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过去15年的中国司法改革
蒋惠岭又到了一年的最后时刻。《财经》嘱我对2013年的司法改革作一下回顾和分析,并对未来作一些展望。时值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因此本文重点对15年来的司法改革作一分析。
谈起2013年的司法改革,我翻了一下自己的工作日志,再把今年的所有相关活动在脑子里过了一遍“小电影”,发现今年以来新开辟的改革领域并不多,但日子也都是在忙碌之中度过的:
一是按照中央要求狠抓上一轮司法改革中(2008年-2012年)中央部署的各项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落实。最高法院继续推进了司法公开改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量刑规范化、司法民主化等措施,以巩固改革成果。特别是通过严格执行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让当事人享受到了改革的法律成果。
二是对“三五”纲要中尚未完成的20多项改革任务抓紧研究,制订方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是完成中央政法委年初即已部署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等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
四是积极参与中央为贯彻十八大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而研究、制定新一轮司法改革战略规划的工作。
或许这样的回顾过于简单,但如果把所有改革项目和工作列一个流水账,倒还不如去读中央司改办或最高法院司改办的年终工作总结。不过,2013年看似普通,实则不然,因为今年正是第一、第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所连续进行的15年司法改革的最后一年,又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之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研定改革战略的第一年。我们可以把2013年理解为司法改革一个重要时期的结尾,是盘点、总结的时间;也可以理解为翻过旧的一页、翻开新的一页的开始,是谋划、部署的时刻。这两种“身份”足以体现2013年的关键性。
本文集中在2013年的第一个“身份”,让我们通过这一年来追溯1999年至2013年这15年的司法改革历程,并作一点粗浅的分析。
这15年是怎么过来的?回想起自己于1999年中参与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准备和起草时,我和其他同事当时还真没有去想今天的司法改革会是什么样子,甚至都没有想过以后还会不会有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如果想过的话,当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名称里可能会标注上“第一个”这三个字了。
“一五”纲要部署了39项改革任务,主要集中在审判方式、组织机构、诉讼程序、人力资源配置等领域。五年下来,成果显著。2003年,为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并要求各有关部门动员起来,共同规划司法体制改革的五年蓝图。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的起草工作也启动起来。“二五”纲要确定了50项改革任务,涉及组织和机构改革、诉讼程序改革、执行制度改革、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改革等八个领域,是一个涉及面广、科学性强、力度大的司法改革战略。
2008年,在各有关部门为中央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战略准备素材、提出建议方案的同时,“三五”纲要也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2009年3月,最高法院正式发布“三五”纲要,对中央部署的12项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同时对法院自主推动的改革做了专门部署,共30个大项,细分为132个小项。到2013年,绝大多数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效果的评价和总结正在进行之中。
如果我们把三个五年纲要的15年实施时间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或许会看得更清楚一些。其实从1978年改革开放时始,中国的司法改革在前一个20年经历了恢复重建、观念创新的时期,造就了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一个波澜壮阔的时代。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也是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的这些年中,司法改革进入更加慎重决策、稳妥推进的阶段。即使中间不时会有一些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改革,但整体效果尚未全部体现。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统筹规划,充当了司法改革的组织者角色,对司法改革的推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很多体制性问题难以解决。甚至有知名学者评价认为近些年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放慢了。
对于这些观点,本文不作评论。作为一个具体从事司法改革的实务工作者来说,尽管我们对批评、建议持完全开放的态度,但还是不免想从另一个角度对司法改革作些评价,以便让人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
这些年来,实务部门不再是也不可能是那种简单地“自说自话”、“自我感觉良好”的部门。这些部门和那些辛勤劳作的工作人员保持着对发展的高度敏感性,纠正错误,发扬成绩,并尽其所能,推动法治进步。正如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必须重视他人的学术积累、不断引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一样,司法改革的实务工作者也都十分重视前人、前期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和运用其中的“正能量”,改良、替换甚至废弃旧制度,成就新的司法改革。没有学术积累就难有优秀学术成果,没有实务积淀也不可能有未来司法改革的新台阶。
在这种想法的主导下,对过去15年中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情况,我作以下六点评价,以求教于关注和研究司法改革的读者。
稳妥推进
在经历了经济迅速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多发和尖锐化之后,新时期改革的“求稳”心态普遍加强,“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表述经常出现在一些文件中,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政企分开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城镇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征地拆迁改革、劳教制度改革,甚至异地高考、“放开二胎”、公车改革等都作为“积极稳妥”推进的范围。
