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律故事

彼得·德恩里科(Peterd'Errico)著/邓卓行译

    我研究法律,始于对《联邦印第安法》的好奇。1960年代后期,我作为律师为纳瓦霍人(Navajo)工作,逐渐熟悉了这部法律。在北美大陆西南部,纳瓦霍人拥有很大一片土地。他们与美国签署一部条约,从纳瓦霍人的角度看,他们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但以美国人的观点论,他们是一个内属国。
    

    

    

    
     Nation一词被印第安人使用时有其特殊涵义,即作为土著人民,他们拥有自己的主权。有时他们也会用“部落”(tribe)这个词,但使用起来没有nation显得有力度。“内属国”(domestic, dependentnation)这一词组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23年“约翰逊诉麦金托什案”(Johnson v. McIntosh)中创造出来的,用以区分美国印第安政府与美、英、法等国间地位的高低。最高法院认定,土著政府的地位低于美国政府。前者是国内的,而不是国际的,它依附于美国。当然,美国法律在很多方面还是承认印第安人民主权的,其效力高于各州。
    
    

    

    

    最高法院用一系列判决,将本土居民认定为联邦政府的被监护人,19世纪前叶,《联邦印第安法》的基本框架逐步确定下来。根据这部法律,美国作为监护人,将拥有本土居民的土地,控制地上煤和石油等资源,并且管理本土居民的生活。
    最初,我并不理解《联邦印第安法》的丰富蕴含。我期待运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并通过我的努力,为纳瓦霍人谋取福利。但是很快,我发现情况正好相反。
    在详细叙述这段故事之前,我先说说自己是如何成为律师的。高中时代,我想成为一名海岸警卫队员。我喜欢大海,相信为国家巡卫海疆一定是非常惬意的事情。在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少年中,这种想法是非常流行的。
    我读大学时,美越战争如火如荼,公众抗议与日俱增。美国发动越战,旨在阻止越南沦为共产国家,而这种趋势在法国人被击败于奠边府之后就已经形成了。政客们唯恐被冠以“对共产主义心慈手软”的恶名,纷纷支持美国参战。其间参杂着对中国的极大敌意,这种敌意既源于朝鲜战争,也来自毛泽东战胜蒋介石后美国“失去中国”。
    越战中的美军饱受诟病,就像奥利弗·斯通导演的影片《生于7月4日》所表现的,美国媒体连编累牍地报道、刊载无辜者的新闻与图片,尤其是被美军杀害的妇女和儿童。很多美国人不再笃信“反共”,开始意识到美国是以“反共”为借口向他国派兵,而无论该国政府到底是不是共产主义的。
    校园弥漫着一种令人深陷两难的氛围,要么参军去杀害那些保家卫国的人,要么拒绝参军而甘冒身陷囹圄的危险。
    

    

    

    
     马丁·路德·金的演讲最简洁地说明了为什么很多美国人对越战持怀疑态度。演讲中说,人与人的和谐不是软弱和怯懦,而是人类生存的根本需要。最近有篇反战的文章也谈到:“有时,效忠你的国家,就是站出来质疑它。”
    
    

    

    

