎之又慎,对历史高度负责。”[4]这种打黑指导思想非常好,若按这种原则打黑,估计举国上下没有人会不支持不拥护。但领导的正确指导思想,到下边执行起来就往往黄腔走板。实际上,中国社会各界中关注重庆打黑过程的人们,根据打黑过程中已经被公开的信息、生活常识和逻辑常识,早已在自由心证的意义上确信重庆打黑过程发生了规模较大、程度较严重的“黑打”现象。其中主要原因是:
(一)以大规模集中抓捕、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和数百专案组同时运作为特征的运动式打黑,几乎必然发生严重“黑打”。重庆从2009年夏季开展的新一轮打黑,警方基本复制了1983年的“严打”运动模式,而正是1983年的“严打”的实际过程表明,成百数千地大规模集中抓捕并在临时场所集中关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大量的公安对被抓者犯罪事实基本不清楚、对犯罪证据基本没掌握就抓人、抓了人后再根据口供取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破案压力从而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侦讯手段诱惑形成的压力都非常大。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不让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律师帮助,这类做法为办案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审讯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法律底线可轻易被突破。
龚刚模案第二号人物樊奇杭的律师朱明勇先生事后曾描述过那里的情况。他说,他的当事人被抓了之后没有多久,就接到家属的委托。“但是整个侦查阶段,整个审查起诉阶段,没有任何案件消息。不知道关押在什么地方,涉嫌什么罪名也不知道,羁押在哪个看守所也不知道,是哪个公安局办案子也不知道。很‘黑’!打电话到‘打黑办’,‘打黑办’说我们不接待律师。打黑办地址是保密的,什么都不知道。”[5]
公安方面的人员这样侦办案件,违法之处甚多。
(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全部剥夺,律师的相应执业权利也被全部剥夺——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现。《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分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重庆有个临时关押、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好像名叫“铁山坪”,那里在外界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残酷刑讯逼供为人所知,但迄今为止从来没听说有任何律师被允许进入那里,更没有听说那里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过律师的帮助。
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刑事被追诉人和律师的上述权利在侦查阶段几乎没有得到丝毫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很少获得实现,甚至进入了审判阶段后还受到警方人员的监视、阻扰。刑事被告在审判阶段其律师会见还受到警方人员的监视、阻扰的情况,有朱明勇律师在其当事人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向最高法和最高检提交的视频、录音为证。朱明勇律师视频、录音及其文字记录版曾经上网并流传到了国外境外,其文字版迄今(5月9日)在网上还能找到,我本人曾亲自3次听过该录音材料。该视频和录音是朱明勇律师向“两高”举示的司法证据,该律师不敢也没有必要做假。
以下是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2009年11月24日在审判阶段去重庆江北看守所会见其当事人时因受警方专案组人员监视而发生争执的录音的文字复原版片段,读者从中可以看到专案组人员违法违规监视、妨碍律师会见其当事人以及三方在江北看守所门口发生争执的情形(背景是警方专案组人员任意找借口紧盯监视两位律师):
【朱律师:哪有审判阶段还陪同。
警察:哪有警察不保证他的安全的哎!
李庄律师:保证安全不是监视律师会见。
警察:朗格叫监视?你要把这种方式理解为监视……
李庄律师:因为你里面有监视设施,有防控设施,我也没把他提溜出来到马路上会见。
警察:你要愿意会见就会见,不愿意会见是你们的原因。
李庄律师:你想想如果一个死刑犯没有……(被警察打断)
警察: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这是工作的职责所在。你认为那个设备够了,就叫做安全的话……
李庄律师:如果说他认为是不安全的应该加大看守所的会见力度、会见的防控措施。
警察:我们是要保证你们的生命安全对不对?
李庄律师:我们的安全……
朱律师:你们弄完了没有,我们会见,你们要在场就在场吧。
警察:我们要保证安全,我们在场就行了。
朱律师:我们先看,但是话我给你说清楚,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是没有权力在场的,这一点是肯定的。
警察:你们可能有违法行为。
朱律师:你要去了偷偷把他放了呢?那算谁的责任?我们办的有手续,你们不办手续。
朱律师:你们今天办手续不办?
警察:你们违法,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场就是怕……你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必要他在场的问题,他从他的工作角度讲,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
李庄律师:他的工作范围也没有在这里!
朱律师:他是看守所的吗?
朱律师:得有东西,书面的东西,你这是典型的违法,哪有这样的?全国都没有听说过。
李庄:影响公安的形象!
朱律师:你们是每个案子都这样?
朱律师:你们的违法行为谁管呢?我们拿手续去,你们不带手续去,你们把人放跑了怎么办?
