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张文显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的理解,对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机理和机制性作用的认识,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10种法律机制,即构筑民主与共和的机制,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机制,激发活力和创造的机制,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机制,重建确保社会信用的机制,维护生态平衡、天人和谐的机制,保证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机制,反腐倡廉、守护认同的机制,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的机制,建构和谐世界的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律机制|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党和政府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2005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全面地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要素当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要素中发挥着统揽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某一部分,不仅因为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法治社会,而且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
本文基于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内涵的理解,对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机理和机制性作用的认识,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法律机制,并加以论述。
一、构筑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
民主是和谐的源泉,民主政治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这是因为:
第一,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当然,由于我们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管理公共政治事务需要专门知识和专门才能等原因,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些属于自己的权力,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谐社会的建构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人代会的制度创新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人代会的制度创新涉及人代会
的职权、内部结构、外部关系、工作制度、运行程序以及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如选举制度、罢免制度、资格停止制度、代表选区述职制度)等。
第二,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在某种意义上,政治是不同的政治主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由于各政治主体的利益诉求、政策主张不同,必然出现政治期望和政治目标的冲突。民主政治要求各政治主体(公民、合法的政治组织、国家机关等)必须依照既定程序参与政治(行使政治权力和权利)。按照既定程序从政,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和稳定合作的局面。这正是民主的程序价值所在。
第三,民主政治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公众参与的政治。所谓"自由的",指政治主体可以不受限制地表达他们认为是合理的,其他人和政府应该听取与采纳的政见、决策或立法建议。所谓"平等的",指在表达政见、提出决策或立法建议方面,各个政治主体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同时每个主体对他人的政见和建议有加以评论、提出异议甚至否定的权利,并在认同核心价值的前提下,承认各种价值观的合法性,容纳不同声音,对不同的观点给以彼此尊重和认可。所谓"公众参与的",是指民主政体下的决策和立法程序不是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更不是个别人的专断,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民主原则行事。自由、平等和参与的政治为各种政见、决策和立法建议的表达和交流,各政治主体影响和参与决策提供了平等机会,使立法政策和法律能真实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民主政治是一种整合政治。在任何政治体制下都存在着政治张力和冲突,诸如发展与稳定,民主与效率,自由与平等,公民权利之扩散趋势与国家权力之集中趋势,各种政见和价值观点的对立等。
正是由于这些张力和冲突产生了对民主政治的需要和珍爱;同时,也只有妥善地对待和处理这些张力和冲突,才能保卫和发展民主政治。政治张力和冲突的解决,有赖于社会整合。民主就是人类发明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整合机制。整合就是协调与兼顾,通过整合创造出个人自由与社会统一、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有机结合的规范环境。
第五,民主是一种宽容政治。宽容是一种美德,宽容是民主的本质表现,宽容也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政治宽容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执政党和政府自信的标志。在民主体制下,各种不同意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是互相宽容或包容的。宽容精神的核心是承认多样性、多元化,并使之和平相处。
第六,民主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在民主政治下,国家的政治权力一方面来自人民,人民(作为整体)是权力的源泉;另一方面又被分解为公民(作为个体)的政治权利。这一"分解"是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运行、实现依法治国的重大发明。民主政治通过把国家权力分解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赋予公民参政的资格和机会,把政治变成绝大多数人的事务,从而克服了专制政治的弊端。在民主制度下,公民享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并承担着相应的政治义务,国家权力的和平转移,政权机关的组建,都是公民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行使政治权利的结果;国家权力是在公民的参与和制约下依法运行和操作的;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主仆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关系。这样,政权与社会融为一体,公民一方面以政治主体的身分采取主动的参政行动,影响、支持现行的政治决策和立法,从而大大增强了政治的动力、政治体制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同化能力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增强了法律的效能。
由以上所述,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发挥民主对于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把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
