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中国式医患矛盾的法治死结
刘远举
发生在湖南湘潭妇幼保健院的悲剧已举国皆知,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不管是医院还是患者家属,在孕妇抢救过程中都没有大的过错,医生尽力、病人家属也未耽误抢救。但是,即便如此,双方在孕妇死亡之后,却仍然陷进了中国式的医患纠纷之中。
可以说,从一开始,医院的行为就为矛盾的激化埋下了种子。产妇死亡之后,医院未第一时间直接通知告知,一直拖延,封闭手术室的门,让家属处于“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焦虑之下,与此同时,却暗地去通知村干部,辗转多人,噩耗最后才传到家属耳中。这既不合情理,也不合规范。
医院这么做当然是错了,但退一步想,医院这么做并非没有理由。患者死亡,家属会闹事,医生人身安危会受到威胁,这是一个基于常识的大概率结果。事实上,从后面的结果看,医院的估计没有错,家属冲击手术室,打砸行为事实上存在,从现在情况来看,一定也是白砸了。除了财产损失,还有对医护人员的潜在人身威胁。家属后来也承认:“事后回想起来,心里都有一些害怕,如果直接面对手术室的医生护士,当时真可能当场冲突起来”。所以,院方企图拖延时间来争取缓冲,企图通过村干部途径来劝解的做法,虽然违规,但却是可以理解的,很难义正词严的指责。
换一个视角,患者家属也错了。即使庸医误人,即使医院全责,家属也没有权利去打人、砸东西。但是,同样的,退一步想,家属身处极端焦虑之中,医院却含糊其辞,最后,居然是村干部来告知噩耗。不难想见,凭着他们的生活常识,这种被欺骗、被阴谋算计、黑幕重重的感觉会多么强烈。在这种情况之下,打砸、冲击手术室大门,冲进手术室要见人见尸,其实也不难理解。至于事后在医院内烧纸钱,在医院门口大挂横幅,堆满花圈,虽已触犯治安管理条例,但是,只要身处这个社会,都会明白,要想获取真相,甚至为将来的赔偿考虑,这是他们认知中最有效的办法。
如果患者家属的过激行为可以谅解,医院的违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反过来说,可以理解医院,也应当理解家属。也正因为这种“理解”,在死亡原因、责任,打砸事件调查都尚未明确的时候,患者家属已经理直气壮的坐下来与副县长谈赔偿。恐怕从副县长到医院,谁也不会想这样一个问题:在责任尚未明确的前提下,医院为什么要赔?这不但不尊重死者,也不尊重付出劳动的医护群体,而且,还鼓励了医闹,使医院、医护人员承担了更大的潜在风险:只要死了人,医院就要负责。最后,在一次次的闹剧重演之中,法治荡然无存。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由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组成。内在制度是群体内演化出来的观念、习俗、礼貌、道德等行为规则,而外在制度则是由政府颁布的法律、规章、条文化的行为规范,也就是所谓的法制。
大多数中国人会觉得“家属很悲伤,打砸医院可理解”的观念就是一种典型的内在制度。这类观念并非单单存在与医患关系之中,而是普遍的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解着法治。
有一次与一位老司机聊天,他告诉我,如果你开车撞了人,第一时间打110、120,打完电话之后就要注意保护自己,因为如果110来之前,家属先来了,肇事司机肯定会被家属暴力攻击,所以不能呆在现场。离得太远了不行,有可能被当做逃逸,要不近不远找个地方观察着现场,警车来了,立即跑过去钻警车里,在车里回答警察或家属的问题。因为,如果人站在车外,警察在场有时候也放任家属消消气,但钻到警车里面,如果有人企图从车里拖人出来,警察一般还是要干预的。最后,他强调,“家属很气愤,这必须得理解”。作为一个普通中国人,这位司机的观念非常正常,但是,遗憾的是,警察既然这么做,他的想法也与司机差不多。
制度并不能自我实现,而得依靠人去执行,而每一个执行公务的人,不过是无数中国人的一个。警察在执法的时候,虽然熟悉法律,但对于行为的判断,也会与普通老百姓一样,根据自己的观念、道德、以及诸如“人都死了,砸东西打人可以体谅”等朴素正义观来行事。于是,作为外部制度的法律、执法本身也出现了问题。
在此次湖南妇幼保健院冲突现场,就有三名警察,与其他多次患者家属打砸医院一样,警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打砸。这些日常执法行为中的小事,正是法治的基础。如果说体制内的人,像一个个螺丝钉,做好自己的工作,是拧紧了体制机器,是“平庸的恶”的话,那这种“平庸的善”,就松懈了整个法治的机器。