朱律师:现在到了审判阶段,是法院的案子。如果说你要真的负责任你就跟你们的领导汇报,如果说领导说这样干,那你们只是执行问题,我们也不会对你个人有什么想法,你也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都是工作。
(激烈争执进行中)
朱律师:你又不是看守所的,你是承办人张科。
李庄律师:询问笔录就是他做的。
朱律师:审判阶段办案人还要在场,开天大玩笑!
朱律师:从侦查阶段都不让见,审判阶段你还要在场,全国都没有这种事情。
朱律师:什么案子?什么案子也不能这么办,这整个就是黑箱操作,法律明文规定了,你不让见,还要去陪同。你换名词也不行啊。那是指侦查阶段不是审判阶段,现在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陪同啊。
警察:你要有意见那个你要去找王立军局长反映,对不对。
李庄律师:如果说今天会见不成,12.7号的庭审百分之万开不了!
警察:开不了,开不了,管我们啥子事!
李庄律师:他继续开。。。。。。。,那政法委问为什么不能开,因为律师没能会见成,为什么律师没会见成,因为公安机关要监视监听没法会见。
朱律师:你要陪同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是谁安排的?
朱律师:我就是问你,我可以…待会我会见你要一定陪同我也管不了你。
朱律师:但是我就是问你一句话,就说律师审判阶段要会见,你说你办案人员一定要陪同,这是谁安排的,还是有规定?
警察:你不要在我么这儿反映,反映…
李庄律师:他说是领导安排的。
(再次激烈争执…)
朱律师:我问你,你根据什么?你说是领导安排的还是你自己…
警察:在场,在场!也不排除你们有违法行为!
朱律师:废话!我们有违法行为?你不要违法搞这个名堂!
朱律师:哪有法律说你们侦查人员还要陪同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呢?
朱律师:你是国家权力机构,你得有法律规定你才可以做啊。你应该也是学习法律的吧,起码常识都不懂…
警察:在场也是为了保证场所安全。
朱律师:如果说你是看守所的人,你说你在旁边看看还可以。
李庄律师:看守所的安全由武警来保卫,我安全不安全不是由你说了算。领导的一切安排都是合法的呀?
警察:领导的东西你不要跟我再交谈了。】[6]
看完以上对话,读者想必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已经做到心里有底了。
我知道,现在有的地方的办案人员违法剥夺刑事被追诉人和律师上述权利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抵触,不发生效力——且不说这种辩解完全不合法理,仅仅从司法机关否定《律师法》效力这一点看,就是违宪违法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律师法》是否与其它法律抵触以及它是否有效做有权判断和宣告,其他国家机关只能遵照执行,无权以任何借口否定它。
(三)重庆打黑,律师仅深度介入个别案例,但就是这个别的案例,其中已经显露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情况,它们是打黑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黑打”情况的有力证据。就以法律、法学界众所周知的龚刚模案第一、第二两被告的遭际为例来看看这方面情形吧。
1.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残酷刑讯的事实相当明显,尽管他先前向其辩护律师详细陈述被刑讯情况,后来为求得从轻治罪又配合涉嫌刑讯逼供的专案组人员掩盖罪嫌的需要而否定受到刑讯。李庄前案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先生发表过一篇后来传遍海内外的演讲记录稿,名为《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此文迄今为止还能通过百度轻易找到。该文对龚刚模受严酷刑讯的情况及庭审时关于记载其陈述的呈堂笔录有详细的说明。在这个问题上,陈律师不敢造假,因为如果他造假,依法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重庆公安早就把他抓进去了。同时,重庆有关责任方从来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过驳斥或澄清,事实上默认了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严刑拷打的这一情况。
陈有西律师的上述演讲辞写道:
