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金刚:从民商审判谈法定审限改革

方金刚

    高质量的民商事审判既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中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要求案件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尽快处理好。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民事司法制度是否高效主要有三个判断标准:一是每一个司法年度的结案率,二是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均所用时间,三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这条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目标对法院民商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是财产安全和合同履行的保障。财产安全有利于资本积累和投资,合同履行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公正高效的民事司法制度还有利于规范竞争、鼓励创新、完善信贷和金融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程序公正与合理时间
    高质量的民商事审判既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中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要求案件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尽快处理好。评价一个国家和地区民事司法制度是否高效主要有三个判断标准:一是每一个司法年度的结案率,二是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均所用时间,三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
    “言有易,言无难”。就审理期限而言,目前世界上189个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法或法典明文规定案件审理期限的少,好像只有中国。有人说,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之怪现象。笔者不这样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就具有鲜明特点。如果像一部分所谓法治国家和地区一样,一件普通民事案件从当事人起诉到处理好一般都需要好几年时间,个别甚至十多年,我们的人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有人认为,民商事案件各种各样、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立法机关给法院和法官规定一个固定审理期限的实证依据不足,这类似于给法官预设了一个“陷阱”。其实,这种说法也存在诸多误解成份。以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为例,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条关于审限的规定是富有弹性的,可谓刚柔相济。“刚性”的要求是绝大多数案件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柔性”的特点是经过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批准,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可以到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批准时间内审结的案件同样是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它没有超审限,因为这同“六个月”一样都是由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这条规定也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符。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各国司法制度不一样,就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而言,似有惊人的相同之处。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司法效率委员会和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2010年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限是238天(大约八个月)。日本最短107天,法国274天,德国200天,普通法国家包括美国是243天,意大利是564天。一起民商事案件走完三级法院的平均审理时间是788天(二年二个月)。普通法国家包括美国是777天。这些数据表明:一般而言,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是8个月。普通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之间的差别似乎不太大。我国一审民商事案件在6个月之内审结的比率最近三年均在95%以上,也就是说平均审理限是180天。
    我们有调解优势,法庭、法院数量和法官人数相对多一些,诉讼程序也没那么冗长繁琐,办案时间比他们相对短一点是正常的。发达国家的法官整体素质要高一些,且一般都有助手。法官薪酬高一些,他们办案会更专心,效率也会不同程度提高。
    不容忽视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对民商案件规定一个审理期限对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作用明显。2010、2011、2012这三年,每年一审民商事案件结案率和法定期限内审结率均在99%以上。2010年全国一审民商事收案6090622件,结案6112695件,结案率超过了百分之百。然而,似乎世界上没有一样东西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尤其是对制度而言。案件一多,法官和法院就会着急,因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案件毕竟是少数,而结案率和法定期限审结率是评价法院和法官绩效的重要参数,就像是地方政府GDP一样。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情形:一是案件太多的基层法院,优秀法官不愿办案,争着去综合部门。二是法官害怕过节假日。快要放假了,立案庭通知业务庭来取新案,大多以各种借口不去拿。三是立案庭知道法官和其他业务庭的苦衷之后,有时他们就找一些借口在节假日,季末或年底不接受当事人的立案要求,让他们下次再来。最近发布的《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就是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应对之策。四是有时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庭审流于形式。当前我国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改判率均有点偏高,这同一审法院案件质量不无关系。五是由于常年超负荷工作,法官们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只要生病就请假,因为生病也是酌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情节之一。六是法官流失现象严重。全国5%的法官干不到退休年龄即离开,其中“北上广”年轻法官居多。七是办案任务大、审限要求严导致资深有审判经验年长的法官多数退居二线。
    总之,“法定审限”这条保障案件质效的措施有时候似乎演变成了公平公正的“绊脚石”。
    如前所述,东西方国家一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是八个月。那么,立法上没有规定审限的国家和地区又是怎样保证案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审结的呢?
