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从治国理政战略高度把握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李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从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来把握和推进。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紧紧围绕治理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怎样治理国家这一根本问题,深刻阐释了当代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政新思想,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目标、总抓手的提出,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但在不同阶段,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总的看,改革开放的前30年,法治建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可依,因此加强立法工作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心工作,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法律实施的问题日益突出,切实保证宪法法律全面实施,统筹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问题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追求。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重大转变,是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和法治实践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党领导人民开启治国理政新征程的必然要求。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提高党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助于通过国法与党规相衔接、相协调的制度体系,通过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相统一的法治机制,更加有力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治国理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能把宪法的上述规定和精神,全面体现到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之中,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转变为国家法律加以实施,实际上就是用制度化、体系化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党的权威,贯彻党的意志,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党治国理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提高党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障。推进法治体系建设,不仅包括国家法律体系,而且把党内法规纳入其中,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就在法治体系的整体框架中,使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党规与国法相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从而极大地增强了两者的内在合力,避免了两者可能发生的冲突和脱节。这就在法治体系的实施机制上,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进,从而极大地保证了党治国理政的统一性、权威性和高效率。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在法治体系构建的制度平台上和法治体系产生的治理机制下,保障“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促进“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用法治体系保证和落实“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全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有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是法律之治、制度之治、规则之治,其核心要义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其基本要求是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铁律。通过法治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权力寻租的机会,实现廉洁执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国家制度体系,就要坚持宪法法律和党章,建设更加科学完善的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运用国家制度体系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治党治国治军的能力,就要切实遵守、实施宪法法律和党章,不断提高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框架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三、在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中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把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全面融入治国理政的实践进程,既充分发挥法治体系对治国理政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保证治国理政的有序进行;又在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中检验法治体系建设的成效,用实践的标准评价法治体系建设的质量,用实践的力量推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更加成熟。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前提和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法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党与法的统一性、一致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这条正确道路,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要挖掘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又要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
    加强顶层设计、系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千头万绪,但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合理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来实施、来展开。在建设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系统结构和总体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发展。根据法治体系建构和运行的基本规律,运用系统论等科学方法,把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子系统有机整合起来,形成彼此衔接、相互作用、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的法治系统,构建科学合理、有序运行、高效权威的法治秩序。
    努力实现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法治体系,要从国家和党两大方面加强以宪法和党章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体现“良法”要求的国家制度体系,为治国理政提供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循。善治是良法之目的。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力量也在于实施。建设法治体系,要着力抓住法治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等环节,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努力把国法党规付诸实施,用体现党和人民统一意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治好国、理好政。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求是》2016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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