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平:朱元璋监察法制观述论

陈国平

    引言:研究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极为重视监察法制建设,经过反复的思考与实践,最终建立起以都察院、六科及地方提刑按察司为主体的监察机构体系,制定并实施了以《宪纲》为代表的监察方面的法律。朱元璋建立的监察法制集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之大成,对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之故成为明史学者特别是研究明代法史的学者重点研究的对象。
    人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意思是说一个人先有思想后有行动、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循此道理,要理解一个人的行为,就得先研究他的思想。就明初监察制度的研究来说,要研究朱元璋所建立的监察制度,就得对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进行深入研究,真正弄清楚他建立监察制度的目的、动机、理论依据等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朱元璋所建立的监察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
    长期以来,不少学者对朱元璋建立的监察制度本身开展了很多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对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研究不多,即使偶有研究也不够系统和全面,这使得对明初监察制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根之木,影响到对明代监察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认识。随着对明代监察制度特别是明初监察制度研究的深入开展,势必要追根溯源,去探求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
    言为心声。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必须研究朱元璋与监察制度有关的言论。据《明实录》等史书记载,朱元璋建立全国性的政权以后经常与大臣们讨论监察方面的问题,他所留下来的著作中也涉及到监察方面的内容,这些当然成为我们研究其监察法制观的基本材料。但同时,要考察一个人的思想,仅凭其言论是不够的,还得看他的行为。考察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除了要研究他的有关言论,还须将这些言论与他的监察实践结合起来考察,才能得出比较客观准确的结论。
    孔子在讲到如何知人的时候说:“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2意思是说,要真正了解一个人,就得了解他所做过的事情,他的思想根由是什么,他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朱元璋建立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其政治统治,因此,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贯彻了其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包括治理国家的重要立场、观念、主张在监察法制观中都有比较集中的体现;同时,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也是其整个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织部分,与他的其他治理国家的观念、主张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其治国理政思想。有鉴于此,研究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不能就事论事,就监察谈监察,还须将其放到朱元璋整个政治思想体系中,与他的根本治国主张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这样才能避免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
    一、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性质:“台察之任实为清要”
    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与其他国家机构在性质上有什么分别,这是历代开国之君在建立监察机构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朱元璋也不例外。早在吴元年(1367年)冬十月,朱元璋就建立起国家监察机构,在中央设御史台,在地方设各道按察司。朱元璋对新任的御史台的官员汤和、邓愈、刘基、章溢等人说:“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实为清要。卿等当思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盖己不正则不能正人,是故治人者必先自治,则人有所瞻仰。毋徒拥虚位而漫不可否,毋委靡因循以纵奸长恶,毋假公济私以伤人害物。”3朱元璋在这里突出强调了监察机构和监察职任的“清要”性质。洪武十九年(1386年)十二月,朱元璋发布《御制大诰三编》,在其中谈到处理御史刘志仁等人时说:“朝廷设置百官,分理庶务,于中恐有未当,所以特设御史,司朕耳目,纠察百司,得以风闻言事,激浊扬清,号为风宪之官。士生何幸,获居是任。自昔有志之士,虽位登宰辅,而先不得为御史者,于心终有未惬,其任可谓重矣。今朕设监察御史,任同乎古,往往由进士、监生即授是任。其中有等不才之徒,不知官之清要,不知职之在乎纠人,乃假御史之名,扬威胁众,恣肆贪淫。”4朱元璋在这里解释了监察官员为何号称“风宪官”,强调“风宪官”要认清自身职务的“清要”性质。
