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蔡定剑

    当我们回顾反思新中国法制建设史,总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苏联法学和法制对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中国与前苏联经历过从情同手足的兄弟到反目为仇的敌人的历史。今天的中国与前苏联的继承者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上已分道扬镳。但是,苏联法律思想的种子还植入在中国的土地上,并且生根结了果。当我们要迈向法治社会,建设现代法制的时候,清理一下法制的根基是十分必要的。
    一
    中国革命是在前苏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人学习理解马克思主义更多、更直接不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身,而是从苏联的理论和实践中得来。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产生极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是全面照搬前苏联老大哥的经验。这种影响是从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开始的。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我们照搬了前苏联模式。早期政权名称苏维埃是直接从苏联搬来的。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在起草讨论宪法时,毛泽东给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开具的参考书就包括前苏联的历部宪法,并强调每个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都要熟读前苏联宪法。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我们所走过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就是根据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规定的。比较我国1954年宪法和前苏联1936年宪法,就会清楚地看到两个宪法和从宪法体制到宪法规定的政权体系是多么的相同。宪法都有序言性的宣告,规定社会制度的原则作为总纲的内容。[1]有类似的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机关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最高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但要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与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相似。行政机关有广泛的管理社会职能,设有众多的部委。最高权力机关产生法院和检察院,它们都不是象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独立机构,而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国家政权体制和法律机构的设立,完全是根据苏联模式建立的。在立法中,大量的前苏联法律制度被引进。重视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的概念被接受。在司法方面,关于法院的设置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组织、刑事审判原则、审判程序也都是向苏联老大哥学习的。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职权,就完全是照搬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前苏联法制被运用到中国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方面,不胜枚举。如果说50年代中国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学理论被“苏联化”了,是毫不夸张的。
    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前苏联的影响更为强烈。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并相袭不变。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得到极为推崇,被中国法学家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全面照搬移植前苏联法学,在法学教育建立之初就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方针,1953年教育部推出统一法学课程规定法学院(系)开设的课程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2]从这套教学课程看出,完全是以苏联法律作为中国法学教学的内容,根本没有中国法的内容。整个50、60年代,大学法学教科书基本是前苏联教科书的版本,课程设置是按前苏联的模式,课堂上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理论,不仅在教材和课程的设计上照搬前苏联模式,就是大学、研究所、教研室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授课方式,也无不以前苏联为楷模。为了移植引进前苏联的法学教学经验,中国领导人请前苏联专家按前苏联模式建立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套模拟仿真的前苏联法学教学在中国起着示范作用。[3]前苏联法学的输入具体就是通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这一工作母机实现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系培养师资和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苏联专家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举办师资培训班。“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靠前苏联专家的帮助,学校的教研室事实上就是苏联法学家在向教员们进行教育。”[4]在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中,当时法律系设四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前苏联专家、翻译、中国教师组成若干小组,前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前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课堂笔记,第二天或稍晚的时候再按笔记向学生演讲。”前苏联专家的讲义,前苏联的法学教材在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为各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5]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高教部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使用。”[6]可见,在前苏联法的移植引进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成了种子田。[7]在50年代,我们除了聘请许多前苏联法学专家来传授前苏联法学外,还向前苏联派遣学法律留学生80人,出版前苏联法的图书165种。[8]其中,从1952年到1956年,仅中国翻译出版的前苏联法学教材就达115种。[9]可见,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完全是从前苏联搬来的,法律观念是从前苏联法学家那里传来的,法律制度也几乎是从前苏联移植来的。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真是不一而论,以至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在学习借鉴外国法方面曾达到如此深刻的地步。而且中国法学家对30年代前苏联法的忠诚,比前苏联法学家要强得多,中国法对前苏联法的继承和保留也远比在前苏联要多得多。在50年代,被誉为最权威的马列主义法学家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在前苏联就受到批评。而在中国,他的理论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他在中国的声誉比他在前苏联要好得多。在60年代,前苏联就抛弃了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一盛极一时的法学理论,提出了全民法观点,主张法律是国家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个阶级的意志。而在中国,刚有人提出一点法律社会性的观点,就被斥为右派。前苏联法的阶级性观点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受到推崇。