“我只要讲一个事实,十号公安局的立案证据,我的辩护词大家都看到了,全是原话:李庄问:你为什么说你是大哥?按照你的笔录全部看下来杀人你是不知道的。龚说我没有办法,我被吊打了八天八夜,十号的另一份公安做的笔录,龚:他问我打了没有,我说打了。他问我吊了没有,我说吊了几天的。全部是李庄发问句,龚刚模是陈述句,不是李庄假设了前提的设问句来问他的”;“我在法庭上要求控方宣读此笔录,你为什么不读?你读十六号的,十号的证据为什么不读?非常清楚是龚刚模首先告诉李庄他被刑讯逼供了,你们怎么能说律师编故事教他说刑讯逼供了?这个事实就够清楚了吧?”李庄“没有编造,刑讯逼供是事实,他的手腕上面的铐,正常铐是不会产生这种伤痕的。”“很清楚,这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而且这个伤痕纹路不是规则的圆形,它是斜的,斜的是一个手吊在那里。八天八夜吊着,记者报道错了,说是站在电脑上,不是电脑是电脑桌上,脚踮起来他手不痛,脚一放下去就痛了,刚刚恰到好处。八天八夜,最后大小便都在裤子上,警察叫他把大小便捧到厕所里去,裤子洗掉。然后就光着脚,刑警大队的一个副大队长过来说你们怎么这样搞,把衣服穿回去。再把他放下来,衣服穿回去,再吊上去。”[7]
好了,我不好意思再继续抄陈律师的演讲辞了。
在以上问题上,陈有西律师不会造假,因为如果他造假,依法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重庆公安早就把他抓进去了。同时,重庆有关责任方从来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过驳斥或澄清,事实上默认了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严刑拷打并将此情形告诉了李庄这一情况。
2.死刑复核时律师向“两高”提交的证据表明,龚刚模案第二被告樊奇杭受到了同样残酷的刑讯逼供。朱明勇律师制作的前述视频、录音及其文字记录版我都看过、听过、读过多次。我亲自在视频上看到樊奇航悲切地做如下陈述:
“他们不让我吃饭是经常的事,最多一次有6天我没吃饭,有次还把我弄到二看(第二看守所)有个医院去插胃管,过程中就给我喝点葡萄糖,就是在吊的时候那5天也是用葡萄糖给我维持生命,我说心里话当时经常有一种想死的感觉,在这里受到这种非人的折磨,生不如死的概念当中我真的想死,我确实自杀过,我已经不能承受这种折磨了。我是撞过墙,撞了两次,头上撞了很大条口子,吊的时候休克了他们也不把我放下来,用水把我浇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头,咬断了,过了两天以后才把我送到医院去看,当时舌尖还有一点没断后来他们给我扯掉了,还化脓了,才把我送到医院去看。”[8]
关键还不在于我看到了樊奇航怎么陈述,而是我在视频上看清了樊奇航舌尖被咬断等受伤部位的特写镜头和照片。
我当时激于义愤在网上发表的一篇呼吁中央调查的文章写道:“所有看过或听说过朱明勇律师上述多媒体材料的公民,都对重庆警方某些人员以‘打黑除恶’的名义对被告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行为抱有极大的义愤和反感,并且怀疑这在重庆打黑运动中是系统的、普遍存在的现象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重庆警方有关人员的行为的残忍程度被有的网文称为“世界之最”,对这种形容,我并不觉得夸张。”[9]此文曾在各网站上一再被删除,但后来我还是将其放到了自己的博客上,有兴趣的读者还可以浏览。[10]
(四)打黑案审理过程中,控方有义务促使证人出庭但却基本不安排证人出庭,甚至还出现了控方疑似伪造被告犯罪的证据而且被法院采信等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注意到,重庆法院审判打黑案,控方证人基本都没有出庭依法接受讯问,法院采信的控方证言也基本都未经依法质证。司法机关这样给被告定罪是不公正的,也容易造成错案。当然,我也注意到,李庄前案二审时控方曾找了几个被警方羁押、没有人身自由的证人出庭,这或许是控方证人出庭的唯一一次例外。但是,人们只要懂得一点常识,就不会相信那种所谓证人的证言有证明力:人身与意志关系的一般规律是,人身被谁控制,意志就被谁控制,只有极少数自觉自愿为崇高理想献身的人可能是例外。果然,那几个人身被警方控制的证人出庭和接受讯问活生生是在按预定的剧本演戏,而且演得漏洞百出。
很多关注打黑的读者或许注意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那个打黑大案中,还出现了一份被一些律师称为“天大笑话”的龚刚模证词,我亲眼在视频上看到了这份由检方举示、法院采信的书面证言的电子扫描本,这个电子扫描本上明明白白地写着:“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弢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11]
