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刘明

    编者按:本文系刘明助理研究员在新治理智库联盟2016年年会暨第一届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
    首先谢谢周辉邀请,让我有机会在这里和各位老师、专家汇报一点自己的学习心得。前面各位老师从宏观的角度对平台责任问题进行了讨论,这种讨论价值是非常大的,而我自己研究问题有一个习惯,就是一般会把问题集中在制度上,所以今天想要跟大家讨论的是关于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问题。本文主要想说的一个问题是,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网络约租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是不是合理的,以及应怎样承担这个承运人责任。在我个人看来,网络约租车立法过程中,主要讨论的是网约车的运营资质是否合法,但在出现交通事故或者侵权行为的时候,侵权责任如何分担,对于这个行业来说是同样重要的,因为从技术角度来说,网络约租车技术出现,虽然对于原有市场格局改变非常大,但是在行车安全技术上的发展却极为有限。汽车还是这么开,开车的还是这群人,平台的出现不会对驾驶安全的进步产生什么实质影响。危险的事情还是会发生,而一旦发生,侵权责任如何分担,也就变成了一个始终存在的老问题。
    对于网约车出了事故后,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从之前的讨论可以看出,平台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最典型就的在用户协议中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安排。当然现在这个协议已经改了,但根据之前的协议安排,在一个打车行为当中,用户和司机之间是形成劳务关系的,因此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乘客自己遭受损失的话,他只能依据劳务合同要求司机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造成第三方损失的话,这时候承担责任的既不是平台,也不是司机,而是乘客自己,因为他劳务的接受方。这种安排实际上是把平台自己置身于事外了,他认为自己就是单独的信息平台,提供的是撮合服务。这种观点在几乎所有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因为用户行为造成损害,而平台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时,都会用这套说辞为自己进行抗辩。但是网约车平台这种抗辩适不适用呢?我觉得可以通过将网约车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比如淘宝进行对比得出答案。
    在我看来,这两类平台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差异:第一,平台对于交易服务的影响程度不同。淘宝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买卖双方交易的介入程度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平台上面的用户,即买方和卖方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而且是有较大选择自由的,他们想和谁交易,交易的价格和内容是什么,都是可以单独商议的。但是在网约车平台上,这种自由是很小的,尤其是对于乘客来说我只能选择什么时候去哪儿,但是由谁为我提供服务,开的车是什么车,是没法自由选择的。司机这一方也存在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网约车交易行为标准化、规范化,平台对于乘客和司机之间的交易内容,实际上也是牢牢把控的。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价格,我们说网约车是以市场方式调控价格,其实对比的是政府主导的统一定价,但其价格本身并非是由司机和乘客之间自主协商的,而是由平台通过算法决定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和乘客之间交易的介入程度,相对其他平台来说是更深的。而这种更深的介入程度,也就造成了一种独特的信赖机制。
    比如在淘宝上,买家信任一个卖家,可能看到的是他的信用评级,或者通过重复交易来形成信赖关系。但是汽车运输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即使我们在打车的时候能够看到对方司机评分是多少,但是这种交易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一种一次性交易。我今天打了这个司机的车,明天到另外一个地方,这个司机就不会再来接我了。所以在一次性交易之下,我们对于网约车服务的信赖其实并不是基于司机的,而是基于平台的管理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完全把自己置身于事外,说交易是乘客和司机之间自己形成的,跟我没有太大关系,这种说法不太成立。此外,在平台的营利模式,以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法律性质上,两类平台也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时间关系,我不再具体展开。
    基于上述几点区别,我认为要求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还是有合理性基础的。当然,把平台拉入到运输服务法律关系当中,是否意味着平台和司机之间一定要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我觉得是有一定争议的。从管理办法当中看,也是留出一定空间的。因此,这种承运人责任是不是一定以运输合同为基础,我觉得还有一定讨论空间。我在此提出一个不成熟的意见,可以通过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产品责任或者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将承运人责任解释为由平台和司机对司机造成的损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者车外第三人损害的话,赔偿顺序是这样的:首先责任保险来赔偿,如果责任保险无法覆盖的部分,由受害人选择,可以选择向司机进行求偿,也可以向平台进行求偿,一般来说都会向平台求偿。平台要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之后平台觉得自己没有过错,可以向司机进行全额追偿。
    以上是我对网络约租车平台负担机制的一点看法。在这里还想说的一点是,我从分析的过程中有一点小小的感悟,那就是我们现在说平台责任这个词说得比较多,但是这个词其实是来自于平台经济。这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当我们把商业上的平台经济这个词,转化入法律领域形成平台责任这个词后,其实它的法律概念来是不清楚的。这个责任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平台是适用所有平台还是适用某类型平台?我觉得都是有讨论空间的,因此我认为,虽然在讨论宏观问题的时候,用“平台责任”这个词尚可以比较准确的表达,但一旦涉及具体制度建构的时候,“平台责任”这个词可能就略显粗糙了,这时候需要我们先把不同平台进行类型化,再把不同责任进行类型化。然后再以具体问题为导向,对责任和规则进行详细分析。谢谢大家!
    来源:来源:新治理智库联盟公众号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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