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共和。我们的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是我们国家的表征,共和精神是我们的国魂。可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似乎淡忘了共和,我们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时候似乎也听不到共和的声音,产生不出共和的共鸣。今天,在我们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很自然地意识到共和的回归。"共和"(republic)有两种意义,一是指政体,即与君主制相对应的政体。凡是政府及其首脑是定期选举产生的,政府职能是法定的,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政体,就是共和政体;二是指强调政治平等、民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政治模式,这种政治模式的精髓是政治协商和协调,它是保证不同群体、阶层、集团平等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并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人们之间出现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政策主张、价值标准,这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共和机制在保障大家平等自由地表达诉求和主张的基础上,协商对话,形成共识。建国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共和精神。1954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共和理念被融入人代会制度。但是,人代会制度更多地是体现民主理念。人代会如何把共和与民主都包容进来,或者如何充分发挥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和精神,是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应当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参议院主要体现共和精神,无论一个州有多少人口都分配两位参议员;众议院主要体现民主精神,州与州人口不等,议员人数也不等。我们不赞成美国式的两院制,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但是要借鉴他们某些有益的经验,探索政治生活中的共和机制,例如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重视和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消协等非政府组织的共和作用,等等。
二、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用法律语言表述,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们的权利为本,以人权为本。
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的去学习、工作和创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国企下岗职工、城镇农民工、失业或待业者、残疾人以及其他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心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状态的人群或阶层。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总的看来,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可以大致计算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14亿到118亿人之间,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到14%之间。
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当中,一部分人处于绝对贫困状态,他们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温饱没有解决,生存发生危机;一部分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他们的温饱基本解决,但低于社会公认的基本生活水平。弱势群体的处境是非常艰辛和凄惨的。首先以农民工为例。他们的权益普遍得不到保障。一是他们劳动强度高和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缺乏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并且工资被任意拖欠和克扣;二是生活和生存没有保障,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等参保率平均不到15%,给当前和未来的生活和生存都留下了较大的隐患。农民工后代的处境更加令人担忧,因为他们的子女入学难,不能接受教育将导致其后代普遍缺乏在未来社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再以国企下岗职工为例。国企下岗职工年轻的时候为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现在又直接承担了国企改革的成本,成为生活困难的群体,并日益弱势化。过去,他们长期拿着低工资,而自己创造的数万亿价值构成了共和国的经济基础,现在却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金,有些地方的下岗职工每月只能拿到几十元生活费,难以糊口。
如何对待和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和发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需解决的问题。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想到的应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当我们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时,
就会倍加关注和重视他们的处境,增强改善他们处境的法律意识和宪法责任。在宪法面前,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关注和保护,不仅是我们应有的道德关怀和福利救济,更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肩负的宪法责任,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除了从人权的角度关怀弱势群体之外,也要充分考虑如果不善待弱势群体而可能引发的社会后果。
我们可以想象:企业重组改制,职工安排不妥,补偿不到位,一些职工下岗,生活遇到困难,他们对这个社会还能够认同吗?备受歧视甚至连工资都拿不到的农民工,心理能不失衡、能不采用极端方式讨要工资吗?农民的土地被违法违规征用,廉价转让给商人,农民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时间长了,怎能不催生严重的社会矛盾呢?学校里的贫困生、特别是其中的特困生,如果因为贫困受到歧视或者在巨大生活压力下生活和学习,他们怎能不精神焦虑、浮躁难安,怎能不产生反社会心理呢?如果我们现在还不重视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到头来就要承担巨大的社会风险,甚至要用更大的代价去平息动乱和反社会的暴乱。汉代董仲舒鉴于秦朝贫富严重失衡、最终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提出要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均调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这是很有见地的思想。保障权利和人权首先要完善公民权利和人权立法,当前应抓紧研究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法案,批准并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次要求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使权利受到忽略、权利被稀释、权利被侵害的一切行为均能得到救济。第三要加强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通过法律援助使普通老百姓和困难群众也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受事实上的法律平等,特别是让弱势群体不再受打官司难的困扰。
三、激发活力和创造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是生机勃勃、持续发展的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为此,必须建立激发活力和创造的法律机制。
首先,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同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马克思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关系。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既然如此,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从而激励人们在法律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就成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理由。人们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律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衡称、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其次,确认和保护私有产权和产权关系。承认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关系,是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人们只有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掠夺,才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创造财富。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财产权为重心的。我国于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把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终于使私有财产权成为一项宪法权利。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现在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确立中国的财产权制度。财产权制度有三大核心:一是财产取得的合法性问题,亦即财产的归属("物"是谁的);二是怎样保护物权;三是物尽其用。法在确认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创造财产权有效利用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说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备条件,那么,财产权的可转移性(即从一个主体向另一个主体转移)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充分条件。
