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司法公开“第四平台”
支振锋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内在价值,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人民司法的重要特质。近年来人民法院继续在深化司法公开上下功夫,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制度供给、平台构筑与具体实效上厚积薄发,均有重大进展。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新的司法公开途径与工具,新媒体更是为司法公开提速助飞。
当前,在信息化建设基础上,我国司法公开已走在国际前列;尤其是庭审视频新媒体直播为代表的新媒体司法公开异军突起,使我国在司法公开局部领域可能已实现对西方的弯道超车。新媒体提供司法公开新抓手,成为司法公开新工具,赋予司法公开新力量,拓宽司法公开场域,但也可能带来司法公开新挑战。
司法公信力危机是世界性现象。美国律师协会1998年在《美国司法体系的认知报告》中披露的调查显示,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度仅为30%,另有27%的公众对美国司法系统极度不信任。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1999年在《公众如何看待州法院》调研报告中公布,受访公众对自己所在社区的法院表示出较多信心的比例仅为23%。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的调查,结果也非常类似;而大致同一时期,欧洲各国公众对司法系统的整体信任度为44.8%。2008年5月和6月,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发起以《法国人,法官和职业伦理》为题的更权威调查,结果发现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依然不能令人满意。
不信任源于不了解。美国司法协会原副会长弗朗西丝?泽曼斯(Frances K.Zemans)指出:“法院和公众觉得彼此都是异数,并且彼此缺乏了解。”从英美法系各国的抽样调查来看,民众对于司法体系的认知确实十分有限。了解带来信任。赫伯特?柯瑞泽(Herbert M. Kritzer)等人1998年对美国威斯康星州的实证研究显示,对司法体系越了解的受众,其对司法体系的信心越强烈;越多正面司法经历的受众,对司法体系也越信任。1992年针对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实证调查中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公众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了解越多,则对司法制度的信赖越强。相反,公众不关心、不了解司法制度,则越是不信任司法制度。
为了重塑信任,《法国人,法官和职业伦理》报告认为开宗明义的解决之道就在于“司法应当更加公开”“司法应当更加容易被人理解”“司法应当更加与时俱进”,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认为,“我们必须承认允许摄像及录音设备对法庭进行记录确能带来很大的优势,它让那些不当的行为有所收敛,同时使公众能够对司法官的职能有更多的了解。”“为了更好地传达信息,司法机关还应当使法庭摄录的规则清楚且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的需求不断提高。如何进一步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有更多获得感,就需要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新举措,积极寻找司法公开的新办法,充分利用司法公开的新工具。而信息化和新媒体为司法公开新工具应用提供了平台和技术支撑。
一方面,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进迅速。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院信息化工作还处于刚起步状态,最初只是部分法院自发地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案件流程、后勤服务、人事工作等业务进行信息化处理。2013年前,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工作主要还是服务于提供工作效率、司法便民、司法政务工作,但在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试水深度司法公开甚至庭审网络直播。
另一方面,信息化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开的深化和扩展。在信息化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已经推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将中国司法公开工作大大向前推进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两会上公布的数据,“天平工程”实现3512个法院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1.8万个科技法庭把案件审判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建成人民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实时更新、动态管理。截至今年2月,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1570万份、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直播庭审13万次。数据无声,它背后体现的却是人民群众寻求“看得见”正义的强烈渴望,人民法院推行阳光司法的坚定信念!
司法公开既体现为人民司法的政治属性,阳光透明的价值追求,也与人类可资利用的司法公开工具息息相关。在传统社会,司法公开主要体现为现场庭审的“广场”司法,在现代社会,随着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的发展,司法公开的途径与方式不断立体、丰富和深化。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庭审视频直播的呼声越来越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回应着社会需要,逐渐从原来的报刊杂志和广电司法公开,转移到以互联网和新媒体为主要渠道的司法公开;从原来以文字和图片信息为主的公开,转移到当前文字、图片与视频信息并重的司法公开。这其中,司法公开的互联网与新媒体应用异军突起。
一方面互联网成为司法公开主阵地,新媒体成为司法公开新场域。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大背景下,近年来各级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互联网司法公开。目前,几乎所有法院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与主页,部分法院还已经实现了精细化的网站功能分类。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连续数年进行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测评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和增强司法透明度上不断进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则方兴未艾,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截至2015年12月15日,全国各级法院开通微博3980个,微信1447个;几乎所有法院都有自己的官方微博,而大部分法院也都有自己的微信账号。