    这种情况下,我不再希望成为美国战争机器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我开始涉足新闻业,并在《贝茨学院学生报》担任编辑。大四快结束时,在缅因州离贝茨学院不远的一个小镇得到了报社编辑的职位。我知道,记者很容易成为征兵对象,但我还是决定冒冒险。
    大四这一年,我还向耶鲁大学法学院提出了入学申请。说实话,法律并不是我最想干的事情,不过朋友们劝我,应该打通毕业后从事学术研究的道路。这不仅因为学者通常可以免除兵役,而且因为法学院教育能够提供广阔的职业前景。一个准备与我同去报社工作的朋友被征召入伍,而我却幸免了。我在报社工作了一个夏季,秋天便去耶鲁大学法学院入学。虽然念念不忘新闻职业生涯,但是我知道,这需要等待。
    多年后我研究了征兵政策,才发现在许多国家无从逃避的兵役法,却可以用美式的间接方法加以规避。换言之,美国兵役法为国民预留了其他职业通道,以实现政府的各种政治经济计划。一些人被征入伍,另一些人获准延迟,因为国民经济需要工作者,包括工程师、矿工、医生、机械师、教师以及——看似不可思议——为穷人们服务的律师。
    事实上,赫尔歇(Hershey)将军作为征兵首脑,以痛恨强征穷人参军闻名。他想让征兵趋于公平,而且不希望美国经济因征兵而丧失劳动力。在这一背景下,很多像我这样的男青年(征兵对象不含女人)选择了征兵委员会所谓“符合国家利益”的职业,而这样的选择在法律上等同于入伍。
    当我完成法学院的学业时,正好有个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位。征兵委员会认定,这种职位“符合国家利益”,许可我延迟入伍。但法学院的第一学期令人非常泄气。我在大学期间攻读哲学,哲学课上讨论的内容非常广泛,相比之下,法学院的学术显得非常狭隘,课程大多集中在“为金钱而斗争”上。课堂讨论也没有给争议问题留出足够空间。失望之余,我离开美国去了苏格兰,认为在那里没准儿能学哲学。
    我在苏格兰的人生实验很快就结束了。我意识到自己并不想被祖国放逐,而且爱丁堡大学的哲学课对我也不怎么有吸引力。于是我发电报给耶鲁大学,说自己打算在第二个学期准时回校报到。法学院院长欢迎我的归来。随着时间推移,我逐渐发现耶鲁大学法学院其实拥有一个宽松的环境,我也意识到自己开始成为这个精英群体的一员。
    令我惊讶的是,这回吸引我的课程不再是哲学,而是诉讼法和破产法。从法学院毕业几十年间,我理解了法律中最关键的就是程序。没有程序,正义就什么都不是。在法律中,程序问题无论如何总是重于实体问题。事实上,法治主要是由程序事项构成的,因此,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规则如何制定以及规则如何被挑战,而非规则是什么。
    学习法律的第二年,我依然不清楚获得法律学位后该干什么。有一天,一位三年级的学长招募我到一个新的法律援助项目中做实习生,这个项目是由纽黑文市的福特基金会赞助的。作为林登·约翰逊总统“向贫穷开战”政策的一部分,它是国家为穷人提供律师服务制度的前身。这位学长说,能有机会将法律运用于人道事业,为贫穷人士服务,是一件令人激动的事。
    法律援助项目主管把我安排在一间办公室,隔壁就是黑豹党(Black Panther Party),一群热切参与民权运动的人。我与社区的组织者一起工作,见到许多被卷入法律纠纷的人,这也令我打起精神。
    我们的办公室处于城区核心地带,这里发生过被报纸称为“纽黑文暴乱”的事件。一些建筑损坏了,甚至烧毁了。我们的办公室有着很大的玻璃窗,却是这条街上唯一没有被触碰的地方。
    很快,我得知项目主管并不喜欢我处理问题的方式,在某次评议会上,他批评我经手的一个案件,说我所认为的成功反倒证明我不适合做一名律师。案情是,我的一位女委托人与房东关系搞僵了,房东在冬天把暖气关掉了,目的是迫使她搬出租住的公寓。主管说我不应该跑到公寓楼里把暖气打开,而且竟然三次这么干。
    可正是在第三次以后,房东终于投降了。不过这一次我勇敢地对抗了一只拴在暖气炉旁的德国牧羊犬。主管说,我原本应该等待法庭要求房东打开暖气的强制令。我问他,在我们等待的时候,寒夜降临了,我的当事人——一个带着幼子的女人——跑到办公室来求助,你如何是好?
    我还问他,房东已经违反了法律,你怎么就能期待他还会服从法庭命令呢?主管说,这不是律师该考虑的问题。至于我自己动手解决了问题,他很不以为然,警告我说,为寻求实际效果而直接卷入冲突之中,这不是什么优点。我很不开心,不过没有影响我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兴趣。