    首先,法治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当法官的门槛高一些。所谓法治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等事务的运行和管理主要靠法律和规则。一般而言,一个国家律师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与这个国家法治程度成正比。法官是法曹中的中坚力量。
    其次,法律没有给法官办案规定审限并不表明他们不重视审限。相反,他们可能比我们更重视。这方面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先进信息系统来完成的。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设有行政管理办公室,有专门案件管理系统跟踪案件审理进度。各个法官办理案件情况会定期通过内网传递给法院和每位法官。此外,有相当一部国家为了防止诉讼程序过分延迟,对遭受这种情形的当事人法律设置了对他们的补偿程序,与我国法院赔偿办有些相似。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实践运作的情况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主流的司法策略。最通俗解读为:与其匆匆忙忙将案件审结次品多一些,还不如多花一些时间把质量提高。因为选择后者,民众还存期待。在评价法院法官绩效指标中,公正位阶更高,效率只是程序公正中的一项次级参数。除效率外,程序公正还包括程序规则的公正、公平、合理,当事人地位平等,诉讼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等。
    实践证明,在诉讼程序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想要缩短诉讼时间可不是件容易事。日本法院工作效率应该说还是很出色的,但30%多的案件他们是无法在六个月内审结的,例如2010年他们建筑瑕疵损坏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损害赔偿、公害损害赔偿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分别是25.7、12.3、24.9、20.4个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审事实问题,而是假定州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1849年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口头辩论时间没有限制,一个案件的口头辩论可持续好几天。1849年之后由于案件数增加,每一方只给两小时,1925年减到一小时,1970年再减到半小时。对大多数案件而言,从1970年开始到现在都适用这个规则。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英国谚语的翻译值得反思。首先,从形式逻辑角度讲,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它只是来迟了。否则,逻辑上讲不通。其次,迟来的正义确实没有及时兑现的正义好,但迟到总比没来好。最后,迟来的正义最多只是没有实现的正义,但绝对不会变为非正义。因此,建议今后把这句谚语翻译为“迟来的正义就等于没有正义”。
    提升民商审判质效的建议
    任何提升司法效率的措施都涉及到成本,成本和收益既是经济学必须考虑的内容,也是完善司法体制和机制时需要非常重视的方面。一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能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和不顾后果。笔者从来就不认为民事司法的作用就只是向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它同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但从提供服务角度看,如果法院和法官服务得又快又好,人民群众购买这项服务的需求就会越多,案件数还有可能上升而不是下降。在考虑运行成本前提下,根据我国民商审判实际并结合未来发展方面,笔者就如何提升民商审判质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均衡分配法院和法官的案件量。法官审理的案件太多,即使是包公和狄仁杰,也无法保证案件质量,这是常识。当一些法院和法官没有足够案件时,许多司法资源就被浪费了,与此同时其他法院和法官的案件又太多了。如在北京海淀、朝阳、上海浦东法院,每一个民商事案件的法官每年平均要审结三百件,仅撰写裁判文书这一项工作就足以让法官们丝毫不敢懈怠。为此,首先要根据公平标准并考虑法官专长通过电脑均衡分配案件。其次是将部分法院过分集中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到就近法院办理。另外还有一个替代措施是在办公条件许可情况下,从案件量不足的法院抽调一些法官到案件多的法院办案。
    二、给案件多的法官配备助手。法官办案靠良心和智慧。但法官办案过程中大量事务性工作交给助手也能处理好,这样能让法官专心裁判工作的核心部分。配备法官助手需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助手素质必须合格;二是要尽可能降低聘请法官助手的成本。
    三、要最大限度利用互联网和IT信息技术。当前可以着手做的工作有三项:一是在每个法院设立网上法庭。争议不大、简单、标的较小的案件,当事人都可申请在网上办理。二是完善和扩大视频远程询问范围。三是进一步加强法院信息统计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
    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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