另一方面,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庭审直播成为司法公开的新趋势。庭审视频新媒体直播开拓了中国司法公开新境界,提升了中国司法公开新高度。从1996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视直播一起劫钞案开始,庭审直播将司法公开不断推向新的高度。从2003年到2011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共进行网络图文直播4683起。我国业已建成中国庭审直播网等庭审直播系统,2014年全国法院直播案件8万件,2015年为13万件,增幅高达62.5%。据不完全统计,到去年12月,仅河南法院系统就已累计直播1.4万余件,江苏法院系统2.2万件。这些数字,在全世界都是惊人的。
2013年以来,法院更逐步将庭审活动搬上了微博,以薄熙来案的微博直播为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150多条微博、近16万字的图文直播,使数亿人得以“旁听”庭审,成为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今年初,通过微博庭审视频直播“快播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更掀开了世界司法公开史上的新一页。创纪录的两天20余小时直播完整呈现庭审原貌,高峰期最高4.3万人同时在线,累计180余万人观看视频,案件微博话题页累计阅读量1.7亿人次,参与讨论13.5万多人次,庭审公开内容覆盖2.2亿人。在刚刚过去的“4?26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乔丹案”,庭审激辩4小时,并进行微博视频直播,这是我国目前最高层次的庭审新媒体视频直播。
数据最能说明问题,从去年3月26日起到今年2月底,480家法院已开通新浪微博庭审视频直播,微博直播案件1702场,而从2月以来,开通微博视频直播的法院数量更是激增。
1月14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广州会见媒体时,针对“快播案”指出,庭审直播应该多搞一点,对司法人员素质形成倒逼。而早在2013年11月27日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曾提到,“凡是微博直播的案子,没有上访,息诉率为100%。法官面对网络直播,会全身心地投入,把案件办好,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更为难得的是,上亿人参与热议“快播案”,但几乎没有质疑法院公正和权威性的。而回顾我国庭审视频直播20余年的历程,也可以发现,每次直播都堪称成功的透明司法和法治宣传公开课。舆论普遍认为,随着新媒体视频直播的运用,通过一刀不剪的直播、完全透明的司法、身临其境的庭审、触手可及的正义,中国法院正创造人类司法公开的新境界。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提挡加速的背景下,我国已实现司法政务、诉讼服务信息从传统以纸质为主到电子化和数字化的转变,而随着最直观、最动态的庭审视频直播的铺开,司法公开更实现了从静态到动态的飞跃,逐渐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正义”,报纸广播的“转述正义”,到电视直播和网络直播的“可视正义”。尤其是,在新媒体时代,利用云数据与微博等社交媒体,我国很多法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观看庭审直播的“即视正义”,领先于世界水平。
由于庭审新媒体直播,小小手机,几寸屏幕,即可实现“现场”观审,打开司法公开的无限空间。笔者经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法院系统表现出了可贵的创新精神,北京一马当先,安徽中部崛起,陕西则成西部高地。庭审视频直播在促进调解和解、维持庭审秩序、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干扰办案、保护主审法官以及增强公众监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都作用明显。特别是,连同网络直播在内,在累计20余万次的庭审直播中,从未引发严重负面舆情。因此,应大力推进庭审视频直播,甚至将其打造为我国司法公开的“第四平台”。
但是,新媒体为司法公开带来新突破的同时,也可能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挑战,需要认真应对。
一方面,关注新媒体对司法独立性、公正性以及当事人隐私的影响。在笔者主持的《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中,课题组对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新媒体司法公开情况进行的考察发现,其法院及司法人员对应用新媒体进行司法公开观念上的共识在增强,但实践中却推进缓慢。这一方面是由于在其法官独立制度下,大多数时候,其司法公开,尤其是庭审视频直播取决于每个具体法官,所以比较困难,在具体的公开情况上也显得没有规律;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他们对新媒体干扰法官独立判断、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担心。因此,我们就必须通过技术和规则的手段,切实保障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的隐私,防止舆论审判,不能使新媒体干扰法官的独立判断。比如,在现阶段,考虑到实际情况,应由法院来主导庭审视频公开,包括由法院来决定公开的案件、由法院统一摄录并对外提供接口和发布,非经授权,不能由媒体或者诉讼参与人甚至旁听人员进行“视频直播”。
另一方面,加快完善相关机制。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专门的庭审直播规则,将庭审电台直播、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和新媒体(微博)直播都纳入进来,统一规范。二是细化考评激励,将庭审直播,尤其是网络和微博视频直播的分值适当提高,以鼓励各级各地法院开展庭审视频直播工作。三是规范运行,当前视频直播的主体应限于法院,在案件选择上,基于我国当前国情,合法、即时、有序地进行庭审直播,防止一哄而上、欲速不达。
当然,还要重视资源整合与科学布局。由于缺乏整体布局和顶层设计,在对新媒体适用上,各级各地法院各显神通,各有特色,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各自为政,参差不齐。这使得公众与当事人在获取司法公开信息渠道增多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他们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出台关于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的指导性意见,对其进行规范,并对不同新媒体资源的利用进行整合,既方便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信息的获取,也集中资源,避免各自为政的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而由于当前新媒体平台服务主要由私营互联网企业提供,这些互联网企业股权关系复杂且发展不平衡。因此,为着眼于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的长远与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在善用市场力量的同时,应做到以我为主、安全可控。
总体上说,当前中国的司法公开,无论在深度、广度和现代化程度上,都正在向国际高标准迈进。庭审新媒体视频直播更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但也存在困难。因此,不要怕法官“出洋相”,要通过公开来倒逼他们提升水平,更新观念,通过透明来压缩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腐败空间,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坚持“慢工出细活”,防止一阵风、大跃进。既有信心,也有耐心,注重稳扎稳打,久久为功,不能不切实际地以为有了公开,就能够立竿见影,振衰起弊。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
来源:2016年5月19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