    用“清要”一词来形容官职,明以前很早就出现了,通常指地位显贵、职司重要而政务不繁的官职。宋人赵昇在《朝野类要》一书中说:“职慢位显谓之清,职紧位显谓之要;兼此二者,谓之清要。”5联系朱元璋对御史台官员所说的上下文及其在《御制大诰三编》中所强调的意思来看,其一,朱元璋将御史台与当时最高的行政机关中书府和最高的军事机关都督府相提并论,说明在他看来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二,从他对监察官员提出的要求看,“清”又有“清正”“清廉”之意,说明他希望监察官员在国家清廉政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朱元璋在即皇帝位后的几十年中,一直都在考虑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构组织形式才是最理想的,也一直都在考虑各个政权机构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因此有些机构设了又废,废了又设,有些机构名称未改但地位和作用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一直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诛杀丞相胡惟庸,不再设立丞相一职,将中书省所管政务分归六部,各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绝对君主专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最终确立下来。而此前和此后,国家监察机构的设置都经过了较大的变动。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早在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就建立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构,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监察御史(正七品)等官职。洪武九年(1376年),取消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洪武十三年(1380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洪武十五年(1382年)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监察都御史八人(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各道置御史若干(正九品)。洪武十六年(1383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为正三品,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为正七品。6至此,国家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才最终确定下来。这一过程说明,国家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是朱元璋在反复考量、实践的基础上予以确立的,反映出国家监察机构在朱元璋心中占有很重的份量。
    二、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政权机关之间及监察系统内部的关系:“彼此颉颃,不敢相压”
    朱元璋一生都在考虑如何避免某个国家机构权力过大以致威胁皇权的问题,其结论是在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之下让各个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即“彼此颉颃”。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六月,朱元璋在给文武群臣的敕谕中说:“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7此段敕谕的重点是不允许后世设立丞相,但同时也反映了朱元璋原始的皇权之下权力制衡的思想。
    朱元璋为了实现各政权机关的相互制约,一方面设计了以监察机关制约其他政权机关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制定了制约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权力的制度,其中包括在监察系统内部实施的监察制度。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七年(1374年)八月,刑部侍郎茹太素向朱元璋上书提出三条建议,其中一条是关于“检举卷宗”的。他说:“自中书省内外百司,悉听监察御史、按察司检举,而台家互相检举法则未尽善。在内,监察御史文卷,御史台检举;在外,按察分司文卷,总司检举;总司文卷,守省御史检举。独御史台行过文书,未有定考。宜令守院监察御史一体检举。”这条建议旨在完善监察系统内部互相监察的制度,深合朱元璋“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之意,当然得到了他的赞同。8另据《明会典》记载:“国初,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洪武中,详定职掌。”9此规定也反映了朱元璋在监察系统内部实施监察的想法。因此,我们看到,在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监察制度中,各监察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非常明确,既有都察院与六科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有都察院系统内部都察院院官与御史之间的相互制约,还有都察院、监察御史与按察司官之间的相互制约,其规定之详细为往朝所不及。
