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昭:民意“干扰”司法的中国悖论
张广昭民众对于政府的失望,对于司法独立的失望,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失望,正是法官“痛苦”于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的根源。
当今中国,随着网络、微博等新媒体的兴起和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公共参与意识表现得愈来愈强烈。在这种背景下,近些年,尤其是今年,中国大陆的司法维权模式呈现一种非常醒目的现象,即法律面临“民意不可违”的司法困境。
无论是“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或者“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案”,民意都表现出惊讶的一边倒倾向。可以说,这种现象在世界任何其他国家和社会都很少出现,为什么却频频出现在中国?这里隐藏着一个中国司法悖论的问题。
民意“干扰”司法的根源
其实,对中国稍有观察的人就能发现,民意之所以频频对司法审判进行质疑甚至干预,其根源在于中国的司法不独立,无法排除外界的干扰,尤其是来自行政权力以及特殊集团的压力。虽然中国很早就提出“依法治国”的治理目标,但在现实中“法”仍是一种单向的,以上对下管理民众的工具,对民权的保护可谓严重不足。基于此,中国老百姓对司法充满不信任的情绪便不难理解。
中国的现象往往渗透着高层政治精英的偏好和选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领导人是真心想搞市场经济,想要把法治结合起来,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党政系统还是人大系统,法治的理念都备受重视。然而变化发生在2003年,以中共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为标志,司法改革开始弱化各个部门主导法制改革的发展模式,主导者由司法机关本身转为中央决策层。
尤其是2008年以来,新一轮司法改革体现出鲜明的“群众路线”方针,进而改变了之前司法改革中由法院改革所日渐凸显的审判独立、法官独立所带来的司法现代性趋向。
说到底,司法独立、法律权威等价值要素之所以在中国很难生长,是因为中国现有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未能与之配套,并由此陷入了目前的司法困境。要想改变这一点,除却制度变迁之外别无他法。然而,这在中国至少目前是不现实的(执政高层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还没有达成共识,不敢轻易冒这个政治风险)。
在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下,执行者以及审判者的裁量权,以及规范创制功能是很容易膨胀的,这就为权力的干预和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间。这也正是中国司法不独立,进而不被信任的根源所在。
民意“干扰”倒逼司法公正独立
基于此,在中国现阶段,盲目强调司法不受舆论等外力监督和干预,是不恰当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前文一直强调的,中国的司法还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甚至,民意的“干扰”或可使中国的司法更彰显公平正义之价值。这不仅可以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概率,还可以促使在司法领域中,逐渐形成“自觉遵守司法正义”的常态文化。司法公正的氛围,进而影响社会风气的改变,或可带来挽救中国社会道德滑坡危局的副产品(民间普遍认为司法不公是目前社会道德滑坡的根源)。
考察目前的实践,用民意或者舆论监督来限制法律实施中的裁量权,对司法权力加以约束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这可以从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5月份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文章侧面印证。他指出,当前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执法,常常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旦出现问题,总是把责任归咎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监管规定存在空白”等,很少从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自身去找原因;实际上是司法“不作为”以及“乱作为”,使得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的确,如果法律权威可以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就不会出现独具中国特色的维权救济现象——信“访”不信“法”,这给中国大陆增加的维稳成本,早已成为各方诟病的焦点。
撇开意识形态的偏见,必须承认,面对“越维越不稳”的现状,执政高层开始希望法律起到真正的疏导作用。然而,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使中央层都捉襟见肘,这时候就需要启动社会的力量以提供动力和支持。中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大多数情况下的变革往往是下层的创制革新,因上层的介入或追认而成功。
无论是呼吁给小贩夏俊峰活路,还是判李昌奎死刑,都是这个社会正常的心态,它反映的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以说,民众对于政府的失望,对于司法独立的失望,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失望,正是法官“痛苦”于专业审判常不被信任的根源。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所说:“一桩人命关天的案件,应该经得起网民的常识和常理的检验。”近期的翻案风潮就说明,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某种程度上,这种民意的“干扰”反而起到了倒逼司法公正独立的作用。
通过媒体和网络反映民意,对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是公众的权力。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媒体和民意的界限应该在哪里?
必须承认,民意很可能含有不理性的成分,药家鑫一案就是明例。民意从某种程度上说是被引导的,所以媒体的责任很重要——媒体报道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的,没有被污染的。大多数普通百姓都具备理性的是非曲直辨别能力。比如现在网上流传的《药家鑫案后记》,如果一开始就有这样的东西,可能事情就不会朝原来那个方向发展。
司法独立,不受干扰,乃是现代法治精神。然而,在中国场域下“民意与司法尊严”的问题,本质上并不存在。民意的表达作为一种基本公民权,不可避免也是必要的。这或许是“逼迫”中国司法独立的一个契机。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