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评“勿做‘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

李昌庚

    《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于2007年10月8日刊登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邹东涛先生的文章(以下简称邹文),并被《报刊文摘》于2007年10月15日摘录,文章提出了勿做“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的观点。笔者以为,邹文关于勿做“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本身是正确的,也是笔者认同的。但笔者认为,邹文的观点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根据邹文观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科学界的学者队伍大体上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二是“理性建设的现实主义者”。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如果依其标准来划分,我国社会科学界的学者队伍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这类学者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自身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国情,也没有真正透视出中国的深层次问题及其症结所在。他们往往有着满腔爱国热情,但却缺乏理性,忽视了人作为“经济人”的人性“恶”的一面,没有把握问题的实质及其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等而简单地愤世嫉俗或否定一切。他们实际上是理想主义者,其结果容易偏激。二是已经充分认识到中国国情,也已真正透视出中国深层次的问题及其症结所在,但他们却因个人恩怨和私利,而缺乏一种社会责任感,在批判现实的同时,并没有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和对策,而是抱着消极的、不负责任的甚至是玩世不恭的态度,“唯恐天下不乱”,而达到“乱世出英雄”的目的。
    这两种情形均非笔者认同。但民主法治社会需要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们,不可采取“炮轰司令部”的做法,否则更容易让他们走入极端。并非赞同他们的观点和做法,而是让其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得以“真理愈辩愈明”和“优胜劣汰”。从历史来看,不管鲁讯是否是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虽然一个国家不需要人人都是“鲁讯”,但需要有对社会“挑刺”的诸如鲁讯般的人物,从而产生以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功效,以达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目的。
    二是理性批评的建设主义者。这类学者能够真正把握中国国情,也能够深刻透视中国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批评现实的同时,也能充分认识到,基于民族问题、台湾问题以及封建专制社会和威权政治的历史惯性和历史欠账等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问题更为复杂化。因而,这类学者抱着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以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地思考解决问题的出路和对策。这类群体正是我国所需要的社会精英。
    “批评”本身并非是贬义词,是中性概念。任何事物并非都是完美的,均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提出和发现问题的过程就是“批评”的过程。没有批评,就不能发现并解决问题。批评就是一种利益的制衡与监督,批评就是一种权利与权力的较量。没有批评,就没有社会进步。“小人”往往与批评无缘,“批评者”往往是“正义者”的化身!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批评”,需要“批评者”,而不是“中庸之道之人”。千万不能因为他们的“批评”,而“打压”他们,否则便是制造社会矛盾和人为树立“敌人”。历史已经证明,任何发达国家均是在公开、透明的“批评”与“争论”中得以成长。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只有“批评”,才可能获得社会平稳转型。
    三是利益图谋的机会主义者。虽然有些学者已经认识到中国的深层次问题及其症结所在,但却基于个人私利,或为维护既得利益需要,有意无意地掩盖问题,拖延解决问题,或以一种对国家和民族不负责任的态度,根本不想解决问题,或把问题留给下代等。应当认识到,这类学者不在少数,往往更容易成为中国改革及其社会发展的“绊脚石”。某种意义上说,这类学者比“激进批判的现实主义者”更有危害,至少后者能够督促党和政府,而前者则是在麻痹党和政府、腐化党和政府。
    四是因循守旧的保守主义者。这类学者由于历史原因,或是不思进取、固步自封和陈旧思维定势,导致自身知识的缺乏和实践经验的欠缺,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国情,更无法深刻透视中国的深层次问题及其症结所在。所以,这类学者喜欢粉饰太平,难以把握问题实质,也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这类学者同样会成为中国改革及其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并在中国社会转型改革中,容易造成社会撕裂和民粹暴政等消极影响。
    人性“恶”的一面决定了不能过分苛求个人责任,包括笔者在内的每一个人都不能占据道德至高点,关键要从社会体制环境考虑。通过改革和体制创新,赋予学者更好的生长环境,从而在宽容歧见中获得社会共识,逐渐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减少或避免社会撕裂、族群对立和民粹暴政等社会冲突消极现象。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了社会成员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区分的差别(这也是我们过去所忽视的),从而注定了学者更应当成为“理性批评的建设主义者”。学者的使命不是满足现状,也不是否定一切,而在于不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良方,从而为社会提供精神食粮。这是知识分子的社会担当和职业分工,也是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及其价值所在。
    (本文发表于《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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