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涛:清代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及启示——以司法判牍为材料

任海涛

    【摘要】法官素质高低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关系重大。清代基层司法判牍中反映了当时法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水平。他们之所以形成这些素质,主要受到儒家思想、社会阅历、工作职权三方面的影响。这个研究对于我们今天在司法改革中,如何认识法官综合素质、区分不同类型法官素质差异,并且对我国未来法官素质提高进行预期,提供了重要启示。
    【关键词】清代;基层法官;综合素质;司法改革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的素质能够决定一个社会司法的水平。但凡研究国家政治法律问题的学者无不重视法官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作用。柏拉图曾言“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1]中国古代学者也有类似认识:“欲天下之治而不修为治之法,治不可治也;欲行为治之法,而不得行法之人,法不可行也。”[2]“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3]以上三人观点表明,中西学者都认为法官素质状况对于国家治理、法律价值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律适用过程,绝对不是简单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必须要求法官具有法律知识、精神信仰、社会经验、地方性知识等全面素养,才有可能做出好的裁断。法官素质对于社会如此重要,大抵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如果因法官舞弊或无能而造成司法不公,危害极大,因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4]第二,法律条文本身不能与具体案件完全匹配,法律仅仅规定一般情况,而案件都是有自己的特殊性,若法官无综合知识与能力则无法良好地适用法律。“为了做出公正判决,(法院)必须摆脱立法者提出的、同新的社会条件不相适应的指示。为此目的使用过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在于把法律条文与历史背景分开。对法律所用词语的解释……赋予今天显得满足正义要求的意义。另一种方法可用来使法适应立法者不曾预见的情况而不改变他所提出的条文的意义;这一方法在于引用立法者制订的普遍意义的规定,以抵销法律中的个别条文。第一种方法类似今日所谓“法律续造”,第二种方法就是根据法律原则来裁判。”[5]
    从以上可知,凡是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都必然有一套社会效果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并非现代意义上之“法治”社会,但是其能稳定运行数千年,且长时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必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古代社会大量纠纷解决是集中于州县官员手中的。由于文学作品中经常描述古代法官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事件,人们对古代法官的整体形象并不清晰,好像清官少,贪官、昏官多,但是我们对清代的司法判牍进行研究发现,古代基层法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并非都是无能贪婪的法官。古代法官所具有的综合素质对于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维护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分析古代法官综合素质形成的原因、发掘其对现代法官素质培养的启示意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清代242个州县判牍[6]的研究,发现这些判牍说理透彻、逻辑严谨,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真心接受和诚服,这些判牍也体现了法官们良好的综合素质。
    一、清代法官素质
    清代基层法官能够取得如此良好的判决效果,与他们具备的综合素质有密切联系,对于当今法官素质培养有参考价值。他们的素质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袁枚作上元县县令时,有一次大将军的两个家奴横行霸道,其他官员不敢出声。袁枚非常恼怒,下令把两个家奴痛打一顿,并且扣押了家奴身上带的将军托总督办事的信,将军也拿袁枚没有办法,但是袁枚就此得罪了将军甚至还有总督,是必然的。时人将袁枚比作汉代“强项令”董宣。袁枚判牍曰:“官吏虽卑,朝廷之所命;差役虽尊,公府之所养。查有将军府差役崔成、庞叔者,恃其虎威,横冲官仪……该差役胆敢骑马捷驰,横掠而过,并口出恶言,行止不逊。如此目无法纪,目无官长,非重杖不足以儆。着即杖责五百,以申令甲。”[7]
    (二)知识渊博,机智善断
