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宝刚:为经济新常态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蔡宝刚【摘要】 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提出使法治成为本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由地方在法治实践中提出的这一创新理念应该引起法学界的必要回应和足够关注。一方面,需要在理论上对法治能够成为经济竞争核心竞争力的法理逻辑、表现形态和构筑指向等问题进行探究,另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使法治成为新常态中经济效率竞争、科技创新竞争、市场经济竞争、区域经济竞争及国家经济竞争等经济领域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中文关键词】 经济新常态;法治;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提出使法治成为本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如上海市提出“使法治成为城市竞争力核心标志”,江苏省提出“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广州市提出“让法治提升广州核心竞争力”,等等。由地方在法治实践中提出的这一创新理念还没有引起法学界的应有回应和足够关注,传统法学理论中也缺乏相关研究资源。我们需要对法治竞争力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法学研究不仅要关注正义与秩序,更应该聚焦效率与市场,法学是正义之学、更是‘强国之学’”,[1]法治应该成为引领、促进和保障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杠杆,要为经济新常态的健康发展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同样体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领域,我国不同区域和地方的法治发展水平也表现为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解决我国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要让不平衡不充分的区域能够提升其法治的核心竞争能力。
一、经济竞争中法治核心竞争力释义
经济发展是在经济主体间相互竞争的环境中实现的,能否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衡量经济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谋划和打造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成为每个经济主体的首要任务和永恒追求。
竞争力是竞争主体(国家、区域、企业等)间的一种角逐或比较而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法治竞争力是指竞争主体通过法治功能的运用所形成的竞争能力,法治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指的是竞争主体通过法治功能的充分运用使之成为增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关键要素所形成的优势竞争能力。拥有法治核心竞争力意味着竞争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赢得比较优势,法治方式的运用和法治功能的发挥能够极大地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法治竞争力形成的原因和前提是法治适用主体的多样性和法治适用水平的差异性,法治适用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某个企业等多个不同主体,法治状态水平的差异性,是指不同主体在法治适用中所表现出来的法治各环节状态水平是有高低不等的差别的。因此,不同的国家、区域以及企业之间在法治认知和法治适用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是不平衡的,这样在不同主体间就形成了法治适用状态水平的可比较性和可竞争性,其中高度重视并科学运用法治各环节功能的主体能够使得法治成为其促进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这种法治功能优势的充分发挥就形成为某个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法治竞争力,由于这种法治竞争力与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的竞争要素的竞争能力相比显得更加重要,因而法治就能够形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所以要提出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就是要改变人们只是将法治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普通动力要素来看待和对待的传统观念,力图警醒和促使各经济竞争主体能够在观念进而在行动上充分重视和运用法治在经济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得法治成为赢得经济竞争优势、提升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也有人对法治作为核心竞争力的命题表示怀疑,认为法律对于诸如经济发展等物质世界的作用效果难以清晰表达和直接量化,法治的核心竞争力难以具象体现出来。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能否定法治核心竞争力命题,因为法律对物质世界的作用效果本来就是间接的,诚如英国法学界阿蒂亚所言:“法律本身不能盖房子、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也不能制止通货膨胀。因此,这只能通过人的实施来间接地做到。通过说服或强迫人们以某种方式行事,法律就能够间接地对物质世界产生深刻影响。”[2]即便如此,法治的竞争力也不是无法考量的,波斯纳认为:“还是存在经验性的证据显示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财富以及经济增长具有贡献作用。”[3]认真对待法治核心竞争力更能展示法治的力量,更能激发法治经济的意识,更能显现法治的经济竞争价值,使每个经济主体深刻意识到,“在一个充满竞争的世界里,法治是影响一个国家和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4]法治竞争力的强与弱是影响每个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快与慢及存与亡的核心因素,能否使法治成为核心竞争力则是事关经济发展成败的大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核心竞争力的强弱”,[5]经济主体做好法治的各项工作就能够给其带来良性的经济发展,从而能够在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当代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人们也愈来愈重视对于法治的经济竞争功能的研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是求证法治核心竞争力问题的重要分析框架,因为法律是其制度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部分。