    在法学院的最后一年,我看到了一则告示,说有一个名叫“为人民的经济复苏而工作的律师们”(Dinebeiina Nahiilna Be Agaditahe,Inc.)的纳瓦霍法律援助机构,正在面试招聘毕业生。人们用首字母称呼它为DNA。纳瓦霍人好像离我特别遥远,他们那块土地迥异于我曾居住过的任何地方,我并不真想跑到那里去,这次面试权且当作争取更现实工作机会的演练。
    在DNA预约面试前几天,那些曾把我引入法学院的事件和经历在心中一直挥之不去。毕业临近了,除非想再次选择出国、入伍抑或坐牢,就不得不设法沿着脚下的路继续走下去:做一名法律援助律师,从事法律职业。
    我穿过法学院的木制长廊,经过那些有钱有势的前辈校友的画像,来到面试所在的木制小屋前,心潮起伏。当时坐在桌旁的两个人,现在我仍能忆起他们的面容:一个白人和一个纳瓦霍人。他们直视着我,邀我落座。我们对视了片刻。我突然意识到,这不是一次做做样子的面试。当他们发出要约时,我当即接受了这份要在“纳瓦霍国”东北小镇从事的工作。
    到任后不久,纳瓦霍地区法院的弗吉·科尔科(Virgil Kirk)法官让我去参加一项特别工作,为纳瓦霍各法院制定一部新的青少年刑事诉讼规程。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亚利桑那州吉拉县(Gila County)——与“纳瓦霍国”南部接壤——的一起少年犯罪案件作出裁决。这个被称为“In re Gault”的著名判例确认,少年被告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包括获知指控罪名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并且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以及不自我归罪的特权。科尔科法官的课题,就是想把纳瓦霍的传统司法实践与这个判例融汇起来。
    不论科尔科法官是否认为纳瓦霍各法院应当遵从正当程序规则,显而易见的是,他觉得这些规则非常重要。事实上,美国国会已于1968年通过了《印第安民权法案》,该法案规定,向“印第安部落”提出请求保护的权利,属于美国宪法中《民权法案》的基本要素。
    科尔科法官非常有魅力,能追随他工作一段时间,我感到非常荣幸。他还有着强烈的是非感,对法律的不公极其敏感。他所主持的这个项目对我特别具有吸引力,让我了解,纳瓦霍的传统司法实践是如何以亲属关系来应对少年违法的。
    我越是受益长进,就越是担心,这个项目尽管出自好意,但最终会消解纳瓦霍的传统。由于学识所限,我还不能准确把握,但我知道,纳瓦霍人有自己的法律,也有一套与其生活方式相适应的解决争端的方法,而美国的法律体系生成于一种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科尔科法官希望走一条中间路线,既想保护纳瓦霍的传统习惯,又要向外来的法律制度妥协。因此,这个项目既有吸引力,又令人不安。
    仅仅几年之后,当我教授法律课程时,发现斯坦利·戴蒙德(Stanley Diamond)著作中的几句话正好说出了我的感受:“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大行其道的社会里,法律吞噬了它本拟加强或与之互动的那些制度。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一种矛盾冲突,而不是和谐一致。”
    法律工作伊始,我似乎已经体会到,法治向来就更像一把双刃剑,它可以提供解决冲突的空间,创造用以挑战政府的手段,并且让政府不得不作出自我解释。当然,它同样能为政府找到借口,侵入人民生活,并且强迫人民作出自我解释。
    法治是一种方法,允许运用某种有序的方式同反对的立场相竞逐,允许对手之间相互挑战,甚至当对手是一个国家时候。法治生成于英美普通法的“对抗制”中。在英美法系,司法判决是主要法源;而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其主要法源是立法机构的制定法。在两大法系中,法院高度独立于政府的行政与立法两个分支。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行政权作为主要法源的法系,司法或者立法机构的独立性是非常有限的。我们还可以将伊斯兰法作为第四种法系,因为他们的行政系统是以经文和神职人员为基础的,法院几乎没有独立性。
