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和:法官的职业个性与合议庭的“形同虚设”
陈世和一年一度的法院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照本宣科地朗读毫无新意,虽然司法改革已形成共识,但造成如此之多弊案的法院审判组织的旧有模式却一成不变。其实任何改革都必须从基础性制度入手。因此改变旧有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式,解剖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单元——合议庭及法官的内在构造,应为当前司法改革精细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合议庭的组织形式并非源于我国,开放之初,我国法院组织法在借鉴西方法律时将合议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予以固定。然而身披大陆法系外衣的我国合议庭虽然涂上中式颜色盛装登场,但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却不能依靠其西方式的逻辑规则合意运作,因而在引进、嫁接之后因传统习惯的惰性形成长期的水土不服。在诸多的障碍之中,中西方法官的职业个性与司法性格的差异性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由于我国法官的个性空间长期受到挤压,使我国的合议庭有名无实,不能合理地吸收、消化审判民主的精髓,这种审判组织在借鉴中有其形而无其神。加之法院内行政权力的过度控制,使合议庭法官毫无个性,于是,不能形神兼备的合议庭形同虚设,甚而演变成司法与行政竞合的一体化内部审判机构。长官意志居然在这种西化的审判组织中附体重生,并且表现得如此淋漓尽致。
一
法官的职业个性与健全的司法人格对于合议庭的运作有着重大的作用,可是,我们对这一具有本体性意义的重大命题却长期忽视,这与人们对法官角色寄予很高期待是背道而驰的。司法的核心功能既然是判断是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因而审判主体的司法人格与职业个性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刑事司法,不仅存在遏制犯罪的功能,也存在保障人权为己任的诉讼价值目标的追求。因此,设置合议庭的目的是想通过司法人员群策群力的智慧或综合判断的协商能力替代个别领导利用权力为所欲为的司法嬗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合议庭其他法官的鲜明职业个性和健全的司法人格对于突破司法独裁和过度控制大有裨益。
然而,有个性就有差异。法官也不例外,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他们的性格除司法人格中应有的理性、独立、自制力、判断力、稳重沉着、细心认真外,还具有一般人的个性特征;如有的开朗活泼,有的沉稳冷静;有的冷若冰霜,有的热情似火;有的粗枝大叶,有的细心谨慎;有的坦诚直言,有的两面三刀…….
这些不同的个性,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而个性差异反映在法律职业上,有时能对合议庭的工作推动大有助益,有时却成为合议庭运作的天然障碍。
从司法实践看,有的法官性格偏执,刚愎自用,自以为是,听不得他人半点不同意见。还有部分法院领导习惯以自我为中心,目无下属,喜欢发号施令,苛责他人;甚至排除歧见,轻者打断不同意见,重者在背后给人穿小鞋……
令人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形成平等协商或在评议时经过激烈的辩论之后达成的统一意见或多数意见,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院领导、庭长、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说了算,法官的职业个性被无情的抹杀。
以上对合议庭运作有着重大关联的个体性格因素被人们长期忽视,使我们忘记了法律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法律规定,“法律还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一定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如是说。可见成熟稳重、寓于理性、细心谨慎、勤勉尽责的法官职业个性不是短期内能造就的。如果忽略了对法官职业个性与司法人格的锻造,放弃了对法官个性特点与职业性格形成的外部环境的改造,任何先进形式的审判组织都将陷入丧失审判民主协商的陷阱之中。
事实上,透过审判组织形式的表象,研究法官个体,法律人的职业性格的确是决定成败的关键因素。有人甚至说,性格决定成败!职业法官也不例外,用一句似乎过于严厉的话说,无个性即无合议。造成合议庭其他法官个性的丧失与审判民主的消亡是息息相关的,而使西方式的合议庭基因变异为中式内设衙门的种种因素,都不可能与抹杀法官的司法个性无关。