“积极稳妥”四个字的使用并非套话,因为凡是挂上“积极稳妥推进”字眼的,大部分是那些争议大、决策难、时间长、效果弱的领域。虽然其中不乏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后在某个契机到来时似乎是“一蹴而就”的改革(如收容审查制度改革),但绝大多数都会在较长时间之后才能完成。
其实,中央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并没有特别强调“积极稳妥”。从十五大到十八大的提法依次为“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或许是因为人们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板块之内,所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就自然包含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改革走过的轨迹看,中央和地方对司法改革的态度是“积极”的,改革行动是“稳妥”的。这已成为司法机关推动改革的重要的方法论了。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7年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20年中,中国解决了是否走法治之路,是走“刀制”之路还是走“水治”之路,以及如何走法治之路的问题。
尽管现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是一个早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尽管那20年中我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建设“法治国家”,但我们仍然用了20年的时间才名正言顺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20年中,中国法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无论是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还是司法组织的完善,也无论是诉讼程序制度的建立,还是法律人才的培养,都堪称中国法治建设历史上的一个“跃进期”。
在1999年“法治国家”入宪之后到今天,中国开始全力重点解决“如何走法治之路”的问题。在这15年里,也正是最高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期间,各界都在重新界定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力图把握正确的方向,慎重处理法治与其他治国之策的关系,科学配置司法权在政治权力框架中的地位,研究独立公正审判的保障机制,以及落实司法的人民性等重大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可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难度最大、影响最广、决策更难的问题,也可能是最后的问题。
法治的提出就是向人治的宣战。法治之路的设计就是在排定消灭人治的时间表,最终实现“法进人退”。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院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而不是其他。对于掌握各种国家权力的决策者来说,为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提供法律、人才、经费、程序、管理等方面的保障,便是他们与司法唯一的权力交集点。
法治国家的这一根本追求,使得包括决策者在内的所有人都面临着一个严重的关头,而且他们不得不谨慎作出选择。
因此,无论对于决策者还是对于人民,15年司法改革的积极稳妥推进,都留出了研究、论证、徘徊、决策、尝试、修正的时间。其间出现各种情形便不难理解了。
机制改革
在一般理解中,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改革”包括法院设置体制、司法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结构性内容的改革,其他则一般归于“工作机制改革”的范畴。在这种认识模式下,最近15年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上,又称机制改良,而较少涉及体制改革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体制改革是结构框架的设计与调整,而机制改良是制度细目、运行规则的改造与完善。体制改革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宏观性,而机制改良重在操作的精细化。两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司法改革的整体。
在过去的15年里,无论是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还是最高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措施,对司法组织的建设、诉讼程序的完善、诉讼费用的交纳、公开透明的范围、司法能力的提高、廉政措施的强化、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为民便民的服务等等,都提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改革方案,而且在抓落实、抓督促方面下了不少功夫。
通过这15年,司法机关的整体物质条件和精神面貌都有了很大更新,法官素质有很大变化,各项工作机制的覆盖面和严密性大有提高。虽然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仍然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这些机制性的改革措施,司法的状况肯定不会是今天这样。尽管社会最为期待的司法体制的结构性改革进展不大,学者们也不太看好这些机制性的改革措施,但这些机制的改良也是“一个都不能少”的。
作为经历了最近15年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的实务工作者,我深切理解许多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中所蕴含的智慧与力量,更知晓决策过程中人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也十分感激专家学者对这些改革措施所做的研究与论证。有很多工作机制的改革工程可能并不比体制改革的投入要少。
每一项机制改革完善都可能是一项重大的课题。其中,理论上的新点很多,操作上的选择不少,与其他改革措施的关系也很复杂,对司法理论和实务都是重大的挑战。尤其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职业化、司法考评、司法廉洁等改革措施,学界和实务界至今也未必能够提供成熟的理论体系或制度模式。