    三、关于监察机构的首要职责:“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
    朱元璋高度重视纪纲在国家治理中所起的根本作用。洪武十九年(1386年)春正月,朱元璋在制敕中说:“先王制礼,所以辨上下、定民志,秩然而不紊,历世因之不敢违越,诚以纪纲法度维持治道之具。”10何为纪纲,他的解释是:“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11意思是按照儒家的纲常礼教建立的规则、秩序就是纪纲,维护纪纲是治理国家的当务之急。
    儒家纲常礼教的基本内容为“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核心内容是“君为臣纲”。朱元璋经常思考总结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纪纲废驰,纪纲废驰最突出的表现是权臣权奸对皇权的威胁与侵害。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春正月,朱元璋即吴王位并建百司官属不久,他在与大臣讨论新的王朝如何汲取元朝败亡的教训时指出:“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12同年十二月,朱元璋对大臣们说:“元本胡人,起自沙漠,一旦据有中国,混一海内,建国之初,辅弼之臣率皆贤达,进用者又皆君子,是以政治翕然可观。及其后也,小人擅权,奸邪竞进,举用亲旧,结为朋党,中外百司,贪婪无话,由是法度日弛,纪纲不振,至于土崩瓦解,卒不可救。”13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朱元璋与侍臣讨论“元氏之得天下与所以失之故”,“或言世祖君贤臣忠以得之,后世君暗臣谀以失之;或言世祖能用资而得之,后世不能用贤而失之;或言世祖好节俭而得之,后世尚奢侈而失之”,朱元璋则说:“汝等所言,皆未得其要。夫元氏之有天下,固有世祖之雄武。而其亡也,由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14朱元璋几次谈话,都将元朝的灭亡归因于纪纲不振,纪纲不振的突出表现是君臣关系的混乱,所谓“主荒臣专,威福下移”、“小人擅权,奸邪竞进”、“委任权臣,上下蒙蔽”说的都是一个意思,可见朱元璋在兹念兹的是权臣权奸对皇权的威胁,以及如何汲取历史上因大臣擅权而导致王朝灭亡的教训。
    朱元璋多次谈到监察官员即风宪官的职责,始终把维护纪纲放在首要位置。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在上谕中强调:“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15洪武七年五月(1374年),朱元璋任命兵部员外郎杨基为山西按察司副使、监察御史答禄与权为广西按察司佥事、吕本为北平按察司佥事,告诫他们:“风宪之设,本在整肃纪纲、澄清吏治,非专理刑名。”16为了维护纪纲,朱元璋抓住维护君主专制统治这一核心,赋予监察机构检举纠劾权奸权臣的职责。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制定并颁行《诸司职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的政权体制。为了保证他所创立的绝对君主专制体制不被后世更改,在《诸司职掌》“十二道监察御史职掌”部分明确规定:“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构党为非,擅作威福,紊乱朝政,致令圣泽不宣,
        
    灾异迭见,但有见闻,不避权贵,具奏弹劾。”17《诸司职掌》规定监察御史“纠劾百司”的情形共有六种,上述一种被置为首条,说明在朱元璋心里纠劾权奸为监察御史的首要职责。
    四、关于鼓励监察官员谏言——台臣“以言为职,所贵者忠言”
    朱元璋认识到,皇帝的决策乃至一举一动对整个国家的治理具有重大意义,不容许有失误。洪武十年(1377年)六月,朱元璋对皇太子说:“人君治天下,日有万几,一事之得,天下蒙其利;一事之失,天下受其害。”18同时,朱元璋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绝对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下,皇帝能否作出正确决策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一是事务太繁,难以一一考虑周全。史载:洪武十七年(1384年)九月,“给事中张文辅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札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二百九十一事。’上谕廷臣曰:‘朕代天理物,日总万几,安敢惮劳?但朕一人处此多务,岂能—一周遍?苟致事有失宜,岂惟一民之害,将为天下之害;岂惟一身之忧,将为四海之忧。卿等能各勤厥职,则庶事未有不理。”19二是受限于个人经历经验。朱元璋富有远见地认识到后世之君因生长深宫而带来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洪武元年(1368年)春正月,朱元璋在与李善长等人讨论东宫官属及对太子的培养时说:“盖继世之君,生长富贵,泥于安逸,军旅之事,多忽而不务,一有缓急,罔知所措,二公所言不可忘也。”20三是昏庸无能。朱元璋承认昏君的存在,洪武元年(1368年)春正月,他对群臣说:“吾观史传所载,历代君臣,或聪明之君乐闻忠谠,而臣下循默奸謟、不尽其诚者有之;或臣下不欺能抗言直谏,而君上昏愚骄暴饰非拒谏者有之。”21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朱元璋对侍臣们说:“凡人之言,有忠谏者,有谗佞者。忠谏之言,始若难听,然其有益,如药石之能济病。谗佞之言始若易听,然其贻患,不可胜言。夫小人之为谗佞也,其设心机巧,渐渍而入。始焉必以微事可信者言于人主,以探其浅深。人主苟信之,彼他日复有言,必以为其尝言者可信,将不复审察。彼谗佞者因得肆其志,而妨贤病国,无所不至。自古若此者甚多,而昏庸之君卒莫之悟,由其言甘而不逆于耳故也。”22