首先,扼制法官个性发展的首要因素是缺乏法律的保障。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合议庭评议时,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但“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使合议庭在执行审委会的决定中,司法权柄移位。因此,当合议庭评议时发生意见分歧,即使合议庭其他两名成员意见一致占多数票时,也因掌握合议庭的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使合议多数票归于无效。可见法律对法官个体独立性保护的缺失,是法官职业个性特点发展的一大障碍;
其次,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与过度控制也使法官职业个性难以形成。由于法官们没有独立性,不能将自己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付诸实行,长此久往,法官的职业个性与司法人格必然扭曲;
再次,社会历史文化对法官职业性格的影响也无情抹杀了法官的个性特点。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国民的一般性格特征,主要表现为:第(1)依赖型特征,这是长期的封建思想影响所致。在皇权至高无上的农耕社会里,皇帝的旨令通过上传下达的方式,在一层又一层的金字塔官僚管理体系内传递,逐浙形成了下级官员对上级的过度依赖。加之,历史上的政权更迭,多为军事暴力所致。而夺取政权的军事首领也习惯发号施令,下级官员、士兵与百姓自然形成对上级的依赖。因而依赖型的性格特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院长、庭长的发号施令也必然影响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因此合议庭的其他法官也自然形成依赖型特点的职业性格,长期以来,由于习惯听命于院长、庭长、审判长发号施令,法官的个性自然受到压抑。第(2)处世圆滑的性格特征十分明显。从历史上看,在封建官僚的制度框架内,下级官员与小老百姓长期在夹缝中生存,自然形成了处世圆滑的性格特征:如提倡能伸能屈。以越王勾践为例,在战败被俘时,其愿充当奴役,忍受耻辱;卧薪尝胆,成功之后则为霸主。勾践的成功,使后世之人学会屈伸之术,该屈则屈,该伸则伸。又如古人倡导的能方能圆,处世有术。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过分方方正正,有棱有角,必然碰得头破血流,因此应该妥妥当当,八面兼顾。古人对进退之道亦大加赞赏,提倡保持低调不失为明智之举。古人认为,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一个人在社会上不可强出风头,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史的国度里,无数人杰因才华出众而遭受贬斥,甚至丢掉性命。因此,这些历史因素形成的国民性不可能不反映在职业法官身上。而合议庭的设置,就是让几位法官平等地提出各自不同的看法,通过内部评议的争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或通过妥协形成多数意见,这无疑与我国国民性格中的圆滑处世、方圆有术、进退有道、能屈能伸的个性特点大相径庭。
基于上述种种,现在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中最主要的形式已经在操作层面出现以下三种变异情形:其(一)是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行政职务的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基本上由院长、庭长或有行政职务的法官一人说了算;其(二)设立审判长制度的合议庭,也基本上实行审判长一言堂;其(三)内设主审法官轮换制的合议庭,则采取相互默契的作法,谁写判决谁做主,其他合议庭成员以这次无条件的支持换取今后他轮换为主审法官时另两位的支持。这种碍于面子、服从行政领导与利益交换形成默契的合议制度危害甚大,有的人称其为“形合实独”。也就是说,是形式上的合议,实质上的司法独裁。甚至有的人怀疑,中国人的性格是否适合这样的审判组织形式。从德国来看,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实行合议庭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德国的合议制度能成功践行,就与德国人崇尚规范、做事认真、一丝不苟的性格特征有关。这些性格特征反映在德国法官的个性上,就体现为执着、较真、独立、理性的特点。这正好是法官角色所需要的优秀的人格品质,因而德国法官的个性特质在合议庭评议时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德国人坦诚直率、直来直去的性格形成的工作作风使其在争议时锋芒毕露而面红耳赤,但是,执着追求真理的日耳曼民族一般不会记仇,他们在争议或辩论之后仍和好如初。反之,我们的国民个性被长期压抑,在长期的低调行事与圆滑处世中,形成了阴沉多疑、反复无常、优柔寡断、患得患失甚至两面三刀的个性特质,一旦在合评时发生争执,不仅闹得不可开交,甚而在事后采取一切手段,必制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合议庭的争议将引发事态走向极端。这样的极端后果,对于方圆有术、能屈能伸的国人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合议庭最终形成一言堂和默契意见应与国民性格的特征有关。
