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法学的特质

喻中

    近日,看到邸永君先生在“无须人为制造文史哲之间的学科壁垒”(载《学习时报》)一文中,对文史哲三大学科的特质作了一个简要的归纳:“哲学最为关注生与死,史学最当记述衰与荣,文学最宜抒发爱与恨。”寥寥几笔,就像一幅惜墨如金的写意画,为我们勾画出了三大人文学科的精神实质。寻味之余,我不由得开始琢磨,法学呢?能不能也用两个字来概括这门学科的特质?
    在中国,文史哲源远流长,几乎与中华文明的历史一样悠久。相比之下,中国萌生出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才只有短短的一百年。这个来自异域的学科,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质?还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20世纪上半叶,法学一度成为中国的显学。在一些流传下来的法学著述中,法学被称为“权利义务之学”。这个论断的立足点,是把权利与义务确认为法学与法律的中心问题。这种说法沿袭已久,当然有它的道理。但在我看来,它还是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它比较学术化,不是中国大众的日常用语,不大符合中国大众的日常表达习惯。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不是原汁原味的、朗朗上口的本土词汇。比如,电影中那个打官司的秋菊,就从来没有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只是“要个说法”。另一方面,就是从学术的立场上看,把法学称为“权利义务之学”,也有问题,因为,权利与义务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而在公法领域,还有一个关键的概念:权力——虽然,公法领域也必然要涉及权利、义务。
    到了20世纪的50、60、70年代,法学的风光不再,甚至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都岌岌可危。在那样一个特殊的年代里,法学被视为阶级斗争之学,“镇压”、“专政”之类,成为了那个时代的法学“关键词”。据谢晖先生的《象牙塔上放哨》一书记载:在普通公众的意识里,“法学”等同于“用绳绑人”之学。这样的民间表达虽然难登大雅之堂,但却代表了那个时代对于法学的最一般的看法。也许正是在这种社会观念的支配下,在70年代末恢复高考的头几年里,法学受人青睐的程度,远远赶不上“文史哲”。
    直到20世纪的最后几年,人们关于法学的看法才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那时候,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政治活动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也需要法律,因为,“法制靠得住些”。法律的地位陡然上升,法学也再度成为受人追捧的热门学科。于是,关于法学的特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说法:法学是权利之学。它的基本含义是:法学重在维护、保障、救济人们的权利。这样的说法带有强烈的现代性色彩,与“走向权利的时代”这样一个现代性主题可以说是遥相呼应。
    然而,把法学的特质说成是权利,也是不够全面的。事实上,这种概括属于价值论法学的基本主张,乃是当代中国法学界“价值呼唤”结出来的一个硕果。如果跳出价值论法学,如果跳出现代性的法学视野,我们就会发现,以权利来说明法学的特质,依然是“不够味”的——虽然它“看上去很美”。
    在本文看来,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质,在于促使人类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天下大乱”走向“天下大治”。虽然人们都渴望有序,期待“天下大治”,但是,有序的状态并不等于理想的状态,比如传统印度的“种姓制度”、传统中国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制度,都是有序的,然而,以现代的眼光来看,它们都不是理想的生活状态,甚至都可以归属于“革命的对象”。在冲破这些有序状态的过程中,无序与“乱”就产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治乱循环”不但是一种历史事实与历史现象,也许,它还是我们人类永远都不能走出的历史宿命。
    “天下大治”既可能是“良善之治”,也可能是“邪恶之治”,因而,“治”有善恶之分;“天下大乱”既可能源于“正义的革命”,也可能出自“危害社会的犯罪”,因而,“乱”有高下之别。可见,治与乱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状态,绝不能听任简单化的处理,它需要一个专门的学科来给予特别的研究,这个学科就是法学。简而言之,法学关乎治与乱。套用邸永君先生的话来说,那就是,“法学最应辨明治与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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