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尊重生命
郑戈很多事情人人都知道是错的,却往往因为无力改变而被迫“习惯”直至麻木。应以镇坪事件的反思为契机,推动中国生育政策、立法和相关实践的法治化、文明化、人性化。
1953年,时任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的“控制人口与科学研究”一文引起毛泽东的重视。在人口控制的方法上,马寅初坚决反对人工流产,主张奖励和税收双管齐下。
但在“反右”和“大跃进”后,毛泽东的人口观逐渐鲜明起来,有计划地生产人口开始体现为鼓励多生,马寅初的观点受到批判和否弃。后来由于人口压力迅速凸显,中国于1971年开始局部推行计划生育,并于1973年在全国展开。但当时推行的主要是晚婚晚育、两胎间隔四年以上、只生两胎的“晚、稀、少”政策,而一胎化政策是迟至1980年之后才认真推行的。
计划生育政策于1982年被写进宪法第25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这一条文有如下意涵:一是国家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但不是非得实行一胎化;二是人口计划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而调整,并非一成不变;三是这一条文作为宪法的一部分,其解释和适用不能与其他条文、尤其是公民权利条款相冲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计生工作的一些弊端展现得十分明显,一方面是政府各部门协同“作战”,一些地方强制节育、强制堕胎成为常规实践;另一方面是因计生和反计生而引发的冲突层出不穷。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依法行政日益成为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2002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央还提出了计生工作中的“七不准”政策,包括“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主要目的在于禁止计生工作中的暴力行政现象。
之所以说是暴力行政,而不是暴力执法,是因为,尽管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计生领域的日常工作仍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温和而轻描淡写地写道:“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只是“提倡”,现实中就不应该出现那么多强制节育和堕胎事件了。
众人皆知的事实是,一胎化是刚性的行政目标,例外情况很少。这种刚性的目标并非由法律来规定,而是由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司法救济的“政策”来确立。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除了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象不符,并导致救济缺位以外,还造成了如下制度层面的问题:
首先,每当有计生恶性事件发生,地方政府都会拿“政策”来当挡箭牌,而中央政府则会套用民间流传的“中央的政策很好,地方的执行好狠”思路,在肯定计生政策的前提下处理基层的“个别”工作人员。这种做法治标不治本,不利于找出原因,明确责任。
其次,与计生紧密相关的堕胎问题关系到妇女的人身权利、选择权以及胎儿的生命权,是极其严肃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而中国在这个领域目前无法可依。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都采用妊娠三期区分法,对于怀孕初期(一般标准是12周以内)的情况,以尊重妇女选择权为主,可以选择人工流产;对于怀孕中期(一般为12周至24周)的情况,以保护母婴健康为主要考量,允许在法定情况(比如继续怀孕危及母亲身体或精神健康、强奸导致的怀孕等等)下选择人工流产;对于怀孕晚期(一般为24周以上)的情况,则以胎儿生命权为主要考虑因素,因为这一期的胎儿具备了一定的独立生存能力,此时堕胎相当于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法律一般会禁止人工流产。
在涉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生命权这样的重大宪法问题的领域,鉴于中国目前行宪的方法是通过立法来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关于人工流产的立法显然是不可或缺、迫在眉睫。
再次,上述关于人工流产的立法例都是针对自愿流产而言的。强制流产在当今的文明国家几乎已经绝迹。中国政府也一向否认强制堕胎政策及其实践的存在。但卫生部官方数据显示:中国人工流产数量居世界之冠,上世纪80年代几乎都在1000万以上,1993年至今稳定在每年700万左右。其中被强制的比例没有官方数字,但绝对数字想来不少。
医学伦理和法律上要求的“知情状态下的同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按了手印就算同意。限制人身自由和言语威胁下的同意,不能算真正的同意。中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这为人工流产时的“同意”要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重要的是使相关争议进入司法程序,通过法律适用来完善其解释。
据一位微博网友描述:“从小有记忆开始,听到的计生政策都是和‘扒房子’、罚款、堕胎联系在一起的,以致早已麻木,不以为新鲜。这可能是我们这代有农村成长印记的人的共同记忆。”显然,这也是中国诸多社会问题的一个现实逻辑:很多事情人人都知道是错的、恶的,却往往因为无力改变而被迫“习惯”直至麻木。我们应以反思镇坪这一恶性事件为契机,推动中国生育政策、立法和相关实践的法治化、文明化、人性化。如果国家的“发展”不能促进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生活福祉,其意义便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