二
如前所述,法官的职业个性与合议庭的名存实亡或“形合实独”有很大的关联。从目前合议制施行的情况看,“形合实独”现象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甚而形成了一种潜规则。首先从表象上看,在法庭开庭审理时,除主审法官(承办人)在台上唱独角戏外,另两名非承办人法官虽然端坐审判台,面前也有一本案件卷宗,但其认真阅读的并不是眼前正在开庭审理的卷宗材料,而是自己作为承办人的另外一个案件的卷宗。该两位非承办人法官自始自终参加了开庭审理,但并未真正了解正在审理的案件,可谓“身在曹营心在汉”。有的情形更为难堪,开庭之初,三位合议庭成员还端坐法台,一旦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问询当事人不申请回避之后,两位非承办人法官即离席而去。
从以上情形可以得知,这些对审理案件漠不关心,且不了解案情的合议庭成员,在决定案件的关键时刻进行评议时,不可能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更不可能有什么独立思考的真知灼见。于是,合议庭评议时多以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承办人)的意见为主,合议庭形同虚设。
结合德国的刑诉法、法院组织法思考,德国式的合议庭在立法方面的文字表述与我国的差距不大,只是规定细化一些,然而有几个至为重要的因素却是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和不可回避的:
第(1)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院组织法没有在合议庭之上设立审判委员会,因此在合议时,没有审判委员会武断裁决与决定,合议庭成员只能平等协商,并按多数意见形成合意;
第(2)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3条规定,在责任问题和法律对行为问题所作的每一项对被告人不利的裁判,需有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同意。此外,该法还要求多数判决都应当在审判结束时宣告,这就保障了参加合议庭的其他参审法官及时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投票的权利;
当然,任何写在纸上的法律都必须与其国家的文化、经济、社会条件相符。德国人独立思考、崇尚规范、认真执着、沉稳细致的性格特征正是德国合议庭健康发展的催化剂。
再来看美国:与其说美国是执行英美法系最彻底的国家,不如说美国将英美法系推向极致。美国没有英国人崇尚等级的保守思想和爱面子的绅士德性。美国人对个性、自由的尊崇无以复加,这反映在美国法律体系内,美国法官的职业个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以致于当今世界,出类拨萃的法官以美国为最。因此美国人对法律功能认识的独到之处,就是以法官为主体,推崇法官职业个性的极大发挥,使美国法官在自由裁量的广大空间游刃有余,自由翱翔。在当今世界里,美国法官对宪法的解释权足以挑战总统的权威,美国人对大法官的尊崇超过总统的现象在这个世界是绝无仅有。在小布什与戈尔难解难分的总统选战角力中,也只有法官的权威足以平息候选总统的纷争。在相当数量且震惊世界的名案中,美国法官的个性特点都留给世人极为深刻的印象。既有以“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为最高法院争得无上权力的马歇尔大法官,还有为华人主持公道的马修斯大法官,而“伟大异议者”的霍姆斯大法官以其漫长的法律职业生涯和不懈的努力成就的辉煌,更是将个性自由发挥到极致,当然也得益于联邦最高法院这块充满着个性的法治高地。
马歇尔、马修斯、霍姆斯等大法官是众多伟大法官之中的一员,在美利坚合众国这块能够成就伟大法官的土壤里,美国国民性格中崇尚自由、勇于表现、敢于担责、独立思考的特性是其深厚的文化养料。正是美国人的这些独立而自由的个性精神,使美国人抛弃了合议庭,采用了独任制和陪审团,选择了司法职业个性化最级端的两极,即发挥民众参与司法最广泛的审判民主和彰显法官个性的审判极致。于是就有了让人瞪目结舌令总统表示遗憾的辛普森陪审团的判案结果,以及若干像马歇尔等大法官一样发挥法官个人想象空间且流芳百世的经典判决。对于中国的法律人来说,马歇尔、马修斯、霍姆斯等伟大法官的人生魅惑与个性发挥的光辉成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我不能奢望中国法官因个性的发挥而留下传世之作,也不会幻想否决合议庭的存在,只是想借鉴国际法院审判庭听审制度的一些工作方式,来改变现在“形合实独”的合议庭的内在形式。如能按照国际法院审判庭法官在开庭听审后,独立写出自己的判决意见(主文),进行背对背的投票之后,以多数票形成判决决定,然后由占多数意见为主的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这样的审判组织形式貌似合议庭,实则是独立发表意见并不引起评议争议,背对背的投票也符合中国人的性格特点。如能规避国民性格的弱点引用上述审判庭的运作方式和借鉴其合理内涵,并加以符合中国人个性发展与司法人格健全的内容的修改,假以时日,这种审判组织如能再增加在重大案件中引入陪审团直接判案的审判形式,或许能够彻底改变合议庭的“形同虚设”和现有审判组织的积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