这就难怪樊奇杭的辩护朱明勇律师说:“在二审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最大的、最搞笑的,可以说全世界最荒唐的一个证据。……这显然是把另外一个人关于行贿的交代,复制粘贴到龚刚模交代行贿的一段话里了。所以我们这个片子里面说:难道龚刚模是孙悟空吗?一下子变出两个龚刚模,龚刚模请龚刚模吃饭,然后龚刚模又送龚刚模回家,然后龚刚模交代行贿的时候,变成说我收了多少多少钱!这么一个证据居然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做出来的。”[12]
(五)重庆在打黑中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文强案、李庄案,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毛泽东时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违反法律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的基本路径是:第一步,瞄准一个打击对象(这些打击对象有的确实有罪,有的不一定有罪但主事者有强烈意愿将其定罪),初步确定欲对其进行打击的程度;第二步,将他/她抓起来,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和辩解条件,同时违法剥夺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三步,按照预定的对其进行打击或处罚的程度,开动宣传机器、调动舆论手段对其进行道德摧毁或政治抹黑,争取做到“人人皆曰可杀”,实现舆论上的未审先判。第四步,来个“大三长”或什么“领导小组”定案,将舆论上的未审先判转化为司法上的未审先判;第五步,控方和法院协调配合走司法过场,具体落实“大三长”或“领导小组”的既定决策。
这些步骤较之文革和文革前,还是有些进步的,其进步的主要表现,是不能不装模作样地走完司法程序。毕竟,没有完全无内容的形式,装模作样如果严重失败,为防止引起公愤或带来其他损害,主事者或权位更高者有时也不能不对相关行为有所节制,就像李庄后案在多重压力下不得不撤诉。
(六)已显露的情况显示,重庆在打黑过程中出现了疑似由法外机构指挥公检法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方一体化办案和“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的情况。由于主导和参与重庆打黑的公共机构高度保密,人们无从了解诸如中共重庆政法委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在打黑过程中的具体作为,研究者无法找到这些方面的直接证据,但这不妨碍他们综合已有的迹象进行合理推导,提出合理怀疑。例如,李庄前案一审曾连续开庭16小时,其辩护律师“直指这场长达16小时的庭审急于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给人感觉太明显。”[13]对这一点,关注该案的几乎所有人都有同样感觉,但这个“既定的目标”难道不是权力大于法院和检察院的机构或官员预先确定好了的吗?又如,在某些打黑案庭审的很多环节,人们都看到法院对公诉方该制约的不制约反而默契配合的情况,人们怎么能够不据此怀疑案子实际上已由“大三长”、“领导小组”之类机构未审先定了呢?
公检法三方一体化办案或“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之类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破坏,其性质和危害比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没有什么不同。因为这样做势必使得法院不成其为法院,检察院不成其为检察院,倒是公安局像是法院、检察院的上司。公共机关职权关系混乱,一定是宪法和法律被违反的结果。
在重庆打黑过程中,官方织造了防止“黑打”情况外泄的严密网络,近乎铁幕,只因有外地几个特别认真负责的律师的介入,铁幕才被撕开了一点点缝隙。尽管缝隙非常小,但它显露的实情还是不少,其中就包括了本文前面列举的那些情况。我确信这些情况仅仅只是重庆“黑打”冰山之一角。
三、重庆“黑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反思
首先我想说,重庆打黑规模空前,出现少许“黑打”现象,确实难以避免,不算很大的问题,没有什么了不起。前引数据表明,仅仅截至2010年6月,此前的一年中重庆公安方面就调集了上万警力,成立了数百个专案组,抓捕涉案人员4800余人,侦办300余个涉黑涉恶团伙——这么大规模的侦办行动,在我们这个受刑讯逼供等司法陋习侵蚀很严重的国家,没有特别的保障措施,怎么可能完全杜绝“黑打”现象呢!
所以,在重庆打黑过程中,主要问题不在于有没有“黑打”现象,而在于以下三个更为关键的问题:(1)打黑过程中在多大程度、多大规模上出现了“黑打”现象?(2)官方愿不愿意正视“黑打”现象,是否曾采取措施遏止“黑打”现象?(3)当发现或有人检举“黑打”时,打黑领导层是否曾依法调查和追究办案人员的违法或犯罪责任?
