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筠:“自由”的一致性
李筠[摘要]林肯的政治业绩被冠以“自由的新生”之美名。他通过强调自由与平等的一致性反对奴隶制,使得《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所蕴含的普遍主义力量被释放出来。他通过强化自由与民主的一致性领导人民,使得人民能够勇敢而理性地克服自身的错误观念,坚定地遵循立国理念团结为“一”。他通过捍卫自由与联邦的一致性强化权力,使得宪法能够支撑起强大的共和国,克服自身的分裂、保卫人民的自由、增进社会的繁荣。申明并运用自由与平等、民主、联邦的一致性是林肯获取巨大力量创造其伟大业绩的根源所在。
林肯的政治业绩及其启示一直是长盛不衰的话题,因为它事关重大,牵涉到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升级,它们因林肯获得了“新生”。很多学者都援用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的修辞,将林肯业绩的研究命名为“自由的新生”[1]——它简洁而有力地挑破了林肯对于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重大贡献。自由不仅是“新生”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新生”的母体和产物。换言之,在林肯重塑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行动中,自由不仅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坐标,同时也是现实政治斗争最须依赖的合法性资源和制度性力量。前者集中体现为林肯对《独立宣言》的倚重和阐发,后者集中体现为林肯对宪法的尊重和捍卫。经过150年的时光,林肯已经被奉上神坛,林肯的业绩也已经成为神话,人人都在通过讲述林肯的故事来渲染自由的神话:“似乎每一代人都会虚构并创造一个新的林肯,或许还不止一个。”[2]谈论林肯对自由事业的贡献似乎已经成了一个意识形态的话题,似乎是理想主义者祭出的大旗。本文的目的既非解构亦非继续渲染林肯神话,而是回到历史进程当中拾回自由成长的政治逻辑。“政治应该是现实主义的;政治也应该是理想主义的。这两条原则相互补充时为真,相互分离时为假。”[3]回避了政治斗争实况的林肯神话只是政治宣传的戏文;同样,忽视乃至蔑视自由便无法理解、更无法获得林肯创造的巨大力量。本文拟从自由与平等、民主和联邦的三重关系来解读自由的价值与力量如何在林肯手中合而为一。
一、自由与平等
林肯对自由的维护总是与奴隶解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似乎是对林肯将自由与平等融为一体最好的证明。在当时,马克思在林肯连任总统时热情致信表示祝贺,并盛赞他为(奴隶的)解放者。[4]到了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平权运动高涨之时废奴主义者曾经一度超越了自由捍卫者和联邦捍卫者成为林肯的首要形象。《解放宣言》至今仍然是将自由与平等紧密联系起来的典范文献。然而,史学界当中的“新废奴主义”一派,对此并不完全认同,他们回到历史场景当中,指责林肯过于保守和谨慎。[5]而且,《解放奴隶宣言》甚至宪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都没有使得黑人在解放之后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幸福的生活,观念障碍、社会结构、种族隔离制度仍然在折磨着“新生”的美国,[6]林肯身后近百年黑人平权的艰辛历程似乎也模糊了林肯业绩的意义。因此,林肯的奴隶解放者形象本身并非毫无争议,更非完美无瑕!问题的核心是,林肯本人在解放奴隶过程中的“不彻底”究竟应该作何理解。
与后人观察林肯的“解放者”视角不同,林肯并未将黑人解放视为他的天职,对林肯而言,黑人解放是必要的、正义的,但不是第一位的。虽然林肯少时已然产生了对奴隶制度的高度道德厌恶,虽然他与奴隶制作了毕生的斗争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但将奴隶解放作为理解乃至评判林肯的首要标准是一种严重的问题措置。林肯将奴隶制视为对平等的重大挑战,平等如若不存,自由焉能独善!自由才是林肯最为珍视的价值,自由离不开平等,奴隶制严重威胁了平等,因而严重威胁了自由,故必须将其铲除。
美国人民对奴隶制的不满由来已久。在独立战争时期,北美人民秉持的就是一种绝对自由平等的观念,自由是“一种普遍权利而不再是一些只为某种特别的人民或只在某个特定的地域才能享有的具体权利”。[7]在独立之前,奴隶制的道德正当性已经遭到了普遍而有力的怀疑。不过,在危急存亡之秋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并不现实,费城制宪会议上,国父们将只是做出了折衷的妥协,最终,1787年宪法规定:20年内不得废除奴隶贸易;逃亡的奴隶必须归还其主人;在决定各州在国会众议院的席位数和直接税额的人数时,奴隶人口以五分之三被计算在内。(第一条第九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一条第二项)但与此同时,国会颁布了《1787年西北地域法令》(An Ordinance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th-West of the River Ohio),五个新州由此诞生,该法令第六条规定:“在该地域内不得有奴隶制度或强迫奴役,但因犯罪而依法判决之受惩罚者不在此例。”[8]将宪法的退让和法令的前进合观我们会发现,国父们在宪法中的折衷和妥协并非对奴隶制的道德漠视和无能为力,而是在保证宪法得以通过的前提下将奴隶制圈定在既有的范围之内抑制它的扩张,相信立国所凭借之绝对自由平等观念在美国不断扩大的过程中足以让奴隶制“自然消亡”。但19世纪上半叶,密苏里妥协案、1850年妥协案、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斯科特案一路走来,奴隶制离“自然消亡”的规划渐行渐远,反而围绕着新加入的州是否允许奴隶制存在而酿成了南北分裂。斯科特判决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B. Taney)否认《独立宣言》中“人人平等”原则的判词成了神话般的美国最高法院无法抹去的历史污点。[9]林肯原来所遵循的“让奴隶制自然消亡”的路线已然破产。