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强调了如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因素对经济发展的竞争意义,制度经济学家则强调了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的制度性因素,科斯认为,“制度决定着经济绩效,这正是新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家所给出的重要结论”。[6]刘易斯把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并强调了制度与其他因素(如资本、知识)的相互关系,“制度促进或者限制经济增长取决于制度对努力的保护,为专业化所提供的机会,以及所允许的活动的自由”。[7]柯武刚和史漫飞则提出了制度竞争的理论,认为目前的全球化正在与国际性制度竞争紧密相连,国际制度竞争的概念并不新颖,制度竞争一直存在着,只是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已,制度竞争下的制度选择就变成了竞争中的挑选,制度竞争是一个过程,它在人类活动的几个方面动员着创造性。而且,作为竞争方式的制度是一种资本形式,这种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会影响经济增长,“制度能增强生产要素——如劳动——在满足人类需要上的效能。这种作用的方式类似于其他一些生产要素,如资本。资本使劳动具有更高的生产率。因此,我们可以视共同体的制度为一种宝贵的生产性资产。我们可以称其为‘制度资本’”。[8]因此,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为资源配置设立不同的制度成本,而在一个资源可以自由流通的环境下,资源会自动涌向制度成本较低的一方,制度优势就会转变成一种资源优势,这种激励结构一方面会促使制度成本较高的一方致力于改进其制度构建以降低其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也会督促优势一方继续设法完善其制度以延续目前的优势,这样就会在各种制度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竞争、不断演进的总体趋势。[9]总之,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竞争力相比,制度不仅是一般竞争力,而且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制度竞争力与法治竞争力具有同样的寓意,虽然这里的制度竞争力不完全等同于法治竞争力,但主要表现为法治竞争力,因为现代社会中的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制度。法治竞争力同样最终也落实到经济绩效上,诸多法律的完善都显示出其制度绩效功能。因此,不同国家、区域、企业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环节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异性,使得法治竞争力能够在不同的经济主体间得以存在和发挥,使得法治竞争力能够在法治的各个层面得以表现,良法善治是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经济新常态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应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和现实任务,“在‘经济新常态’之下,不仅要继续坚持经济基础对法治的决定地位,而且要更加突出法治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10]
二、为经济效率竞争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为效率的提高,低成本或高产出是经济增长的主要表征,经济领域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经济效率的竞争,谁的经济效率高谁就会在经济竞争中获得优势和成功,法治能够成为经济效率竞争的核心竞争力是因为法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制度经济学对此有深入解释,康芒斯认识到法律对商品、劳动或任何其他经济量的控制,把经济关系的本质归结为法律上所有权的交易。科斯在此基础上充分肯定并具体分析了法律在降低交易成本中的作用,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诺思通过对经济史中产权制度的作用机制进行详细分析,认为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不仅有助于发挥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而且还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和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最终能够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法治通过对权利、义务的有效安排和实施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益,创制和实施有效率的法律就可以成为经济效率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将效率作为法律市场追求的目标,就是将法律作为优化配置权利、义务等资源的函数变量,通过法律创新,满足法律市场主体(国家、组织、个人)的最大需要和利益”。[11]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发展是法律等制度变化的结果,如果没有制度的演变和创新,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起码是低效率的,一个效率较高的制度,即使没有先进设备,也可刺激劳动者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但是再先进的机器设备,若被安装在低效率的制度环境里,则其效率低得可能不如手工操作时代的效率。[12]我们今天应该有这样的观念,“人创造法律,就是为了创造财富,法治是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实现经济增长,那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从制度上为效率创造提供条件”。[13]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法律制度变迁和创新的过程,良好的制度能够成为经济效率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指向就是要改变以往那种高投入、高能耗所带来的高速度、高增长的经济增长方式,我国长期以来传统的以消费、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动力正在衰退,以前依靠粗放型方式以及人口红利的发展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目前更加注重经济品质和经济效率的提升,这就需要法治引领和保障经济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调整以提高经济效率。从法的创制角度看,“如果一条规则阐明了内在化规律或者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那么这条规则就是在实体上有效率的。如果一条规则被设计出来用于降低使用法律制度的成本或者提高适用法律制度的准确性,那么它就是在程序上有效率的”。[14]好的立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如法律能够降低获取市场信息的费用、谈判费用、执行和监督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经济交易成本,能够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从法的实施角度看,好的执法和守法环境能够提高经济效率,如莱钢集团通过“法治莱钢”建设,每年为企业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达上亿元,避免的损失近10亿元,其重要经验是认为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法治状况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最根本的竞争,看似是产品质量价格成本的竞争,其实是企业文化的竞争,通俗一点说,就是规范与不规范,法治与不法治的竞争”。[15]有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经济效率功能进行定量分析认为,制度的选择对经济效率和增长有深远的影响,与法律条例、个人财产、资源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开放社会,与那些自由被限制和剥夺的社会相比,其增长率是后者的3倍,其效率是后者的2.5倍。[16]世界银行的测算是,法治程度的一个数量级的提高,从长远来看,可以把当地人均收入平均拔高3倍,也就是可以使黎巴嫩变成意大利,而意大利可以变成加拿大。[17]因此,通俗地说,法律是教人们更好更快地赚钱的,良法善治能够成为提高效率以便创造财富的发动机和保护伞。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发展走势充分证明了法治的巨大激励作用,当年安徽小岗村承包制的实施就是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民间范本,后经国家的法律予以确认和推广成为法治文本,