回顾重庆过去两年的打黑历史,人们不难找到上述问题的三个答案:(1)已经披露的信息表明,重庆的运动式打黑确实存在严重的“黑打”现象。应该相信,民众都是有眼睛的,有正常辨别能力,他们有理由怀疑重庆这两年已经制造了不少冤案,甚至可能有冤杀的情况。如樊奇杭的死刑判决,按已经公开披露、海内外人士都能轻易获取的信息,其据以定案的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就很让人生疑,且网上已有大量表示怀疑的言论。(2)对关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黑打”行为的检举,打黑领导层从来没有调查和追究涉案警方人员的违法或犯罪责任。(3)不论关于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情形多么明显,舆论反应多么强烈,重庆官方从来都是未经调查就矢口否认“黑打”,
民众也从来没见到过重庆任何官方机构采取过有针对性的措施纠正“黑打”行为,这已经让不少民众产生了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受到领导层纵容的联想。
我们不妨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甚至站在重庆官方的立场,来提出几个重庆打黑领导层应该反思的问题:
(一)打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就是维护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来,重庆官方对待外界“黑打”批评的制式反应或习惯性反应,几乎一律是立即强调打黑必要、打黑有成绩。这种反应属于无的放矢、答非所问,无法消除国人心中关于重庆“黑打”的怀疑或确信。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知道,打黑与“黑打”是两个内容截然不同的概念,没必要刻意混淆两者的内容,尤其没有必要只要一有人批评“黑打”,就立马以打黑有正当性或打黑取得了辉煌业绩来应对和遮掩,似乎只要打黑有正当性就可以“黑打”,似乎只要是打黑,违宪违法甚至犯罪都无所谓。这种态度是人们无法接受的,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还可能让人产生被怀疑者心虚的观感。
打黑的正当目的,包括了街头巷尾的治安问题,但远远不止如此。打黑首先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宪法、法律设定的社会秩序。打黑真正的难点,是严格依法办事、平衡地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与惩治犯罪活动两个目的。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城市治安问题,那任何掌握了公权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于违法乱纪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恶犯罪活动压制下去。在平衡实现两个正当目的方面,意大利办理黑手党案件和美国处置三K党活动的做法有可供我国研究参考的地方。
(二)重庆几乎年年打黑,年年称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为什么让人感觉那里的情况始终没什么改善、甚至有黑恶组织越打越多的趋势呢? 恐怕重庆到了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的时候了:没有合法、公平和正义,靠“狠”、“横”,靠滥施暴力和刑罚,能否达到打黑的通常目的?重庆打黑的历史,似乎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否定的回答。官方公布的资料表明,2001年、2006年、2009年,该市先后三次大规模打黑,每次打黑都是跨年度持续,所以,重庆10年来打黑就几乎没有停止过。2001年至2005年,重庆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17个,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305名,查处“保护伞”18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33起,缴获各类枪支25支;2006年至2007年,全市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8起,打掉恶势力团伙251个,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790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36起,缴获各类枪支34支;2008年,全市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8件,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03个。[14]接下来就是从2009年持续至今的打黑,更为“壮观”的数据前面列举过了。其实,数据越“壮观”,越说明打黑没有成效。有些人在用数据展示业绩的同时,忘记了一些常识:打黑好比大学抓考试舞弊,校方一年比一年抓得多,岂不是等同于一次又一次自证学校治理考风无任何成效吗?