第三,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是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法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第一,把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成果确认为权利,使"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的燃料",推动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创造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近代以来各国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承认知识的价值,保护知识产权的地方,科学技术就日新月异,社会生产力就蒸蒸日上。第二,组织和协调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
第四,推动和保障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是现代经济学中内涵最丰富的概念之一。新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分析法学家把"交易"与"生产"概念相对应,认为"生产"活动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交易"活动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交易费用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发现交易对象、产品质量、交易价格、市场行情等的费用),测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即提供交易条件或交易前提的费用),时间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以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指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它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市
场机制的完善或补足。在制度创新中,法律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建构,为经济主体设定了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第五,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每种社会制度、每个国家都有其经济有效运行的最佳模式。但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才能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使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转;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则使市场中的竞争摆脱盲目状态,减少生产和经营中的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及其他浪费资源的现象。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经过二十多年的锐意改革,我国原有的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扼制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等严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但经济发展中的深层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因而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四、公正合理协调利益的法律机制
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性问题。之所以提出公正合理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一问题,是因为目前利益关系失衡。这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没有处理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用于广大人民群众最为需要的教育、社保、卫生等方面的比例明显偏低,困难群众的低保、社保、养老保险基本没有保障,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不到15%。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4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量增长了10倍,平均发展速度为14%,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然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像经济增长速度一样提高,尤其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和农民并没有同比例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些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状况反倒有所下降。二是收入差别扩大,贫富两极分化日益明显。可以这么说,在富人使用彩电、冰箱,而穷人无钱可以不用这些产品的时候,我们说
这是贫富差异。而当富人开宝马、住别墅,而穷人住在贫民窟甚至根本无房可居、有病看不起,子女上不起学的时候,就不是贫富差异,而是社会严重不公,因为这涉及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社会不公一方面是由于收入不公造成的,例如在富裕阶层当中有一些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致富,依靠坑蒙拐骗致富,依靠权钱交易发家。另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失衡造成的,一些地方政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将土地、厂房、商标转让给商人,使他们一夜之间成为暴发户,成为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翁。而在贫困群体当中,有些人则是因为政府与商人勾结在一起运作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出让,一夜之间失去了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土地、厂房、工作单位和劳动岗位,成为无依无靠的赤贫者。
