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源于中国基层司法经验

刘星

    法学中,特别针对司法,讨论"文学化"多少甚至肯定有些令人疑惑。因为,人们习惯认为,法律和文学的行业界限十分明确。法律尤其司法实践,如有"文学化",则其理性、逻辑、严谨将受到"歪曲",其根本也将受到影响。但如果开放学术研究的姿态和心态,乐于尝试诸种可能(当然仅以这种可能是否可带来法学的有益发现为要旨),并且如果注重解决现实司法问题,强调是否可带来实践帮助,则"文学化"的讨论或许会有启发。本文即为努力。
    本文中,作为定义,"文学化"是指司法活动中目的在于感染、吸引司法对象的比喻、隐喻、排比、插语、故事等修辞叙事实践。具体划分这种实践,有时见于司法正式文本,[1]有时见于司法非正式文本,[2]有时见于司法日常话语。就司法日常话语而言,在诸如调解、非正式开庭的司法,甚至正式开庭审理前置、后续过程的司法中,均有可能看到。[3]本文集中讨论这种实践在司法日常话语中的表现。
    司法文本中的修辞叙事,十分重要。而司法日常话语中的修辞叙事,同样重要。后者体现出来的司法形象、影响、权威等,与前者类似。但后者之重要,有时甚至超过前者。因为,人们在后者中可更为直接、具体地体会司法的某些运作,窥视其某些内在,触及其鲜活,从而将感受放大,故需更为重视。而后者中文学化的修辞叙事,作为可能的修辞叙事种类之一,在特定司法语境如"解决家长里短纠纷"的广泛基层司法中,或更具有重要功能,如更为吸引、打动、感染司法对象,进而提升司法者的角色感召力,增强其形象、影响、权威的正面,又进而更易促进纠纷解决,故需细致辨析。
    与本文"文学化"相关、且人们易想到的一个现象,是"司法用语通俗化"。我想先强调,本文后面的论证,也适用于支持"司法用语通俗化"的主张。针对许多主张司法用语专业化的观念,已有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提出,"应注意司法语言的通俗性"。[4]但在本文逻辑中,通俗化的辨析涉及了文学化,而文学化的辨析突破了通俗化的思考边界,拓深了通俗化的原有基础(因为"感染"的概念,详见下文)。故本文思考比其更进一步。
    从现有中国学术研究状况看,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自然是盲点。作为司法方法的探索,为人熟知者,如规范理论的科学主义,以及经验实证的实用主义,[5]均未对其予以关注。前述科学主义,强调演绎逻辑、正规程式,以传统法学的"法律特性论"为宗旨,故自然而然地,本身已暗含对司法方法中日常话语"文学化"的研究意图的排斥。[6]前述实用主义,虽然强调生活经验的运用,彰显务实,原本可以也应该关注这种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因为,更生动的日常话语,可更为有效地协助实用化的问题解决(见后文详论),但因更注重甚至青睐"战术目的"、"精确结果"等主题,故其不知不觉地与"文学化"擦边而过,无形中,忽略了"人文"性质的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思考。[7]
    从世界范围司法知识的研究谱系看,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亦为盲点。自1970年代始,英语国家法律与文学运动对司法文学展开了深入研究,[8]但集中在法官的正式司法文书(作为文本的司法意见)及律师的正式法庭表达。[9]的确,针对司法,法律与文学运动关注了法官、律师等受到文学熏陶后,可以怎样提高表达能力、道德情操,即法律人本身的素质,进而关注了在法律人和当事人之间,司法模式中的"文学化"具有怎样的意义,如判决书的影响力;[10]但几乎未在司法者和被司法者的微观实践互动关系-司法日常话语过程可作典型-中,给予考察。以制度环境论,英语国家的司法者,无需承担像中国司法者有时无法回避的政治任务,如和谐解决纠纷,尽力避免上访;这些国家的司法者,本身也不面对制度激励,像本国律师那样,运用各种手段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吸引法庭某些群体的注意;当然,这些国家,同样也存在科学主义法律逻辑思想的强有力制约,[11]故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成为学术盲点,有其缘由。而以社会条件论,英语国家的社会民众,亦无对司法者的司法行动形成某种中国式的社会压力,如抱怨司法者"司法冷淡",相反,则是通常较为尊重司法者,于是,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成为学术盲点,亦在情理。
    本文从中国基层司法经验进入,从而展开讨论。所以如此,因为,第一,相对西方以及其他非西方国家,[12]在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人民司法"指导理念(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现代司法理念的交织影响,此消彼长,或许表现得最为突出,特别是在当代。[13]此独特之处,使中国基层司法者和被司法者的关系,可能变得最为直接、"面对面",[14]同时,不失现在所说的"司法"的基本要素。而最为直接、"面对面",使信息交流成为近距离,进而使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显露得更为真实、具体、典型,故更具有分析价值。第二,从历史上看,基于特定长期国情,中国基层司法者因为特殊的社会、政治、文化、财政等压力,比如,群众殊为希望作为"官"的司法者,比较全面地解决自己的要求和困难;再如,政府不断自上而下地强调政治稳定(如尽力避免上访);又如,基层司法机构本身缺乏物质、人力资源……故总是不得不,从有效彻底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来展开司法行动。而有效彻底解决实际问题,要求中国基层司法者,必须注意科学、逻辑之外的另类司法方法的运用,至少需要注意,另类司法方法和科学、逻辑司法方法的相互协作,不能仅是呈现法律科学逻辑化,以示裁判的"冷漠"和"中立"。于是,除了前述"实用主义"的手段,特别地,还有本文将要讨论的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手段,也许包含了"可以协作"的结构特征,而从这种结构特征中,可以分析这种"文学化"所拥有的最为显著的实践依据。