林肯的深刻之处在于他不是将奴隶制简单地视为南北利益之争,而是将其定位到“自由是否必须与平等兼容”的政治哲学高度来理解,并以此唤起人民的道德和政治热情。“在共和党人的眼中,‘自由社会’与‘奴隶社会’的对立被转化和上升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世界观。”[10]林肯将奴隶制视为对美国立国之本的公然挑战和邪恶破坏。林肯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自由必须与平等兼容”的世界观充分展现在他对坦尼判词的驳斥以及与道格拉斯的著名辩论当中。坦尼在斯科特案判词中,道格拉斯在演说中,都否认“人人生而平等”。针对他们影响力巨大的错误论调,林肯诉诸《独立宣言》的“人人生而平等”原则,强调自由必须是平等的自由,这是合众国的立国之本。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在斯科特案件的判词中否认黑人斯科特是美国公民,而且,他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奴隶制,并宣布《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国会无权通过禁止奴隶制的法律。如此一来,宪法对奴隶制的模糊用词和煞费苦心的“自然消亡”安排被彻底明确地翻转为支持奴隶制的扩张。道格拉斯则将“人人生而平等”解释为“在这个大陆上出生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国人一律平等”。[11]“人人”的范围缩小成了“英国人”,意味着“人人”成了宪法和法律之下拥有法律权利的主体,这与北美独立所高举的“自然权利”大旗是高度不一致的。成文法不会赋予任何公民造反的权利,北美只可能将革命的合法性奠基于超越成文法之上的自然权利。林肯坚信,“‘一切人生来平等’这个宣言是我们的自由制度赖以建立的伟大基本原则”,[12]而且他认定,“我们的政治民意的‘核心观念’(central idea),从起初到最近一直都是‘人的平等’。”[13]他反对坦尼和道格拉斯对《独立宣言》中“人人”的任何狭义化解释,坚持它就是指最为普遍的人,权利只能是抽象的自然权利而非任何成文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唯有如此,合众国最为根本的正当性才能够与世长存。
林肯之所以如此坚持自由的普遍性,是因为他把握住了自由的根本逻辑:自由意味着尊重他人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推理和执行必须遵循基本的一致性:如果你希望自由,那么,请尊重他人平等的自由;如果你支持奴役,那么,请做好当奴隶的准备。“如若你不愿成为奴隶,就请你不要成为奴隶主。”[14]林肯不仅认为这种要求是正当的,而且是无条件的,它植根于人内在的追求自由和正义的品质,而非人与人之间利弊权衡之后的协约结果。林肯的反面论证进一步增强了他的说服力。对于支持奴隶制的人们,以及坦尼和道格拉斯这些辩护者,他们不明白的是奴役本身存在着自我瓦解的逻辑。林肯在以《皮奥里亚演说》和《分裂之家演说》为代表的诸多演说当中非常明确地揭示了奴役的自我瓦解逻辑:你如果想成为奴隶主,你就会成为奴隶;今天无论你以任何差别来否认平等,明天别人就会用同样的标准或者同样的手法来将你置于奴隶的境地。[15]坚持奴隶制就是摧毁《独立宣言》建造起来的伟大国家:保留和扩张奴隶制意味着奴役的合法化,潘多拉魔盒将由奴役黑人开启,无数的奴役将接踵而至,自由将不复存在。今天为奴役辩护的理由是人种,明天就有可能是道德水平、智力水平、财富占有……无穷无尽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为邪恶的奴役辩护。在当时,所谓合众国已然成为即将倾覆的“分裂之家”(A House Divided),首先不是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分裂,而是白人之间已经因为自由与奴役之间的分歧而分裂了。林肯非常清醒地意识到,所谓“合众为一”,这个“一”只能是自由而决不能是奴役。奴役暂时可以聚拢眼前利益一致的人,却会自然启动内在的不断自我瓦解的逻辑,将真正的自由和团结摧毁殆尽。因此,朝向自由的“一”尽管是极其艰难的,但反身朝向奴役则意味着万劫不复。
由此,林肯将平等变成了自由题中应有之义,自由也因此具备了明确的普遍主义品格,离开了平等的自由不仅是虚伪的,而且是软弱的、脆弱的。国父们在宪法中对《独立宣言》所打的折扣被找了回来。在山雨欲来之时,林肯诉诸比宪法更“原始”的《独立宣言》,并通过对坦尼和道格拉斯的批判夺取了其解释权,可谓占领了政治道义的制高点。这使得他握有了应对国家分裂这一巨大危机的最重要的合法性资源。正是凭借对《独立宣言》解释权的成功夺取,自由的普遍主义力量被重新释放,林肯才得以拥有巨大的权威去“创造”出宪法并未明言的总统战争权力,去推动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以便从根本上清除宪法中对特殊主义的妥协带来的致命危害,由此也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进行了重大的升级。
二、自由与民主