    有鉴于此,为了避免决策失误,朱元璋鼓励大臣切谏。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朱元璋对群臣说:“忠臣爱君,谠言为国。盖爱君者有过必谏,谏而不切者,非忠也。为国者遇事必言,言而不直者,亦非忠也。比来朕每发言,百官但唯诺而巳。其间岂无是非得失,而无有直言者,虽有不善,无由以闻。自今宜尽忠谠,以匡朕不逮。若但唯唯,非人臣事君之义也。”23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朱元璋在给中书省臣的诏书中说:“昨张冲上书言时事,其所言有可取者二事:一谓在廷之臣,令各言朝廷得失,庶上有所据,而用其所长;一谓中书省,令各衙门正官各言得失,每月用三人言,言贵简当,选其陈事剀切不避忌讳者量加擢用,以养忠直之气。此言甚可取也。夫闻得失则知利病,知利病则生民蒙其福;听忠直则正人多,正人多则朝廷清明矣。自古治世之君皆由是道,若秦二世、隋炀帝所以亡者,坐不用此耳。”24可见朱元璋是将大臣能否谏诤直言上升到是否忠君爱国的高度来认识的,并鼓励大臣们谏诤直言。
    朱元璋特别强调御史有言谏之责。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朱元璋对侍御史文原吉等人说:“比来台臣久无谏诤,岂朝廷庶务皆尽善,抑朕不能听受,故尔嘿嘿乎?尔等以言为职,所贵者忠言,日闻有益于天下国家。若君有过举,而臣不言,是臣负君;臣能直言,而君不纳,是君负臣。朕每思一介之士,于万乘之尊,其势悬绝,平居能言,奏对之际或畏避不能尽其词,或仓卒不能达其意,故尝霁色以纳之,惟恐其不尽言也。至于言无实者,亦略而不究。盖见秦汉以来季世末主,护短恶谏,诛戮忠直,人怀自保,无肯为言者,积咎愈深,遂至不救。夫日月之行,犹有薄食,人之所为,安能无过?惟能改过,便可成德。”25洪武四年(1371年)闰三月,朱元璋任命兵部尚书刘贞为治书侍御史。朱元璋对刘贞说;“台宪之官,不专于纠察,朝廷政事或有遗阙,皆得言之。人君日理万机,听断之际岂能一一尽善。若臣下阿意顺旨,不肯匡正,则贻患无穷。今擢卿为侍御史,居朝廷之上,当怀蹇谔之风,以为百官表率。至于激浊扬清,使奸邪屏迹、善人汇进,则御史之职兼尽矣。”26朱元璋的两次谈话都表明了希望台宪官履行谏诤直言职责的恳切心情。
    五、关于发挥监察官员惩治贪腐的作用:“激浊扬清,系乎风纪之职”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重典治吏”的皇帝,他因起自民间,对贪官污吏的恶行有切身的感受,因而打击贪官的决心也极为坚定。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朱元璋对全国来朝的府州县官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贪者必浚人而厚己。况人有才敏者或泥于私,善柔者或昧于欲,此皆不廉害之也。尔等当深戒之。”27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朱元璋对群臣说:“尝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善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犹人行坦途,从容自适;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可不戒哉!”28
    为了有效打击贪官、澄清吏治,朱元璋赋予监察官员纠劾贪官的职责。洪武六年(1373年)二月,朱元璋命御史台令监察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天下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朱元璋对台臣说:“古人言礼义以待君子,刑戮加于小人。盖君子有犯,或出于过误,可以情恕;小人之心奸诡百端,无所不至,若有犯当按法去之。不尔,则遗民患。君子过误,责之以礼义,则自知愧悚,必思改为。彼小人者,不识廉耻,终无忌惮,所以不得不去之也。故朕于廉能之官,虽或有过,常加宥免,若贪虐之徒,虽小罪亦不赦也!”29朱元璋在这里表达了他对贪官的厌恶之情和惩治贪官的决心。洪武十年(1377年)十一月,各道按察司官来朝,朱元璋对他们说:“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之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之官为朕耳目,察其善恶,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有司以抚治吾民为职,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贪饕掊克为务,此民之蠹也,宜纠治其罪,毋以姑息纵其为害。汝等安坐高堂,其视民相去远矣,不思问民疾苦,公其听断,将安用汝乎?今官以九年为考,非一日积也。汝当谨守法度,思称其职,苟或不然,鬼神鉴之。”30
    为了有效打击贪官,朱元璋要求并鼓励监察官员发挥举善纠恶的作用。史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秋九月,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巡按至孟津,当地官员敛财以贿赂王平,王平将当地官员及所贿赂财物扣压并奏报朱元璋,朱元璋赞其“得宪臣体”,并大发感慨说道:“古之有志者,笃诚守己,事不苟为。及其仕也,竭忠以事君,务公以福民,声色货利皆不能动,盖其志已定于未仕之先,故生则富贵安荣,没则垂名史册。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副朕望。任风宪者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字之实。昨法司奏言,河南佥事王平同书吏高源按临属郡,其孟津宜阳官吏闻王平至,即敛财为贿赂计,平持法无私,不为利动。朕闻之,喜若平者真有志之士哉,特遣人赐平钞百锭及衣被,高源赐钞五十锭尔。其益励初志,务公福民,则永有嘉誉。”31朱元璋在这里批评了那些尸位素餐“无激扬之风”的风宪官,希望通过奖励“持法无私”的风宪官鼓励他们履职尽责。