就拿目前正在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改革来说,对裁判文书上网有何种功能期待,上网公开与宣判公开的关系是什么,上网导致的大量个人信息的披露会对个人权利造成何种影响,上网会不会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调解书能否上网……这些问题中包含着法律理论,也包含着民主理论,而这些理论问题在中国的研究尚不够成熟,这就对改革的决策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又如,对法官和法院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的问题,到底审判工作是否适合评估,评估的界线如何把握,评估的指标有哪些,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量化,
如何避免评估活动影响审判独立……这些问题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管理问题,也早已是世界各国讨论的热点。
再如,审判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审判独立提出的新课题,涉及审判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方式、管理介入程度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对于近年来司法领域中出现的这类“非体制性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和实践还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必须投入大量精力克服这些理论难关,寻找实践出路。
最高法院在制定每一项改革措施时(即使是纯粹的工作机制问题),同样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进行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参考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经过反复修改论证,直至完善。否则,科学、务实的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方案将难以期待。
可以说,通过这些机制改革和完善措施,中国的司法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诉讼活动更加公平,实务操作更加规范,司法能力明显提高,民意沟通渠道更加畅通。通过这些改革,司法理论体系逐步完备,先进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化,司法制度的整体实力得以加强。
当然,如此评价司法机制完善、改良的功效,丝毫没有以工作机制改革替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意图。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司法制度的结构性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要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因此难度也更大。任何机制的完善都无法替代体制改革的作用。但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同样无法取代司法工作机制完善的作用。哪怕是司法体制改革一夜之间完成,司法能力的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序规范的理顺等各项工作机制改良一项也不能免除。不过有一点必须承认:如果司法体制不改,有些工作机制的完善会受到体制的局限而难以进行彻底,有些改革措施的效果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司法官的能力得不到全面释放,司法改革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受到影响。
有时,我们会说当前进行的工作机制改革,是在为最终的体制改革做“机制准备”。这种说法或许只对了一半。很多工作机制改革的确是在为体制改革的早日决策和顺利推行做准备,如法官素质的提高等,但是更多机制改革措施具有自己的独立价值。而且,已经完成的这些机制改革中,有一些带有体制改革的成分。例如,三大诉讼程序改革中不乏结构性变化,铁路法院体制变化也可以说是体制改革小试牛刀,法官职业化则直接取决于并决定着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设计。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工作机制改革会比体制改革较为容易和稳妥,在整体上也不会引发大的动荡,尽管工作机制改革同样需要理念上的更新转变、理论上的指引和实务上的设计。
“单机调试”
一台电脑上的独立软件只能单机运行,而把多台电脑用网络连在一起才真正改变了世界。前15年的司法改革虽然涉及范围不少,参与部门不少,但总体来说仍然处在“单机调试”运行的阶段,或者说是在一个较小的“局域网”内运行。政法各部门自身就是一个小系统,而政法系统又是一个稍大的系统(且不说“政法”系统这种模式在理论上的科学性的争论),政法系统又属于政权或政治系统……只有各个系统相互连接、相互作用、协调运行,各个局域系统或单机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或许,简单地把这些年的司法改革比作“单机调试”或“局域网”内运行,显得过于苛刻,因为自2003年中央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之后,全国的司法改革开始自上而下地系统推进,一些改革措施已经纳入国家的改革大局。而且,除了政法各部门之间协调推进外,还与政法部门之外的其他相关部门一起联动,如“执行联动机制”改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等。
即使“互联网”的框架搭建起来,线路铺设完毕,由于其他“单机”或“局域网”对司法“单机”自身规律的认同度不高,从而使司法体制改革更加困难。特别是当司法体制遇到财政体制、干部管理体制、公务员体制、退休制度、教育体制这些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直接相关的“局域网”或“单机”时,多数情况下是红灯或者黄灯。尽管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做了艰难的协调工作,但终究效果不大。
这也告诉我们,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不可能只依靠政法部门的“单机”或政法系统的“局域网”就能实现。国家如此之大,问题如此之多,领域如此之广,遇事谨慎、稳妥无可厚非,但如果系统封闭、线路不畅、各自为战、互不“兼容”,其结果只有两个:司法体制改革步伐不得不放慢,或者在红灯面前耐心等候。中国的司法体制在原发设计的科学性方面已经错过了机会。如果在改革阶段三番五次地因人为的原因再错失发展机会的话,则只能加剧司法正义的供需矛盾,并带来正义不彰而产生的所有恶果。
尽管如此,政法各部门以及整个政法系统在司法改革方面的努力还是有不少成效的。法院系统通过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系统内部需要改革、变化的地方一一做了改变。虽然有一些依赖于外部体制改变才能发生更好效果,但这些措施为今后的改革路径进行了探索,也进一步论证了外部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种“单机调试”或“局域网运作”完成之后,便只剩下“系统推进”一条路了!