凭借对政治道义制高点的占据,林肯甚至获得了超越宪法明文的巨大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林肯就握有了快刀斩乱麻的尚方宝剑,可以迅速地摆脱危机,内战仍然如期而至。而且,林肯遭遇了诸多身后的批评,历史学家指责和非难他没有运用手中巨大的权力将解放黑人事业“毕其功于一役”。按照他们的思路,林肯既然重新开启了《独立宣言》的宝藏,为什么不彻底地给予黑人公民权,反而在当选总统之前极力与废奴主义划清界限。他们甚至因此指责林肯是种族主义者。对林肯的种种非难大多植根于批评者本身潜在的一元化和简单化思维:将政治简单地视为价值观的战争,似乎合法性问题一旦解决,一切都将顺理成章地迎刃而解,完全不必理会政治的复杂性和政治的技艺(Art of Politics)。然而,政治并非想到就能做到,尤其在民主政治当中,政治家的行动必须遵循“民意”,它是民主政治中政治复杂性最常态、最直观的体现;在深刻理解和高度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教育人民,这是民主政治家最重要的政治技艺。
民主的政治技艺是实现民主的价值理想的现实主义手段,它默认民意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现实,必须加以妥善的对待和引导。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上奠基而成的共和国,其权力只能来自人民的同意,无论历史实况如何,它在政治逻辑上遵循的就是洛克式的社会契约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得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
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16]民主作为基于人民同意的统治,是自由、平等、独立的必然要求与合逻辑的延伸。反民主的,必然也是反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林肯最为熟悉也最擅长运用“逻辑一致”的力量,他洞悉自由与平等的内在一致性使他获得了《独立宣言》所蕴含的普遍主义的力量,而他对民意的深刻理解和高度尊重则体现了他对自由和民主内在一致性的理解,因此,他也获得了人民的力量。
然而,正像柏拉图开启的民主批判所警惕的那样,民意只是“意见”,它极有可能堕落成卑贱的激情所驱使的政治力量,“多数人的暴政”一直是两千年来思想家们高度警惕的问题。在林肯的而立之年,托克维尔已然明智却不无忧虑地论断:民主业已成为势不可挡的潮流。[17]这意味着可错的民意会被奉上神坛。实际上,从后人的眼光来看,林肯面对的就是“错误的民意”,而且,他的很多观念离这些“错误的民意”并不远。在当时,反对废除奴隶制是主流民意,有的人是出于自利,因为他是奴隶主;有的人是出于信念,因为他坚信黑人天生劣于白人;有的人是出于恐惧,因为他预期废奴将导致混乱和战争。在当时,废奴主义意味着激进主义,意味着扰乱整个社会政治秩序。在共和党内,苏厄德(William H. Seward)和蔡司(Salmon P. Chase)都是资历比林肯更老的政治家,他们之所以在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过程中被“黑马”林肯击败,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们“不合时宜”的激进废奴立场带来的政治包袱。[18]林肯曾经劝告苏厄德和蔡司在废奴问题上的激进主张,并不是因为他的道德热情弱于两位战友,而是因为他明确意识到新组建的共和党面对着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是领导当时已经存在、但基础非常不稳固的反奴隶制政党迈向胜利更重要呢,还是宣布种族完全平等的政策——这会拖垮该党并使赞成奴隶制的政党控制全国政府——更重要呢?”[19]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林肯的演说中存在大量将自己和废奴主义撇清干系的话,道格拉斯在辩论中就是要将林肯涂抹成废奴主义者,而林肯在洗脱“欲加之罪”的同时树立起自己温和与中庸的形象,赢得了全国性的声望,为他在总统大选中胜出奠定了基础。
不过,光有上述政治策略的辩护是远远不够的,林肯力量的根源绝不是狡黠而是“一致性原则”。如果林肯只是尾随民意和捞取选票的政治投机分子,他就无法摆脱历史学家的道德指控。更严重的是,如此一来,作为政治投机分子的林肯就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一致性的持守,他所力争的必须兼容平等的自由也就成为虚伪的说辞,他自己的核心理念也遂告瓦解,也就谈不上教育人民了。雅法正确而明智地通过丘吉尔教导的“政治一致性”来反驳新废奴主义历史学家们对林肯“言辞一致性”的苛求。林肯确实公开说过,“让我们把所有这些关于这个人和那个人、这个人种和那个人种、那个人种是劣等因而必须处于劣等地位的诡辩统统丢掉吧。让我们丢掉所有这一切,在这块土地上团结得像一个民族,直到我们再一次站起来宣布一切人生来平等。”[20]他确实也公开说过,“我要说,我过去从来不赞成,现在也不赞成以任何方式使白种人和黑种人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平等——我过去从来不赞成,现在也不赞成人黑人当选民或者陪审员,或者是黑人有资格担任公职,或者和白人通婚;我还要补充说,白种人和黑种人的体质有差别,这种差别我认为将永远阻止两个人种的人在社会上和政治上平等地生活在一起。”[21]林肯对于黑人的社会和政治素质颇为悲观,他甚至设想如果美国废除奴隶制,还是花钱把黑人送回利比里亚比较好。林肯不仅仅是从政治策略上讨好民众,从林肯对黑人“未来设想”的意义上看,他确实和他的人民站在一起,那个时代无法想象出妥善的黑白共处的方案。但是,林肯没有停留在他时代的普遍民意之上,更没有像坦尼和道格拉斯那样把民意引向反自由平等的方向上去。