(三)重庆虽然声称要依法办案,但何以有那么多人批评和谴责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甚至指责他们制造冤案、草菅人命?从樊奇杭案已经披露的案情看,那里的违法司法现象确实激起了许多知情者的义愤,网上的评论在这方面有充分的反映。陈有西先生为朱明勇的长篇挽诗《一路走好,天堂里没有刑讯》写的按语,很能代表知情者的看法:“只要这样的司法模式还存在,樊奇杭不会是最后一个被冤杀的。因为最高法院已经用活的案例昭示天下,刑讯逼供只是枝节问题,不用太当真。法院可以视而不见。律师的大喊大叫,不理会、不答复就是。法院只要用白纸黑字的权力,写明爱丁堡枪杀案就是樊奇杭指挥授意的。而不管真相如何,只要有刑讯得到的口供就够了。无须有其他的证据。连口供真实性的审查都没有必要。以后全国法院都可以按这样的模式审理他们的案子。”[15]
我们在上文后面的跟帖中还能看到很多表达同样情绪的帖子,其中包括昆明律师杨名跨先生的实名跟帖:“当我前晚在网上看到樊奇杭被人杀了的新闻,我欲哭无泪,沉默了很久很久,我的第一感觉就是‘太恐怖了’,然后我在考虑要不要移民,或者要不要再作刑事案件的辩护。”
师朱明勇先生是被告樊奇杭辩护律,但整个的死刑复核过程他都没有得到介入机会,以致其当事人樊奇杭被执行了死刑也没人通知他这位辩护律师。朱律师在听别人说樊被执行死刑后发表在网上被广泛流传的长篇挽歌《一路走好》对此表达了极大的愤慨。一个律师,如果不是确信其当事人被司法冤杀错杀,是不会这样深沉的悲痛和强烈愤慨的。下面是挽歌《一路走好》的片段:
【你走了 /我不信/我不敢相信/我不愿相信/我不能相信/最终/我信了/然后/我傻了/我真的,彻底的傻了/心如刀绞是唯一的感应/
撕心裂肺/竟哭不出声来/不知道,我是否能有哭的权利/不知道,泪水的喷涌/今天该要向谁示请/什么样的结局都曾预想/没想到的/竟是这种离奇而神秘的草菅/】
【听一听天堂路上的呼声吧/他们说/那一天,地球停止了转动、那一刻,上苍不断地哭泣/你,真的走啦/他们说/天国里没有生不如死,天堂里没有刑讯/】
【知道的人,为你默哀/不知道的人/为法治默哀/啊,不必了/不必为你默哀/你没有真正死去/ 当你回眸人世的那一刻/照亮黑夜的是你喷溅的血痕/让他们嘲笑/人性的良知和正义吧/让他们吞咽/那溅血的馒头吧/上帝会再为你安排一次庭审/到那时/你的头颅/将会为那场审判作证】[16]
社会主义法制被“黑打”成这个样子,让关心和致力于建设它的人们难免忧心、痛心。
(四)重庆打黑过程办案的透明度是非常低的,仅仅个别有外地律师介入的案件披露出一部分内幕,但就是这点内幕,就足以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洞悉那里的公权力执掌者办案违反法律同时又违背良知、不公不义的严重程度。这方面的嫌疑包括:办案人员为掩盖自己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利诱刑事被追诉人诬陷自己的辩护律师;离间和挑拨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非法拘禁和广泛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千方百计阻挡独立性较强的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案,但却招聘外地律师违反职业伦理协助追诉犯罪嫌疑人;为不正当不合法目的搞选择性办案;普遍违背程序正义;利用职权胁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作伪证;玩忽职守纵容职务犯罪;利用职权枉法追诉;利用制度性漏洞强行管辖案件;等等。
\拿李庄案来说吧。公门中人为掩盖自己的非法行为唆使和引诱黑恶集团首犯为保命诬告来给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律师,其性质同“文革”鼓励子女揭发父母、夫妻相互揭发一样的不道德。同样,为从舆论、道德上先搞臭特定被追诉人,公共机构多家合谋编造李庄关于 “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和“嫖娼”之类虚构故事,甚至出尔反尔诱骗李庄认罪,李庄快刑满有罗织罪证构陷李庄。这些做法尽显重庆某些机构公德滑坡,良知缺乏的景象。重庆有关方面可以否定出现过这些现象,但国人都有自己的眼睛,一颗头脑就是一个法庭。从这个意义上说,“负面评价”或“误解”,只不过是国人的头脑法庭对重庆公门某些失德和不公不义行为做出的否定性“判决”。
尤其是,在死刑的运用方面,“黑打”的做法让国家法制失去了道义高度,丧失了正气和权威,甚至有时让司法机关的行为看起来是在犯罪,而被判处和被执行死刑者显得像中国法制的殉道者和烈士。署名伍子胥的作者写了一首《给樊奇杭的挽歌》,从跟帖反映的情况看,这首挽歌表达的内容和愤慨情绪获得了民众广泛的认同。请看它的几个片段:
【 没有阳光/没有正义/没有真相/没有希望/只有欺骗/只有谣言/只有掩盖/只有最高最高最高最高的废纸/一张,一张,一张,一张,一张。】
【在关押你的地方/已经无法记清会见你的次数/只记得沉重的镣铐/传出沉重的叮当/你诉说着那些屈打的成招/你诉说着那些命案的制造/你诉说着那些残忍的折磨/你诉说着所谓法律的信仰。
你期盼着北京/你书写了血书/你展示着受伤的照片/真实渴望生的可能啊/律师/怎能没听到你的血泪之泣/又怎能不把你的一切/报告最高的地方/】
【厚厚的卷宗啊/开庭时才被展示几张/一审时的百份证言啊/才让律人看过一份几个页张/就是这宝贵的一份/竟然当庭穿帮/证人没有出庭/却羁押在看守所纳凉/案子已是审查起诉/谁在制作证据塞上/】
【在那庄严的法庭/刑讯逼供绝不能说唱/法官老爷说没有证据/虽然当庭举起双手暴露受伤/还是说没有能够证明这个主张/这都是传说的审判程序合法/其实拉屎裤裆/中国从此没有不法的审判/儿戏也比这里太强/】[17]