    袁枚做沭阳县令时,迷信盛行、寺庙遍地,他命令禁绝淫祠。判曰:“呈悉。巫风败德,见于尚书。妖梦不详,著于左转。历来正人……无不以禁止淫祠为端正风化之计……本县莅任伊始,即知沭阳淫祠之盛,为大江以北所罕有。家家祭五通之神,人人装三官之像。既无功德于民,何来馨香之祀?而巫祝卜筮,反因之以牟利。倾家荡产者有之,失身戕生者有之。纵观全县中为害之烈,莫有是过。”因迷信之风危害盛行,于是禁绝之。[8]
    本文研究的242个真实案例中,有十几个案件都体现了真实法官的机智与智慧。端方作州官时,遇到一桩奇案:
    布商钱少卿父母亲早亡,其与继母、妻子一起生活。逢年过节外出收账,都是雇佣王阿掌的船。这次年关又要远行,白天已经将行李装上王阿掌的船舱,黄昏时告别家人,前往码头。妻子杜氏独自睡觉,天明时分,忽听有人大声呼唤,高叫“新娘子开门”,杜氏急忙起身开门,叫门人是王阿掌,他问杜氏为何钱先生还不上船。家人四处寻找,杳无音讯。少卿继母钱吕氏告儿媳“谋杀亲夫”之罪。县令颟顸愚蠢,未查案情,只知道给杜氏使用酷刑。杜氏父亲赴端方处鸣冤,端方问案后,思忖“钱杜氏伉俪情深,何从起杀夫之念?钱吕氏年居四十,身为寡孀,不应华服浓妆。”这是从基本人情判断,但是还是没有确凿证据。后经反复琢磨案情,终于发现破绽。端方即提审船夫王阿掌问曰:“你去钱少卿家找他上船,为什么不喊他的名字,反而开口便喊新娘子开门,定然你已知道钱少卿不在家。个中隐情还不招来!”至此,真相大白,钱吕氏早与王阿掌私通,为谋财害命,二人合谋杀害少卿,诬告其妻子。[9]案件反映出端方具有丰富的生活常识、缜密的推理、细腻的观察力等素质。
    (三)为国惜才,悲悯孤弱
    袁枚审有一案,两个秀才因为戏言而大打出手,互有伤害,依律,应一人革除秀才身份,一人杖责。如此以来,不仅斯文扫地,而且前途堪忧。袁枚免除责罚殷殷教诲他们:
    “群居终日,言不及义。昔圣人尝引为深戒。该生等年少有为,正应及时则驾,攀桂探吉,金马玉堂,何得虚掷光阴。与红友结缘,唯闺壶是谑。士先器识,而后文艺。一朝失足,千古饮恨。行止不重则不威,居心不诚则不立。本县爱才若命,求贤若渴。细察该两生言貌举止,文章谈吐,亦未尝非可造之才。天之生人不易,万勿自甘堕落。本县实有厚望焉。”[10]此二秀才若非桀骜顽劣之辈,经此事后,必会积极进取,而日近于国家栋梁。
    古代法官深刻体会到人民疾苦,在审判案件时,十分同情弱势群体。九岁儿与七岁儿打斗,江峰青暴打沈宗氏之子,迫沈宗氏登门道歉且又打自己儿子一顿。如此下场,江青峰还要讨要一大笔医药费,孤儿寡母吃饭都有问题,无钱应承。于是,江青峰将寡妇告至公堂。于成龙不由生疾恶闵弱之心,判词中揭露恶霸暴行,并且充满对孤弱同情之情:
    “以一九岁之子,殴击一七岁之儿,有何大不了?而欲令其母登门道歉。并重责其子。是显见尔素日之横行……沈宗氏茹苦含辛,抚孤守节,尔一堂堂男子,为之邻者,允宜敬其志,钦其节,周恤其不足,原谅其不及。乃不是之谋,反利其寡孤而凌虐也,汝尚有人心乎?天道果有知,尔殆不免矣……若妄思争讼,饰词于渎,本县先将尔拘案惩办,以为恃势欺凌寡孤者之儆戒。”[11]法官基于事实,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合情合理,也体现了其悲天悯人、同情孤弱之苦心。
    (四)清正廉明,昭雪冤案
    本文研究的判牍中,有许多案件是上级官员昭雪冤案的。法官们以高度职业责任感和对正义的追求,是难能可贵的,与那些贪赃枉法、颟顸糊涂法官形成鲜明对比。
    宿迁县朱家村朱义成夫妇早亡,留下二妾、三子、一女生活。该女巧玲与其表兄夏桂馨关系暧昧,长兄朱梅生告诫妹妹,于是兄妹二人结怨。一年冬,有贼人进入二妾房中,杀死二妾,伤巧玲。县令前来勘察,发现挖洞进入,洞口外小里大,怀疑有内应。表兄夏桂馨指使巧玲诬陷长兄梅生为了谋害众人、独吞财产而引人来盗杀人。而且说案发前一天,梅生让厨子陆三去北山龙王庙中邀请李老大前来议事,李老大必为盗匪。县令糊涂,捉拿梅生到案,屈打成招,但是因抓不到李老大,无法结案,梅生被关押六年之久。此案申诉至端方处,端方发现其中疑窦重重:
    第一,此案关键凶犯是“龙王庙中李老大”,派人到龙王庙查问,只有种菜老叟李老老,须发皆白,让夏巧玲辨认,称当日盗匪非此人。而梅生供称,当日差厨子去龙王庙去拔菜秧,并非邀请李老大商议要事,且根本不认识李老大。从这些侦查可知,“李老大”并无人认识(这个人物是杜撰的),无证据证明梅生与此案有直接关联。
    第二,若说梅生要图财害命,应该杀死两个弟弟才是,杀了继母,财产仍然三人均分,“杀众人而图财”的作案动机是不成立的。
    第三,盗贼入室之洞外小里大,或因墙砖脱落而至,并不必然为从内而外挖洞使然。
    第四,巧玲母亲被杀,为何不追缉盗首,而不断催促处置乃兄,不合常理,必有隐情。[12]
    通过以上入情入理分析,基本断定无证据可以证明梅生与该案有关,端方命县官重新审理。此时,邻县有盗犯供称此案是其同伙六年前所为,梅生六年冤屈始得昭雪。
    本例以及本文前面所列各例,都能看到州府法官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推理,发现案件疑点,为当事人昭雪。而这些当事人本身都是普通老百姓,甚至不乏社会弱者。这些法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态度,去为他们平反昭雪,实在是古今法官的典范。
    二、清代基层法官素质形成的原因
    本文研究的判牍是清代“名臣、名吏”的作品,判牍中所体现的素质是古代优秀法官所具有的素质,文章中引用的判牍中,随时也能看到糊涂、颟顸迂腐的法官。本文研究这些优秀法官代表之所以能形成这些优秀素质,是与当时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状况密不可分的。
    (一)儒家思想的影响