林肯的政治一致性恰恰体现在即便面对茫茫的未来,他勇于坚持普遍自由平等的一致性。他确实在不同场合说过听起来似乎有矛盾的话,但正如雅法所说,“忠于事业,而非忠于陈腐的言辞陋规,才是我们有权要求政治家去做的。不同的言辞在不同的环境中可以推进相同的事业,有时,在某种特定情境下,必须同时使用具有相反意思的言辞来推进那一事业。”[22]林肯面对的是意见不同的人们,他们因为利益、信念、恐惧等各种原因反对废奴主义,但他们同时也热爱自由、热爱美国、热爱《独立宣言》,而林肯要做的是说服他们跟随他一起坚定地持守和进一步发扬《独立宣言》的精神。显然,如果使用同样的言辞,岂不是刻舟求剑或者守株待兔?!进一步,对政治家做出评判,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而且,要把他多变的言辞放到他长期的行动中去理解,而不能从文本到文本地抽离出政治环境来分析。从林肯的长期作为来看,他就任总统之后也逐步转变为废奴主义者,颁布了《解放宣言》,尽管他不确知黑人的社会和政治前途将要如何安排方为妥当,但他极力推动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最能够说明他对自由平等的一贯坚持也将黑人包括在内。[23]在政治和宪法结构根本性改造的大问题上,林肯不仅没有游移闪烁,反而最为笃定地坚持到底。[24]林肯非常清楚,如果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没有通过,他毕生的事业都将因为失去这个最终的宪法结构上的归结点而付之东流——他可是在顶着坦尼大法官禁止废除奴隶制的最高法院判决中就任总统的,为了规避坦尼判决,《解放宣言》是以战时军事手段的法律地位出现的。如若不修订宪法,通过战争和战时权力夺来的成果将被坦尼设定的宪法天花板压回原型,林肯的一切目标——兼容平等的自由、可以改变的民意、不可脱离(摧毁)的联邦——都会在战争结束时(总统的特殊权力消失之时)化为乌有。因此,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没有像宪法原文那样模糊不明,而是非常坚决而清楚地禁绝了奴隶制。林肯的继承者们很快在1868年便制定和通过了宪法第十四、十五修正案,使得奴隶制在宪法上被彻底否定,为黑人公平待遇的日后解决奠定了宪法基础。
林肯曾经多次郑重地申明他对民意的尊重。“我们的政府基于民意。谁能够改变民意,谁就能改变政府。”不过他马上接着就说,“无论关于什么问题的民意,总是有一个‘核心观念’,所有较次要的想法都从它派生出来。我们的政治民意的‘核心观念’(central idea),从起初到最近一直都是‘人的平等’。”[25]雅法在评论这段演说的时候非常俏皮地说林肯眼中的民意并非盖洛普测验的数据。[26]显然,林肯所说的民意正是美国精神,或者美国宪法的精神,即根基性的政治信念。他所要引导的正是被焦灼的废奴问题变得对“人人生而平等”产生怀疑和游移的人民,正是无法接受黑白共处而出现瓦解自由平等的危险的人民。如果人民自己放弃了“人人生而平等”,合众国的核心政治信念就坍塌了,失去宪法精神的宪法也就成了具文。因此,林肯的任务重新合众为一,这个“一”的政治品质只能是《独立宣言》和宪法所遵循的自由平等。但显然,现实的民意和立国的精神存在着分歧,林肯必须循循善诱地使人民坚信自己选择的正道。这种“循循善诱”绝非燃烧道德理想,而是有力有礼有节地说服。如果只是利用道德热情而失去了理性的节制,政治家带来的将不再是民主而是民粹,后者极易为僭主登台铺平道路,民主将被暴民和僭主的“合作”颠覆。因此,即便林肯是伟大的先知,但作为民主政治家,他也必须遵循严防民主蜕变的政治节制的原则。换言之,面对持错误意见的人民,负责任的民主政治家不会通过激扬道德理想来煽动民众,那是自利的政客试图挟民自重之所为,他会以理性且节制的有限方案引导人民坚持自己选择的正确方向,哪怕前途并非明朗,但因为是正道,所以有信心去面对。这就是民主政治当中作为先知的政治家和不断走向政治成熟的人民之间的关系。作为政治技艺娴熟的民主政治家,林肯堪称典范,他“从未试图提出太过超前的建议,他的建议总是只比政治民意主流超前一步而已。然而,他总是居若北斗,领袖群伦迈向大道。”[27]
三、自由与联邦
防止民主蜕变为民粹,保证人民政治品质的端正,是政治家维护共和国灵魂健康的责任,而维护国家的统一则意味着政治家必须同时看护好共和国的肉体。肉体一旦损毁,健康的灵魂也无处安放,只能成为旷野呼告的游魂。雅法将亚里士多德分析城邦的politeia学说用来比照林肯对民意的引导和对联邦的捍卫,既突出了兼顾民意和联邦的重要性,也在古典意义上揭示出联邦的政治和宪法结构的意义。[28]林肯对联邦统一的捍卫在政治哲学上体现出自由与共和的高度内在一致性,前者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和后者对共同体自由的强调在共和国内战到来之际合为一体。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由国家必然是权力属于人民的共和国,而共和国则是为公民提供集体安全的最佳(甚至是唯一)政治形式。共和国一旦被摧毁,人们就不再是“人民”,就会变成君主的臣民,或者退回到自己维护自我保存的自然状态中去——在战争的极端情势下,臣民身份意味着奴役,自然状态则意味着霍布斯式的“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29]无论哪种情况,个人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林肯是华盛顿和汉密尔顿的忠实继承者。
林肯一直在强调联邦统一的重要性。面对即将到来的战争,他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庄严宣告,“我坚信,从一般法律和宪法的角度来看,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继续实行我国宪法的全部明文条款,联邦就能永远存在下去,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所未规定的某种行动,联邦是不可摧毁的。”他谈论联邦的永久性针对的正是南部分离主义,他马上就接着说道,“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单凭自己的动议合法地退出联邦;任何为此而通过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或几个州反对联邦当局的暴力行为都可以根据情况看作暴乱或叛国。