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数字政府建设行稳致远

支振锋

    “法度者,正之至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为以法治化促进政府治理数字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数字化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治理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局出发,准确把握全球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和特点,围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各级政府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成效显著,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取得积极进展,一体化政务服务和监管效能大幅提升。
    数字政府提升了政府履职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近年来,“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接诉即办”等创新实践不断涌现,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了人民群众办事,优化了营商环境。网上行政复议、网上信访、网上调解、智慧法律援助、“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以数字化技术增强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等领域政府治理能力。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数字技术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由于数字政府建设是个新问题,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比,数字政府建设仍然面临顶层设计不足,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创新应用能力不强,数据壁垒依然存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还有不少突出短板,干部队伍数字意识和数字素养有待提升,政府治理数字化水平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仍待提高,在数字化政府建设中还存在着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等问题。因此,必须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正确发展。
    必须以法治防范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被广泛运用,在带来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同时,如果以非法方式用于非法目的,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新技术新应用在数字政府中的广泛运用,在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的同时,如人脸识别数据被泄露、窃取或非法利用,也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特殊情况下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在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同时,如果出现数据大规模泄露,也可能会带来严重社会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特别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如果对公民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对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带来巨大风险。
    由于数字技术迭代的迅速性、适用场景的丰富性、应用模式的创新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在以法治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以法治防范社会风险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有着根本性的统一。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已搭建起数字中国、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法律保障的四梁八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就可以更好地在数字时代增强法治的演进性,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发挥法治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重要作用。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组部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来源:《法治日报》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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