一个死刑判决下来,司法机关如此这般地受到公开和强烈的谴责,受刑罪犯获得如此真切的同情,是古今中外极其罕见的现象。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和国家法制在重庆蒙受的极大失败和耻辱。
(五)重庆的事态表明,公门中的法律人如果没有法治信念和良知,又缺乏监督和制约,其手中的权力极可能腐化变质为危害公民权利或现存法律秩序的利器。重庆领导层似乎需要对这种情况有所留意。从重庆公门流播向中国社会的不少言论让人感到恐怖。我这里所指的不是“双起”,而是指诸如“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之类说法。这是近乎赤裸裸的暴力威胁,它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言,而像历史上第三帝国国家社会主义的语言。结合重庆的背景和这些话语的上下文,我深信对这两句话如此做大众化的翻译是忠于论说者原意的:“我们最善于做的事情,是当与你有政治意见的分歧时,把你与我们的关系转化为一种刑事追诉与被追诉关系”,“当我们与你的关系转变成刑事案件中的追诉与被追诉关系时,你就出局了”。如果这位论说者原话的本意真的是这样,那就太危险了,对他本人和对其他人都一样。我希望自己对那两句话的翻译是误译。
通过近两年的观察,我发现重庆法律界和法学界多数人还是有良知、有坚守的,但也确有少数人在那个特定环境下有蜕变为“法棍”的倾向。至于什么是 “法棍”,网上一个自称“警察燕七”的人士按自己的想象对一位似乎是担任公诉人的“法棍”的行为做了理想化的描述:
“幺妹采取的是游斗战术,紧紧抓住了话题的引导权,东一下,西一下,没有一个问题给你说深说透的机会,没有一处给你彻底辩驳的余地。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说了个遍,就是没有一个说清楚了的,直接就是一场混战。而各位辩护人显然很不适应,被公诉人的胡闹式指控激怒,公诉人说到哪里,就尾随到哪里,你处处有理,就是没有一个理是讲深讲透了的,其中最经典的就是‘李庄嫖娼论’,辩护人一听,鼻子都气歪了,那还忙得赢说自己的意见,立马投入到对嫖娼与否的讨论中。”
如果公门中的法律人都是这样“胡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就都成了笑柄。但遗憾的是,常常招致滥用的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断制造着新的“法棍”。
(六)重庆方面需要考虑,今后如何在体制上保障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避免法外机构和官员干预具体案件的办理。重庆市委领导人说,“李庄的案子,完全由司法机关去依法办,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后来听说司法机关因其有‘漏罪’,对他重新起诉,但在庭审过程中,又发现了一些新证据,出现了疑点。有人问我的态度,很简单,就是八个字:‘实事求是、依法办案’。”[18] 领导人的这个表态是非常好的,但其中也透露了如下事实:(1)市委领导人如果要干预个案,他是可以干预的;(2)“有人问我的态度”,表明有些案子会有人主动请示,而且请示者显然是可以公检法三家一把抓、把案子处理结果最终定下来的人;(3)既然按法外规则不能或不敢不请示,那么,即使“上边”一句话也不说,请示者也会主动揣摩上意,对“上边”所关心的具体案件做迎合型的处置。这表明,重庆的法院检察院至少在办理一些有影响的案件时,实际上是不能真正独立行使职权的。当然,有些做法不是重庆一地的问题,要重庆负责是不公平的。但尽管如此,我觉得这里表达如下几点意见还是必要的:(1)个案确实应该“完全由司法机关去依法办”,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人可以左右个案的审判;(2)由政法委或什么领导小组对案件未审先定的做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中共党员的角度看归根结底违反本党的章程;(3)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变相合署办公,对案件搞未审宪定,也违反宪法和法律,从中共党员的角度看归根结底也违反本党的章程。
(七)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乃至制造冤假错案方面,重庆如果时下都不能对民众有所交代,
那恐怕就很难谈得上对历史负责。我以为,最后有所交代,尤其要及时纠正冤案,其中首先是李庄前案。重庆市委领导人一再强调重庆办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重庆市政府领导人更是声称,重庆各方 “都能依法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很有说服力和公信力”。[19] 自己对自己办的事能有信心当然是好事,但不可自信到背离中共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程度、不可违反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例如,阁下根据什么说“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是否铁案是需要时间检验的,铁案不是办案者自己夸成的。检验是否铁案的“时间”首先是当时、现在。如果某种行为“当时”、“现在”就显然是违宪违法的做法,将来能变得合宪合法吗?