……联邦是不容分裂的。”[30]而且,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对于林肯而言,联邦的存亡优先于奴隶制的存废,在战争中后者完全是围绕前者展开的政治策略。在给霍勒斯•格里利的信中林肯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我在这场斗争中的最高目标是拯救联邦,而既不是保全奴隶制,也不是摧毁奴隶制。如果我能拯救联邦而不解放任何一个奴隶,我愿意这样做;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所有的奴隶,我愿意这样做;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隶而保留另一部分,我也愿意这样做”。[31]如果联邦崩溃了,废奴也就谈不上了,因为能够推进废奴这一正义事业的最强大的制度性力量已告瓦解。
在政治和宪法理论中,与林肯的联邦论构成对峙的是州人民主权论,比林肯长一代的政治家以卡尔霍恩(John C. Calhoun)为代表,和林肯同代的政治家以道格拉斯为代表。卡尔霍恩讲“人民是全部权力的源泉;各州政府以及合众国政府乃由人民创造,并且是为了人民而创造的”没有错,他区分“数量多数”与“复合多数”并认为后者才是真正代表人民也没有错,[32]和林肯的“核心观念”民意论也有相通之处。但他认定“宪法的全部权力和权威都源自各州人民,而各州是单立、独立且主权式的实体”,[33]则既不符合美国的宪政史和宪法精神,也存在着分离主义的现实危害,更重要的是,它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重大矛盾和自我瓦解的逻辑。[34]
首先,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享有最高的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有权决定一切事情,突破自然法、违背自由平等、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决定,即便是人民也无权做出。而卡尔霍恩的州人民主权恰恰就是要赋予州做出维系和扩张奴隶制以及退出联邦决定的合法权力。林肯断然否认了任何权力做出此类决定的合法性。民主必须是“有限的”,权力无限、可以决定任何事情的民主“一诞生便会死亡”,因为它随时可以推翻自己曾经的任何决定,并随时做出“自杀性”的决定。[35]林肯明确地意识到,绝对的人民主权不仅会从坚持奴役黑人迈向无尽的奴役,而且会取消共和国,因此,它既是自由也是共和的敌人。只有回归“有限多数原则”的人民主权才是可取的。
其次,“关涉大家的事情须得大家同意”,这是民主的传统原则。
北美因反对英国恣意征税而独立,恰恰就是因为“没有代表不纳税”,纳税这个关涉他们的事情没有得到他们同意。在共和国之中,同意是统治的基础,“没有一个人好到这种程度,能够不获得另一个人的同意就统治那个人。”[36]但卡尔霍恩的州人民主权恰恰是一种抛开“大家”自行其是的绝对权力。对于奴隶制,林肯反问,你要奴役黑人,你问问黑人是否同意,如果否认黑人是人,自治也就被彻底破坏了,不经被统治者同意就单方面宣布对他们拥有统治权可以叫做统治,但绝对不能叫做自治![37]不经黑人同意便如此统治,这样的人民主权根本就没有合法的基础,不配称为人民主权。对于退出联邦,林肯有力地反驳到,这不是你一个州的事情,是关系到整个联邦和其他州的大事,你为什么不经他们同意就能自己单方面宣布退出?这样的人民主权根本就不是民主,而是无政府主义![38]州人民主权论实质上是一种蛮不讲理的政治自我中心主义,它的任性和独断只会将政治问题引向实力的对决,因此,内战的法理责任理应由它承担。
再次,州人民主权同样面对着“谁是人民”的问题。南方邦联确实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们所主张的“我们人民”与《独立宣言》和宪法的已经不是一回事,他们在自己的邦联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中将其明确为“我们,有主权的、独立的邦联各州”,[39]充分贯彻了卡尔霍恩将州视为结成邦联的宪法主体的原则。而林肯恰恰反对这种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重大篡改,他坚持结成合众国的主体是拥有普遍自由平等的个人,并非“一切州作为州是平等的”,也不是“一切公民作为公民是平等的”,“而是……那个更广泛、更美好的、内容比这两者更为丰富的说法:‘一切人生而平等’。” [40]尽管州议会是批准宪法的权力机关,但合众国主要不是州的结盟,而是人民的结盟。批准宪法的“前言后语”都明确地表明了这一点。所谓“前言”即林肯所强调的《独立宣言》,所谓“后语”正是宪法并非只是对各州有效而与公民无关,恰恰相反,国父们费城制宪的目的就是克服《邦联条款》只对各州有效而对公民无效的软弱状态,宪法就是为了直接作用于公民而生。[41]《独立宣言》和宪法所创造的合众国不是州际联盟,而是联邦与州共存的复合政治结构,联邦和州都是基于维护普遍的自由平等而直接得到公民授权的政治共同体,它们甚至不是中央地方的关系,而是分工不同的合作和竞争关系。因此,宪法必须划定二者职权使之各司其职。各州在批准宪法之时附带的《权利法案》恰恰严正地表明了它们捍卫个人权利的决心,由此产生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果抛开这一初衷,放弃了“我们人民”是为追求普遍的自由平等而结成共同体,州本身已经没有资格成为人民的政治共同体,其目的因的灭失意味着它自行解体,也就谈不上退出联邦的自主决定权了。
