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悔之:从黄海波事件看“收容教育”之恶

李悔之

    一、“鸟儿问答”
    看了“著名演员黄海波半个月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的新闻才知道:长期以来对付女地下性工作者和嫖客先生们的,并非《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而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意识到这点,不禁倒吸一口凉气:原以为废除了致使无数刁民饱享人民民主专政铁拳滋味的劳教制度,“饱暖生淫欲”的嫖客先生、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饱受性饥渴之苦的农民工,以及那些“一不偷,二不抢,三不反对××党;不占地,不占房,工作只要一张床”的女地下性工作者们将不再有稍不小心便掉进高墙体验半年至两年半“劳动教养”生活的危险了。万没想到的是:“决定”虽在万炮齐轰之下灰溜溜地退出历史舞台,但仍有更厉害的“办法”在虎视眈眈——在“从重从快”的“扫黄”的“人民战争”中,卖淫嫖娼者随时可能掉进“办法”之网中接受半年至两年的“收容教育”。
    看到黄海波“半个月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之新闻,又不禁想起一句中国人十分熟悉的话:“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把人一棍子打死,是党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的一贯政策”。这“一贯政策”,对党员干部同志们还真是一块可爱的护身符——有它的庇护,党员干部同志们包二奶也好,嫖娼也罢,若非二奶反水、上门小偷牵扯、微博举报曝光最后弄出经济问题,一概按“组织纪律”处理——或口头警告,或行政记过实在弄得全世界人民都知道了,顶多也就“双开”了事。纵然是轰动一时的上海四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也没有一位享受收容教育“处遇”的!
    而黄海波呢?虽是如假包换的“人民”,在荧屏上也一直扮演传播“正能量”的角色,且无前科,却未能像那些嫖娼的“人民公仆”们那样享受“人民内部矛盾”的“处遇”:先一棍子给打进了拘留所,再一棍给打进了“收容教育所”。弄得一部正急等他挑主角大梁的电视连续剧的投资方、编导们急得如热锅之蚂蚁(女工作人员接受记者询问时,竟像娃娃一般在电话中失声痛哭。)。这就难怪有人在网上发布“内幕消息”,说黄海波这家伙可能是惹得某个部门或哪位领导同志不高兴而被“从重从快”了。
    对黄海波遭“从重从快”的“内幕原因”咱不感兴趣——外交部发言人早向全世界郑重宣布:“中国是个法治国家!”既然是“法治国家”,没有实证,怎好像那些喜欢信口开河的公仆同志那样乱说话?所以,对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令我感兴趣的,是“收容教育”一词——伟大特色之国果真特色:不但一如既往地、不厌其烦地对国人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人生观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品德教育”、“劳动教育”……还喜欢将人像罪犯一样送进号子里关起来进行“收容教育”……看来,世界第一“教育大国”的桂冠非我莫属了。
    而最令我感兴趣的,是黄海波被宣布转收容六个月后,大名鼎鼎的陈有西律师立即在新浪微博发文,批评北京警方此举“乱套”,理由如下:
    “全国人大废除劳教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用行政权决定关人的做法的总的清理、废除、和纠正。所有此前与此新规定相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废止。这是立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基本常识。上访收教,嫖娼收教规定,都要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废除。
    中国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沒有法典编撰制度,没有《立法法》护法审查机构,导致低等级公安机关可以无视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宣布停止劳教的决定,变相不执行人大决定,偷梁换柱,死灰复燃劳教制度。黄海波事件不是涉及一人,而是人大决定的捍卫。法律界应高度重视。”
    此短文发出后,仅一天半时间,点击超400万。从五百多条评论中可看出,网民绝对一边倒支持陈有西观点。第二天,陈有西律师还在其学术网上发表一篇题为《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为什么是错误的?》的长文,为其之前短文的观点进行详细论证。
    陈有西律师为何认定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是错误的?该文太长,专业性很强,非法律工作都可能难于全面领会。下面,本人根据其主要观点作个“鸟儿问答”:
    问:北京警方是依照哪一条法律将黄海波拘留转收容教育的?
    答: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法律吗?
    答:“非法”,乃“办法”!
    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了吗?
    答: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将卖淫嫖娼人员送收容教育,毋须其它部门批准或决定。
    问:究竟是宪法大,还是“办法”大?究竟是依法治国,还是依“办法”治国?
    答: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搞西方那一道!
    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黄海波嫖娼被抓,北京警方为何不依照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是翻出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予以惩戒。究竟是法律大还是“办法”大?
    答: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搞西方那一道!
    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指出,“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在此列。”这是立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的基本常识。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人大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使用行政权关押国人的违宪违法行为的彻底纠正、清理、废除。此前出台的所有与“决定”精神相违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应一律废止。因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在是对宪法、法律的严重渺视和戏弄,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挑战。现在,劳教制度废除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教育制度为何不废除?