    本文第一部分,讨论中国当代基层司法日常话语的一些"文学化样本",以及其中的可能考察意义、制度创新意义。第二部分、第三部分,讨论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的两种主要功能及其细节机制,以及可能遭遇的批评,进而揭示对这种"文学化"进行研究的重要价值。第四部分,分析这种"文学化"的微观司法"市场结构",考察其中特殊的"需求/生产"关系。第五部分,扩展并深入分析这种"文学化"所蕴涵的司法政治问题,提示对其研究的深层思路。
    作为限定,我须指出,中国基层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是和中国基层特定社区语言、群体感受、场合情景、表达习惯等密切联系的,也是与其相互对应、因此产生效果的。它们为语境化。这意味着,本文讨论已经预设,这种"文学化"的目标是"基层群众喜闻乐见",而非"曲高和寡"。
    一、经验材料
    下述一份经验材料,来自中国一位基层法院法官的"手记"(关于"手记",后文介绍说明)。在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中,一位祖母在儿子去世后,要求孙子留在身边,而孙子的母亲要求自己带孩子。祖母情绪非常激动、难过。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到:"您老也别太伤心了,我知道您是个明白人。儿子不在了,想起来心里难受,可是,您想过没有,孩子也是李梅(孩子的母亲)身上掉下来的肉,丈夫刚刚去世,孩子又不在她身边,她的心里是个啥滋味?何况孩子还太小,没有了爹,不能再失去娘,是不是?"[15]
    这里包含一些"文学化"。第一,法官使用了插说,即"我知道",使叙述增添了亲切感、真挚感,而且具有吸引力,可消融法官和听者的距离。从一般文学修辞理论看,插说在叙述结构中不是必要成分,但对于产生某些文学化的情感回应来说,时常必要。第二,法官使用了比喻,将"身上掉肉"指示"生下孩子",使叙述既亲和,又能调动听者身体极度感应,从而使听者发生较深的心灵触动。[16]第三,法官使用了"相同角色并置"的对称叙述-提到双方都失去了最亲近的人-手法,经过移情效果,使祖母的感情活动成为相互性的,即在感受自己痛苦之时体验他者(自己孙子的母亲)痛苦,在体验他者痛苦之时反省自己痛苦,进而使祖母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孙子的母亲和自己处于同样境地,让祖母容易转变最初想法。作为结果,事实上,后来祖母的确说到,"都是女人,我知道她的心",并同意调解。[17]
    注意另外一份经验材料。这份材料,同样来自中国一位基层法官的"手记"。其内容是:
    乡镇法庭面向农村,当事人大多来自农村,很多都是种菜的行家里手,都很乐意传授自己的种菜经验,一边聊着种菜的点点滴滴,一边把话题扯到刚开完庭的案子上。老庭长(此时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永安法庭庭长)"醉翁之意不在酒",一场以种菜为题的聊天,不但拉近了法庭与群众的距离,更增进了原、被告之间的思想交流。
    一次,老庭长在一起离婚案件开完庭后,把原、被告叫到菜地旁聊天。原、被告夫妻俩本就是通过种植大棚菜发家致富的,但自从妻子生下第二个女儿之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男方觉得生活没有了奔头,经常在外面喝酒,回家与妻子吵架也成了家常便饭,并要求与妻子离婚。老庭长说起种菜,勾起了双方起初创业盖大棚、种蔬菜、卖菜致富的回忆。双方都承认那时候生活辛苦,但家庭和睦,日子过得幸福快乐。趁热打铁,老庭长把原告狠狠地教训了一顿:女儿也是自己的孩子,培养成人,做父母的同样高兴,封建思想、腐朽观念该换换了。听了老庭长一席话,原告惭愧地低下了头,并表示要好好对待妻子和女儿,靠种菜卖钱,供两个女儿好好上学。一起原告坚持要离婚的案子,最终以撤诉而结束。[18]
    在这份经验材料中,可看到另外一类"文学化":故事型的叙述。第一,老庭长运用巧妙的倒叙引导,先说过去,再提现在,将表面话题(过去怎样种菜)逐渐推向实质话题(如现在离婚问题),使原来拒绝实质话题的当事人,不知不觉地接受进而转入对某些道理反省。其效果是,"注意倾听讲述得很好的故事,会被吸引,不知不觉进入其中"。[19]第二,老庭长利用了当下话语情景营造感染氛围,使当事人触景生情,处于心灵冲突的状态,又使其自我感动,处于类似文学化的"内心被打动",如此,让"种菜"话语活动,成为"法律"话语活动的推动力,进而使当事人产生自我疑问:为何自己要让纠纷发生?第三,在叙述行动中借助隐喻象征,使菜园场景和法庭场景互为映射,特别地,使当事人感觉法庭场景有如菜园场景,产生类似文学化的"景情想象",从而将法庭中对峙、生硬的感受,转化为菜园中和谐、亲切的感受。颇有意思,作为例子,上述三个方面,使老庭长可以非常顺利地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家长式"的法律教育,如在上述经验材料中,批评试图离婚的一方。
    再观察另外一些来自基层法官"手记"的经验材料。如一位离婚妇女,经历坎坷,父母早逝,初恋被骗,离婚6年,前夫没给一分钱,抚养两个孩子十分艰辛,在追讨抚养费的基层法院法庭庭审上不断痛哭。法官并未制止,却说,"你心中的苦闷不是一两句劝说就能解开的,痛快地流淌眼泪,哭够了再说,你会觉得又过了一道坎。"[20]在此,可看出,"你会觉得又过了一道坎",是暗喻,具有类似文学化的推动对象自我想象、进而自我解脱的意义。这类似上述第一份经验材料。再如,一次农村家庭纠纷庭审,黑龙江省伊春市桃山林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就像乡下人一样双腿盘坐在土炕上,与老人的亲家及儿媳妇唠起了家常,从今年庄稼的产量和价格谈到明年的打算,不知不觉地就把话题引到了家庭关系上来"。[21]这里,法官的"文学化"行动,类似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
    怎样理解这些经验材料?