卡尔霍恩和道格拉斯的州人民主权论因其自身难以克制无限多数、自我中心和价值迷失,导致它无法避免地走向自我分裂和自我瓦解的窘境。因为无限多数,它会朝令夕改;因为自我中心,它会无视被统治者和利益攸关者的同意;因为价值迷失,它极易被利益吞噬。实际上,在宪法上克尽其道的南方邦联自成立之初就一直面临着州人民主权论造成的内在困扰,并在内战中泥足深陷,他们面对着至少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黑人是否能够征召入伍,邦联各州在内战中的推诿扯皮,邦联各州自行宣布脱离。这些都是在州人民主权冠冕堂皇的理论下放弃了普遍自由平等这个“一”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林肯不仅在理论上指出了其缺点和危害,而且在战争中充分利用了它们。只在政治哲学上强调至高权力而不问其规范价值,必然会严重损害权力自身的感召力和说服力,无法实现普遍的政治服从,实践中必然导致动员能力的锐减、投机行为的锐增和离心力的无法遏制。所以,州人民主权论恰恰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充分地反证了林肯坚持通过捍卫自由的联邦而求合众为一的正确性。如果说卡尔霍恩被淡忘了,并不是因为历史是胜利者林肯的拥趸们书写的,而是因为他不仅带来了原理上和实践中都错误的理论,而且这个理论本身的缺点和内在矛盾才是瓦解它最重要的力量。
分离主义的理论代言人是卡尔霍恩,但分离主义自美国立国之初便已露端倪。这个由来已久的危险被林肯所创设的总统权力系统性地克服了。林肯在危急时刻创设了一系列超越宪法的权力,否认州拥有退出联邦的权力只是其中最显眼的部分。正是这样一些特殊权力的创设将林肯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深刻改变完全坐实。在林肯之前,宪法基本的性质和道德内涵并不是十分明确,与《独立宣言》的关系也众说纷纭。杰斐逊及其民主党主导的宪法观是一种“弱宪法观”:宪法主要是程序性的规定,权利的保护和政治的道德内涵交由人民和各州保留。简言之,联邦权力的最小化是通过其内容的虚化来实现的。一旦宪法拥有实质性的道德内容,联邦(尤其是总统)扩张权力的基础就出现了,为了防止暴政,就必须将政治的道德内涵保留在人民和各州手中。[42]这种思路不仅能够在杰斐逊同时代的反联邦党人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卡尔霍恩更是其发扬光大者。在这个思路之中,联邦是各州的联盟,宪法只是合意,政治当中最具道义和力量的内容在人民(各州)手中,联邦无权将其占为己有。在政治的道德内涵属于人民而非政府的意义上,自杰斐逊至卡尔霍恩和道格拉斯的传统为美国画出了一道鲜亮的政治红线。这种思路主导了美国早期政治舞台,因此,美国早期政治是以国会而非总统为中心的。然而,人民主权的潜在危险是走向无政府主义,否认联邦、否认宪法,导致共和国从内部解体。林肯时代的许多南方分离主义者不仅将宪法完全视为程序性的规定、完全否认其道德内涵,甚至完全否认宪法和《独立宣言》的内在连续性,甚至抨击《独立宣言》的“人人生而平等”就是个错误。林肯面对的不只是卡尔霍恩和道格拉斯,而是根基深厚的、在很大程度上也代表了美国精神的、能够和《独立宣言》的执笔者扯得上重大关系的共和与民主传统。
林肯在捍卫《独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原则的问题上忠实地继承了杰斐逊传统,但在捍卫联邦统一性和强盛的问题上则忠实地继承了汉密尔顿传统。林肯与汉密尔顿之间的桥梁是亨利•克莱(Henry Clay),他正是因为追求联邦的强盛而组建了辉格党。克莱像汉密尔顿一样坚持,美国只有强大,才能保证自身生存的自由。而辉格党眼中的“强盛”来自汉密尔顿联邦党的“工商立国”的国家定位,与杰斐逊代表的农业立国的思路刚好相反。林肯自其政治生涯开始就是克莱的忠实拥趸,他早年为国家银行系统所作的辩护最为鲜明地反映了他的辉格党立场。[43]
在分离主义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宪法观的厘定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像卡尔霍恩和道格拉斯主张的那样,宪法只是纯粹的程序性规定,道德内涵和权力由人民和各州保留,宪法就只是合意的契约,联邦就无权对抗各州撤回合意的人民意志,它的解体就完全是合法的。林肯若想保持联邦的统一和强盛,就必须使宪法摆脱纯粹程序性规定的空壳地位,为其填充必要的道德内涵和权力设定。因此,为了挽救联邦,林肯必须在内战来临之际唤回和强化与杰斐逊传统相对抗的汉密尔顿和克莱所代表的“强宪法观”。塑造强宪法观的基础是重新设定宪法和《独立宣言》的关系:对于林肯而言,“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现《独立宣言》理想的工具。”[44]宪法的道德内涵的填充和实质性的权力补给必须依赖《独立宣言》,强大的宪法只能够为“人人生而平等”的目的服务,而且,只有为“人人生而平等”的目的服务,它才会真正变得强大。林肯在政治生涯的早期发表的题为“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的演说中就明确宣告:“治理我们的政治制度,在实质上比以往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更有助于达到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两个目标。”[45]从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变迁的内在逻辑来看,林肯颁布的《解放宣言》是借助战争特权启动宪法修正进程的敲门砖,它之所以被视为宪法性文件正是因为它连接起了《独立宣言》和宪法,将前者追求的“人人生而平等”通过修宪决定性地灌注到后者当中。[46]由此,“强大的宪法保障强大共和国来捍卫自由”的观念开始取代杰斐逊主导的弱宪法观,成为美国政治的观念底色。