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竞争力。如果说前40年的改革更多是靠制度松绑而提高了经济效率,那么现在到了一个全面依法治国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发展的新时代,法治更应该起激励竞争、提高效率的作用。
三、为科技创新竞争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经济新常态中的效率竞争主要表现为有赖于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没有创新经济效率就不可能得以提高,创新驱动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那么如何激励创新无疑显得至关重要。通过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激励创新的自然生长是必不可少的措施,政府的制度性驱动即通过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也至关重要。创新可以自然演进,但那将可能是缓慢的和渐近的,关键是要把握驱动创新的深层次推动力,而不能停留在创新活动本身。传统经济学认为,“技术的变化被视为内生的,并被认为是社会成员在发明与创造上投资的结果”,[18]这样看来制度的影响是不存在的,技术进步似乎是无代价的和自发的。如果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就是投资和创新,为什么有些社会具备了这种条件却没有如意的结局呢?诺思的结论是,“我们列出的原因(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积累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它们乃是增长”。[19]知识和技术并不能决定人类创新如何取得成功,而制度构成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政治和经济界组织的结构决定着一个经济的实绩及知识和技术存量的增长速率。人类发展中的合作与竞争形式以及组织人类活动的规则的执行体制是经济史的核心。这些规则不仅造就了引导和确定经济活动的激励与非激励系统,而且还决定了社会福利与收入分配的基础”。[20]因此,社会的制度结构是理解创新活动的根本,其中私有产权保护制度至关重要,稳定而有效的产权法律制度的激励和保障,使得人们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成果就具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就会极大地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热情和投入,发明创造成果就会呈非线性的几何级数式的增长并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只有在具备一整套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规则)时,储存于千百万不同大脑中的有用知识才能被开发出来,才能成为人们的最佳能力”。[21]而缺乏产权法律制度保障的创造热情和智力成果总是自发、偶然、个别和非营利性的,诚如波斯纳所说,权利应该赋予最珍视它的人,“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也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22]
当代世界的经济竞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数量和质量的竞争,知识产权战略也是重要的经济竞争战略,“美国的经济增长和竞争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即美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创造、拥有、维持并保护它的知识产权”。[23]目前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动力正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无论是国家、区域还是企业,能否赢得创新领域的竞争是向经济新常态转型的关键所在,从整体上提升创新竞争能力是推进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而注重对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化环境、打造创新竞争中的法治核心竞争力是实现创新驱动的重中之重。从推进科技创新的法治逻辑可以看出,科技创新的竞争只是直接的也是表面的竞争,法治的竞争是间接的却是实质的竞争,创新的竞争最终要转换成为作为创新驱动力的法治驱动力的竞争才能焕发出无穷的创新能力,也就是转换为以法治为核心竞争力的“竞争的竞争”才能保持创新的经常和长久,法治是新常态下实现创新驱动的核心竞争力。“当下中国经济的新发展需要实现增长动力的转换,即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过度依赖‘人口红利’和‘土地红利’转向靠深化改革来形成‘制度红利’”。[24]我国科技创新已步入以跟踪为主转向跟踪和并跑、领跑并存的新阶段,到了经济新常态下接近世界技术前沿后则应适时转变为鼓励自主创新的制度或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经济增长的路径优化,“中国经济新常态最为核心的要义就是要充分意识到阶段跨越需要的整体性变革,既包括微观逐利的企业需要调整以应对,也要求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宏观经济环境随之调整,使得经济增长路径能够顺利由模仿阶段进入自主创新阶段”。[25]“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创新驱动需要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优化创新政策供给。而体制机制创新主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实现,通过法治创新引领和保障科技创新已势在必然且迫在眉睫,为经济新常态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需要从注重保护经济要素和经济投资到强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转型升级,要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加快完善激励创新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投资融资体制机制、收入分配制度、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法治必须贯穿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始终,从而激发创新热情,保护创新成果,让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