    答: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搞西方那一套!
    问答完毕!
    二、“收容教育”,果真能使当事人“思想得到更好的改造”吗?
    前几天,曾看到有人在网上这样教训那些为黄海波被收容教育鸣不平的人:“对那些品德败坏的卖淫嫖娼者进行收容教育,目的是为了让他(她)们有多关时间学习道德法律,让他(她)们的思想得到更好的改造,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嘛!”
    哦,这教训乍听还似乎在理:如果“收容教育法”还有一丝“正能量”成份——能让嫖娼卖淫者的思想“得到改更好的造”,也就将就特色一下吧——反正咱们特色中国,太多时候连“领导的想法”都大于法律了。但问题是:对嫖娼卖淫者实施严重人格污辱的“收容教育”,被收容者的思想究竟“得到更好的改造”,还是老鼠钻烟窗——变得越来越黑呢?
    用事实说话——
    前些时候,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一篇文章中谈到:在一次她参加的《卖淫对策研讨会》会上,有性工作者组织代表在发言中详细地披露了性工作者被关押期间的遭遇:由于“收容教育所”不是监狱,被关押者要自付生活费。经济困难、付钱少的人在饮食方面受到克扣,早餐只能吃稀粥馒头,不给咸菜;交足钱的有肉,没交足的没肉。上厕所限定时间,对尿频的人造成极大折磨,有人甚至憋出膀胱炎。许多地方还把收容教育所变成敛财创收的机构,小卖部所卖商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如市场价3元一瓶的洗洁精卖10-15元;2-3元的肉肠卖10元等等)。家境富裕者纷纷通过贿赂缩短关押期(比如原来判6个月的,交了5万元可以减到3个月),家境困难者只好强打精神在难于形容的耻辱中接受“教育”!
    而2014年5月份9日《财经》实习记者吴珊在一篇题为《废止收容教育行动》的长篇记实文章中,则透露出更多令人惊骇的事实:
    有性工作者表示,一旦被抓,必须在当地派出所把案件提交上级审核之前‘采取行动’,否则很难改变被收容的结局。而一旦进入收容教育所,则意味着另一场噩梦。根据一名性工作者的叙述,自己进入收容教育所后,第一个月是军事化训练,必须坐在20厘米-30厘米高的小塑料凳上背诵教规(《收容教育所行为规范》),在这期间必须挺直腰,保持姿势不能动,这被称为‘坐板’。‘刚开始屁股坐得很疼,后来屁股上坐出了硬皮就不疼了。’她说。剩下的绝大部分时间,被收容者必须参加劳动。据阿琴自述,她每天的工作就是‘把四四方方的纸折叠整齐,然后装进四四方方的口袋里面’,但至于那到底是什么东西,所有的人都不知道,‘上面全是英文’。她每天大概要工作七个小时,重复折叠1250个小纸袋和1300个大纸袋,‘有时活儿要的急就得加班’。这样的劳动一般没有报酬,但能够获取积分,达到一定的积分可以减少收容时间,‘于是大家都玩儿命干,可管教的说法常常不兑现’。
    一位收容教育所的执法人员在接受访谈时透露,‘送进去的人在里面干的活,都是收容所的管理人员在外面接的。利润百分之百是收容所里的,干活的人是一分也拿不到。’有北京、上海的性工作者服务组织人士介绍,被收容教育的‘小姐’们,往往会被送回她们的户口所在地的收容教育所,参加那里的劳动。有曾经被收容的性工作者透露,‘河北、辽宁、山东等外地的收容所人太少了,就会花钱到北京来买,其中被送到辽宁的一个姐妹,每天做工在10小时以上。’与劳动教养、拘留所和监狱等监管场所不同,收容教育所里的生活费等需要由被收容者自己负担。
    有受访者称,初进收容教育所时要一次性交纳1900元,其中包括‘每月生活费200元’和‘被褥、监服、脸盆等生活用品700元’。其他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要另外出钱购买,有受访者表示,收容教育所里卖的东西往往比所外要贵好几倍,在收容教育所关押的半年间,通常要花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
    更可怕的是:由于警方在决定适用哪种行政处罚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不少执法人员玩起“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把戏来。吴珊在《废止收容教育行动》的长篇记实文章中写道:
    “他们(警察)往往借助性工作者不想被收容的心理,索要高额的贿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中,无论是拘留和罚款,普遍都采用上限。但《亚促会》和记者的调查发现:性工作者付给警察和中间人的钱,远远超过罚款。据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人士透露:‘一线城市执法相对文明,警方往往为了完成工作量而抓人,不乱收罚款。二三线城市的乱罚款问题严重,收容教育甚至成为一个重要的寻租工具。’
    记者采访了解到,性工作者阿琴(化名)在一次性交易中与客人发生冲突,遂报警。在派出所里,她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经过,并在笔录上签了字。但她没有留意到,这是一份供述卖淫嫖娼行为的笔录。等她醒悟过来时,已经接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书。当时警察问我有没有3万块钱,我觉得花3万块钱买15天太不值了,于是就没交。”进入拘留所后,警察在第二次做笔录时,再次提示她“这次办出去需要交5万元,否则就要去收容所再待半年,从那里办出来就要10万元了”。华北某大城市一家性工作者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也称,“2012年以来,警方对性工作者收取的罚金与日俱增。2012年以前花1万-2万元就可以出来,2012年以后要花4万-5万元。”上述NGO组织的负责人均表示,为了偿还交罚金和贿款所欠下的债务,性工作者在被释放后往往迅速重操旧业,这与收容教育的初衷完全背离,并促生了警方与性产业之间复杂的利益链条。
    公机执法人员如此贪赃枉法,收容教育所如此黑暗野蛮,被收容者会依法维权吗?吴珊这样告诉读者:
    “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0条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这项规定大部分时候停留在纸面上。很多性工作者及其亲属向我咨询是否可以诉讼或复议,他们主要是想对行政拘留和罚款之后追加的收容教育进行维权,最后都放弃了。之所以放弃,是因为起诉难以胜诉,复议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一级进行审查,所以大家都觉得没有希望。此外,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决定,
    以及收容教育所的运营、管理也由公安部门把持,显然,其作为主管部门,集决定、执行、监督、仲裁四项职能于一身。缺乏司法机关的介入和外部监督,权力滥用和腐败难以避免。”
    上面令人惊骇的事实再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在,不但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戏弄和污辱,同时,使本来就十分糟糕的司法环境更加腐败和恶化;而所谓的“收容教育”,非旦不能让卖淫嫖娼者的思想“得到改更好的造”,反而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使其人格和心灵更加扭曲。一言经蔽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制度,是寄生于宪法和法律肌体之上的一颗百害而无一利的毒瘤。
    三、蔑视国民知情权的“公仆”机关
    经无数国人二十多年的努力之后,万人唾弃的劳教制度终于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然而,同样劣迹斑斑的收容制度却未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它被更严重、更尖锐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所遮拦,因而被疏离于公众视野之外——面对极其强大和傲慢的公权力,社会的批评和呼吁声显得极为微弱和无奈!
    今年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国务院和公安部、各省级政府和公安厅发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辖区内收容教育所的个数、被收容人数、决定被收容期限长短的依据、被收容人员所内劳动收入的去向等内容”。近半个月后,她陆续收到各地回复。截至5月16日,31个省级政府尚有8个没有作出回复。在已有回复中,有超过半数是要求向公安厅申请或交公安厅回复,另有1个要求延期回复。而在31个省级公安厅中,有13个无回复,3个要求延期回复。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部则要求延期回复。
    赵思乐告诉记者:从回复的情况来看,广东省的收容教育所数量最多,有13所;其次是福建省10所、广西8所;陕西和浙江省各有4所;上海、重庆、天津各1所。按照惯例,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被收容者的人数并不属于定期公布的信息。有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有8万人被收容教育。另有数据显示,1987年至2000年全国已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海南省公安厅在回复意见中披露,公安部在4月23日做出的《关于能否向社会公开收容教育所有关信息的批复》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容教育人数属于警务工作秘密,被收容教育人员劳动生产收入和支出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其他有关信息可以依法公开”。“4月23日之后各地公安厅回复的内容,措辞都和公安部的批复相吻合。”
    四:为彻底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教育制度,媒体和社会应共同努力
    当今中国少数省份,已自行停止了收容教育制度。比如,江西省公安厅在答复中称,“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故2006年3月1日以后江西全省公安机关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此外,率先作出回复的重庆市政府表示“重庆市收容教育所无劳动生产项目和劳动生产收入”。上海市政府也回复称“不组织劳动生产、不收取费用”。
    可喜的是,许多专家学者也参与了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行列。2014年4月19日,一封联名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签名者多达108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以及妇女权利工作者。这是继去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又一推动“类劳教”改革的民间行动。
    其实,这已非首次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就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民间组织即联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和提案。
    在“挪动一张桌子都要流血”的中国,如果不作出百倍的努力,否则,《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教育制度何时才能彻底被废除实在令人难于乐观。
    相关文章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陈有西: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为什么是错误的?》
    《性工作者谈收容教育:坐小板凳坐得屁股疼。凤凰资讯》
    《废止收容教育行动-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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