    清代基层法官绝大多数是经过科举取仕的,从儿童时期开始读儒家启蒙读物,随后学习四书五经,准备科举考试。这些法官不仅对儒家经典、礼治原则十分熟悉,而且还会受到儒家精神的深刻影响。儒家许多精神原则对法官素质产生了直接影响,比如法官“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精神,是儒家历来倡导的做人和为官之道。孔子主张“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也是强调读书人要为国分忧,为民惜命,影响了法官们“为国惜才,悲悯孤弱”、“清正廉明,昭雪冤案”的精神。
    (二)社会阅历的影响
    从判牍中可以发现,许多案例中都体现了法官们“知识渊博,机智善断”的特征。但是这些素质离不开社会实践经历。清代基层法官在考取进士之前,大多是自己学习,不像今天的统一学校学习,他们与老百姓日常洒扫应对都没有丝毫脱离,他们对社会中常情、常理十分熟悉。他们做了法官以后,他们在年轻时候的社会阅历为他们思考案件问题提供了很大帮助。
    如果是一位脱离社会日常生活的人,即使读再多书,对于本文研究的许多案件中蕴含的细节与矛盾是无法发现的。本文研究的法官们天资上乘、勤奋努力、细心严谨,同时他们丰富的社会阅历也起了很大作用。如果一位法官对于当地社会文化、日常交往活动知之甚少,那么对其断案影响必然很大。
    (三)工作职权的影响
    从本文研究的法官素质可以看出,法官们在分析案件时,综合考虑了道德、情理,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比如法官在审理当事人是读书人或者孤弱群体时,自然会努力做到“为国惜才、悲悯孤弱”,见到冤案时会努力平反。这些作法与法官的职权身份有很大关系。
    这些法官本身兼任行政官员,他们的责任是“为人一方,上报朝廷、下安黎庶”,他们在审判每一个案件时,都不会仅仅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还会考虑,这个案件是否符合“报国安民”的需要。因此,在许多判牍中,我们都会发现法官在权衡案件结果时,是站到更高的角度来看问题,是从符合社会安稳、地方教化、百姓利益等角度综合处理案件。
    处理案件已经不是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与完成朝廷使命、实现地方良好治理目标相结合。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法官具有更大的能动性。
    三、清代基层法官素质的现代启示意义
    通过对清代基层法官综合素质的研究,能够为我们今天研究法官综合素质问题提供一些重要启示意义。
    (一)“政治素质”是当前法官素质的重点
    从清代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当今我国法官素质进行对比可知,法官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其中“为国惜才、悲悯孤弱”体现了政治素质,“知识渊博、机智善断、昭雪冤案”体现了业务素质,“刚正不阿、不畏权贵、清正廉明”体现了职业道德素质。古代“三大素质”与今天“三大素质”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内涵,但是这种对应也说明,我们研究法官综合素质不能单一化,至少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古代讲政治素质是忠君报国,为国家保护人才,为弱势群体维护基本权益。而今日法官政治素质要求法官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方向”,坚定“依法治国、司法公正、执法为民”三者统一,在解决案件时善于处理法律与政策、严格执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的统一。业务素质是指法官的法律知识及审判技巧和裁判能力。职业道德素质是指法官公正办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要求。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更加强调法官的政治素质,因为在转型时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社会关系不稳定,各种社会制度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第二,地区发展不平衡,人民之间贫富分化严重,最底层人甚至被边缘化而没有基本生活保证;第三,由于制度不健全,“违规违法、钻空子”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第四,司法容易受到行贿、权力压制的影响;第五,由于公共权力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不够规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13]。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在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政治素质”首要的原则是“维护大局”。对法官进行政治素质方面的培训和提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职能的需要。从清代基层法官的经验来看,他们审理案件时注重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司法效果。
    (二)基层法官具有特殊的素质要求