林肯实现“强宪法观”光有观念的较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力量的较量,而且,必须将力量较量的结果落实为宪法认定的规范结构。林肯为此采取的步骤在逻辑上可大致划分为三步:首先强化总统权力是来自人民的宪法地位,其次通过总统权力的战时扩张将强宪法变成事实状态,最后通过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等一系列法律行动将其合法化。[47]林肯为此所遭受的批评足以反映出他的行动所蕴含的革命性。古尔佐总结了历史学家们对林肯强化权力的批评:他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独裁权力,他把自己置于华盛顿一般的国父地位,客气的说他是民主时代的马基雅维利式政治家,不客气的则直接斥其为完全就是暴君、宪法的颠覆者。[48]林肯拥有巨大的权力和国父的地位已然成为事实,他在政治进程中也确实拥有并运用了马基雅维利式的智慧,但这些都不足以坐实他是“暴君”和“宪法颠覆者”的指控。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拥有多大的权力和多高的地位,而在于行使权力过程中的合法与审慎,以及行使权力最终目的的公共性和合理性。实际上林肯自己已经对暴君指控作出了响亮的反驳:“如果你们既不赞成使用武力,又不赞成解散联邦,那么,可想而知的就只有妥协了。我认为目前要达成保全联邦的妥协是不可能的。”[49]林肯所面临的是美国及其宪法自诞生以来最为严峻的生死考验,他动用的是符合共和精神和制度的“独裁权力”:鉴于局势的危急,共和国由元老院推荐、库里亚大会批准授予某人独裁之权,暂停某些法律的效力,克减一些公民的权利,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授权的期限一旦结束,独裁的权力也随之撤销,国家又重新回到平时的状态。“尽管他施行绝对的权力,他却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位救世主。”[50]从法理(而非法条)上讲,林肯的做法是合乎宪政而非反宪政的,其行动的实质是宪法精神允许和必需的共和国在必要时候启动自我保卫的机制。
然而,林肯对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的升级并不止于第一次实践了通过宣告共和国紧急状态启动独裁权力克服分裂。如果只是如此,战争结束,宪法和法律应该恢复到与战前一模一样的状态。显然,林肯之后的美国政治和宪法结构与之前的已经不复相同,因此,紧急状态中的某些成分被永久化地融入了宪法,独裁权力中的某些成分被宪法和人民承认为永久性的权力。林肯是护国者而非篡国者,这充分体现在他不仅非常审慎地行使各种非常规的权力,尽力使所有人理解和安心,更重要的是,他对于宪法的目的是修订它而非摧毁它:他不遗余力地将《独立宣言》的原则通过战时的《解放宣言》最终变成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最能够说明独裁权力如何将平等变成了宪法明文。如果说《独立宣言》是林肯权力的宪法依据,那么,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便是林肯权力最重要的宪法结果。通过以宪法第十三修正案为核心的一系列行动,林肯成功地将其强宪法观教给了人民:共和国必须强大才足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和自身的存续,而这种强大必须建立在相应强大的宪法基础之上,宪法不仅必须和《独立宣言》相通以获取充足的道德内涵,而且必须向总统权力倾斜以保持整体上共和国权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因此,林肯所书写的自由与联邦的一致性实质上是自由与权力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来自权力自身内在的高度规范性。如果权力的强化脱离宪政的框架,林肯就变成了凯撒,共和国经过独裁之后将不复存在;经过独裁,又以宪法修订为依归,方能使膨胀的权力得到合理的宪法安排,归于规范状态,宪法自身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能够应对更加复杂的局势。今日我们所熟悉的美国式的强国家、强宪法、强总统的政治和宪法结构正是由林肯所塑造。
结语
林肯最终将自己的事业定位成“自由民主的政府能够实现自我保卫”这样一个命题,在《首次国情咨文》中他明确地将其作为问题提了出来,在《葛底斯堡演说》中他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51]林肯能够完成这一伟业的内在力量在于他对自由的一致性不断的探索:自由与平等的兼容将自由的普遍性推向了新的高度,自由与民主的兼容将自由的人民的政治品质推向了新的高度,自由与联邦的兼容将自由的政治组织形式和力量推向了新的高度。这使得他能够超然于宪法之上,对其进行结构性的升级。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是在内战即将获胜、联邦业已保存的条件下通过民意的博弈而重申“人人生而平等”的条款,它从结构上清除了历史遗留的特殊主义危害,为未来定立了无可疑义的普遍自由平等原则,使合众国重回初衷之“一”;它同时也是强宪法观生效的宣言,是使合众国达成更为强大和团结的“一”的标记。纵观林肯对自由的一致性的追求,这个过程绝非一路坦途,而是荆棘丛生,而其结果也并非一片光明,仍然充满了未知和险阻,实在是成本巨大、收益难测。但舍此,人民就只能生活在暴君统治和无尽混乱的恶性循环当中。
[1]《林肯选集》,第239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美]雅法:《自由的新生》,谭安奎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美]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五章,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 George M. Fredrickson, Big Enough to Be Inconsistent: Abraham Lincoln Confronts Slavery and Ra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4.