为了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纠正和防止利益格局失衡,首先要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阶层、群体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我们已经进入利益多元化时代。罗尔斯认为:公正实际上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的一种均衡。而所谓的博弈和均衡,本质上就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而平等的表达过程。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达到协调和均衡。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在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很多,但没有发言权,没有代言人,自身利益受到强势阶层侵害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下去,在他们心中就会沉淀"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离心倾向,少数激进的分子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动乱源。目前,"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利益的"代言人",进而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缺失话语权有关。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工会和商会。在涉及群体性利益的问题上,往往是工会与商会信息不对称;商会(私营企业家协会等)可以用各种手段、包括金钱的手段,影响地方政府,甚至"俘获"政府官员,获取不当利益,也可能通过影响立法来实现其利益。而弱势群体则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通,不得不采取施压型群体行动(例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来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利益诉求方式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所以,党委和政府应当为各个利益阶层群体提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社会的各种
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公正、规范、有效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整合和选择,从而制定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这样的机制很多,例如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对话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表决制度等。
为了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从法哲学层面可以考虑四个原则:
第一,平等关怀与尊重原则。平等关怀与尊重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作为平等的人而受到尊重和考虑的权利。所谓"关怀",就是基本福利。所谓"尊重",首先是尊重人民的自由选择,其次是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权的底线,是容忍的底线。现在,社会歧视越演越烈,越来越带有群体性、族群性、阶层性、地区性,城市人对农村人的歧视,把农民工看作"盲流"、"打工仔"、"二等公民"、"边缘人";南方一些城市对东北人、河南人、陕西人的歧视;歧视现象的蔓延和加剧,必然导致社会分裂。
第二,增量改革原理。这一原理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改革中一部分人的财富增长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一部分人的生活境况变好,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社会福利应当与国民收入总量的扩大同步。参照这些原理和原则,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
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确保全体人民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使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为此,就要把税收和公共财政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救助,减轻他们在经济、文化、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同时,让那些优先享受到了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富裕阶层分担社会代价。
第三,公平的机会均等原理。机会平等是人类在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机会平等纲领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潜能。在现代社会,机会平等堪称最重要的正义原则,因为机会平等是起点平等,如果没有起点平等,后续的"平等"就是画饼充饥。机会平等意味着对权利的普遍尊重,即权利平等。权利平等就是要求在公共领域公正地对待和确保每一个人的应有权利。社会歧视特别表现在就业领域。在现代社会,工作是一个人得到社会承认,获得幸福生活最基本的前提。为了实现机会平等,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社会歧视,因为社会歧视使很多人失去了平等的机会。一些地方、行业、部门和单位在就业、工作中设置性别、年龄、身高、长相等与职业没有必然联系的特别限制,违背了机会均等原则。例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使女性中的相当一部分人的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地域歧视使很多本来非常优秀、很有能力的人失去了工作的机会;对乙肝病携带者的歧视,使一亿多乙肝病携带者中的许多优秀人才没有机会施展其聪明才智和能力;由于户籍壁垒、城乡身份差别而导致对广大农民的歧视使他们不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在城市发挥才能,使他们享受不到就业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福利等待遇,并使一亿二千多万农民工的子女失去了上学、升学的平等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教育资源和其他文化资源配置不适当的集中,进而导致农村(包括中小城镇)的青少年不能获得同等的机会,与城市里的孩子一样正常发育和开发智力。
第四,在多元利益重叠结构中保持"政府中立"。"政府中立"意味着:(1)政府必须代表全体公众的利益,并且通过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使社会的利益格局达于均衡;(2)在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面前,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不偏不倚地处理矛盾和冲突;(3)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和诉求,当某一利益群体没有代言人的时候为其指定代言人。当前,要特别警惕某些地方政府机关与富人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继续不适当地向少数人一边聚集。
五、重建确保社会信用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社会。诚实信用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础。因为唯有在诚信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能真诚相待、坦然相处,友爱互助,才能建立起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正是依赖彼此之间的诚实信用,人们才对经济交易、契约行为、未来规划等有合理的预期和信心,才能摆脱社会关系中的偶然性、任意性因素的困扰而无后顾之忧地进行交往活动,才能不断增进友爱、促进合作。诚实守信是任何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或者说道德底线,是为人处事的"金科玉律"。在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中,诚信都是美德,甚至是美德之首。儒家将仁、义、礼、智、信称为"五德",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孟子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墨子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小信诚则大信立。"东汉思想家王充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宋代大儒程颐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鲁迅则更为明快地说:"诚信为人之本。"周恩来总理说:"自以为聪明的人,往往是没有好下场的,世界上最聪明的人是老实的人,因为只有老实人才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没有诚实何来尊严。"美国开国元勋之一的富兰克林说:"失足,你可能马上复站立;失信,你也许永难挽回。"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说:"诚实是智慧之书的第一章。"法国作家拉罗什富科说:"真诚是一种心灵的开放。"美国小说家德莱塞说:"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英国哲学家休谟更把信用视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中外历史上都有很多因诚信而受到社会敬重的
道德楷模,他们编织着诚实信用的美好故事;中外历史上也都有一些背信弃义的政治骗子和见利忘义的商业骗子,他们被世世代代的人们嘲笑、唾骂,并引以为戒。