    对我而言,法治并非由绝对正确的事物构成,相反,它经常表现出一种模糊状态。不应简单拒绝,也不能不加批判。法治需要与历史、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相结合。
    在《法的门前》这本书中,对法治的批评并不是反对法治本身,而是针对那些能够导致法治被损害或者扭曲的花样儿,尤其是那些受行政与政治经济影响,进而引起偏见与滥权的状况。
    我们批评法治,针对的是它特定的缺点,这些缺点使得法治体系未能达到法治理想。这个理想本身难以企及。在某种意义上,这个理想必定无法企及,因为它是一种悖论:一个权力系统怎会允许自己被挑战?一个国家怎会维持一种制度,允许自身成为诉讼当事人?
    在我看来,法治蕴含着模糊与悖论,而这种模糊与悖论某种程度上是自由无法摆脱的。不管“自由”一词真义为何,它起码意味着个人或团体享有一定程度的脱离国家的独立行动力。换言之,自由需要一定程度的由法治提供的模糊与悖论。
    我工作的第一周,就有一个受“非印第安经济”吞噬的纳瓦霍团体找我寻求法律帮助。白人不仅以歧视的方式与纳瓦霍人做生意,而且利用纳瓦霍人的贫穷牟利。我意识到,许多案件可能成为改变法律图景的潜在工具。白人不是凭借增加新的规则,而是依靠任何人都能从律师那里获知的既有规则。我想起当年纽黑文那位项目主任的鼓励:像个律师一样干事儿,上法院去。
    1968年,纳瓦霍地区还没有汽车经销商,纳瓦霍人只能到附近的非印第安城镇购买汽车,其间还被当作二流公民对待。白人反倒成了宽厚容忍的一方,而纳瓦霍人得到宽忍的唯一理由是他们有要花掉的金钱。纳瓦霍的汽车买家使白人有了轻松挣钱的机会。这套系统有着成熟的运行模式,它依靠法律实践与合同条款来攫取利益。
    于是,我与同事打算以集团诉讼的方式挑战这些合同条款。随着时间推移,我们听到许多相同的故事:买方无力依照合同规定继续付款,卖方就以违约的名义重新取得汽车所有权。
    这一分期付款方式的独特之处是,在一系列小额付款后,突然出现一个巨额付款的要求,以此屡试不爽地使买方尤其是家境贫困者败诉。卖方以轻易的初期付款承诺,引诱买方签订一项最终不可能履行的契约。不仅如此,即使只是最后一期无力付款,买方也无法收回他们之前已经支付的任何一笔钱。他们丧失了自己所支付的一切。
    在纽黑文市实习期间,我曾见过家具商店使用这种分期付款合同。如果买方未能完成任何一次支付,那么店家就有权收回买方购买的所有家具。运用这一伎俩,白人汽车经销商一次又一次地卖出和收回同一辆汽车。我们凭借委托人的文书证实了此事的存在。每辆汽车就像一座金矿,不停地被卖出和收回,直到最终报废,一直在产生利益。即使发生撞车事故,依然有利可图,因为合同要求买方必须购买碰撞险。
    我们知道这种合同在其他管辖区域曾经败诉,因为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它是不公平的。以这种主张提起诉讼,我们是有机会胜诉的。于是,我们开始在汽车被收走的人中寻找能够承受庭审压力的委托人。与此同时,我们寻找那些最能彰显此类合同恶名的案子。
    由于很多委托人只会说纳瓦霍语,我们需要既能流利地说英语和纳瓦霍语,又能向纳瓦霍人解释外来法律概念的人,共同组建一个可以理解我们行动计划的原告团队,一同为庭审做准备。
    不料,这一集团诉讼的提起,惹恼了当地律师协会。在一次律师午餐会上,最大汽车经销商的律师冲到我身边,咆哮着说我是个煽风点火的人,在纳瓦霍人中挑词架讼,因为以前纳瓦霍人从不抱怨,甚至还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服务感恩戴德。
    我所受的教育,使我将法律职业群体看作某种俱乐部,在那里充满了友好,或者至少能保持礼貌,尽管这种友好或礼貌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而当我看到这充满恶意的个人表演时,感到非常震惊。
    一位地区检察官走过来救场,他简直可说是一个职业典范。早在最高法院将“尊重被告人各项权利”视为刑法中的问题之前,这位检察官就已经开始在执业过程中践行这一原则了。他告诉我不要气恼,“那家伙总是把客户的案子当成自己的”。
