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洪果:自然正当与社会正当

谌洪果

    《少年维特的烦恼》是德国伟大作家歌德的代表作之一,取材于歌德的爱情经历和他的一个朋友的自杀。该书出版于1774年,被称为德国“狂飙突进运动”最丰硕的成果。从这部日记书信体小说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自然浪漫主义的倾向:歌颂“天才”,提倡“自由”、主张“个性解放”、号召“返回自然”。维特短暂的一生也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这些精神气质,但他对自由与爱的追寻终究步入了绝境,只好选择自杀。维特的自杀,也促使我们深入反思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问题。
    维特出身于中产阶级家庭,受过良好教育,他热爱自然,多情善感,离开城市社会,在自然与绘画中过着悠然自在的生活。他与夏绿蒂灵魂相契,却又因社会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走在一起。我们当然可以以“自由解放”的口号,希望他们勇敢地跳出婚姻的牢笼。但如果歌德这么写,这可能就不会成为一部伟大著作了。这种简单的鼓动有时甚至也是不负责任的,它没考虑当事人承受的压力和代价问题,尤其是没考虑“娜拉走后怎么办”的问题。自由是与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而在这个悲剧中,维特的确无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们再看名正言顺的未婚夫阿尔伯特与绿蒂的关系。首先,他们门当户对,并且为双方父母所认可。尤其是绿蒂母亲去世前,亲自托孤将绿蒂交给了阿尔伯特。其次,阿尔伯特本人也是一位优秀的男子,尤其是以世俗的标准看。他善良而高尚,能干而和蔼,作风正派,对女性很尊重,连维特也甘拜下风。再次,阿尔伯特有美好的仕途前程,而绿蒂也需要安全感。更何况,绿蒂也有照顾弟妹的家庭责任。阿尔伯特基于上述品行和条件,完全可以保护她一生;最后,更重要的是,绿蒂本来也是爱阿尔伯特的。“每当她谈起自己的未婚夫来,谈得那么温柔,那么亲切,我心中就颓唐得如一个丧失了所有荣誉与尊严的人,连手中自卫的宝剑也被夺去了。”绿蒂本身被两个人爱,同时深爱两个人,是多么的幸福,但她却因此陷入困境之中。
    此外,维特和阿尔伯特的关系,不仅仅是情敌的问题,两人在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观方面,还存在深刻的、不可调和的冲突。他们两个在一次散步时有过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概括起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智的人生观VS激情的人生观:阿尔伯特曾因一次手枪走火伤人而变得更加谨小慎微,害怕人生的常理出现例外,“一当觉得自己言辞过激、有失中庸或不够正确,他就会一个劲儿地对你修正、限定、补充和删除,弄得到头来什么意思也不剩。”阿尔伯特还明确说,“一个受热情驱使而失去思考力的人,人家只当他是醉汉,是疯子罢了!”相反,维特却视激情为人生的可贵价值,他说:“我呢,却不止一次迷醉过,我的热情从来都是离疯狂不远的;但这两点都不使我后悔,因为我凭自己的经验认识到:一切杰出的人,一切能完成伟大的、看似不可能的事业的人,他们从来总是给世人骂成酒鬼和疯子的。”他认为那些所谓的智者和清醒的人,其实都是蝇营狗苟的无耻之徒。
    第二,道德原罪主义VS语境效果主义(或善的本质主义VS善的机会主义):维特和阿尔伯特之间围绕该不该自杀有一番对话,上升到了伦理的高度,阿尔伯特说:“某些行为无论如何都是罪过,不管它出于什么动机。”维特则说:“这儿也有一些例外。不错,偷盗是一种罪行;然而,一个人为使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不致眼睁睁饿死而偷盗,这个人是值得同情呢,还是该受惩罚呢?一位丈夫出于义愤,杀死了不贞的妻子和卑鄙的奸夫,谁还会第一个捡起石头来砸他吗?还有那个在幽会的欢乐中一时控制不住自己而失身的姑娘,谁又会谴责她呢?我们的法学家都是些冷血的老古板,可就连他们也会被感动,因而不给予惩罚的。”
    第三,形式理性推理VS实质理性推理(或法条主义VS个案主义):阿尔伯特认为,维特把自杀扯到伟大事业上去,是荒唐的,自杀就是软弱:“与坚定地忍受充满痛苦的人生相比,死显然轻松得多喽。”维特对这种陈词滥调既生气又不屑,他举了勇敢反抗暴君的例子,举了奋不顾身救火的例子、举了不甘屈辱而自卫的例子等,但阿尔伯特认为这些例子文不对题。阿尔伯特坚持一种法条主义的思维,认为自杀无论如何都是错误的,无需考虑自杀的具体理由和情境,而维特对自杀的意义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升华,偏向于某种实质理性和就事论事的思维。