诚信也是一个法律范畴。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里面,诚信原则都是最基本原则,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契约法更是为了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加人们交换的理性和动机而发明出来的,被看作确保诚信、维护诚信、恢复诚信的法律。目前,我国社会正遭受着缺失诚信的严重困扰。根据2003年商务部有关部门和中国对外经贸企业协会对1000家外经贸企业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有68%的企业曾经因为信用问题遭受损失。其中
损害最为强烈的有三项:拖欠货款的损失占失信行为首位,占调查企业的70%;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占63%;因制假售假造成本企业损失的占42%。中国人民银行引用的调查资料显示,每年全国因为信用缺失造成企业间接直接损失5855亿人民币。国家工商局的调查报告称,全国的合同交易,正常履约率只有60%。国家审计署披露,有67%的大型国有企业做假帐。有关部门的调查还显示,偷税漏税、骗汇现象屡禁不止;假文凭、假证书、假公证、假账目泛滥成灾。很多地方的交易倒退到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状态(以物易物),甚至于在俄罗斯商店前看到"本店无中国货"的招牌。一些政府机关和官员弄虚作假、言行不一、言而无信、朝令夕改、贪污腐败、失信于民。舆论界普遍认为,信用危机位居腐败
之后成为阻碍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信用危机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15%左右。
面对如此严重的诚信缺失和信用危机,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人们普遍认为,解决诚信问题需要综合治理,除了道德教育和舆论引导之外,更主要的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首先,要针对市场经济中日益蔓延的失信问题,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执行法律裁决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把法律上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保证自然人、法人、中介组织等社会主体的信用的长效机制。
第二,"打造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社会乃至公民的信用程度。政府信用出现危机,就会导致社会信用的全面危机。从制度上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有四个着力点:一是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向人代会和选民宣誓制度,人代会对政府不信任监督制度,人代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直接罢免制度,全程监督各级政府履行宣誓和承诺的情况,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取信于民,坚决纠正政府弄虚作假、言而无信、朝令夕改等失信于民的现象。二是扩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制定和评议决策和政策的制度,提高决策和政策公正性和公信度。三是加大整治政府腐败的力度,从政府失信是最大的腐败的高度去提高或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重建法制信用,重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人们有一种估计,当下法制的信用降到了最低点。有一篇题为《法律失灵比缺位更让人心寒》的文章,讲的就是法制信用低下的问题。很多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导致法律失信于民。在法律信用危机当中,司法信用危机最为严重和突出,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是很多企业、事业单位都对打官司望而生畏,都对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缺乏合理预期,都对判决能否及时、完整的执行丧失信心。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信用,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对此,应当有更加清醒的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重建司法信用。
六、维护生态平衡、天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必然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相得益彰的。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现在讲人与自然和谐比古代社会更有针对性,因为我们面临着环境污染、生态脆弱、能源危机等问题的困扰。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并把人与自然和谐作为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人类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正确理解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建立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良性循环关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把和谐社会建立在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之中。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自工业革命以来,无论是先发达国家还是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经济成果的取得都相伴着资源的巨大消耗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这样的情况仍在持续和蔓延。联合国发表的《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Global Environment Outlook 2000)的报告指出:环发会议召开以来,一些国家成功地抑制了污染并使资源退化的速度放慢,然而总体情况是全球环境趋于恶化。在工业化国家,许多污染物,特别是有毒物质、温室气体和废物量的排放仍在增加,这些国家的浪费型生产和消费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在世界许多较穷的区域,持续的贫穷加速了生产性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在21世纪,地球将越来越干旱、燥热、缺水;气候的反复无常只会越来越多。
人类消耗地球资源及破坏环境的速度使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由于缺水,土地退化,热带雨林毁坏,物种灭绝,过量捕鱼,大型城市空气污染等现象广泛存在,环境呈现全面危机。报告指出,今后25年世界将出现淡水短缺,中东和亚洲可能会因为水源短缺而引发水的争夺战。欧洲各大城市也有一半正在过度挖掘水源,印度、中国这两大人口大国的地下水位也日益下降。报告还指出,温室效应已经成为地球的一大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的资源和环境形势非常严峻。我国人均资源量少,人均土地面积、耕地面积、水资源量、矿产资源量均严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资源质量相差悬殊,低质资源偏大,地区分布不均衡,组合也不理想。多年来资源开发强度高,后备资源不足,加之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更加剧资源供应的紧缺。
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不少地方老百姓喝不上干净的水,呼吸不到新鲜的空气,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了严重污染,相当多的城市空气有害健康,的国土受到酸雨影响,噪音扰民相当严重,生态恶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仍在发展,林地流失依然严重,90%以上的天然草原在退化,1015%的高等植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损害国家形象。
对于人类征服自然、破坏自然会遭到自然报复的问题,恩格斯早就向人们提出过警告,他曾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林,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就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
"
人与自然失调必然影响到人类社会,资源和生态危机有可能导致冲突甚至战争,这不是危言耸听。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资源,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律机制。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防沙治沙法》等2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了近百件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还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然而,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却缺少环境权的规定。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