    通常说,看到它们,一般研究或实践法律的读者容易觉得,其仅反映司法者平易近人、措辞运用较为策略的话语作风,未必或没有反映典型的"文学",如散文、诗歌、小说式故事表达;或者,容易不去沿着"文学化"方向思考这些经验材料。作为上述"手记"以及其他"手记"作者的基层法官,极为可能也是这样感觉。[22]在我看来,这很自然。然而,正因为自然,因为这样感觉以及这样一般容易觉得,故作为诸如比喻修辞、故事化的引导叙述等司法日常话语,
    上述经验材料可作为典型(后文将集中讨论第一份和第二份),其中最为可能的"文学化"内容,时常也就被排除在了"文学化"的法学考察视野之外。
    指出这些,意在提示如下三点。
    其一,如果没有"文学意识"地思考这里的话语活动,则容易将其中文学化元素和实用化的技术元素,相互混淆,进而抑制了这种"文学化"的价值的思考、想象空间。文学化元素,虽有"策略"意旨,也即巧妙解决问题,但其中亦包含了亲和作用。意图之一是内在地表达"友善",甚至"友爱",而非"控制",因而包含了"感染意义"。而如本文第四节至第五节将要深入讨论的亲和作用,特别的、也许颇为重要的"感染意义",是重新思考和想象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谐关系建构的新颖的一个切入点,具有司法政治建设的另类生动旨趣。与此不同,实用化的技术元素,如通过利弊权衡的机巧分析,使被司法者理解利害得失,其主要目的,甚至全部目的,在于"策略实施",运用智识征服他者,基本没有亲和作用,一般并不包含"感染他者"成分。[23]故这种技术元素,不大可能使人类似地重新思考和想象,缺乏类似的另类生动旨趣。
    其二,如果不从"文学意识"角度分析这种活动,司法方法的丰富性,也就可能不知不觉地被缩小、减少。不断丰富司法方法的可能性,其意义在于,加深理解司法公正实现途径的丰富性。也同样如在本文第五节中所涉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我们认为被司法者理解的"何为司法公正",像司法者的理解一样是重要的,[24]以及被司法者所接受的"司法为民"的法律实践,在一个重要方面决定着"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的可能性,那么,从被司法者被"文学化"打动,进而认同司法公正,进而为"司法为民"所感动而言,切开司法方法中的"文学化"一面,就有着不应忽略的积极意义。
    其三,另从效果看,正是因为这种"文学化"既有"策略"意旨,也有亲和感染作用,故比单纯的实用技术也许更为实际有效。试举一例。一位法官曾技术娴熟、实用地提出了事后证明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最佳的调解方案,当事人双方也爽快签署,调解随即生效。但其中一位当事人,事后则到处告状,声称调解方案是由法官所强加。这位法官十分苦恼,决定以后不再提出方案。[25]可以想见,如果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法官通过"文学化"方式,辅助性地营造了良好氛围,而不仅仅运用实用技术,或仅仅传达实用信息,情况也许另样。文学修辞叙事的亲和感染,可发挥"辅助"作用,是支持实际效果呈现的重要因素。
    除此三点,另需延伸讨论。即严格来讲,类似上述经验材料的文本在当代中国比较有限。本文提到的几份经验材料,来自随笔性的法官"手记",见诸《人民法院报》副刊(一般在第8版);而在副刊中,类似的"手记",并不丰富。可发觉,在各个基层法院网站、法官自己的网络博客、法院自办的内部刊物中,亦能发现一些类似文本,它们时常被划入"法院文化"范畴,但依然不丰富。[26]我在和某些基层法院的法官讨论司法方法时,他们同样表示,没有注意这种"文学化"的主动实践。[27]若如此,上述样本的代表性,以及实证分析价值,则是一个疑问。这里提示着一个重要问题:也许当代中国基层司法中的日常话语"文学化",本身即为比较有限。这有可能。
    但我已期待,从较低限度来理解这一经验的可能性。"比较有限",甚至"十分有限",恰恰可用来讨论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如何可能展开一种制度创新。它们,仍是重要的样本。我想指出,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可发现并且论证,当代中国基层的确存在对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的市场需求,这种"文学化"的司法者个体实践,也被发现卓有成效,而且,此种个体实践,其本身透露出无需实践者付出更多的精神成本。[28]此外,如果可发现并且论证,这种"文学化"对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谐关系建构-或一种十分重要的司法政治建设-存在着可能的支持动力,能逐渐协助"中国经验"的司法模型的某种形成,则一种由点及面、由少变多的制度创新,便非常具有诱惑力。
    二、辅助理解
    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具有怎样的功能?这节讨论"辅助理解"功能,下一节讨论"辅助权威"功能。尽管可能存在其他功能,如提高微观司法活动效率,[29]使司法者在互动理解中提高司法判断,[30]以及前面提到的支持司法实际效果呈现,但我认为,而且将要论证,前面两个功能是基本的,实为最重要。
    司法展开,总要面对两个问题:其一,辨析法律意义上的对错,如判决中的法律对错;其二,使一定意义上的妥协成为可能,如调解(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调解)中的妥协。当然,诸如调解等,并非完全忽略法律意义上的对错。解决这样两个问题,不仅需要司法者自己的确信,而且需要被司法者的一定程度的确信。在今天中国司法环境中,使后者产生一定程度上的确信已被认为更重要。因为,我们已经发觉,更为有效率的推出司法结果,减少司法过程的外部性,不仅是效率要求,而且是"政治"要求。同时,被司法者的确信,也能使"司法公平"更为顺利的实现。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辨析法律意义上的对错,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如果得当,则可促进被司法者的逻辑理解,同时,也能使被司法者更为相信司法者的"对错判断"。以上述第一份经验材料为例。如果不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法官就需判决。如果判决,在法官的"插说"、"比喻"、"相同角色并置的对称叙述"影响下,作为祖母的被司法者,已经感觉甚至相信自己不对,认为法官说得颇为在理,甚至自己已经产生了思绪感动,于是,法官接下来的判决-如果判决-也就更为容易被祖母接受。当然,事实上这里的纠纷解决,以调解方式而实现。但在调解中,依然可看到祖母如何顺利地通过"文学化"作用,来接受法官提出的"法律意义上的对错"。
    在此,"文学化"之功能,从理论上讲,最为重要的是,首先在于以激发、调动情绪的方法,铺垫法律问题的对错辨析,或如波斯纳分析的,在于唤醒、调动被司法者的原有知识及其兴趣,使被司法者与司法者形成共同的知识条件,而后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对错"信息的有效传递;[31]其次,则在于使法律问题的对错理解,在"文学化结构"中加以展开,进而实现法律层面的寓"辨"于乐,使法律辨析,在"文学化纹路"中,得以生动清澈。因为,需要提到的是,"文学化"感人之处也部分地在于其"暗示、传达的思想和信息",[32]而这些思想和信息,能和被司法者的原有意识,也即特定社区的社会意识,相互契合,进而提供理解上的协助支持。再看上述第一份经验材料。其中,"身上掉肉"的比喻,既激发、调动了祖母有意愿去"倾听"法官的意见,使祖母更易接受司法解决,也传递了"母子都是至亲"的含义,使祖母可更易明白,进而理解"孙子的母亲的法律地位"。这里所分析的,意味着"文学化通道"中的思想认识,可成为法律通道中的思想认识的启动装置、有效平台。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可内在镶嵌地成为法律意义的对错解决程式的并置要素,且具有"催化推动"效用。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如何使一定意义上的妥协成为可能,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如果得当,则像人们非常容易理解的,可减弱纠纷各方的对立情绪,营造商谈的和睦氛围。以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为例,当来到自己曾亲身经历、且具有象征意义的"菜园",听老庭长谈起种菜,聊唠家常,纠纷各方时常就会-自然并不必定-在故事描述化的倒叙展开中,转变对纠纷的初始固执立场,逐渐倾向"以和为贵"。当然,在第一份经验材料中,我们也能发现类似的转变,尽管,这也并不必定。
