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民:司法改革:审委会的去或留

潘德民

    任何一个机构,如果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留着却是个摆设,甚至还是个累赘,倒不如直接撤了它。如果说直接撤了这样的看似摆设,而且是个累赘的某个机构,比起不撤还要更加糟糕的话,那还不如暂时不撤的好。
    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成立的初衷应当是想要更好地把好案件质量关,尤其是对于那些疑难、重大案件的质量把关,并不是设立了之后当花瓶、充好看。就好比是各个领域、各个学科的专家组一样,其成员们的专业素质与水平应当是明显高于其他任何一个普通成员的专业素质与水平,而不是略高于其他普通成员的专业水平。只有这样的专家组,才能胜任在纷繁复杂的一些案件中发现错误或疑点,从而纠正不应该出现的谬误与错误。
    这些专家组成员,光有精湛的业务能力与水平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得要有公正之心与做人良知以及优秀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当下不少法院的审委会却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究其根源,到底是啥原因导致了审委会不能起到严把案件质量关的作用,却倒像是个花瓶、摆设?不妨做个分析与探究。
    其实,真正的问题并不是出在审委会这机构上,也不是审委会这机构本身有什么问题与毛病,而是进入审委会的成员其专业素质与水平过低,根本谈不上专业,精通、精湛那就离得更远了。一些原本业务还不错的法官,被提拔为审委会成员之后,由于脱离业务太久,再加上不主动继续地钻研法律业务,成日忙于应付日常事务与应酬,使原有的一些业务早就荒废或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审委会究竟应当去、还是留?让我们来做个综合分析。如何分析?即看一看司法腐败的最主要根源是不是因为审委会这机构造成的?从这近二三十年来司法腐败的种种迹象来看,笔者以为:司法腐败并不是全都由审委会造成的、也不是全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的,而是两者皆有。既然司法腐败的最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审委会直接造成的、也不是全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的,那么,当下是否有必要立马撤了审委会?值得斟酌。
    任何一项的改革都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以及足够的风险评估,盲目的改革必将会导致一败涂地。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人致力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在这改革的当口,司法体制改革也摆上了议事日程。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各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应当去或留?有些法院人甚至还有不少的法学专家教授对此很是纠结,总感觉撤也不是、不撤也不是。撤了担心主审法官的权力过大,而且不一定全都能胜任以及独当一面;然要是不撤,又担心会因审委会捆住了一些优秀法官自主办案的手脚……
    依笔者之见,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不应急于撤了审委会,而是应当着重于如何整合、提高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与素质,把一些真正的法律业务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充实到审委会中去,将那些业务素质一般般的法官清理出审委会。其实,按严格来说,审委会应分专业设立,例如刑事、民事、行政各一组,不应是个到处撒的“葱花”或“大杂烩”,以免研究自己并不内行的案件时滥竽充数或只知道点头同意、而说不出半句所以然来。
    分专业设立审委会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好处。一、可以使审委会成员更专业、更专一;二、可以让不属于自己专业的审委会成员去干别的事,不要成天陪听所有的案件汇报、陪研究,而陪的结果却只是表决“同意”;三、可以避免错案追究而追究不到具体的人之尴尬。
    案件质量当然需要把关,关键是放权之后所有的主审法官或绝大部分法官是否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如果说绝大部分的法官都能够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不要说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够把好案件质量关,都可以撤掉审委会,实行全面放权。但是,当下的司法不宜急于撤掉审委会。不宜撤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审委会的作用和意义究竟有多大,而是目前的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根本不具备自由裁量的能力与条件;而且,司法审判并不是讲求成功率要达到多少,而是要求每个案件都应当尽力地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所以容不得错案率允许多少。
    在当下特殊的社会环境里,哪怕是极个别的案件再铸成错案,都会给奄奄一息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二次伤害。倘若不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与条件而撤了审委会,到时说不定捅的娄子更大,一大摊的烂摊子更难收拾。若真要撤,那也应当尽快地设立陪审团制度,待设立了陪审团制度之后再来撤审委会。这陪审团制度应当学英美法系的做法,倘若不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那至少也得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这样,方能撤了审委会。
    现在,我们暂不说当下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委会其作用和意义究竟有多大,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撤了审委会,所有的案件定夺均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自由裁量,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可以为案件当事人减少做关系的环节,原本说不定需要找好多人做关系的,而撤了审委会之后说不定只需找主审法官做关系。然而,主审法官要是能够顶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那固然是好事,假如要是顶不住呢?
    所以,不宜撤的原因既有内部问题、也有外部问题。内部问题无疑就是法官的素质问题,而法官的素质问题并不是说有一部分法官素质可以就该撤了审委会;外部问题一是法官低收入,二是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总免不了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看看当下的社会环境与法官工资收入,究竟有几个法官能够顶得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当然,如果国家能够高薪养廉,让每个法官都能够心无旁鹜地办案;而且,现阶段的法官队伍能够胜任自由裁量,并自行把好案件质量关,当然是可以撤了审委会。
    笔者以为:当下的司法改革针对审委会这一内容的改革最最当务之急的,应当思考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首先要从专业的角度去选人,而不应当把审委会成员当成是解决某些法官职级、职务待遇问题而去选人,甚至被看成是个“官职”;谁的业务能力最强、水平素质最高,谁就应当进入审委会。然后,对审委会成员进行分组、分专业设立。
    可是,以往我国各级法院审委会成员挑选的习惯做法,一般来说只是从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中挑选,而从未从业务骨干中挑选审委会成员,其实,很多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其业务水平并不是全庭、全部门甚或是全院最高,倒是有些业务骨干的水平、能力大大超过庭长或行政后勤部门负责人。
    当下,有些法院的审委会成员业务水平真的不敢恭维,若是让老百姓们知道,老百姓们一定会很“担忧”、“害怕”。就好比是有些医院里的所谓的“专家组”一样,“专家组”成员的水平还不如普通医生……倘若是由这样的“专家组”成员来给你分析病情、动手术,你怎不提心吊胆?除非是你被蒙在鼓里,全然不知道。
    故而,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针对审委会这一内容的改革当务之急的,应当考虑如何规范我国法院的审委会,并整合、提高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业务水平与素质,把一些真正的法律业务能力强、水平高的法官充实到审委会中去,将那些业务素质一般般的法官清理出审委会;或者是设立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帮助司法把好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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