四、为市场经济竞争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支配资源分配的自由竞争和由国家进行适度调控的有序竞争的有机平衡,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放任的经济也不是完全管制的经济,而要维持这种平衡的基本措施就是要通过法治的调节,法律既要维护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也要维护有序竞争和宏观调控,“市场是个人、团队和机构展开竞争的空间,法治为所有竞争者定出非个人的普适性约束”。[26]一方面,通过法治进一步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经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私人领域的主要社会现象,只有每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能够自由地竞争,才能够刺激和调动市场主体的激情和竞争力,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要能够维护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机制和环境,“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一个法律权利(尤其是财产和合同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和保护的环境”。[27]另一方面,通过法治进一步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带有自身的盲目性、时滞性、局域性、随机性等局限性,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竞争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和无序的竞争状态,最终在整体上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益,甚至会出现因一己之利和盲目竞争所导致的“公地悲剧”。因此,自由竞争的市场还应该是有序竞争的市场,而竞争秩序的形成与维护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和法治的作用,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我国近年来推进简政放权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但政府仍然有进一步放开管制的空间。有学者统计,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效率损失值占当年GDP的3%至5%,折合成人民币应该是2万亿至3.35万亿元。[28]
经济新常态的特征从表面上看显得纷繁复杂,但从本质上看则是要回归市场经济的正常规律和一般状态。经济新常态就是当代中国经济正在从以前的非常态快速发展回归到经济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常态发展轨道上来,所有经济活动都应当更加遵循常态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原理同样适用于经济新常态的发展方式,进入经济新常态就是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有一个好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和环境。经济新常态带来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会引起法律的变化,“在思考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的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深入研究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或者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更重要的是科学地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和法律发展的现状,在现实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把握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的互动关系”。[29]我们今天要在认识、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建设,创造和维护自由与秩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方面,经济新常态下要依法继续放开市场“无形之手”,法治创造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创造财富,把资源配置的主导权交予市场,让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为市场潜能的最大化发挥保驾护航,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应干预,法治为资源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注入润滑剂和保护层。另一方面,经济新常态下更加需要根据新常态的经济特点进行适度宏观调控,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并能够将这种宏观调控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为此需要在法律戒尺严格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的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这也意味着今后我国宏观调控思路将从过去突出强调需求侧转变到更加重视供给侧,法治要紧紧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适时进行创新和供给,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引领和保障。总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30]
五、为区域经济竞争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法治核心竞争力是比较而言的,区域或地方之间可以作为比较的单位,高水平的区域法治环境可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法治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经济发展因素,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元素,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制动器的角色”。[31]这样就使得区域法治建设的意义重大,诚如张文显教授认为,“区域法治发展对于调整、保障、引导和服务区域内的五大建设,协调法治区域内的利益关系,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法治区域内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32]在全国竞相发展的形势下,区域经济竞争已经越来越演变为发展环境竞争,面对激烈的竞争态势,唯有优化发展环境才会在新一轮发展中占据优势。优良的区域法治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从法治竞争力的总体状况来看,有学者对不同区域法治竞争力的具体指标进行了研究,从十年制度竞争力平均得分来看,珠三角和长三角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得分高,这说明这些城市在制度创新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而中西部内陆城市平均排名比较靠后。[33]从我国每年发布的《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蓝皮书来看,其所建立的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指标体系包括宏观经济竞争力等九个方面,从近年来的竞争力排名变化趋势看,省区域竞争越来越表现为“软动力”的趋强,与法治相关的政府作用竞争力、统筹协调竞争力、发展环境竞争力等指标普遍提升较快,已经成为一些省域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动力,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等综合竞争力强的省份,在政府作用等方面分值都相对很高。但总体说来,法治在区域竞争力中的显示度和重要性等还没有能够得到充分重视。