    这里,"文学化"之功能,依然从理论上讲,第一,在于减弱对立矛盾的信息流通,增强相互理解的信息流通。可注意,上述比喻、倒叙等,恰恰就是减弱法律对立的信息、增强日常合作的信息。其功能,第二,则在于微妙地转变纠纷各方的角色认定,即让纠纷各方不仅意识到"他者是纠纷的对立一方",而且更多地意识到,"他者和自己角色类似",如都是有经验的菜农,同时,彼此可能还是"相互合作的角色",如总会交流种菜经验。进而言之,颇为有意思的是,这种功能使其意识到,"以前是"而且"现在是"角色类似、相互合作的,总体上讲,正所谓"将心比心"。于是,以此为基础,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从而调控、弱化纠纷各方之间的冲突格局。[33]
    通过上述分析,可指出,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辅助理解"功能颇为明显,其司法方法意义上的"内在性",能够予以揭示;而且,因为上述两个问题对司法来说,实为根本,这种"辅助理解"功能相对其他可能的功能(除了下面分析的另一功能),也实为最基本、最重要。同时,因为这里"文学化"的目标,并非"法律问题之外"的单纯的打动被司法者,倒是蕴涵了一个意旨,即进一步使被司法者感情释放和纠纷意识逐渐化解两种过程合而为一,进而蕴涵了另一意旨,即进一步使情绪溶融和法律决疑同时实现,故上述分析,也证明了,这种"文学化"手段对科学主义的司法方法,以及实用主义的司法方法,均具有辅助价值;而在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实践中,对后者可能更有意义。这便不奇怪,为何有的中国基层司法实践者认为,在司法中,"良好的沟通技巧很重要",[34]"调解时要注意'营造必要的调解气氛'" 。[35]这就不奇怪,在普遍意义上,为何有的学者提到,在法律实践中,文学化修辞叙事可成为一种"让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的手段,在许多时候,这还是惟一可能获得的手段";[36]文学化的"故事可提供一个经验,一个洞见,而且可提供一个或更多的感情回应";[37]文学化的"语言可激活法律"。[38]尽管,这些学者的观点,主要不是针对司法日常话语而言。
    这里有必要深入讨论。
    有人或许认为,即便上述"文学化"在司法日常话语中存在意义,即便是否运用上述"文学化方法",其结果存在差异,但这些依然未必提示,这种"文学化"是必要的,或者,存在意义和存在差异,并不等于具备了足够理由对其需加以运用。同时,能够设想,如果可能"让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可能提供"一个洞见"、"一个或更多的感情回应",则也有可能"让谬误听起来像真理",也有可能提供"一个偏见"、"一个或更多的对偏见的固执"。[39]而且,"激活法律",也存在是在正确方向、还是错误方向激活的问题。[40]在上述经验材料中,文学化修辞叙事发挥了正面的有效作用,但在另外场合,未必如此。
    我认为,这里需要澄清两个问题:第一,重视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以何作为基础?第二,上述"文学化"之功能,和被司法者的司法预期、前见,存在怎样的关联?
    先论第一个问题。以法律辨析质素作为基础,来重视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和没有这种质素作为基础,自然有所不同;以"实际效果"精确理解作为基础,来重视上述"文学化",和没有这种理解作为基础,亦为不同。重视这种"文学化",如果期待对法律对错的准确理解,则首先要求有能力辨别法律上的对错;如果期待符合实际需求的准确理解,则同样首先要求有能力认识实际需要。应当承认,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运用,没有这些前提,则法律对错和实际效果的认识,就有可能产生严重扭曲。故预设这些能力前提的上述"文学化"强调,本身已包含避免对错混淆、效果误认的能力要求。
    再看第二个问题。被司法者,本身亦总在要求司法者对法律对错、实际效果的基本理解。一般说,进入诉讼,无论审判过程,还是调解过程,被司法者必定非常关注实质性的法律问题,及其结果问题的解决方案,其具有捍卫自己诉讼立场的强烈激励。就此而言,被司法者主动,或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接受对己不利的诉讼结果,通常看,首先是以一个条件-司法者提出的法律对错、实际效果的理解可基本成立-作为基础。因此,对被司法者,本文讨论的"文学化"的功能发挥,是以没有明显背离基本法律道理和生活道理作为前提。
    如果明显背离,则被司法者依然不大可能接受,甚至可能产生某种心理反感。其实,被司法者对实质问题或诉讼利益的基本关注,总会限定这种"文学化"的功能边界。在前述反复讨论的两份经验材料中,作为母亲的当事人以及作为提出离婚的当事人,被法官的"文学化"所打动,首先因为,"文学化"所推进的法律道理以及生活道理,和一般人们认可的理解,不存在基本的对立冲突;相反,可自然、渐进地贯通;因此,这些"文学化"起到了即使不是"使其豁然开朗",也是"促其敞开心扉"的作用。
    三、辅助权威
    如看到"文学化"的恰当运用,可有效地协助法律对错的理解,使一定意义上的妥协成为可能,这也意味,被司法者因为"文学化"的作用,对司法者的权威身份,可能产生了某种附加值的认同。于是,需要讨论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如何可以"辅助权威"。
    司法过程,既是中立解决纠纷,亦为传达司法者司法观点、进而使被司法者接受这一观点。当事人要求法院解决纠纷,本身已蕴涵一定程度的法官权威认同,从而使司法者的司法观点被接受得以可能。但可能仅为可能,不意味着必然。诸如现实中不断申请再审、要求上访,包括一审之后提出上诉等,都表明法官权威、司法者观点没有被接受。众所周知,就审判而言,败诉一方总是不太认同法官权威及其司法观点。故最终接受,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法官在特定社区已拥有一定的声誉威望;法官表达的观点在当事人看来很有道理;法官表现出来的耐心、同情等人格感动了当事人……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讨论的"文学化",或许具有了价值。
    仍以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为例。其中老庭长不仅能引导作为菜农的当事人通过讨论种菜来讨论案件争议,而且能顺此"把原告狠狠地教训一顿",并能使"原告惭愧地低下了头",进而表达了一种家长主义。这与老庭长的"文学化"存在密切关联。首先,老庭长运用故事描述型的倒叙方式谈起种菜,甚至向作为菜农的当事人请教种菜,这种方式在以感染触动形式协助被司法者认同司法者的法律意见之际,又拉近了司法者和被司法者的关系;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在使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显得地位平等,或使司法者显得平易近人之际,上述"文学化",以亲和打动效果,潜移默化地提升了司法者在被司法者心目中的地位,巩固了司法者的魅力型权威,进而加强了其司法权威。因此,我们看到了,这种"文学化"如何能在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建构"主持谈判者更可信赖"的意识感受,且能使当事人更加尊重老庭长的主持谈判的身份,当然,也包括了,如何能在司法者和被司法者之间,建构"主持说理者更可信赖"的意识感受,且能使当事人更加尊重老庭长的主持说理的身份。而如以上述第一份经验资料为例,比如"插说"、"比喻",我们也能发现类似效果。
    对此,需要分辨两点。第一,如果被司法者因为种种原因,如纠纷争议十分尖锐,如对司法者具有陌生感,从而使司法者缺乏一定威信,则"文学化"能产生一定弥补效果。上述分析过的第一份经验材料,可为例子。与此不同,第二,若司法者已经具有了一定威信,则"文学化"能产生烘托甚至加强效果。上述第二份经验材料中老庭长的情形,极为可能属于这种状况。应注意著名修辞学者布斯(Wayne C. Booth)所提示的:文学化的叙事,是人们"共同具有的、对他人造成伦理、实务、情感、智力……等各方面效果的无穷资源"。[41]
    这里再次需要深入讨论。
    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其提升的司法权威主要为魅力型,和一般司法理论主张的理智型-或用韦伯术语来说法理型-权威,有所不同。颇为重要的是,魅力型权威,是"吸引性"或"号召性"的,且包含着某种"行政色彩",即"自然而然可以管理对象",或"使对象感觉可以自然而然地被管理"。但司法本身,似乎应避免"吸引"、"号召"、"行政"。因为,司法角色的基本要求,在于"中立"和必要的"距离感",还有"消极"(源于不告不理原则,和中立原则相互衬托)。这是反对"文学化"运用的可能理由。于是,需要深入讨论:在司法中,是否应提升魅力型权威?在上述第一份和第二份经验材料中,法官通过"文学化"运用,使当事人内心中产生了"法官可亲、生动"的形象,且由此产生了主动愿意接受法官引导的感受,但为什么当事人应接受"亲和生动的引导",而不是应在理智化的对抗言说交流中接受"辨法析理", [42]其中,法官为中立角色,不是"管理",而是"判断"?
