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不判案,非法官
刘练军2012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一条批评法官写论文、编书是“沽名钓誉、不务正业”、提出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审案子而非审稿子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在广大网民中间掀起了法官该不该著书立说、什么才是法官立身本业的讨论高潮。
其实,关于这个话题探究空间有限、商榷余地不多。在法庭上听审案件并撰写裁决案件之司法意见乃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的务本之业就在于此且仅在于此。至于写论文、编书、翻译什么的,法官当然可以做,但只能把它们作为业余的兴趣爱好或业余学习充电的方式手段。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坐堂问案、不敲键盘写判决书的法官是没有资格称之为法官的。这种人哪怕学富五车、著作等身,在法官的位置上也不过是一具行尸走肉。
听审案件、发表判决意见是法官最基本的职能,甚至是人民赋予法官的唯一职责。皓首穷经、埋头著述,那是学者的本分,不是法官的使命。对于法官,人民不需要他有多么精深、前沿的法学理论知识,他只要具备较为丰富的法律理论素养就行。人民最需要法官的是严格依法裁判,面对双方当事人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在人民眼里,法官一本鸿篇巨著远抵不上一纸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的判决书。
就法官来说,不裁判案件是典型的不作为,而在工作时间写论文、编书则是乱作为。不管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是角色认知错误和身份认同变异。从速纠正此等认知错误和认同变异,彻底抛弃学者的使命与担当,坚定地转到听审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的务本轨道上,才是此类法官人生之正道。
有民谣曰:“学者摇唇鼓舌、四处赚钱,越来越像商人;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学者。”的确,我们这个时代人的角色错位相当明显。但正因为如此,法官就越不应跟着错位,将自己视为法律学者。法官就像是社会的医生,社会上的各种错乱腐败、越权违法不能没有法官来诊断和医治。此时,如果法官也跟着发生了身份错位,那还有谁来救治这个有疾有恙的社会呢?是故,法官务必要坚定地站到法院一线去裁判案件,认真地医治社会的种种创伤。那些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写学术书的法官,是自私而又不负责任的。人民完全应该依法剥夺戴在他头上的“法官”头衔,因为他根本不配有这样的神圣光环。
在微博上有人跟帖说,波斯纳、霍姆斯等法官“中枪”了。这种说法实乃无知得很。波斯纳法官、霍姆斯大法官诚然著作等身,但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每年都要参与裁判几十甚至上百个案件、发表几十甚至上百份司法意见。波斯纳是1981年开始担任联邦法官的,到1999年,他就发表了1680份司法意见。而霍姆斯也是在司法意见中而不是在论文中提出“观念的自由市场”这一著名论断。
不能不指出的是,霍姆斯、波斯纳等法官在其著作中常常大段大段地原文引用(即照抄)他们在裁判案件时所发表的司法意见。与学者的著述不同,这些法官如此半写半抄地著述其工作量其实不很大,业余即可胜任。这方面的典型还有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等书在我国法学界算是畅销书。读过这些书的法律人应该知道,这些书完全是由丹宁法官几十年的司法意见串联起来的,是名符其实的编出来而不是写出来的书。
然而,我国那些著作等身的著名“法官”中,有多人在其论文著述中引用过自己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在不胜枚举的著作中有一本是通过串联自己平时发表的司法意见而“编”出来的吗?这些著名法官中,有多少人坚守在法院一线听审案件呢?据最高法院统计,2011年我国法官全年人均结案量为59.86件。那些高产的著名法官2011年审判过50余件案件的有多少,在法庭上宣读过近60份判决书的又有几人?只怕全国上下打着灯笼也找不到这样一位以著述闻名的法官吧?更遑论有多产的著名法官听审案件数量超过这一平均数了。
客观地说,导致在任法官远离案件纠纷之裁判,躲进小楼做书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各级法院以提升理论水准为由鼓励法官著述立说,对那些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甚至直接提拔当法院领导,是导致法官远离裁判而醉心于科研的重要外因。提高法官理论素养的最好方式是送法官去培训进修,而不是要求法官著述多产,那样只会让法官荒废裁判案件之正业。
准此,我国各级法院应逐步取消对法官的著述考核,停止对著书立说成绩突出的法官给予任何奖励,以此清化和纯洁法官的职能和使命,驱使法官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裁判案件中去。不宁唯是,对于多产的法官还理应适时公开其年度庭审案件数量和判决意见书份数,以利于同行和社会公众对其实施监督。
长年不判案的法官有负于“法官”这个神圣称谓。法官当然可以著书立说,但不能因此种了学者的田而荒自己的地——听审并裁决案件。法官到处讲课、著述立说,越来越像学者,这是可怕的社会精英身份错位。长此以往,注定只有悲剧没有喜剧。我们或许正处于一个悲剧即将发生的时代。面对这样的时代,法官将才华献给裁判还是学术,考验着每一位法官的职业良知和我们民族的决策智慧,不是吗?
为此,我们呼吁所有的法官都应该在一线直接面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任何法院都不应该有不裁判案件的法官。但凡法官都必须到庭听审案件、化解纠纷,这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