“路线图”探测
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和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会有些许坦途,但可能更多的是激流险滩,在有些地方甚至无法判断深浅和难易。到底哪些问题应当大刀阔斧、不失时机地改革,而哪些方面适于小修小补、“慢工出细活”;哪里可以先行一步,哪里必须同步推进……这些都需要经过全面、周到、细致的论证后才有发言权,有时还需要试探着迈出几步,摔几个跟头才能定夺。
从某种程度上讲,三个五年的司法改革就是这样的过程。除了实施各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外,这15年还完成了另外一项更需要冷静、智慧、耐心,有时又充满风险的工作,那就是对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路线图进行了全面“探测”。
首先,已经实施的改革措施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体制到机制,从组织到程序,从内部到外部,从审判到管理……仅就2008年中央部署的60项司法改革任务和最高法院“三五”纲要规定的132项具体任务来说,其中既有对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试水,即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提高中央在司法权力中的“份额”,又有四级法院法官的条件有无必要完全统一的追问,即对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向西部、向基层“倾斜”。改革措施中,对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内部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以适应“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对担任法官的条件、法官管理、纪律约束等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但与之相应的法官培养机制改革,只能强调加强培训,提高司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法官的地位待遇方面,则只是实现了数量不大的“审判津贴”以及适当的加班费……
这些改革措施虽然不是体制的变革,但都是探索与描绘中国“司法改革路线图”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这15年多角度、长时间、全方位的探测,为未来司法体制改革规划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之下,15年的司法改革没有采取“体制先行、机制跟进”或者体制与机制改革同步推进的战略,而是用了15年甚至更长时间摸索、思考甚至徘徊之后,再获得对未来改革蓝图的启示。或许这就是中国式司法改革的规律。如果我们把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当作“寻宝”的探测仪器,那么将来就是这些“探测仪”会直接或间接地告诉我们路线图所在和宝藏所在。或许它不能直接给出答案而是给出一些零散的信息,但我们稍加分析,便可以预测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重点、措施、步骤等。有些改革措施并不是对现行体制弊端的直接诊治,但它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来证明哪些疗法最为有效,而哪些疗法可以果断地放弃了。
内部挖潜
不少学者和法官认为,过去15年司法改革是“内部挖潜式”的改革。这种说法确有一定道理。虽然说中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基本适应国情,但司法的内部组织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运行程序、管理机制等,还远未达到使整个司法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程度。
另外一个现实也应当重视,那就是社会公众对外部框架的关注度远不如对发生在其面前、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生生的机制、操作、人员、态度、话语等细节的关注度高。如果不能满意,一般公众或当事人通常不会把责任归结到体制上,而是直接指向所能看见的人、组织、现象,甚至是法官所说的某一句话。
从长远来看,改革者必须用制度来塑造人、塑造组织、塑造行为模式。在制度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革者也不应当停止内部改革的步伐,努力在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更严密的制度,努力做到不让别人从司法系统内部挑出毛病来。
“内部挖潜式”的司法改革有着启动方便、针对性强、见效快等优势。但是,这种内部挖潜也有很大局限性。如果外部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不能及时跟上,这些内部改革措施的效果则缺乏持久性,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体制的流弊所抵消。
例如,法院在提高司法能力方面可以说已经倾尽全力,2013年10月又发布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但由于法官的培养体制与其他公务人员没有区别,把法官作为普通公务员管理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赋予法官的地位尊荣与其履行的职责难成比例,法官的待遇无法保障司法职责的履行,因此提高司法能力到了一定阶段就难以深入下去。又如,法院一直在推行内部的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图增强法院内部的独立性,避免法官之间以行政职务之高低影响独立审判。但是,这项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初因为法官的素质不能适应内部独立的要求而未能彻底,而现在再度提出这项内部独立的改革措施时,又受到法院在权力框架中定位错误的影响,从而导致外部干预派生出的内部不独立,最终影响到内部挖潜的效果。