    我认为,司法中源自"亲和生动"的威信,的确不会产生"距离"、保持"消极",但这不意味着,不能保持"中立",保持"辨法析理式的判断"("中立"、"辩法析理式的判断"在司法中实为最根本)。这就有如令人尊敬的长者,被邀请解决争端,邀请者尊敬长者,同意且恭请长者解决争端,这些,即使本身预设了长者的"和蔼可亲"、"家长式的可能主动",甚至有时预设了长者的"威严",以及由此而来的"你说怎样就怎样"(因为"你是长者"),也不意味着,长者因此便无法保持"中立",作出"条理分明的判断"。事实上,邀请者接受长者,有时正是预设了"长者更加公平"的认知,且长者也时常因为"中立"、"明辨"的历史记忆,被认定为有威信。因此,在司法中,"中立"、"判断"作为司法根本要素,不会因为司法者的"亲和打动",而无法得到保持。
    其实,不仅如此,在此可完全翻转过来深入认为:因为"文学化方式"的适当使用可提供"法律对错"、"实际效果"的辅助认识,准确地说,寓"辨"于乐,增添与被司法者原有意识(特定社区意识)相互协调的附加"思想、信息"的传递,从而促进道理理解,故其所推进的权威认同,在另一方面,则是以提升魅力型为表象的、实际为提升理智型的权威认同。这里,魅力型权威呈现了两个层面:一是直接生动;二是间接引导。而在"间接引导"中,可发现"纯魅力"和"纯理智"的巧妙暗合。于是,这里展开的深入讨论,反而提示了一个重要思路:司法中,魅力型权威和理智型权威的结合,可能因为更生动,故更为积极。而因为权威认同在司法中同样是根本的,决定司法制度的成败,"文学化"之"辅助权威"功能,尤其是辅助魅力型权威和理智型权威的相互结合,相对其他可能的功能(除了前面分析的"辅助理解"功能),又是基本的,最为重要。
    四、微观市场机制
    对上述"辅助理解"、"辅助权威"功能的洞悉,依赖一个基础问题的澄清: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其自身的"需求"与"生产"两者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因为,进入司法时,进入者未必期待这种"文学化",没有期待,也就没有需求。故生产过程,存在了特殊性。这便涉及本文讨论的"文学化"的微观市场机制。微观市场机制,依存于微观司法场景。作为定义,微观司法场景,指基层司法中常见的空间较为狭小的司法环境。
    第一,在微观司法场景中,司法者和被司法者是面对面、近距离的。因为微观化,司法者的各个角度、层面的表情、眼神、手势、措辞……都会产生、至少可能产生最直接的效果,故一种基于信息快速流通的感染交换,可发挥重要作用,以较为独特的方式改变微观司法场景中各个参加者对他者、特别是被司法者对司法者的印象和看法。其独特在于:如果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则是即时效果的,也更为多角度、多层面,特别是具有难以抵御性。第二,在这种场景中,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纠纷",而"纠纷"是所有在场者都在关注的内容,如何解决,始终吸引着被司法者的特别注意。由于这种情形,"文学化"产生的吸引,总是需要和"纠纷"问题的吸引彼此竞争,相互顶替。
    基于上述两点,一个特殊生产过程得以呈现:当司法者没有运用"文学化方法",被司法者未必需要;一旦司法者运用了"文学化方法",被司法者完全可能容易感觉需要,[43]甚至有时尤其需要。此为微观司法场景中"文学化"的"市场机制"。仔细思索上述两份多次讨论的经验材料,可有所发觉。
    为何会有这种市场机制?我认为,因为被司法者时常具有隐蔽、潜在的心理期待:希望司法者表达某些关怀。[44]所以隐蔽、潜在,缘于被司法者都知道进入的地方是"中立、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场所,且此场所,并不"主动"。这一判断,阻碍、压抑了对"司法者对我关怀"的预期。所以期待、希望,缘于无论未来的胜诉者、败诉者,以及其他参加者,都知道面对的是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其包含的"治理"概念,可使他们发觉-至少感觉(因为生活经验、集体化的历史记忆)-一个进一步的概念:某种"温和对待"是可能的。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会心存"对温和的期待",面对公共权力,这更为突出。[45]就此而言,也就可以深入理解,为何在上述第一、二份经验材料中,能觉察,如果司法者没有通过"文学化"引发"亲和打动",被司法者依然会继续注意、强调司法者的法律引导;而一旦司法者展开了"文学化"行动,则被司法者不知不觉面对了法律引导和"温和"引导的竞争,甚至有时更被后者所吸引。
    这个市场机制,如的确如此,则有何意蕴?