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中应当处于核心地位。环境权意识和环境权概念是在环境污染加剧、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面临危机的情况下产生出来的。以1960年发生在美国的一场关于公民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的争论为开端,环境权的概念脱颖而出。环境要素被视为共有财产,公民有权利要求享有良好的环境。1970年的《东京宣言》写道:"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人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国际环境与发展会议正式将环境权确认为人的基本权利。环境权的一般定义是享受良好环境并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健康、舒适、安全的环境保证;(2)当代人传给子孙后代的是不被污染、不受破坏的自然资源要素;(3)当代人负有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的庄严义务,包括阻止环境破坏、排除侵害、恢复环境、采取良好措施预防环境破坏,等等。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和支点地位,显得十分重要。第一,使环境法成为由核心价值构筑和统一起来的规范体系,共同服务于人民的环境利益。第二,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只有全社会都能认识到环境权是基本人权,老百姓有权利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居住环境,环境保护法才能得到广泛认同和支持,其实施才有强大的群众基础。第三,增强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保护环境,让人民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生存和繁衍,是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作为政府有责任为人民提供与环境权相适应的环保服务。第四,为公民或团体提起环境诉讼提供维权动力,为司法机关提供受理环境诉讼、维护环境正义的法律依据。
七、保证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
舆论具有统一思想、鼓舞人心、凝聚力量、动员群众的巨大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整个过程中都要重视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工作,发挥舆论覆盖面广、渗透力强、影响力大的优势,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对舆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应当抓紧建立和健全保证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法律机制。
首先是从法律上保障和引导媒体的正确导向。舆论是把双刃剑。成也舆论,败也舆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就是要求新闻媒体体现党的意志、反映人民心声,正确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全面准确地宣传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化解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理顺情绪,积极引导社会热点,实现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搞好突发性、大面积危机事件的传播,帮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从容应对,化险为夷。正确导向的反面是错误导向,是舆论误导。鉴于一些报刊杂志、特别是互联网,频繁发表不负责任的、有害的、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团结、和谐、安全的信息和言论,要加强对媒体的依法治理。要吸取独联体国家反对党和国外敌对势力操纵舆论,煽风点火,制造天下大乱,发动"颜色革命"的教训,加强对舆论媒体的监管,加强和改进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
其次,保障言论自由和舆论的多样性。我国正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革,在主流意识形态不断发展的同时,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人们的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网络的覆盖面日益扩大,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渠道呈几何级数增加,尤其是网络越来越成为各种信息的集散地。由此而来,舆论的多样化不可避免。要在增强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的同时,保证舆论的多样化。舆论引导或者说舆论导向,不是"舆论一律"。大众传媒不应当只有官方声音,也应当有公众的声音。根据哈贝马斯的说法,大众传媒与公共领域有着内在联系,它既是报道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信息平台,也是人们自由发表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评价和批评的舆论平台。人民群众有权利充分的利用舆论平台发表自己的观
点和评论。
第三,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舆论引导应当包括舆论监督。积极的舆论监督也是一种导向。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的重要职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的形式之一就是批评,即人民群众通过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批评权首先就是批评政府的权利。当然,大众传媒要把舆论监督的立足点放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上,实行建设性监督,做到与人为善、出以公心、服务大局;实行科学监督,做到尊重规律、事实准确、全面客观;实行依法监督,做到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社会和谐、引导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在舆论监督中,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尤为显赫。为了保护新闻工作者使用合法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保护敢说真话、敢讲事实、敢于揭露黑幕的新闻工作者,使他们不受非法的干涉和打击,不受被批评者的伤害,应当尽快制定新闻法。
八、反腐倡廉、守护认同的法律机制
反腐倡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国内外的经验反复警告人们:腐败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突出因素,是动乱的源泉,甚至是发生革命、政变、政权交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腐败是一种严重败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稀释政治认同和信心,破坏政治稳定,危及国家政权的行为。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具有复杂多样的性质和危害:首先,腐败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腐败意味着搞腐败的人出于过度的贪欲和失衡的人性,为了个人私利或小团体的狭隘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正当地占有、挥霍、出卖属于集体或人民整体的财富和资源。这当然是一种不道德的、缺德的、丑恶的行为。其次,腐败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是因为腐败的主体是掌握一定政治(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总是与滥用政治权力(政治资源)或利用职务之便、权力变质或异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相连的;腐败就其结果而言具有瓦解国家政权的极其危险的政治后果。第三,腐败是一
种体制性现象。当代中国的腐败现象不是个别人的个别行为,而是带有某种普遍性的问题。其普遍性主要表现为行业性、网络性、持续性等特点。当前的腐败行为主要发生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表现为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非法利益。