重庆有关公共机构如果有足够自信,愿意充分负责任,不妨考虑采取三个措施:
1.在有公信力人士参与下,以调查和公布本文涉及的一些具体案件(如樊奇杭案)或具体事件中疑点的真相的形式,来进行自清并对民众有所交代或说明。
2.对打黑过程中的违法办案、尤其是对已被检举或披露的严重刑讯逼供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民众眼中,重庆是否调查有关公共机关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是衡量他们能否真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试金石。
3. 不论是否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或领导人监督干预的结果,重庆方面能够撤回对李庄后案的起诉,总不失为明智之举,值得充分肯定。有错必纠是共产党一贯方针,能推动纠错是政治家光明磊落和大气的表现。在所见所闻所知的范围内,我还几乎没有听说中国法学家阶层和其他知识阶层的人们有谁真正认为李庄前案之被告有罪。李庄案本身是个很简单的刑事案件,李庄是否有罪,估计任何法学专家都心知肚明。希望重庆有关公共机构拿出勇气和智慧,促成李庄前案的再审。
重庆如果能采取这三个措施,那一定会大得人心。
(八)黑恶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较之公权力机构“黑打”对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个更大?这一点值得重庆领导层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较。黑社会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实质上是个人滥用权利的犯罪,其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无论如何不能与由国家机器参与或纵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从来都是来自公权力机构。公权力机构一旦被系统地动员起来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无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后果,就是公权力机构持久和大规模地破坏法律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显著例证。在国外,法西斯主义横行的记录可以做本结论的注释。中国任何负责人的政党和政治家,都不应该诱使深受公权力专制统治之害的中国人民忘记在历史长河中刚刚流过的巨大惨痛。
重庆等地的实际情况是,官方机构一直片面宣传打黑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巨大意义,完全回避“黑打”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无异于自欺欺人。客观地说,重庆从普通百姓、新闻媒体到学者专家,对“黑打”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各种情况(如本文第二部分列举的那些现象)均不敢公开表达任何异义,其本身已经证明在重庆那块土地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事实上受到了地方公权力多么严重的侵害,其人身自由受到了来自地方公权力的多么巨大的现实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说,贺卫方教授关于“重庆沦陷了”判断,确乎是事实求是和反映了深刻洞察力的言论。
重庆领导层及其治下的人民都应了解,打黑要看街头治安,但决不能仅仅看街头治安。打黑与“黑打”关乎的事态,其重要性比街头治安大千百倍。确实,重庆的做法或许是一个实验、试探或某种前奏曲,确实,这里“肯定又触及到什么人的利益了”——勿庸讳言,这里触及了包括我本人、本文所有读者、全部重庆人和全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活的中国人的重大基本权利及其背后的利益。对这些基本权利和利益,他们不可能不有所捍卫。
2011年5月13日下午完稿于上海
[1]《重庆打黑上万民警参战 抓捕黑恶人员3608人》,http://news.163.com/10/0601/09/68366VCA000146BD.html。
[2]分别见 2010年、2011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http://www.cqjcy.gov.cn/。
[3] 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cq.gov.cn/zwgk/。
[4]《唱红非极左,李庄案走板评论成不了气候》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02/6108436_0.shtml,2011年5月7日访问。
[5]《北京召开“打黑”法律研讨会》,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kx6d.html 2010-8-6 -,百度快照,2011年5月9日访问。
[6]《看守所风波》,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1集),http://yjz560922.fyfz.cn/art/705062.htm,2011年5月9日访问。
[7]《律师的界线——陈有西谈“李庄案”的前前后后》,引自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e0a770bfc77da26925c5b065.html,2011年5月9日访问。
[8]《铁山坪之谜——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见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2集),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0444&extra=,2011年5月9日访问。 / l4 p1 I6 i! {0 B! \2 P ?0$ Q3 L4 \
[9] 童之伟:《中央应派调查组调查重庆刑讯逼供的情况》http://libertyzw.fyfz.cn/。
[10] http://libertyzw.fyfz.cn/。
[11]《证据悬疑:众多矛盾和疑点未能合理排除》朱明勇:樊奇航死刑辩护多媒体材料文字版(第3集),葵花律师学院,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40144,011年5月9日访问。 / l4 p1 I6 i! {0 B! \2 P ?0$ Q3 L4 \。
[12]《北京召开“打黑”法律研讨会》,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kx6d.html 2010-8-6 -,百度快照,2011年5月9日访问。
[13]赵蕾:《李庄案:法庭内外的较量》, 2010年1月6日《南方周末》。
[14]《重庆打黑除恶领导小组:打黑是中央“规定动作”》,http://www.e23.cn 2009-10-30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http://news.e23.cn/Content/2009-10-30/2009A3000106.html,2011年5月9日访问。。
[15]《一路走好,天堂里没有刑讯》之陈有西按语,http://lawyer.fabao365.com/99440/article_71879,2011年5月12日访问。
[16]朱明勇:《一路走好》,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471392&page=1&1=1#6471392,2011年5月12日访问。
[17]伍子胥:《给樊奇杭的挽歌》,陈光武律师网,http://www.lsbmx.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6c8d3ee2-274d-4aae-8120-9cee009ed8dc&itemID=979f2bec-4238-4479-9cf3-9e01014a210f&user=116836,2011年5月12日访问。
[18]《唱红非极左,李庄案走板评论成不了气候》,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02/6108436_0.shtml)
[19] 黄奇帆:《重庆打黑除恶中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http://gb.chinareviewnews.com/doc/1012/4/8/8/101248895.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248895,2011年5月12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