    从古今中外来看,法官最基本的分类是:基层法官、高级法院法官。对于基层法官和高级法官,应该有不同的素质要求,基层法官处理轻微、小额案件,还有许多是熟人之间案件,只要能够找到双方可以接受的处理方案就是比较好的效果了,一般不会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难题。法律难题、重大案件由高级法院法官审理裁出。因此,对这两类法官我们应该有不同的素质期许。“将法官进行适当分类,不同审级的法官采取不同的遴选标准,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14]
    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在我国现阶段,基层法官人数众多、接触更多的民众,他们的素质也会影响到我国法官的整体形象。据统计,我国现在90%的案件是在基层法院结案,只有10%的案件会上诉至二审。[15]从实证角度来看,有的学者的认识还是有道理的,“作为司法制度的象证,法官的重要性与其所处的审判等级成反比。”[16]
    我们研究基层法官素质,就必须考虑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我国人口半数以上还在农村,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是46.6%和53.4%[17]。农村对司法官素质的需求受到许多因素影响。首先,农村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偏低。同时,国家法律与风俗习惯、法理与情理、硬性司法与柔性消解、公正与效率等,都存在一定张力,我们需要的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衡量标准,是其能不能把这些可能会出现矛盾的关系协调好,这实际上要求法官除了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外,还应该通晓风俗人情、精通当事人的“地方性知识”、善于运用调解技术来处理这些并非重大、疑难的普通案件。
    从这个要求来看,我们今天遴选的法官们确实有素质上的欠缺。从经验上来看,研究生以上学历到基层法院的比例不大。一大批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学生将会充实到基层司法队伍中来,他们要么只有四年法学本科教育经历,要么本科没有学过法律,靠半年左右时间的突击学习而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的应试能力非常之强,但是担任基层法官具有先天不足:第一,年龄轻,做出的判决结果不容易被信服;第二,阅历少,分析案件不能找到当事人关心的“关键处”;第三,不通晓当地文化,对于许多争议无法站在当事人角度、语境中去理解;第四,由于以上综合原因,法官在“说服”当事人接受司法结果时遇到障碍。
    考虑到现实需要,我们应该对西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法院,根据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愿意长期在当地扎根、懂得当地社情和文化的法官,组织专门司法培训和考试。这一批法官,具备高中、大专以上文化即可,可以从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遴选,这些人已经具备了“地方性知识”,我们再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考试可以单独进行,除了法理学、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之外,诸如基层法庭基本用不到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法制史等科目可以简单介绍,不必作为考查内容。因为一旦遇到需要适用这些法律的案件,即可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受理。这一批法官能够站在地方文化、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思考法律问题、解决纠纷,而不是像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官那样仅仅站在“制定法”的角度来审理案件。由这些知晓地方文化的法官主持我国农村和基层法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完善我国法官综合素质的预期
    对于现阶段基层法官的素质要求,以上作了分析。但是,我国社会不断发展,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对于法官素质的要求也将不断变化。结合清代基层法官司法实践和今天我们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官遴选和考核机制。在古代,法官都是行政官兼任,审判案件更多得靠非法律知识和经验,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要求我们有更加专业化的法官队伍。
    第一,现在统一司法考试允许没有学过法律的本科生参加,他们一般是凭借几个月的突击而通过,他们对于法律基本理念没有一个长期熏陶和训练,不适合从事法官工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应该规定,参加者必须有三年以上法律学习经历,比如法律第二专业、法律硕士等,在此基础上对学历进行相关规定。对于偏远地区法官人选实行学历照顾和单独考试(原因前文已述),农村和偏远地区基本社会机构与古代社会相似,因此更需要法官的通晓人情,而不是单纯的高学历。