    要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和官员“激浊扬清”的作用,除了纠举贪官外,还要赋予它们全面考察官员的职责。史载:洪武十六年(1383年)八月,朱元璋对佥都御史詹徽等人说:“民之休戚,系于牧民者之贤否;咨询得失,激浊扬清,则系乎风纪之职。近来人情习于故常,政事安于苟且,上下相蒙,彼此无惮,乃至阖郡连岁不闻有所激劝,或者乃云吏称民安,岂知善恶贵于旌别,举措在于得宜。今有司受牧民之寄者,岂皆举职?宜有以考察之。其令御史及按察司官巡历郡县,凡官吏之贤否、政事之得失、风俗之美恶、军民之利病,悉宜究心。若徇私背公,矫直沽名,妄兴大狱,苛察琐细,遗奸不擒,见善不举,皆为失职。卿等其宣布朕意,令其知之。”32
    为了让监察官员充分发挥打出贪官的作用,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颁行的《诸司职掌》中明确规定十二道監察御史“纠劾百司”的权力包括:“凡百官有司才不胜任、猥琐阘茸、善政无闻、肆贪坏法者,随即纠劾”,“凡在外有司扰害善良、贪赃坏法,致令田野荒芜、民人受害,体访得实,具奏提问”。33还规定御史出巡,“凡至所在,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其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究问如律”。34
    六、关于发挥监察官员察知民情的作用:“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
    早在封建时代早期,统治者就有所谓“民为邦本,本固邦宁”35的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历代统治者都将儒家的政治主张奉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宣扬孔子的“德政”“仁政”思想,认同孟子所说的“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36及“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37的观点。朱元璋同样将儒家思想奉为官方的意思形态,当然也继承了其中的民本主义成份。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朱元璋在大赦天下的诏书中说:“天生民而立之君。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者也。”38
    要安民养民,皇帝得首先了解民情民意;要了解民情民意,皇帝得广布“耳目”于外,保证下情及时上达。朱元璋在与大臣的谈话中多次强调“耳目外通”的意义,如洪武十年(1377年)六月,朱元璋特地对中书省的官员说:“清明之朝,耳目外通。昏暗之世,聪明内蔽。外通则下无遏,内蔽则上如聋瞽,国家治否,实关于此。”39洪武十一年(1378年)三月,朱元璋对礼部大臣说:“人君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者,良由兼听广览,以达民情。胡元之世,政专中书,凡事必先关报,然后奏闻。其君又多昏蔽,是致民情不通,寻至大乱,深可为戒……所以古人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有见于此矣。”40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朱元璋对兵部尚书温祥卿说:“天下所以不治者,皆由上下之情不通故也。若使君德下流,民情上达,有不利便,即与更张,天下岂有不治?”41
    为了保证上下通达,朱元璋将监察官员喻为人主之“耳目”,赋予其了解民情民意的责任。朱元璋在《谕御史》一文中说:“朕设察院,职英俊,禄忠良,以为耳目之寄。”42他还说:“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自无壅蔽之患”。43洪武十年,朱元璋对监察御史们说:“凡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汝等当询民疾苦。”44
    安民养民最重要的是要保证朝廷恤民惠民的政策落到实处。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朱元璋在大赦天下的诏书提出了一系列的安抚民众、纾解民困、助民复业、赈恤灾民的措施,然后要求“御史台、提刑按察司乃耳目之寄,务在振肃百司,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佐朕不逮。”45意思就是要求御史台和提刑按察司的官员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使出台的这些恤民惠民的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朱元璋经常派遣监察官员到各地考察民情。洪武十年(1377年)七月,朱元璋下诏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对他们说:“近日山东王基言事,不务正论,乃用财利之术以惑朕听,甚乖朕意。今汝等出巡天下,事有当言者,须以实论列,勿事虚文。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汝等当询民疾苦,廉察风俗,申明教化。处事之际须据法守正,务得民情。惟专志以立功,勿要名以取进。朕深居九重之中,所赖以宣布条章、申达民情者,
        
    皆在汝等。汝其慎之。”46洪武十九年(1386年)夏四月,朱元璋派遣御史蔡新、给事中宫俊前往河南考察灾情,对他们说:“民之被水旱者朝夕待哺,已遣人赈济。朕恐有司奉行不至,有赈济不及者不得粒食,濒于死亡,深用闵念。特命尔往彼核实,有未赈济者即补给之”,又说:“君之养民如保赤子,恒念其饥寒,为之衣食。故曰‘元后作民父母’,尔等其体朕至怀。”47这两次谈话,一讲如何“安民”,一讲如何“养民”,对百姓的关切之情和对监察官员的寄望之重溢于言表。