    至少可发现,司法者形象能较为顺利地反复再塑。因为微观,以及信息几乎可全方位地不断传递、交流,故一方面,司法者的"亲和打动"形象,较为迅速地得以逐渐丰满,如从风趣到练达,如从练达到机智,如从机智到"使欣赏者无法抗拒"……另一方面,司法者的"法律"形象与"文学化"形象,得以不断相辅相成。换言之,司法者的"法律"形象需要巩固时,"文学化"形象得以呈现支持。反之,后者形象需要巩固时,前者得以展示援助,且"支持"和"援助"又能持续。故老庭长在使菜农感到越来越可亲、可敬之际,使菜农相信,老庭长的说服甚至"教训",都是应当接受的,老庭长已经可以家长化了;同时,越是家长化,越是生动有趣。
    在此,还能更具有深度地看到,前面第二、第三节分析的"文学化"的两种功能,是在司法过程的特殊"需求/生产"的微观市场机制中,加以呈现的。而基于这种机制产生的原因,即被司法者时常具有隐蔽、潜在的心理期待,不仅在上述第一、二份经验材料显示的熟人司法关系中(可发觉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是比较熟悉的),而且在不甚熟悉、甚至陌生的司法关系中,"文学化"的可能性、效用性,均为比较乐观,只要存在微观司法环境。同样在此,鉴于微观司法场景在司法活动中更为广泛,需要再次提到,一种由点及面、由少变多,随即推广开来的普遍性制度创新,在中国也就十分可能。
    五、司法政治意义
    对"文学化"之功能所依存的微观市场机制展开分析,最为重要的用意是,在于推进一些更为关键、核心的司法制度理解。而这既可能,也很必要。因此,需要讨论,通过"文学"在司法中的生产机制,可开辟何种关于司法政治考察的新视野。所谓司法政治,在这里,指司法活动蕴涵的深层社会权力关系。
    第一,如可以提出"被司法者隐蔽、潜在的期待"这一概念,则应当附带凸显一个可能挑战现代法学知识,甚至现代司法行规的问题:为何作为司法方法外在形式的话语,必须是"法律专业"的?[46]前面第二节的分析,仅仅表明,"文学化"行动适当之际,并不妨碍反而会增进法律问题的专业解决,然而我们可追问,在广袤的基层司法中,面对一般民众,为何不能期待纠纷解决在一般民众"欢迎"、"喜闻乐见"的话语中,得到实现?
    任何专业语言,在促使职业内部人士快捷、简洁、熟练、准确地解决专业问题之际,也非常明显地使外行人增加了理解负担。[47]因为,众所周知,语言的理解需要成本。一般而言,对外行人,语言越是专业,其理解成本也就越高,[48]其高有时甚至使理解根本无法实现,或使理解者失望地放弃理解。但对司法实践,
    有四点必须正视。其一,司法活动,应使且必须要使作为外行的被司法者,明确地理解其内容。这既是社会化的法律权力制度配置的基本初衷,也是作为外行的被司法者确认司法制度的缘由之一。其二,法律需有公开性、明确性这一"基本知识"已经提示,不应使这里的理解出现障碍,否则,全社会自觉遵循法律,特别是自觉尊重司法裁判,也就无从谈起。其三,司法活动,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说,是为了以中立化、亲临化的第三者身份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基础性的司法自我存在根据。其四,尤为应该注意,当自身利益已经卷入了司法过程,因而必然关注自身利益之际,同时,当即使信息成本很高,依然渴望理解司法者提出的法律知识之际,被司法者,也就可能产生一个因为理解障碍而存在的艰难悖论:对司法者的法律表达,既感失望,又存希望。这是一种社会政治的迷惘。
    依此来看,减少甚至消除被司法者的理解成本,是司法语言的一个根本性的职责所在,甚至是司法语言的一项政治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对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的检视,并且加以提倡,则不仅仅是辨析、赞扬其如何可帮助外行的被司法者,理解法律专业内容,讨论,是不能到此为止的。其中,必定还包含了,应继续追问:有何理由要让被司法者,特别是作为一般民众的被司法者这样的外行,付出成本,来理解法律专业内容?在此,分析需要走向司法政治的一个深度层面:基层司法中的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当其极为可能深受欢迎、喜闻乐见,是怎样具有抵制、甚至消除语言成本带来的"司法异化"的潜能的(这里的讨论,涉及了司法语言通俗性问题,如本文开始所述,本文赞同通俗性,但超越之)。"司法异化",其实质,从一个方面,在于让司法外行通过"人民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社会契约"等方式,主动认可司法内行行使司法权力之际,反倒遭遇后者的"高高在上"、"无需前者认可、明白"的统治。
    这里,涉及另外两个问题的辨明。其一,如果在司法中,具有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其存在较为普遍,而且,被司法者一般而言总是具有能力承担代理成本,本文这里的分析,则存疑问。在这种情形下,语言障碍,以及由此而来的悖论和深层的社会政治迷惘,可能并不明显,甚至是不存在的。但对于中国广大基层司法环境来说,实际情况则是,这种代理人的数量十分有限,被司法者承担代理成本的能力,同样十分有限。[49]故本文上述分析依然成立。其二,当语言未成为交流障碍,专业语言可以通用,或者,如某些学者所理想憧憬的,当全社会崇尚法治时,法律专业语言也就可以成为社会普通语言,[50]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上述分析,也会存在疑问。应当承认,当通过语言获得法律信息的成本不高,或没有障碍,司法中"文学化"的需求,就会逐渐减少,甚至最终消失。其实,这也是为何有的司法过程根本没有或根本不需要"文学化"的重要原因之一。[51]但专业语言可以通用,长期来看,在广袤的中国基层中几乎没有可能;更准确地说,这种憧憬,仅仅是理论上的企盼,基于韦伯式的法律专业现代性的实际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基层,其几乎是不大现实的,法律语言的交流困惑从而无法回避。同时,上述学者的憧憬,本身另包含了"法律语言可以而且需要通用"的追求,亦包含了"反对法律语言永远不被理解"的逻辑,只是意在"自上而下"。故本文前面分析,依然需要认真地对待。
    第二,如可以提出"被司法者隐蔽、潜在的期待"这一概念,则可以从新的角度,去理解"司法公正"社会建构的成功方式。众所周知,在不同群体甚至不同个体之间,"司法公正"的定义总是存在差异。[52]因为,价值认识的差异、利益差异,包括知识差异,在现实中总会造成司法公正的理解差异。[53]尽管许多学者从各种角度试图定义"司法公正",[54]但可以看到,从实践角度来说,司法者认为的司法公正,时常可能遭遇被司法者的否定;[55]反之,被司法者主张的司法公正,时常可能在司法者看来并非恰当;同样,某些被司法者相信的司法公正,在另外一些被司法者看来不是司法公正。人们熟知的针对司法的上诉、申诉、上访,包括缠讼,从经验层面上,已说明了这些。
    但通过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作用发挥,当被司法者即时、不断地认可司法者的生动形象,进而即时、不断地认可司法者的权威及司法意见,并且感觉到平等、愉悦和温馨,此时,被司法者和司法者所理解的价值差异,被司法者之间的价值差异、利益差异(在面对司法者时),自然可能部分消融,甚至基本消融。这并非是说,本文讨论的"文学化"可从根本上促成司法公正的共识,而是认为,在具体微观的司法场景中,这种"文学化"的吸引和法律问题(进入司法过程后的最初阶段)的吸引,针对被司法者,前者因为感染意义的独特价值,有时具有颇为重要的化解后者尖锐程度的作用;被司法者被感染了,因而感觉平等、愉悦和温馨,从而有时的确可能发觉"如此已经公正"。