    二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有它的必然性,合理性的一面,它又有有害、消极的一面。它为中国法制这台机器的发动注入了燃料,又因这些燃料的质量欠佳妨碍了机器的运转。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后,中国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包围之中。作为毛泽东本人原本对斯大林和苏联并无好感,[10]并不想全靠向前苏联。但出于当时西方国家的敌对封锁政策,别无选择地采取向前苏联一边倒的政策。新中国领导人在摧毁旧法统,并蔑视批判一切旧的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之后,两手空空。要建设一种全新的法制,也别无选择,当然要效法革命老大哥的一切经验,这是非常符合逻辑的。
    前苏联法对新中国摧毁旧法统后尽快恢复建立法制起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前苏联法的理论和经验,我国建国后很长时期的法制恐怕处于蛮荒阶段。实际上,我国建国初期法制的创建还是比较快的,在建国后4、5年内制定了宪法和一套国家机构的法律,并制定了一些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管理方面的法律,建立起了全国的司法系统,创建了政府法制机构,并建立起检察监察体系。这些都离不开前苏联的经验和示范,就前苏联法学家对中国发生最重要影响的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看,他充分肯定社会主义法的存在及其作用。认为社会主义法是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新的法律部门。主张把社会主义法作为科学工作最重要的题目加以研究。这些重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观点,对促进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积极作用。还有一些具体法律观点,象斯图奇卡把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分为民法(私人经济法)和行政经济法(经济法),对中国法律部门划分和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至今仍有现实意义。还有许多我国部门法的理论和制度,如刑法的理论和制度,劳动改造法的理论和制度,家庭婚姻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理论制度等,至今,仍是建立在过去前苏联有关法的理论之上。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一方面是过份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中国的法律虚无主义理论可以追溯到列宁的一名言,无产阶级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它对新中国领导人和法学工作者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在法学理论方面,前苏联著名法学家帕舒卡尼斯认为,法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在社会关系中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而仅有技术规则,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后不是无产阶级法取代资产阶级法,而是一般法的消亡。他的理论得出了社会主义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结论。虽然他的理论在30年代的前苏联就受到批判,但在50年代又得到前苏联法学界的肯定。他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显然对中国产生了深刻的消极影响。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还是它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中国的阶级斗争法学理论直接来源于他的理论,这一理论在中国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有许多著述已作了充分阐述。产生消极影响的除了他的法律阶级性观点外,还有它的刑法理论。他过份强调被告人承认罪过的证据作用,法院可从事实的最大限度的或然性观点处理案体等。这一理论在前苏联曾被认为对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破坏作用,并被认为对前苏联30年代那场肃反扩大化灾难起到支持作用。而他的理论在中国却受到一如既往的推崇。建国以后以至今天,中国的刑事审判中屡屡出现冤假错案,是不是与他的刑事证据理论也有一定的影响有关呢?我们的司法机关总是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突破获取罪证,以至刑讯逼供总是禁而不绝,娴熟于手。
    前苏联法的消极影响不仅在内容上,还在形式上产生了一代中国法学家教条主义的意识和思维方式。简单照搬前苏联法学理论,并把它作为不可怀疑的教条全盘接受。这不仅导致教条主义法学盛行,划定诸多不可逾越的禁区,而且给法学教育本土化造成极大的障碍。在一个既脱离法律知识,又缺乏现实法律支撑的狭窄空间里,在中国法学教育中传播的维氏法学就成为空泛僵化的意识形态说教——一堆夹杂着法律术语的意识形态套话,一套用意识形态去解释法律的格式化思维模式,当人们习惯于这种思维模式,并用它来教育学生时,法学理论也就步入了没有任何发展余地的角落。[11]已故法学家张友渔教授在总结建国初法学教育时指出,50年代初“在学术思想、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上,受苏联法学影响较大。这一时期出版的165种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虽然,当时中央确定了“教学与实践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的方针”,各院系也编写了几十种自己的教材,但其观点和体系,并没有自己的特点。这是值得吸取的一个教训。”[12]
    三
    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阶级意志法学观之所以在中国盛行,并深深地扎下了根,其原因是很深刻的。[13]
    首先,从外部条件看,意识形态的完全一致是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发生影响的思想条件。中国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者是在十月革命的启蒙下成长起来的,是透过苏联这个窗口来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在漫长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人把前苏联社会主义当作革命所追随的目标和崇敬的典范。所以,早在中国革命初期根据地时期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就开始了直接照搬前苏联的制度。很明显,中国法制理论照搬前苏联模式完全取决于共同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和中苏两国革命性质、目标的一致。所以,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他们都崇尚马克思主义的暴力革命,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律没有任何独立的社会品质,只不过是革命的工具和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中国对马克思主义在前苏联的成功十分敬佩。所以,它毫无保留地学习、追随老大哥的一切经验,以至不需要理性的判断,而只根据实践的需要,移植引进它的理论和制度。