    我知道,我也正在把客户的案子当成自己的,否则,那些针对纳瓦霍人的不公与歧视,不可能折磨着我,使我同样愤怒。但不管怎么说,我希望与人讨论这些不公,即便是与我的对手。奋斗,争辩,努力去证明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些都是使我曾深感无力的经历。即使步入晚年,我也无时无刻不感到惊奇:当自己实际想要远离社会纷争时,不管是出于义务感还是道德感,我居然卷入社会冲突中。就这样,法律不停地拒斥我,同时又吸引我。
    就在我们准备集团诉讼的时候,新墨西哥州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收到一份投诉,说纳瓦霍法律援助机构为自己做广告,涉嫌违反职业伦理。就在几年后,美国律师协会便解除了对律师广告的限制。而那时却存在着一个长久保持的传统,法律是职业化的,其从业人员不得做广告宣传自己。这份有关职业伦理的投诉信,指控“为人民的经济复苏而工作的律师们”一语涉嫌广告宣传。职业伦理委员会接受了这一指控,决定“不得继续使用该条短语”。我只是听说了委员会的决定,但并没有想太多。
    这一天终于来了,法院择期听审汽车经销商要求驳回我们集团诉讼的动议,其主张之一是,根据禁止第三方赞助诉讼的普通法原理,我们的法律援助违反了职业伦理。该主张在法庭上从未得到过支持,所以我不怎么担心。但是,当听审开始后,我感觉不妙。
    汽车经销商律师的指控内容,既没有提到普通法原理,也没有涉及第三方资助诉讼。相反,那个律师谈及的都是我们提交的诉状。我突然意识到,他说的是律师职业伦理委员会那个“不得继续使用该条短语”的决定。诉状的每一页都印有纳瓦霍文的我们法律办公室的名称和地址,英文翻译印在纳瓦霍文下方。对方律师主张,我们的起诉必须被驳回,因为起诉理由是写在违反职业伦理的诉状上的。
    我再说什么都没用了,法官同意对方动议,驳回我方起诉。法官拒绝我们在其他纸上重写诉状,我们不得不另案起诉,根据法庭的日程,只好几个月以后再说了。
    幸运的是,有利于纳瓦霍人的一件事在法律世界中发生了。纳瓦霍政府施行一项法律,在没有得到部落法庭许可时,禁止卖方收回汽车。因此,经销商就再也不能依靠“自救行为”随便将未能付清价款的汽车拖回了。新法要求,收回汽车须经纳瓦霍法庭听审并下达回收令。有了这部纳瓦霍新法撑腰,我们重新在州法院提起集团诉讼。
    不过,我们知道还有更切近的解决途径:可以直接挑战那种分期付款合同本身,然后在纳瓦霍法庭上寻求阻止不公平的回收行为。同其他法律一样,关于“回收”的最新法律,只有在执行时才是有效的。很多委托人甚至根本没意识到还有这部新法,汽车经销商也就一直按他们的老办法行事。当一位委托人终于发现,经销商原本需要法院的回收令才能采取行动,经销商却已经在纳瓦霍法院管辖区域之外将汽车弄到手了。
    某个下午,我最亲近的委托人之一,一个浑身充满活力、对生命饱含热情的大块头,气喘吁吁地来到我的办公室,非常焦虑,因为他认为自己可能有麻烦了。他说当时正和弟弟骑马回家,突然发现一辆拖车拉着他的小卡车向远处开去。他让弟弟调转马头追赶,最终将拖车拦下。委托人告诉我,当时他掏出手枪,强迫拖车司机把他的小货车卸下来,司机照做了。
    目送司机开着拖车走远后,他开着自己那辆小货车直奔我的办公室。我很高兴,起码法律规定的“自救权”在我们这边。说实话,虽然有点不正统,但这种行为毕竟挽回了委托人的汽车,而且也给了我们一次机会去主张适用新的法律。
    不到一小时,我就接到那个汽车经销商的电话。他劈头盖脸地说道:“你的人居然用枪指着我的人。”他要求得到赔偿。依据委托协议所产生的特权,我说自己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但我警告他,如果他在没有法庭命令的情况下还敢故伎重演,我们就叫警察来没收他的拖车。我告诉委托人,我认为他很安全。而且,如果经销商企图再次对他的小货车动手动脚,那么我们就准备落实新的法律。自此,我再没听说经销商有其他尝试。我倾向于认为,这一汽车回收案,我们胜诉了。程序既可以为正义服务,也可以对抗正义。
    这时我开始明白了,自己在纳瓦霍法律援助中的角色,就像美国西部牛仔电影中头戴白帽的正面人物。我是道德游戏的一部分,同时这也是一场政治游戏。我是整个系统中的最后一笔,在此之前,这个系统已经提供了法律、法庭、警察,以及监狱。
