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性仁: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
刘性仁一、 前言
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 自然法学派思想
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
〈一〉 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 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 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 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 实证法学派思想
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四、 历史法学派思想
此外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系由人类的历史事实累积而来,这系属于人类无意识的自然发展而成,强调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而无须人为的制定,关于历史法学派许多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如谢林主张国家有机体说,认为法律为国家有机体演化之表现;而休果则主张法律为整个民族生活的一部分;而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则认为法律和语言及生活习惯,都是以民族精神为依据,而民族是具有生命力与精神,并且永远存在不变,法律之本质就是民族心理的表现,因此习惯、判例、学说及法条的形成,都是属于民族心理的表现,诚如古语所谓“法律只求之于民族历史、民族精神与民族确信”。另外英国的历史法学派创始人梅因则提出进步社会法律发展的过程系由身份到契约。
五、 自由法学派思想
而自由法学派思想则认为法律系由人类生活环境需要而产生,随着人类生活环境的变迁与时代的演进,故研究法学不应该拘泥于形式的法条文字,而应该注意实际的社会现象,以探求法律的实在性,倘若遇到社会事物变动,必须适用法律时,则必须要依据人类生活环境的需要,斟酌实际的情况加以灵活地运用,而法律的缺漏则在所难免,因此法官在审案件时,想要补救法律的缺漏,就必须运用科学自由的方法,以客观的标准,来达成法官创造法律的情形。
六、 小结
总之本文综合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藉由四种法学派思想的研究,使日后对于各项法律问题之研究,都能有更客观及透彻的看法,这便是本文最大的研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