    为了将监察官员了解民情民意、推动恤民惠民政策落实的做法制度化,朱元璋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年制定《诸司职掌》时,在都察院部分详细规定了差委监察御史出巡制度,就御史出巡要注意的纪律特别是要重点考察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很多事项是关于民生民情的内容,略举几条如下:“科差赋役,仰本府凡有一应差役,须于黄册丁粮相应人户内,周而复始,从公点差,毋得放富差贫,挪移作弊,重扰于民。先具现役里长姓名,同重甘结罪文状,并依准回报”,“圩岸、坝堰、陂塘,仰行府县提调官吏查勘。概管地面应有圩岸、坝堰坍缺,坡塘、沟渠壅塞,务要趁时修筑坚完,疏洗流通,以备旱潦,毋致失时,及因而扰害于民。先具依准回报”,“荒闲田土,仰本府正官多方设法,召民开垦,趁时布种。其合纳秋粮,须候年限满日科征,毋致抛荒,仍将任内开过田亩数目,同依准缴报”,“桥梁道路,仰令提调官常加点视。但有损坏去处,即于农闲时月,并工修理。务要坚完,毋致阻碍经行。具依准回报”,“词讼,仰本府应有词讼,疾早从公依律归结,毋得淹延,妨废民生,及听吏胥增减情词,出入人罪。仍将现问应有囚数,分豁已、未完结,尽实开报,毋得隐瞒,自取罪愆。具依准回报”。48这些规定对出巡御史了解民情的要求如此之细之实,很难想像一个不是像朱元璋一样出身平民而又对百姓疾苦有深切感受的皇帝能够制定得出来。
    七、关于监察官员的选用标准:“任官为贤,尤重风宪”
    历史上凡是有建树的皇帝都懂得选用人才的重要性,唐太宗李世民就说过“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长”。49朱元璋之所以能由布衣起家登上皇帝宝座,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对人才的重视及知人善任。朱元璋经常与大臣讨论人才方面的问题。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朱元璋对中书省的大臣说:“任人之道,因材而授职,譬如良工之于木,小大曲直各当其用,则无弃材。夫人亦然。有大器者或乏小能,或有小能不足以当大事,用之者在审察其宜耳。骅骝之材能历险致远,若使攫兔不如韩卢;铅刀之割能破朽腐,若解全牛必资利刃。故国家用人当各因其材,不可一律也。不然,则人材不得尽其用,而朝廷有乏人之患矣。”50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朱元璋对群臣说:“昔元时不重名爵,或以私爱辄授以官职,名虽易得,实无益于事,徒拥虚名而已。朕今命官,必因其才;官之所治,必尽其事。所以然者,天禄不可虚费也。”51朱元璋的这些言论集中表达了他的人才观,核心思想就是要因才而授官,做到人才尽其用。
    朱元璋的人才思想在监察官员的选任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据历史记载,朱元璋经常与大臣讨论什么样的人才适合担任风宪官的问题。洪武四年(1371年)正月。御史台进拟《宪纲》四十条,朱元璋亲加删定后下诏刊布施行,借此机会,他对御史台的大臣说:“元时任官,但贵本族。轻中国之士,南人至不得入风宪,岂是公道。朕之用人,惟才是使,无间南北。风宪乃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蔽之患。”殿中侍御史唐铎回答说:“臣闻元时遣使宣抚百姓,初出之日,四方惊动。及至,略无所为而去。百姓为之语曰:‘奉使宣抚,问民疾苦。来若雷霆,去若败鼓。’至今传以为笑。今陛下一视同仁,任官惟贤,尤重风宪。明立法度,所以安百姓,兴太平,天下幸甚。”52“任官惟贤,尤重风宪”集中体现了朱元璋对监察官任用的重视及对监察官品行的特殊要求。
    那么,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贤”人,或者说具体到风宪官的身上“贤”的标准是什么呢?朱元璋在不同的场合都谈到了对风宪官的品德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忠诚。忠诚对所有官员来说都是放在第一位的要求,但对风宪官来说因其担负职责的特殊性而显得更为重要。甲辰年(1364年)春正月,朱元璋与中书省的大臣讨论官制班次时顺便谈到怎样选谏议之官,他说:“论道经邦,辅弼之臣;折冲御侮,将帅之职;论思献纳,侍从之任;激浊扬清,台察之司。此数者,朝廷之要职也。至于绳愆纠缪,拾遗补过,谏诤之臣,尤难其人。抗直者或过于矫激,巽懦者又无所建明。必国尔忘家,忠尔忘身之士方可任之。不然,患得患失之徒,将何所赖也。”53
    其次,要存大体。朱元璋多次谈到,风宪官要“存大体”“明大体”。在正式建立明朝的两年前,即史书所称的丙午年(1366年)春正月,朱元璋命令按察司佥事周浈等定议《按察事宜》,对他们说:“风宪,纪纲之司,惟在得人,则法清弊革。人言‘神明能行威福,鬼魅能为妖祸’,尔等若能兴利除害辅国裕民,此即神明;若阴私诡诈蠹国害民,此即鬼魅也。凡事当存大体,有可言者勿缄默不言,有不可言者勿沽名卖直。苟察察以为明,苛刻以为能,下必有不堪之患,非吾所望于风宪矣!”54洪武七年(1374年)五月,朱元璋任命兵部员外郎杨基为山西按察司副使、监察御史答禄与权为广西按察司佥事、吕本为北平按察司佥事,对他们说:“尔等往修厥职,务明大体,毋徒效俗吏拘拘于绳墨之末。至于处事之际毫忽须谨,善虽小为之不已,将为全德;过虽小积之不已,将为大憝。岂不见干云之台,由寸土之积;燎原之火,本一爝之微,可不慎哉。”55从朱元璋的上述言论看,所谓“存大体”“明大体”之类,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有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第三,要品行端正。朱元璋要求风宪官光明正大、心存忠厚、公明廉正。洪武十年(1377年)春正月,“张致中上书言三事,其一曰:监察御史乃朝廷耳目之寄、清要之司,宜精择在朝老成謇谔之士,或有司官属公明廉正者俾居是职。庶知官民利病,激浊扬清,以佐治化。”朱元璋看后非常赞赏,将张致中擢升为宛平知县。56朱元璋还在《宪纲》中单列“选用风宪”一条,规定:“凡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并首领官,按察司官并首领官,自今务得公明廉重老成历练之人奏请除授,不许以新进初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员充用。”57
    八、关于监察官员在知法守法方面应当起到表率作用:“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