    我并不想成为这场游戏的一员,因为法律实践提出了很多我不能解决的问题。我需要更多地了解这些问题,并且去发现自己在法律方面还能做什么。与纳瓦霍人一同工作,并生活在他们中间,我得知那些令我不解的问题更多的是关于生活而不是关于法律的:我为什么在这里?做人的意义是什么?我同其他人和物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当我开始找新工作的时候,接到来自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电话,告知我马萨诸塞大学阿默斯特分校正在招聘本科生教员。我并不真想回到学术界,但我知道自己需要对法律做更多的研究,而且需要检验一下,作为一名律师或者一个人,我到底做了什么?所以我应聘了。
    接受了教师职位,离开DNA,我不清楚大学会给我带来什么。我想没准儿自己会待上两三年,去搞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改变世人,并且与自己的正义观保持一致。我一直在寻找一个时机与场合,去更深层次地挖掘法与社会的关系。这种诉求成为我学术生涯的核心。
    来到大学没几周,我遇到学术事务部副主任,他对创造法学院以外的新型法律教育充满兴趣,希望联合毕业生和在校生,从人文学科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我们开始一起工作,并且很快就计划建立一个“法律研究”项目。我被推选为项目主任。项目组成员是拥有不同学术兴趣与特点的法律人,各自从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以及其他角度讲授关于法律的课程。我们从其他院系吸纳项目成员,试图建立一种学科交叉式课程。
    与纳瓦霍人共同工作的经历,促使我将法律史描述为国家制度向非国家社会的强加过程。有一节课,我重点讲《联邦印第安法》,主题称做“美国印第安人的合法化”,为的是唤起学生对一个事实的关注,即《联邦印第安法》试图将土著居民纳入法律管理,并强迫他们融入殖民者创制的政府制度中,而这些殖民者正是侵略他们土地的那些人。《联邦印第安法》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政治和经济背景下由国家体制创造出来的。但我在课上要探讨的是,“合法化”是如何塑造整体法律成长的特征的?
    法治为斗争提供了工具,一如法治也限制了斗争。法治为施加权力与对抗权力都提供了手段。这种两面性创造了机会,也产生了危险。法治假定,法律规则会被每个人遵守,包括它的制定者。这个定义代表了一种理念,但在现实中,它却经常受到挑战。然而法治依然在坚守着这种理念,尽管——也许是因为——法律史显示,统治者似乎凌驾于法律之上。
    长久而血腥的斗争是很多国家法治史的标志,《联邦印第安法》构成美国法治史的一部分。有意思的是,《联邦印第安法》的成长不止源于美国与土著的斗争,而且也源自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间的摩擦。有关《联邦印第安法》的研究,展现了存在于美利坚合众国背后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动因。
    在大学教书的最初时光里,也是我们创立“法律研究”项目的时候,一个学生过来采访我和那位处理学术事务的副主席。他问到我们的职业选择:“你们是怎么知道自己想干什么的?”我们都笑了,回答的大意是“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也就罢了,可是那位副主席也这样回答,却把我和那个学生都震惊了。他当时是美国最有名的政治领导人之一——罗伯特·肯尼迪的第一助手,他怎么会不知道自己想干什么呢?
    采访的时候,我还不知道自己未来居然教书三十多年,不知道自己还会在联邦和州法庭上继续代表土著人民的利益,不知道自己会积极参与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土著人民权利的行动。我不知道,项目组成员后来编著了一本中文名为《法律之门》的书,它确定了我们的研究领域。我更不知道它会被翻译给中国法学界。
    我依然致力于“法律研究”项目,并且仍然兴致勃勃。后来,我有机会与邓子滨教授合作,在《法律之门》基础上重新编著适合法科学生阅读的《法的门前》一书,据说很有影响力,我感到非常高兴。在不断发展的法规范研究、法律史学以及法治领域,邓子滨教授的翻译与编著架设了中国与西方国家文化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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