    第二,完善岗前培训制度。在法国,学生必须经过四年本科学习才能参见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率非常低,通过者要进入波尔多国家法官学员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这两年半的培训对于从事法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今天法官录用制度还没有培训内容,一般就是直接招录司法考试过关者。在所有法院法官录用之后,应该进行不少于2年的专业培训,这对于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清代基层法官是由行政官员兼理,今天法官要求高度专业化,因此应该经过专门培训,二者要求不同。
    第三,开放法官人员的其他来源。应该允许律师、公证员等具有司法实务经验、品行端正者进入法官队伍。对这些人的法律业务、品行素质由专门机构进行考评,接受社会公众投诉监督。这对于我国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水平具有意义。实践经历和阅历对于清代基层法官判案起了重要作用,今天吸收司法实务者作法官,是吸收他们的长处。
    第四,发展壮大“非职业法官”队伍。职业法官是专职法官,受过严格法学教育、能够处理解决重大法律案件,如果让一些没有法律技术含量案件所羁绊,势必会分散精力。我们在建立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时,应该探索建立一支“非职业法官”队伍,他们是由律师等有法律知识的人和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经验的人组成的兼职法官队伍,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经验、阅历、“地方性知识”去解决基层法院受理的轻微、小额案件,以调解方式为主。从清代基层法官司法实践来看,他们处理这些案件时,都是利用的各种综合知识进行劝说、调解,司法效果很好。当事人可以选择“非职业法官”进行调处裁判,节省司法成本,社会效果好,能够把专职法官从大量简单诉讼纠纷中解放出来而关注重大、疑难案件的调处。
    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讲师。
    【注释】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
    [2]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三),四部备要本。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载《刑制总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页。
    [4][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113页。
    [6]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此书前身是民国初年印刷的《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该书记载了于成龙、袁枚、李鸿章、胡林翼、张船山、曾国藩、端午桥七位名宦处理真实案件的判牍。
    [7]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8]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9]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页。
    [10]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81-82页。
    [11]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4页。
    [12]金人叹、吴国迟编著:《断案精华》,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461-462页。
    [13]蒋剑鸣:《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制度和技术》,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4]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性》,载《法学》2002年第6期。
    [15]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载《法学》2000年第3期。
    [16]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6页。
    [1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该报告2010年版没有关于城乡人口比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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