    第四,注重公平理性的男性思维VS注重将心比心的女性思维:维特承认,“我的联想和推理方式近乎古怪。好,那就让我们看看能不能以另一种方式,想象一个人决定抛弃人生的担子的人……他的心情会怎样。要知道只有我们有了同样的感受,我们才具备资格谈一件事情”。这种思维显然是一种换位思考的同情思维,其强调不能简单用刚强或软弱来评价人的行为,而要具体去理解人的局限和选择。相反,阿尔伯特认为那些例子都不具备说服力,自杀者如果不那么狭隘,见识多广,头脑清楚,那就不会做这种傻事。阿尔伯特并非真的冷漠无情,他只是认为知识视野的开阔会让人变得理性平和而不是走极端。他还认为只有公平的执法才能维护安全和稳定。
    第五,自然正当性VS权威正当性:维特认为人必须回归自然,寻找生命的真谛,城市化的东西对于人的精神、人格会有污染损害。阿尔伯特则代表人类构建的一种制度化的生活方式。他认为社会需要权威和秩序作为凝聚力,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人们才可能稳健地创造幸福的生活。二人之间的这种分歧,相当于爱欲与文明的冲突。最终,谁也无法理解和说服对方。看来,这些有关人生和社会的问题,从来都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自然真理。
    从上述双方的最后一个冲突中,我们可以再深入到另外一重关系,那就是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形成之间的关联。小说中的维特寄托了歌德的自然浪漫主义的理想,这种理想多少以荷马的史诗、莪相的诗歌而展现出来,是一种对远古逝去的时代和朴素英雄主义的礼赞追寻,认为那才是黄金时代,而今天礼坏乐崩。但是什么是上古精神,什么是自然?这确实很难把握的。歌德的这种自然主义显然受到卢梭的巨大影响。在卢梭看来,理性窒息了天性。要想拯救人类,必须回归自然或者构建与自然秩序相符的人类秩序。那么,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呢?
    自然秩序包含人对和谐宁静等的精神寄托,因此往往成为人类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础。但是自然本身是中性的,自然秩序有好有坏,它随人心和观念而变化。自然秩序本身并非就是美好事物的象征。维特对自然往往有一种刻意的美化,认为自然的宁静是医治内心的灵丹妙药,认为自然的春光能温暖冰冷的内心,自然被他形容为乐园。自然也让他往往触景伤情,变得更加敏感和柔软。人的心境和自然完全融合在了一起。当维特爱情顺利时,瓦尔海姆这个地方离天堂那么近;但当他心情糟糕时,自然就显露出凶暴残酷的一面,令人触景伤情。
    所以,社会秩序并非自然秩序的简单比附,同样的自然秩序,会构建出不同的社会秩序。就像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会对同样的自然秩序有不同的想象,进而对社会秩序有不同的理论建构一样。我们可以说,社会秩序或者比自然秩序更加崇高,或者比自然秩序更加堕落。人所处的环境是既定的,但人类的作为都是超越了作为客体的自然,既能演绎出许多精神的凯歌,也能堕落到败坏一切心灵秩序和自然秩序的地步。自然孕育了人类的文明,人类也会从自然中找到了为堕落开脱的理由。
    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之间还会有冲突,尤其是在正当化的层面。要么是自然的正当性毁灭了社会的正当性,要么是社会的正当性压制了自然的正当性。启蒙思想在构建自然正当性时所提炼的崇尚美、热爱自由、弘扬个性、追求平等、富有博爱等价值观,可以演变为暴力的悲剧;维特身上所具有的这些自然正当的精神气质,也最终导致了他的自杀。所以,有时以社会正当来限制自然正当,也具有正当性。维特认为,人若生活在制度成规之中,就会变得虚妄和自欺欺人。但他没有明白,婚姻等社会制度,并不完全是压制,反而是限制自然本能中的破坏性因素,使爱得以持久和升华的重要基础。生活的持续运作大部分还是靠常规和稳定,即使激情和创造,也必须依赖于这种秩序的平台。生活要有自由,也得需要节制的美德;爱是灵魂的合一,也离不开设定相处的边界和责任。没有这些,幸福就会悬浮在空中,缺少动力和依托。
    维特说:“我们这些有教养的人,实际上是被教养成了一塌糊涂的人!”这是对规训化的社会正当可能导致自由窒息、人性扭曲的一种警醒。维特怀疑自己:“我竟自己害怕起自己来了!难道我对她的爱,不是最神圣、最纯洁、最真挚的爱么!”他没有错,只是评价标准需要更加丰富。维特喜欢那些乐天知命的人,向往古希腊荷马时代,他感到“古代宗法社会的特殊生活习俗竟如此自然地与我的生活交融在一起。”这种感觉很美妙,但有自我想象的投射。我们毕竟生活在不同的时代和现实当中,所以应该在有限的处境下创造美好,而不是弃绝逃避或两败俱伤。说到底,还是维特说过的话,尽管他没有落实到自己的身上:“世上的事情很少能要么干脆这样,要么干脆那样。”既然这样,真正明智的选择,还是对自然正当与社会正当的好坏,都保持清醒的认识,然后在这两者之间,在具体应对生活难题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思考、判断和权衡。正当,不一定总意味着正确。非此即彼、各执一端的思维可能是危险的,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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