在新常态发展竞争中作为制度性要素的法治应该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是我国每个区域或地方未来的核心竞争力,谁抓住了这个战略机遇期,谁就会在未来的开放发展和区域发展的竞争中取得优势,谁没有能够在认识和行动上跟上步伐,谁就可能在今后的竞争中甘拜下风,“拥抱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让法治环境成为经济竞争发展中的核心要素”。[34]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区域竞争必须聚焦法治这个核心竞争力,以法治第一保障更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区域法治化不仅仅是提升区域的法律品质,更是越来越成为该区域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理念正在为不同区域所重视,多个区域都提出了要重视法治的核心竞争力作用,这一理念的提出与强化势必更加有力地促进相关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
“从国内经济成功的经验看,法治不仅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条件,更是提高区域竞争力的最主要因素或最重要的资源,只有法治才能将环境优势上升为竞争优势”。[35]为此,为经济新常态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应是推进区域法治发展和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使命,需要不断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经济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障和引领经济新常态充满活力、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在经济新常态下,各地政府要充分重视和加强区域法治各个环节的建设,如在立法建设方面,“要求善于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充分运用法治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区域社会主体创新发展的热忱,使区域社会活力竞相迸发”。[36]加强区域法治建设首先要了解本区域的法治水平状况,需要对本区域或地方的法治指数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其中既要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进行评估,也要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进行评估,还要对文本中的法治、行动中的法治和观念中的法治进行综合评估,[37]以找出区域法治建设的优势和短板,抓住法治建设的着力点精准发力,制定区域法治建设的发展战略,提升本区域的法治建设水平,从而不断提升本区域的法治竞争力。
六、为国家经济竞争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就国别之间法治竞争而言,一个国家的整体法治水平和法治环境是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放眼世界各地竞争战略,将法治作为经济发展和国富民强的核心竞争力是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共识和通例,不仅历史上每个大国的兴衰无不与法治的强弱息息相关,而且当代国际竞争力排名靠前的国家或地区无不具有法治化程度较高的鲜明特点。从历史上看,法治是大国崛起的持久动力,世界上公认的大国相继崛起都离不开法治的创新与推进。一个国家的法治质量从根本上决定其竞争力的高低,“在土地、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基本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决定国家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是什么呢?是制度,是决定市场交易规则环境、保障私人产权的制度”。[38]关于大国或强国的兴起或崛起,人们一般根据在战争中取胜或经济总量等要素进行考量,往往忽视支撑这些表征的背后的制度要素,而其实制度尤其是法治要素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方面,一举成名的战争只是这个国家长期制度创新的自然结果,战争不过是使其有展示成就的机会而已,“那些决定大国命运的‘霸权战争’绝对是一个综合国力的较量,反映出构成这一国力基础的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有效性和先进性”。[39]当代中国正在实现大国崛起和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高法治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国走向大国的必由之路,“只有法治国才能成就一个真正的大国,一个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的强国”,[40]此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经济大国应该是也必然是法治强国。因此,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方式的问题,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问题,是一个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重要名片和砝码,“在国际竞争中,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框架,更是一种产品,一种品牌,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向别人推销自己时的一种无形的资源”。[41]
世界银行发布的《国别财富报告》认为,法治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最为突出,其研究结果表明,无形资本一项就占78%,远超过自然资本的4%以及生产资本的18%,而其中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法治指数每提高一个数字,低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总值就可以增加100多美元,中等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总值可提高逾400美元,高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更可提升近3000美元。[42]与我国的综合竞争力相比,我国的法治竞争力显得相形见绌。世界经济论坛近年来每年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对全球14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竞争力进行全面量化分析,中国的总体竞争力位列第28位左右,一直显示了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影响中国竞争力的几个劣势包括腐败、安全因素、较低的预算水平以及政府较低的透明度等因素,大多排名基本在70位左右,在影响全球竞争力12个类别的指数中社会制度是首要核心要素,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劣势都与我国法治环境不佳密切相关。无论我们如何认识和评价这些排名情况,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治化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些排名无疑会对外国公司、政府乃至普通民众如何看待中国产生潜在影响,并对其在中国进行投资和贸易、开展政府间合作乃至个人来中国旅游、学习、经商等活动产生影响”。