    其次,从内部条件看,前苏联法制理论与中国革命的现实需要并与中国革命的实际体验相吻合,相同的阶级斗争环境是造成中国接受前苏联法学的现实条件。苏中两国革命都是在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条件下用武装斗争和暴力革命取得政权的。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国初,在激烈的敌我斗争中,人们只能通过法律对阶级敌人的镇压和制裁去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所以,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点与共产党人基于经验而对法律的理解是不谋而合的。中国法制建设全面接受前苏联理论模式,正是我们的经验直觉从前苏联法制理论找到了自己的理论表达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中国照搬前苏联的法制模式,不如说我们需要前苏联的理论来表达自己对法律的基本见解。
    象中国这样一场需要唤醒千百万群众并激发他们强烈的革命激情的人民革命,需要理论的权威和权威的理论,动员群众,发挥理论的感召力,使之易于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前苏联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式阐释和推演出一套系统的理论,它一定程度上能回答阶级斗争条件下的法律问题,从而树立了它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权威。在空白基地上建立新中国法制需要这样的权威,才能迅速支撑起社会主义法制的大厦。彻底的社会革命使新政权完全排斥了除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之外的法制理论作为法制建设的参照系。相同的革命使以维辛斯基为主要代表的苏联法学理论得到特别的宠爱和充分运用。因此,把前苏联法制理论奉为权威就成为必然。老一代的中国法学家都不会忘记前苏联法学权威维辛斯基被奉为中国法学的圣主,他的法学理论就代表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和前苏联的革命都同源于马克思主义著作,前苏联法学家在阐释和推演经典理论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这易于使中国法学家认同前苏联法学家的理论,而不必再费劲去做那些重复劳动。
    创建国家和法制时的紧迫政治形势,也是迫使中国法制走上追随苏联法制之路的原因。假使中国法制创建时有宽松的政治环境,能从容地进行理论探索和学术争鸣,可能更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法制。然而,法制工作者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建国后马上就陷入了频繁的政治运动之中。现实紧迫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为法学理论的自由发展留下过于狭窄的空间,服务于现实的繁忙占去了构造相对完整和独立的理论体系所需要的时间。[14]他们往往忙于思考的是如何照搬前苏联理论更适合中国当时政治斗争的需要。中国法制工作者的任务似乎只是在服从某种政治意图之下解释这些法制理论。
    最后,传统文化的因素,适宜的文化土壤是接受前苏联法影响的基础。中国和前苏联有些相似,在古代社会有强大的专制帝王,没有什么民主传统和权利观念。人们对法律的全部理解大都停留在衙门的严威和刑罚的残酷上面。而前苏联法学家极力主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专政工具的法学观点,有意无意地抹煞了法律含有的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法”就是“刑”,刑就是惩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是国家强制力和专政工具的观点,在法律文化传统较深层次上达成了默契。可以肯定,如果没有前苏联这样一套法学理论供我们选用,那么中国法学家也会创造出一套与此类似的法学理论。我们看到,当阶级斗争法学一旦传入中国并扎根之后,膨胀之严重大大超过了前苏联本身。当前苏联反省历史,在已抛弃阶级意志和专政工具法学之后,中国的法学家仍在牢牢地捍卫它,直到现在中国法学仍是前苏联法学最正统的继承者。
    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发生影响是在中苏友好条件下,前苏联帮助中国全面建设,包括进行法制建设,前苏联通过向中国派遣专家,而中国向前苏联派遣大量留学生,翻译大量的法学教科书和资料等渠道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整个的新一代中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都是在前苏联法学思想教育和影响下培养的。前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作为历史已经过去,60年代以后,苏联法在形式上就不再对中国法发生直接影响,以至到后来70、80年代,苏联已抛弃它自己50年代以前的法律理论,法制向前发展以后,可中国还停留在苏联50年代的法律时代。90年代,作为前苏联的继承者俄罗斯的法律与现行的中国法相隔更遥远了。现在,我们的许多法学家很熟悉大洋彼岸的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的法律,这些曾是我们唾弃、不屑一顾的法律,而却不知我们过去曾亦步亦趋的这个邻国的法律发生了什么变化。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轻估50年代苏联“阶级意志”和“专政工具”法学对今天中国的影响。特别是由苏联法思想培养出来的第一代新中国法学家以及按他们思想教育的学生,仍将对中国法制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认识这种影响,走出苏联法的阴影,我们必须作出很大的努力。
    【注释】
    [1]前苏联宪法为“社会结构”。
    [2](汤能松等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第485~486页。
    [3](方流芳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中描述道: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发源地。初建时的人民大学法律系设四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由苏联专家、翻译、中国教师组成若干小组,由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笔记,然后按笔记向学生讲演。后来,这些苏联专家的讲义经过整理、瞩写成为各大学统一的法学教科书。见《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24页。
    [4]《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432页。
    [5]方流芳教授:《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见《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6]《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第267页。
    [7]方流芳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中还指出,1950年创建了新中国第一所自己的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为什么建立中国人民大学?中央人民政府在《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中指出:“人民大学的任务是接受苏联先进的建设经验,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创设人民大学就是作为引进苏联模式和传播苏联学说思想的大本营。人民大学承担了中国文科教育“工作母机”的职能:人民大学的教授由苏联专家培训,人民大学的毕业生分配到全国各地高等院校任教,其他大学的教授被派到人民大学进修,人民大学出版的各种教材在全国广为流传。
    [8]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第5页。
    [9]《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第389页。
    [10]毛泽东在中国的领导权长期没有得到斯大林的支持,而且,斯大林支持的那些留苏领导人都排斥毛泽东。在中国解放战争时期,斯大林曾主张南北分治。在毛泽东访苏期间又曾遭到斯大林的冷遇。
    [11]《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第129页。
    [12]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第5页。
    [13]杜飞进等撰写的《转折与追求》一文分析了这方面的原因。
    [14]震江主编:《中国法律四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