    本着“治人者必先自治”的理念,朱元璋认为,监察机关和官员作为监督法律实施的主体,应当在知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早在吴元年(1367年)冬十月,朱元璋就对台宪官刘基、章溢、周祯等人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所以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凡揭纪纲法度以示百司,犹射者之有正鹄也。百司庶职,操弓矢以学射者于台宪乎?取法故审已,不可以不慎。苟不知其本,察于小物而昧于大体,终非至正之道。尔等执法,上应天象,少有偏曲,则纪纲法度废坏而民不得其安。况或深文以为能,苛察以为智,若寗成、郅都、周兴、来俊臣之徒巧诋深文,恣为酷虐,终亦不免;若于公阴德,子孙乃致贵显,天道昭然,深可畏也。”58“则”是模范、榜样的意思,朱元璋提出“则在台宪”就是要求风宪官在知法、守法和严格执法方面成为百官的模范和榜样,为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对风宪官的特别要求。
    首先,要精通法律。洪武元年(1368年)十一月,朱元璋对侍御史文原吉说:“朕近以儒者为御史,盖儒者通经史、识道理,为政能知大体,但恐其不谙台宪故实,卿等宜悉以告之,庶几临事有所持循也。盖台官之长,即御史之师。卿等毋惜善导之也。”59洪武十年(1377年)十一月,朱元璋对来朝的各道按察司官说:任风宪者应当“以公正为心,廉洁自守。国家法律,必务精详,用法有失,鬼神鉴焉。”60
    其次,要秉持公正。朱元璋一直强调风宪官作为法律监督者要公正为心。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有风宪官二人在殿廷之上互相攻讦,其中一人“言甚便捷”,另一人“言简而缓”。朱元璋说:“理原于心,言发于口,心无所亏,辞出而简;心有所蔽,辞胜于理。彼二人者,其言寡者直,其言多者非”。于是,他派遣其他大臣追问两人,结果“言寡者果直”。朱元璋对群臣说:“彼二人者,皆居风宪,当持公正以纠率群司,何致以私怨相加乎?所以古人贵知言,能知言则邪正了然,自辩区区,以便佞取给者,复何所庸哉。”61朱元璋以言辞断人品行的方式未必完全可取,但他对风宪官“持公正以率群司”的要求则是明确的。洪武三年(1370)正月,各道按察司官来朝。朱元璋召见御史台官员并对他们说“风宪之任,本以折奸邪、理冤抑、纠正庶事、肃清纪纲,以正朝廷。而元末台宪每假公法挟私愤以相倾排,今日彼倾此之亲戚,明日此陷彼之故旧,譬犹蛇蝎自相毒螫,卒致败亡而后已。如此,则何以为台谏也!今卿等司风纪,当以大公至正为心,扬善遏恶,辨别邪正,不可循习故常,挟公以济私。苟或如此,不惟负朕委任,亦且失其职守矣。”62朱元璋这是从风宪官的职责要求和历史的经验教训出发,再次强调了风宪官应当秉持公正的重要性。
    第三,不得风闻奏事。早在南北朝时,法律规定御史就有“风闻奏事”的权力,以后唐宋皆实行了这一制度,但朱元璋对御史“风闻奏事”却不以为然。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有御史上书言陶安隐微之过。朱元璋问该御史是怎么知道的,御史回答说“闻之于道路”。朱元璋说:“御史但取道路之言以毁誉人,以此为尽职乎?”于是直接罢免了该御史。63朱元璋还在洪武四年(1371年)制定的《宪纲》中明确规定:“凡风宪任纪纲之重,为耳目之司,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举。其纠举之事,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64
    第四,加重对风宪官犯赃罪的处罚。鉴于风宪官的重要职责是“激浊扬清”,即纠劾贪官,朱元璋对那些不但不能以身作则反而以身试法的风宪官采取了加重处罚的做法。朱元璋在其亲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明确规定:“风宪官吏犯赃: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65明人高攀在《大明律集解附例》一书中对本规定所作的解释为:“风宪官,如在内都察院并各道,在外按察司是也。凡此等衙门之官吏,不问枉法不枉法,但有因事而接受人财物,及于所按治出巡去处求索,或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土宜礼物之类,各加其余监临官吏之罪二等……盖风宪官吏职司科察,既曰犯赃,何以肃人?其加等治之宜也。首言受财,则不必拘所按治也。”66《大明律》“诬告”条规定:“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67高攀在《大明律集解附例》一书中对本规定所作的解释为:“盖杜其欺君之渐,故重于凡民。”68《大明律》两条关于风宪官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都是与他们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朱元璋制定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严厉的刑罚防止他们履行职务时假公济私、徇私枉法。
    结语:朱元璋监察法制观的历史价值
    总体来看,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极为丰富,从监察机构的定位与性质到监察机构与其他政权机关的关系,从监察官员有职责范围到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从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到监督管理,朱元璋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观点。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斗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是朱元璋与大臣们反复讨论、思考的结果,反应了封建统治者对监察法制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一,取法于古,择善而从。