    这里的细节机制是: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如同一些学者所意识的,在于凭借潜移默化的方式,将对方被压抑的思想、情绪和欲望释放出来,从而使司法者可以和被司法者实现感受上、进而思想上的相互理解,包括被司法者之间的相互理解。[56]因为,司法者的"法律见解",往往代表一个主流性的法律见解,这一法律见解的正当性,是相对的,并非没有任何可质疑的地方,因此,这里便存在"主流压抑边缘"的问题。并且,当纠纷是非不是径渭分明时,败诉一方遭遇的压抑,以及由此而来的痛苦,是更为明显的。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可以舒缓压抑的沉重,使被压抑的边缘获得慰藉,从而表现出"对他者的理解"。
    进而言之,在化解过程中,我们逐渐可看到,司法公正如何能通过"文学化"的即时相互融洽,来实现桑斯坦(Cass Sunstein)式的"未完全理论化协议",[57]即达成某一时刻、一定层面的司法公正共识。其实,在司法公正的理解中,全面、整体的一致理解非常困难,但某一阶段、某一层面的合作理解,则有可能,也可以看到。而本文讨论的"文学化",基于感染的特殊效用,针对被司法者所认为的"司法公正"这一视角,则为这种可能以及成功,提供了一个富有启发意义的思考路径。
    第三,如可以提出"被司法者隐蔽、潜在的期待"这一概念,进而提出"司法者形象可以较为顺利地反复再塑"的概念,则可以且应当深入反思"司法为民"话语强调、制度要求,[58]及其另类基础。讨论"司法为民",则需要将司法者的"耐心"作为基础。司法者的"耐心",作为当代中国基层司法的一个经验,[59]富有争议。[60]但其亲民为民的一面,已经获得了广大基层群众的普遍认可,包括基层司法人员的普遍认同。[61]
    在理解"耐心"时,人们可以发现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重要意义。其一,"耐心"时常包含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行动内容,而很难想象,包含这种内容的"耐心",可以远离这种"文学化"来发挥更为出色的作用,毕竟,文学化的修辞叙事时常是种"想象性活动,它的功能在于表现情感",[62]而"情感表现得真挚、没有人为的痕迹,则具备强有力的说服力量"。[63]这里的一个进一步思路是:从应然角度看,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实际上是以对案件审判的"特别关注"、"感情投入"作为前提,故越是认真且越是具有耐心,也就越是应该自然而然地展开"文学化"行动。其二,特别需要提到,通过这种"文学化"体现出来的"耐心",没有呆板、迟钝,甚至本身已经排斥了耗费时间的可能低效,换言之,由于可以使被司法者愉悦、会心地较快同意如何解决纠纷,故可以富有成效地使被司法者深感惬意。在本文提到的第一份经验材料中,便能隐约发现这点。其三,还需更深层地看到,正如伊格尔顿(Terry Eaglton)所说,文学修辞叙事的政治立场无处不在,[64]故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也有政治立场问题。显然,使用什么语言修辞叙事,和这一语言修辞叙事的喜用群体的愿望、要求-不仅仅是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愿望、要求-有着潜在关联。因此,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即是潜在地贴近群众的愿望、要求,其政治立场,从而也是群众性的,展现了"耐心"式的"司法为民"中更为广阔的"联系群众"的一面。
    在此,所以论及"司法为民"的另类基础,因为中国基层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司法为民"在纠纷成功解决、司法效率提升、司法权威认同、司法公正共识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也因此,深入来说,通过本文讨论的"文学化"重新审视"司法为民"的另类基础,并张扬其中的积极成分,是从新的层面重新认定、再次主张解放区及解放初期马锡五式生动活泼的"人民司法"理念,及其在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基本价值。
    当然,可能存在其他司法政治问题,其也需要分析,本文在此是初步的。但上述三个问题可能是基本的,提示了某些方向。
    六、结语
    结束之际,再说三点。
    第一,尽管本文推崇司法日常话语"文学化"的制度创新,但不认为此无边界。其主要应实践于可能长期存在的法律援助(如律师代理)匮乏的基层司法中。
    第二,因为没有、也不可能注意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见本文开始部分),故英语国家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学术探索,难以触及微观司法场景中的"文学化"的"市场机制",进而难以触及对司法互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的"被司法者的隐蔽、潜在期待"这一概念。此概念,对于"司法异化"、司法公正共识等问题的辨析,具有启发价值。从中国基层司法经验出发,如本文所尝试、探索的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可为"法律与文学"知识进而为司法知识的整体理解,提供新的资源。
    第三,本文的分析论证,也许可以部分有效地用于目前中国基层司法时常以文书形式展开的"法官寄语"("法官后语")实践,使其积极意义,更为明显地挥发出来。这种寄语,有时附在判决书之后,有时单独成篇。其中表达对当事人或被告人的法外教育、深情希望、婉转宽慰,为此目的,时常使用文学化的修辞叙事。当然,这又是有意思的中国基层司法经验。
    注释:
    [1]近期研究,参见Yxta M. Murray, "Tragicomedy",Howard Law Journal, vol. 48, 2004, pp.309-350。
    [2]如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伴随正式判决书发出的"法官寄语"。本文最后一节有论。
    [3]因为在这些司法日常话语中没有也不大可能有正式的用语规定要求。
    [4]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16;贺卫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础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页218 -219;王秀红:"法官的品格与素养",《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页22。
    [5]规范理论的这种研究在中国法学中是传统,因而文献十分广泛。从实证经验出发,直接阐述实用主义的著述例子,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6]在近年关于科学、逻辑的法律方法、推理的大量研究中,可发觉这点。
    [7]倒是个别法律实践者明确提到应关注这种文学化修辞叙事,参见何雅静(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站在法律与文学的边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29日,第8版。但该文为随笔小文。
    [8]Ian Ward, Law and Literature: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95,p. 15.
    [9]Peter Brooks,"The Law as Narrative and Rhetoric",in Law's Stories: 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Law,ed. Peter Brooks and Paul Gwirtz,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6,p. 20.