针对上述腐败现象,需要采取综合治理,例如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以薪养廉,加强党风政纪,强化行政处理和法律制裁等。在综合治理中,从体制上法律上解决问题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有效性。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论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总结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同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他还引述毛泽东曾经讲过的话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总之,"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
,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所以,要注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根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应当从这样几个方面建立反腐败的法律机制:
第一,加快廉政立法,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和制度。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各种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机制。反腐败须从防范抓起,防患于未然。为此,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真正把政府置于"阳光之下";要实施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查,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完善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杜绝在发放许可证、执照等行政活动中出现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的行为;要在国家机关之间、特别是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起互相制约的机制,通过权力分散和权力制约权力而减少和杜绝腐败行为。其次,通过立法,对腐败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为约束政府官员和制裁腐败行为提供清晰的准则和根据。诸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否经商,可否在盈利性机构兼职,什么是权钱交易,什么是以权经商,党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能否收取"劳务费"、"信息费"、"代办费",对领导干部收取彩礼或贵重礼品如何认定性质和处理,高级干部的配偶或子女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从事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暴利如何控制,公费出国旅游,各种罚款归本部门、本单位所有,在法律上是否允许,是不是腐败行为,这些都有待于明确的法律界定。复次,对腐败的罚则要肯定、明确、可以具体操作。对腐败行为实施制裁是反对和防止腐败发生和蔓延的必需手段,实施制裁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但目前很多有关制裁腐败的罚则起不到这种准绳作用,致使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处罚弹性过大,畸重畸轻,打击不力。国外积累了很多严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立法经验,例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文官制度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德国的《联邦官员法》、法国的《公务员总章程》中都有缜密的廉政和反贪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立法的同时,还要强调严肃执法,坚决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以官抵罪、以党票赎罪、"下不为例"等现象,更要坚决制止和惩罚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腐败分子内外勾结、贪赃枉法的犯罪行为。
第二,设立和健全反腐败的专门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反腐败斗争既是经常性的政治斗争和法律活动,又是需要极大权威的工作职能。因此,必须建立常设的、专门的、相对独立和拥有很高政治法律权威的执法机构。国内外的丰富实践表明,没有这种专门机构是不行的,这种机构没有相当大的权威也是不行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这种机构,
如美国有"廉政道德署",法国有"惩戒委员会",瑞士有"纪律委员会",日本有"人事院",新加坡有"反贪(调查)局",等等。这种常设的、专门的机构对于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政清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除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之外,党内有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内有监察部,分别担负着反腐败的职能。但是由于这些机构都不是专门的反腐败组织,而是有某种综合职能的组织,加上它们的权威性、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局限,所以不能适应经常性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特别是在重大案件面前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是无能为力。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在检察机关设立和完善肃贪反腐机构的同时,应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肃贪反腐的专门机构,以加强人大对极易发生腐败现象、且一旦发生又较难惩治的政府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组织监督,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从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看,这是势在必行的。
第三,加快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形成有力的社会性监督机制。反腐败仅靠党和国家的专门机构是不够的。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抗日战争胜利时,针对中国历代王朝"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律和党外民主人士的担忧,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一见解是极为深刻的,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仍有着指导意义。为此,要通过立法为人民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和通道。根据历史和现实提供的经验,群众举报和新闻监督是十分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为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需要及早制定群众举报法和新闻监督法。腐败分子,无论职务多高,行为多么隐秘,都怕群众揭发和举报,更怕新闻媒介公布于众,通常所说的"不怕通报,就怕见报"就说明了新闻监督的威力和效能。群众举报和新闻监督的威力还在于一旦腐败行为被群众举报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任何机关或个人想为之掩盖或从轻处理将不大可能。
九、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而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则是建构和谐社会的保障。