那么,能拧紧执法的弦吗?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很多人正是持这样的观点,认为警察应该硬起来,严厉打击医闹。不过,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
在我们身处的这个现实中,既然我们容忍小贩违反市容管理条例、同情访民一定程度上扰乱秩序、支持那些未经许可的示威、声援那些因为公共话题而被迫害的人,那么,也当然应该理解医生为了不挨打没及时通知,理解家属因为愤怒或无处可诉的绝望而打砸。在这一点上,不管是从情感还是理智而言,都必须保持最基本的逻辑自洽。实际上,外在制度本身就是复杂、精巧的系统,内在的逻辑自洽不可或缺,当外在制度中存在诸多矛盾之处的时候,单独的某一方面强硬起来,在逻辑上很难自洽,在现实中也注定会流于形式。
事实正是如此,在当下,公安部发出过严打医闹的政策,这种条文式指令,正是一种典型的外在制度,但是,在此次事件中,不管是在场群众、警察的观念,还是政府出于维稳之需的迅速赔偿,都立即消解了这种通过外部制度加强法治的努力。值得指出的是,维稳虽没有条文规定,却属于典型的外在制度。所以,这正是绝佳的例子:当维稳恶法可以苛刻对待有冤屈的访民、可以强硬对待被拆迁的居民的时候,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生,想要独善其身,不过是镜花水月。
如果更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更多的逻辑矛盾之处:如何保证收紧的执法只指向打砸医院的暴徒,而是不是指向确有冤屈因而上访的家属?在这个时候,甚至很难判断那种人们头脑中消解法治的社会观念,对广泛的正义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所以,外在制度中的恶法也会消解法治,使法治充满了逻辑不自洽让人无所适从。
于是,一方面社会观念松懈了法治机器,另一方面,恶法又让法治充满矛盾,这个时候,整个国家的法治就陷入一个死结。法治,从内在制度到外在制度,就整个的垮掉了。
在这个死结中,一头是无数中国人的观念、习俗、文化等内在制度,弥散在整个社会,深刻地存在于头脑之中;另一边则是有形的体制,是立法、执法等外在制度,两者形成一个相互相存,互相加强的循环往复的怪圈。在这个怪圈里面,很多时候,压迫者也是被压迫者。
在此次事件中,院方“警察不管用”的预期导致了医院求助于基层组织维稳,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家属,这导致了家属的过激行为,而警察头脑中的观念与维稳又纵容这种行为,反过来再次加强警察法律不管用的预期,导致下一个医院的类似处理。
死结何处可以解开?
内在制度,大象无形,深刻地存在与头脑之中,变化注定是缓慢而长期的,但有形的外在制度,虽然它依赖与中国人的观念,但相对而言,法律、制度的设计,却可以变化得更加迅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甚至拉动观念的改变,拉动内在制度的变化。但显然,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外在制度的变化,绝不仅仅是加强警察执法,还需要有更根本的变化去消除外在制度中的逻辑不自洽。
一段美国警察执法的视频或许是最好的对比或注脚。
两位美国警察在拦住一辆轿车之后,车主不服从指挥,有轻微暴力反抗的行为。这个行为立即遭到了两名警察的果断、强力的回击,车窗被击碎,车主被拖出来,压在地上,戴上手铐。这一幕与城管或许没有不同,甚至战斗力还比不上城管,但不同的是,周围的行人纷纷掏出手机拍摄,警察却丝毫不干涉,后来,则是视频上网,自由传播。
民众自由拍摄、自由传播后面,是作为外在制度的法律对言论、新闻自由的保护,并以此消除了外在制度中的逻辑不自洽。在这个基础上,法治不再让人感到矛盾,而作为外在制度的一部分的警察,也具有了公信力,进而在整体上产生出民众信服的强制力。所以,单独追求警察在医疗纠纷中的威慑力,在理论上不过是无本之木,在实际中,无数的实例也表明,很难产生实质性改变。
所以,现在虽可义正词严,理据充分地提出来第三方鉴定委员会调查医疗事故,警方立案对打砸调查,但外部制度出现改变之前,终究不过是吃不上的肉糜,可以预见的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还是会回到中国特色上来。
现在,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作为一种基本的治国理政方式,外在制度的改变或许可期,但其中的逻辑自洽,则是一个更本质、更深刻、更艰难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