[3] 博兰切利语,转引自[美]萨托利:《民主新论》,第43页,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4] 《国际工人联合会致林肯书》,载《马克思恩格斯论美国内战》,第255-257页,朱鸿恩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此信的原文和进一步阐发,参见Robin Blackburn, Marx and Lincoln: An Unfinished Revolution. London and New York: Verso, 2011.
[5] James M. McPherson, The Struggle for Equality: Abolitionists and the Negro in the 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4.
[6] Lacy K. Ford (ed.), A Companion to the 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5, Chapter 15.
[7] [美]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63页,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8] [美]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第92页,赵一凡、郭国良主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
[9] 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99、107-109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10] [美]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第620页,王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1] 林肯:“在斯普林菲尔德的演说”(1957年6月26日),载《林肯选集》,第80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译文有调整,原文见Abraham Lincoln, Speech at Springfield (Illinois, Jun 26, 1857), In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2.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 p. 407.
[12] 林肯:“一次演说的笔记,大约写于1858年9月16日”,载《林肯选集》,第96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13] 林肯:“共和党宴会上的演说片段”(1956年12月10日),载《林肯选集》,第75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译文有调整,原文见Abraham Lincoln, Speech at a Republican Banquet (Chicago, Illinois, Dec 10, 1856), In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2.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 p. 385.
[14]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389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15] 《林肯选集》,第59-67页、第83-84页,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3。后一演说的全文见Abraham Lincoln, Speech at a Republican Banquet (Chicago, Illinois, Dec 10, 1856), In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2.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 pp. 461-469.
[16]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9页,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1页,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18] [美]古德温:《林肯与劲敌幕僚》,第七章,尤以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9]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444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0] 林肯:“在芝加哥的演说”(1858年7月10日),载《林肯选集》,第89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1] 林肯:“在查尔斯顿的演说”(1858年9月18日),载《林肯选集》,第97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2]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440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3] 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地方之内,不准有奴隶制或强迫劳役存在,惟用以对合法制罪之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国会有权制定实施本条之相应立法。
[24] 电影《林肯》(2012)正是抓住了林肯力促宪法第十三修正案通过来展现他将毕生的自由事业都汇集到这个归结点上。
[25] 林肯:“共和党宴会上的演说片段”(1956年12月10日),载《林肯选集》,第75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译文有调整,原文见Abraham Lincoln, Speech at a Republican Banquet (Chicago, Illinois, Dec 10, 1856), In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2.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 p. 385.
[26]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365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7] [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461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8] 亚里士多德的politeia可译为“宪法”(constitution),但正如constitution本身并非光指成文条款而更指向政体、政治结构、政治基本法一样,politeia也具有深刻的政治形而上学色彩。参见[美]雅法:《分裂之家危机:对林肯-道格拉斯论辩中诸问题的解释》,第393页,韩锐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Ernest Barker, Introduction, In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Transla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notes and appendixes by Ernest Barker,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p. lxv.
[29] [英]霍布斯:《利维坦》,第94页,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0] 《林肯选集》,第157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译文有调整,原文见Abraham Lincoln, First Inaugural Address (Washington, Mar 4, 1861), In Collected Works of Abraham Lincoln, Volume 4. New Brunswick, N.J.: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53, pp. 252-253.
[31]《林肯选集》,第204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2]《卡尔霍恩文集》(上),第92—93页、第25页,林国荣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33]《卡尔霍恩文集》(上),第126页,林国荣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34] 鉴于卡尔霍恩在美国政治史、政治理论史上的重要地位,以及本文的篇幅,我们以他作为林肯对州人民主权论的批判对象。这些批判是直接针对道格拉斯的,因而对道格拉斯也成立。关于卡尔霍恩的地位,参见[美]霍夫施塔特:《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第四章,崔永禄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
[35] [美]萨托利:《民主新论》,第37页,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36] 林肯:“皮奥里亚演说”(1854年10月16日),载《林肯选集》,第64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7] 参见林肯:“皮奥里亚演说”(1854年10月16日),载《林肯选集》,第63-64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8] 参见林肯:“第一次就职演说”(1861年3月4日),载《林肯选集》,第178页,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3。
[39] We, the people of the Confederate States, each State acting in its sovereign and independent character, ……
[40] 林肯:“共和党宴会上的演说片段”(1956年12月10日),
载《林肯选集》,第76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1] 参见[美]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党人文集》,第十五-二十三篇,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2] 杰斐逊高度重视分权,他在《自传》中回忆了自己当时对宪法草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对权利保护不足,对权力限制不足。他所谈及作为批评理由的分权,就是藏权于民,凡下级自治能解决之事就绝不赋权给上级。而且,杰斐逊站在人民主权的立场上谈及代际正义之时提出了宪法和法律须周期性修订的著名观点,“宪法或法律的有效期被明确限定为仅仅34年”。参见《杰斐逊选集》,第98-101、464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3] 参见Allen Guelzo, Abraham Lincoln: As A Man of Ideas, Carbondale: South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09-110.
[44] Allen Guelzo, Abraham Lincoln: As A Man of Ideas, Carbondale: South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108.
[45]《林肯选集》,第3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6] 参见[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第140-141页,孙恺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7] 参见[美]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变革的原动力》,第132-150页,孙恺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8] 参见Allen Guelzo, Abraham Lincoln: As A Man of Ideas, Carbondale: South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 107-109.
[49] 林肯:“致康克林”(1963年8月26日),载《林肯选集》,第235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0] [英]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201页,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1] 参见《林肯选集》,第167、239-240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本文原刊于《学术月刊》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