我国古代思想家就深刻认识到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就明确说过,社会之需要法,在于"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荀子极其深刻地指出:"天下害生纵欲,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无分者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孟子也说过,夫政者,必自经界始。这里的"定分止争"、"名定"、"分明"、"经界"、"明分"翻译为现代概念,实质就是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或消除利益冲突。商鞅还举例深刻地论述了明示权利义务以治国安邦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这些深刻的思想对我们运用法律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极富启发意义。为了使法律真正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使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发生。这是实现善治的基础。当前,我国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和行政规章制定中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有些地方和部门借立法扩权诿责。由于立法不善,导致法律偏私不公,直至立法腐败。要注意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不对称群体,以使他们能够表达意志和利益诉求;要注意确保各方利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否则,法律不仅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还会激发和加重社会矛盾。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司法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往往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各种矛盾,特别是在其他方法都不能解决冲突的情况下都要选择司法途径。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平均有600多万起纠纷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司法机关为及时消除矛盾、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依赖公正的司法和权威的司法。大量事实说明,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相反,司法不公,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加剧矛盾,增添矛盾。近年来群众上访增加,给各级党委和政府增加工作压力,而这其中许多涉法上访案件都是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涉诉上访和来信数量突破400万件P次。在这400万来信来访中,90%以上的关涉民事案件,而且绝大多数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很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的分析,"在刑事审判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和传统对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的影响最大,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旧的司法理念使刑事诉讼的功能偏重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却忽视了其保护无辜、维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在行政审判中,由于各级行政机关掌管审判机关的经费、人事编制分配权,行政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突出";"在民事审判及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机关的干扰最多,批条子打电话保护地方当事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然,影响司法不公的因素还包括法院自身的问题,例如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甚至不作为等。当前应当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是:法院不作为。法院不作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经济的、人事的、政治的,但不管什么原因,如果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裁决的不裁决,该执行的不执行,就是剥夺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就是将权利救济机制化为乌有,就会加剧社会矛盾。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用法定的诉讼程序取代野蛮的暴力复仇,使争端和冲突以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或者缓和,以避免当事人、当事群体在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中互相毁灭。这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机制。法院不作为使当事人和群体丧失了和平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得不寻找替代的办法,而替代的办法往往是野蛮的,高昂代价的,沉重的。
十、建构和谐世界的法律机制
我们的和谐社会是与和谐世界融为一体的。没有世界和谐,难以有中国的持续和谐。在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矛盾必然转化为国内的社会矛盾。一国内部的和谐有利于世界和谐,世界和谐也会加强和巩固国内和谐。进入21世纪之后,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包括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在内的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人类的交往增多,活动空间增大,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彼此协调、选择和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和余地空前地增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双赢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现代的思维方式往往不追求以弱化或损害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冷战式的思维方式代价太大,损害了别人,自己也未必获得成功。相反,在对立面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这种双赢的发展模式风险最小,成功的几率最大。邓小平提出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主题的论断展现了"和而不同"、发展与和谐世界的双赢前景。
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要关心并致力于和谐世界的建设,为在平等、维护主权、互相尊重、互利和确保子孙后代发展前景的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推进和谐世界,关键是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国际关系的民主化首先指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其次指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以及政治、文化领域的开放包容、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自主权,推动国家之间、区域之间的广泛对话与合作。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是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这种处理公共事务的程序、技术、制度的延伸和张扬。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指世界范围的公共治理应当以《联合国宪章》为根本大法和总章程,使《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相处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无论是经济贸易关系,还是政治文化关系,都应当依照充分反映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加以调节;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运用对话、协商等和平手段解决国家与国家、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矛盾、分歧与争端,在对话和协商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努力诉求法律程序加以调节和裁决,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要充分发挥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作用,同时推进联合国改革,建立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法治化的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事务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