也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制约的存在,一些设计初衷良好的内部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被迫变味甚至走向反面,有的则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并转而成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障碍。
总之,法院的“内功”必须练,因为不论体制是否改革,这些内部挖潜措施都应当早日动手,不容耽误。但如果内部挖潜措施能与外部体制改革措施配套而行,则必收事半功倍之效。
方法探索
最近15年司法改革的诸多成果中,最实实在在的便是在改革方法论方面的贡献。这些年来,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从机制完善到体制改革,从平面推进到螺旋上升,司法改革同时完成了改革方法的创新和升华。
归纳起来,有五点值得称道:
一是从各自为战到统一规划。在制定法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之前,各项改革措施几乎都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而确定的,缺乏系统的规划与长远的设计。尽管有些改革措施也很宏大(如建立法官制度),但因为缺乏统一规划使得后来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1999年后,最高法院通过每五年发布一份改革纲要的方式,将一定时期的司法改革措施作通盘策划,并为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改革的盲目性和零散性,增强了改革结果的确定性。2004年和2008年,中央开始通过统一发布改革意见的方式做五年改革战略,使司法改革步入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的轨道。
二是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在1999年之前,尽管最高法院曾主导或部署下级法院做了一些改革项目,但大部分改革措施源自各地的创新,如最初的审判方式改革。这种从基层发现问题、由地方探索改革路径的方法在改革初期确有优势,
但当改革涉及面和深入度达到一定层次之后,这种自下而上“百花齐放”式的改革方法便被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所替代。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总结地方的改革经验,在此基础上转化成为中央层面的改革决策,并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它不仅负责制定规划,而且建立了规范的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协调制度、报批制度、督查制度等,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是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尚无重大突破的大背景下,这一方法是务实的选择。如前所述,在体制性的改革尚未付诸实施之时,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相对容易且能很快产生实效的措施。例如,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针对西部法官检察官断层、司法经费严重不足等最为迫切的问题,在司法考试、法律人才招录、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管有学者对这些措施有不同看法,但从实效来看,它的确帮助西部地区解决了人才和经费方面的燃眉之急。当然,如果仅仅局限于此甚至满足于此,则同样会延缓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甚至最终走向其反面。
四是立法同步,先行试点。依宪改革、依法改革,是中央对司法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司法改革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突破现行制度或习惯做法,所以必然会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司法改革尽可能采取与立法进程同步的工作方法,保证改革措施不违反宪法法律。对于一些应当经过试点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广泛推行的改革措施,则应当先行试点。民事小额诉讼制度、行政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等成功的改革项目都曾通过先行试点的方法获得经验教训,再通过立法程序吸收到民诉法、刑诉法等法律中。
五是立足国情与借鉴域外相结合。这种改革方法在过去15年的司法改革中有了质的飞跃。为深刻了解中国国情,最高法院组织开展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专题研究,形成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读本》的研究成果以及“传统司法文化”等六个子课题研究成果。同时,各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组织了许多与司法改革相关的国际研讨会,组织出国考察,并将考察成果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在改革方案的制订过程中。
以上就是我从一个司法改革参与者的角度,对2013年以及过去15年中国司法改革的几点分析和评价。我们知道,改革的任务是革除弊端,因此对于改革者来说,发现弊端尤为重要。但是,当我们清清楚楚地认识到弊端所在而费尽气力试图推动改革却又感觉无能为力时,则应当多去考虑一些具体的方法与策略。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司法改革才能成功。
但愿我们能从过去15年的司法改革中吸取经验教训,从其中获得或增强认识弊端、消除弊端的能力,把过去的历史化作绵绵不断的改革力量,并让这股力量支持着我们达到法治目标。
来源:《财经》2014年年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