    [10]参见(美)理查德oA.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34-401、405-409。
    [11]法律与文学运动遭遇了很多批评。批评对立面之一正是一直存在的主张科学主义法律逻辑的思潮。
    [12]这里非西方国家特别意指前东欧、前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
    [13]虽然目前更为强调"人民司法",如"司法为民"的理念,但伴随正规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现代法科背景的人员不断成为法律人,进入司法领域,现代司法理念显然也在持续加强。
    [14]在中国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司法中是最为明显的。
    [15]王小慧:"心结",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1日,第8版。
    [16]当然,这一比喻借用是在特定语境中展现作用的,无论祖母还是母亲都与自己孩子有着血肉亲情。
    [17]参见王小慧,见前注
    [15]。
    [18]参见扈亭河:"第二调解室",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14日,第8版。
    [19]Peter Brooks,见前注[9],p. 16。
    [20]佚名:"哭够了再说",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31日,第8版。
    [21]廉守信:"难忘与老庭长办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31日,第8版。
    [22]他们在写作甚至谈论这类作品时,总将其视为略带"文学化"的文字表达,轻松抒怀地展现司法生活。
    [23]实用技术地帮助被司法者理解利害得失,有时也可以使其感觉"他者理解自己"。但这种情形时常因为"文学化修辞叙事伴随"比如设身处地式的叙述而发挥作用。
    [24]其实,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中指出,要增强、公开判决书的说理性,这实质上就是考虑了被司法者理解的"司法公正"的要求。关于这种问题的详细讨论,参见刘星:"走向什么司法模型-'宋鱼水经验'的理论分析",载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95-102。
    [25]参见范愉:"调解的重构(下)-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页107,注释53。
    [26]在基层法院网中,较多的是"法官文学"、"法官随笔"、"法官手记"等栏目;内部刊物,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广州审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当代法官》,其中也有法院文化的栏目。
    [27]广东佛山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广州中院法官,特别是较为年轻的法官,他们有时认为这不重要,甚至多余。
    [28]在此就可指出,"文学化"品性要求的精神成本不高。一般而言,人们总是自然地喜欢"文学化"实践。事实上,不少司法者私下总爱讲述玩笑,展现幽默,或用"文学化"方式表达意思。就"文学化"方式表达意思来讲,试举例子。一位基层法官曾提到:"来之前,院长语重心长地说,法庭舞台虽小,你要带领大家把戏唱好。"参见薛书敏:"法庭,我的精神家园",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4日,第8版。另外一位年轻基层法官也提到:老法官对我说,"你现在是法官,如果你连自己内心的天平都不能平衡,你怎么能够做天平的守护者啊?"参见朱经文:"永远做天平的守护者",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8日,第8版。2005年全国法官十杰之一,广东省佛山中院民一庭法官黄学军曾说:"我们的法官就应把庭审当做缓解纠纷的'减压器'、化解矛盾的'润滑剂"'。参见广东法院网http://www. gdcourts. gov. cn/fgfm/hxj/t20060620_11150. htm,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5月9日。
    [29]"文学化"生动,因而可使具体司法关系迅速实现融洽,进而使各方较快地实现相互理解。
    [30]如在下文分析的"辅助理解"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被司法者不仅一方面更为容易理解、认同司法者的意见,而且同时也有可能反过来在这种"文学化"的平台中进一步思考司法者意见,提出异议,甚至和司法者商榷。这里的深层功能是:被司法者和司法者的畅通交流,有可能使司法者调整自己,进而提出更为合适的司法意见。
    [31]参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584。
    [32]参见(美)克莱夫o贝尔:《艺术》,周金环等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年版,页10。
    [33]尽管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纠纷调解有所不同,但第一点分析,依然适用于后两者。
    [3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全国法官十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页164。
    [35]同上注,页76。
    [36]Thomas Cole, The Origins of Rhetoric in Ancient Greece,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1, p. 140,转引自波斯纳,见前注[31],页585。
    [37]Martha Minow, "Sroties in Law",in Law's Stories: Narrative and Rhetoric in the Law, ed. Peter Brooksand Paul Gwirtz,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6,p. 26.
    [38]Ian Ward,见前注[8],p. 27 。
    [39]波斯纳就有类似的看法,参见波斯纳,见前[31],页606。
    [40]Yxta M. Murray,见前注[1],P. 349 。
    [41]Wayne C. Booth, The Rhetoric of RHETORIC: The Quest for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Oxford: Black-well, 2004, p. vi.
    [42]这是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宋鱼水法官事迹报道之后非常普遍的用语,意指在法律上充分说理。
    [43]波斯纳曾提到,如果司法语言信息成本不高甚至很低,被司法者则颇为愿意理解。参见波斯纳,见前注
    [31],页588-589。
    [44]参与司法过程的被司法者一般存在着"抚慰"、"舒缓"以及"愉悦解决纠纷"的潜在渴望。而文学化的修辞叙事具有抚慰的功能。参见波斯纳,见前注[10],页440。
    [45]作为典型例子,一般民众总是期待拥有重要权力的政治家是"温和对待型"的。
    [46]有学者的确认为应当是"法律专业"的。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页9。
    [47]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个经验实证分析,具体针对法律,参见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页101-105。
    [48]波斯纳,见前注[31],页572-575、588-598。
    [49]一个实证研究,参见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页3-34。
    [50]孙笑侠,见前注[46],页9。
    [51]关于这点分析,参见波斯纳,见前注[31],页576-577。
    [52]参见何家弘:"试论司法公正的相对性",《中国司法》2000年第4期,页5-6。
    [53]关于知识差异,"听众的智力和知识越不足,争议问题本身越复杂"。波斯纳,见前注[31],页588。
    [54]参见姚莉:"司法公正要素分析",《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页3-23。
    [55]作为例子,有的司法实践者提到,要求当事人平等举证在法官看来是司法公正,但是,在诉讼能力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且没有经济能力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的当事人看来,自然容易认为不是司法公正。参见胡刚科:"怀念马锡五",《中国审判》2006年第10期,页18。
    [56]Peter Brooks,见前注[9], p. 16。
    [57]Cass Sunstein, Legal Reasoning and Political Conflic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6-8、50.
    [58]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专门规定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之后,在各地各级法院中相继出现许多"司法为民便民"的具体措施制度。
    [59]经验典型例子,如中国基层法官宋鱼水。其司法中"耐心"的事迹,广为流传。参见王峰:"让人'胜败皆服'的好法官-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载《法制日报》2004年11月24日,第5版。
    [60]对此,不少人赞同。也有反对意见,例如有人提出:"任其(指当事人)讲述……效率很低"。参见方小玲等:"强化服判息讼'五步工作法'",《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页48。
    [6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就说,耐心和亲和"浸透出的软力量是无法抗拒的"。曹萍、高为民:"法律权利与道义责任的两难抉择",《中国审判》2007年第6期,页80。
    [62]罗宾o乔治o科林伍德:《艺术原理》,王至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232。
    [63]Olivia Stockard, The Write Approach:Techniques of Effective Business Writing, San Diego: AcademicPress, 1999, p.61.
    [64]Ian Ward,见前注[8],p.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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