[43]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而提升法治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竞争力显得至关重要,必须努力创造有利于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国际法治环境,不断提高在国际竞争中的法治软实力。为此,一是要参与各个领域国际经济规则的创制和实施。我国要能够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和设立国际经济机构,并在各种国际场合提出自己的议题,积极参与并主导一些国际经济规则的创制,大力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规则体系的建设。二是要提高解决法治冲突与协调问题的能力。推动“一带一路”是经济新常态重要战略,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各国及地区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法律冲突、建立法律合作机制、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是“一带一路”及其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通过法治建设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如果这种放缓趋势一直持续就可能陷入中等收入的陷阱,这就需要通过加强法治建设予以避免。从国际视野来看,法治不健全是一些中低收入国家经济停滞和陷入腐败的重要原因,如法治不健全以及与此相关的政治权力强大、腐败现象严重、市场竞争无序等是拉美地区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因素,这不得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镜鉴。总之,正如江平教授告诫世人:“中国要成为一个比较长久的大国,没有法律是很难维持的。”[44]
【注释】 [1]汪习根:《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2]P. 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7页。
[3]波斯纳:《为经济发展构筑法制框架》,陈炜恒译,《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页。
[4]张志铭:《法治是国家和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5]苏卫严:《让法治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光明日报》2015年9月28日。
[6]科斯:《新制度经济学》,克劳德•梅纳尔:《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刘刚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7]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梁小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第65页。
[8]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44页。
[9]周尚君、郭晓雨:《制度竞争视角下的地方立法权扩容》,《法学》2015年第11期。
[10]江必新:《建设与经济新常态相适应的法治》,《中国领导科学》2016年第3期。
[11]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1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第215页。
[13]钱弘道:《法治是无形的财富》,《钱江晚报》2008年8月26日。
[14]波斯纳:《为经济发展构筑法制框架》,陈炜恒译,第553页。
[15]马会:《打造“法治莱钢”核心竟争力》,《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6月3日。
[16]詹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等:《发展经济学的革命》,黄祖辉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0页。
[17]吴木銮:《香港:法治是摸不着的竞争力》,《南风窗》2008年第17期。
[18]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页。
[19]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7页。
[20]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7页。
[2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政策》,第75页。
[22]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47页。
[23]参见布鲁斯•A.莱曼:《知识产权:美国在21世纪的竞争优势》,戴尔•尼夫等主编:《知识对经济的影响力》,邸东辉、范建军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93页。
[24]周佑勇:《抓法治,就是抓经济发展》,《新华日报》2015年6月26日。
[25]魏枫:《新常态的技术进步视角解读》,《经济学家》2015年第8期。
[26]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政策》,第152页。
[27]波斯纳:《为经济发展构筑法制框架》,陈炜恒译,第549页。
[28]参见万学忠:《行政垄断每年致损两到三万亿元》,《法制日报》2016年7月4日。
[29]石泰峰:《市场经济与法律发展——一种法社会学思考》,《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
[30]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03页。
[31]杨红文:《法治建设与中国民族地区经济区核心竞争力提升探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年第2期。
[32]张文显:《变革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基本共识》,《法制现代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8页。
[33]参见倪鹏飞:《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91页。
[34]陈易、张祎:《法治环境是区域竞争的核心要素》,《重庆日报》2014年12月8日。
[35]田成有:《让法治助推经济迈入新常态》,《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1日。
[36]公丕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治理现代化》,《人民日报》2016年6月6日。
[37]参见付子堂、张善根:《地方法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38]陈志武:《陈志武说中国经济》,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4页。
[39]任东来:《大国崛起的制度框架和思想传统——以美国为例的讨论》,《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4期。
[40]高全喜:《法治成就大国》,《民主与科学》2011年第1期。
[41]张志铭:《法治是国家和社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
[42]参见郝铁川:《法治是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检察日报》2006年9月20日。
[43]张保生、郑飞:《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公丕祥主编:《变革时代的区域法治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7页。
[44]江平:《大国崛起靠经济,但长久维持靠法律》,《南方周末》2011年1月13日。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