    朱元璋一些重要的监察法制观点和主张,都是在与大臣们讨论历史上特别是元朝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朱元璋创制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远稽汉唐之旧制,但又不拘泥于旧制。洪武元年(1368年)春正月,朱元璋在回复御史中丞刘基、学士陶安等人关于以太子为中书令的建议时说:“取法于古,必择其善者而从之,苟惟不善而一概是从,将欲望治,譬犹求登高冈而却步,渡长江而回楫,岂能达哉!元氏胡人,事不师古,设官不以任贤,惟其类是与,名不足以副实,行不足以服众,岂可取法!”69“取法于古,择其善者而从之”,不仅仅是朱元璋对是否以太子为中书令这一制度的态度,其实也是他建立整个政治体制包括监察制度的思路,因此,我们看到,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中有很多观点、主张是借鉴前人的,也有很多是异于前人的。比如,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及监察系统内部建立“彼此颉颃,不敢相压”即相制相维的关系,关于监察官员不得风闻言事的规则,等等,这些都是颇有创见的观点。而有些观点,比如将监察官员喻为“人主之耳目”,监察机构喻为“耳目之司”,在明朝之前就有人已经提出,如宋元祐八年(1093年),侍御史杨畏说“风宪之任,人主寄耳目焉”70;治平二年(1065年),吕诲上言:“台谏者,人主之耳目,期补益聪明,以防壅蔽”;71元朝时英宗曾对御史台的大臣说:“朕深居九重,臣下奸贪,民生疾苦,岂能周知,故用卿等为耳目”,72但是,关于如何发挥风宪衙门作为耳目之司的作用,还没有看到有如朱元璋一般阐述得那样具体的。更加重要的是,朱元璋几乎在涉及监察制度的所有重要方面都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形成了体系化的思想,这无论是从我国监察思想史的角度还是监察制度史的角度看都是非常难得的。
    第二,指导立法,推动实践。
    与纯粹的思想家不同,朱元璋是至高无上的皇帝,又是开国之君,独揽立法、司法、行政一切大权,因而能毫无障碍地将自己的思想变成国家的法律,并强力推动其实施。就监察方面的立法而言,比如明朝最重要的监察方面的法律《宪纲》,他不但是最后的裁决者,而且也亲自参与了法律草案的起草、讨论。因此,我们看到他的一些重要的监察法制观最后都体现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上。而且,他深知“制礼立法非难,遵礼守法为难”73的道理,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又不断地推动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他的许多监察方面的观点和主张都是监察法的实施过程中或者是为了解决监察方面的问题而提出来的,换言之,他的监察法制观对明初监察法制实践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奠定基础,影响深远。
    朱元璋作为开国之君,他的重要言论、观点一直被后世子孙奉为圭臬。就监察方面而言,其后世有作为的皇帝也都非常重视监察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与之有关的重要观点和主张,如永乐元年(1403年)闰十一月,明成祖对都御史陈瑛等人说:“朕深居九重,下民安否,未能悉之。按察司任耳目之寄,于事无不得问,无不得言,所以通下情,去蒙蔽也”;74又如宣德三年(1428年)十一月,宣宗对行在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说:“都察院之任,所以整肃纪纲、纠察奸弊、伸理冤抑、禆益治道”,又敕十四道监察御史说:“御史之职,必先正己心而后用法不颇,比宪纲不清,皆由所用邪正混淆”;75再如正统七年(1442年)十一月,英宗敕谕三司:“朝廷以纪纲为首,御史职纪纲之任,不可不慎择也”。76这些关于监察机构的职责、监察官员的首要职责、监察官员的作用、监察官员的品德要求等方面的观点,都明显地源出于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不但是形塑了明初的监察法制,而且对有明一代的监察法制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朱元璋监察法制观的实质是要维护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朱元璋废除了行之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建立起皇帝独揽一切权力的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他的监察法制观始终围绕着维护绝对君主专制统治这一主线来展开。他希望监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和各监察主体之间“颉颃行事”,把维护封建纲常礼教中的“君为臣纲”作为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首要职责,将忠诚作为选任监察官员的首要条件,等等,这些都是想让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成为皇帝维护绝对专制统治最得心应手也最有力量的工具。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朱元璋监察法制观中也包含一些合理的成分,比如,他鼓励台谏官为保证皇帝正确决策履行言谏职责,希望监察官员在了解民情民意、促进恤民惠民政策落实方面充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要求监察官员在官僚队伍建设特别是惩治贪腐方面发挥“激浊扬清”作用,高度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要求监察官员在严格守法执法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等等,这些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监察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今天研究朱元璋的监察法制观,就是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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