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梳理与前瞻

叶强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在基本概念、学术议题、论著发表数量、人才培养,以及推动高等教育立法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以《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和修订为时间节点,可以将这一历史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具体分析各个时期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其与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大学治理存在紧密关联。展望未来,在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大背景下,应该以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思想为引领,在研究议题和内容上不断扩展和深化。
    关键词:  改革开放;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回顾
    改革开放初期发生的三件大事,深深影响了中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历史进程。一是,恢复高考制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成为了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历史意义重大。[[1]]二是,修订1961年9月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将规范高等教育管理提上议事日程。1978年10月4日,在修订《高教六十条》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讨论和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2]],初步奠基了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开启高等教育立法工作。1980年2月1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学位条例》,它作为建国以来第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拉开了改革开放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序幕。以上述三件大事为契机,学术界围绕“高等教育与法治”这一议题,进行了长达四十年的研究;回顾这段学术史,分析其中的成果、特点与问题,可以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一、基本概念的澄清:“高等教育法治”的涵义
    一方面,“高等教育法治”与“高等教育法制”的含义不同。“高等教育法制”指的是静态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它经由高等教育立法来实现。在国内早期的研究文献中,“高等教育立法”出现的频率较高。它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频频出现,而“高等教育法治”则出现于2000年以后。可是国内学术界在最开始使用“高等教育法治”时,仍然是从高等教育立法的角度来阐述的,如较早使用这一概念的姚云博士。[[3]]他后来在另外一本书中经过反思认为教育法治至少应该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执法和教育司法[[4]],由此“高等教育法治”在内涵上应该大于“高等教育法制”。
    另一方面,在相关文献中,学者们经常不区分“高等教育法治”和“高等教育法治化”,且使用“高等教育法治化”的诸多。在具体使用“高等教育法治化”这一概念时,不同学者之间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早期有学者将其与“高校依法治校”混同[[5]];还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化”意在厘清高校在办学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种关系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对权利主体的法律保障[[6]];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就是“高校依法治教”,即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高等教育活动[[7]];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实质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来规范政府、学校、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约束其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8]];有学者主要从依法治教方针、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五个方面来描述“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内容[[9]];还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化”以实现良好而有序的治理为目的,在内容上体现为大学相关主体间权利关系的明确[[10]],这又和“高等教育治理”或“大学治理”相混淆。
    可见,尽管学术界对“高等教育法治”和“高等教育法制”已有区分,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法治”的内涵并未明晰,这就涉及到其与“高等教育法治化”、“高校依法治校”、“高等教育治理”和“大学治理”等概念的区别。首先,“高等教育法治”不同于“高等教育法治化”。从汉语构词来看,“(名词)化”强调的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高等教育法治化”可以理解为高等教育从无法治到有法治的变迁过程,目标是通向“高等教育法治”。也就是说“高等教育法治”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结果,“高等教育法治化”是实现“高等教育法治”的过程。学界在理解“高等教育法治化”时,并没有注意到其和“高等教育法治”的这一细微差别,将“高等教育法治化”理解成了过程和结果的混合物,这就导致了其和“高等教育法治”的混同。其次,“高等教育法治”不同于“高校依法治校”。后者是政府依法管理高校和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11]],它强调的只是“高等教育法治”的一个方面,即行政执行层面。在高等教育法制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高等教育参与主体,如教育部门和高校依法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但这仅仅只是“高等教育法治”的一个层面。再次,“高等教育法治”不同于“高等教育治理”。后者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宏观层次治理,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政府与大学的学术权力;第二,中观层次治理,其核心问题是大学决策权如何分配;第三,微观层次治理,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学校与院系的权力。[[12]]在第一个层次上,即研究大学自治权力,这可以涵盖在高等教育法制的内容中;而第二和第三层次的内容,实际上是狭义的“大学治理”,而广义的“大学治理”则与“高等教育治理”等同。[[13]]最后,在用语上,“高等教育治理”或者“大学治理”借鉴了西方的“治理”话语,它们与具有中国语言风格的“高校依法治校”具有相似性。差别在于:“治理”包括元治理,即大学自治权力问题,而这在“高校依法治校”的含义中甚少涉及,所以“高等教育治理”或“大学治理”也仅是“高等教育法治”的一个方面。
    具体到“高等教育法治”的涵义,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我们认为其应该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这对应于“高等教育法制”;二是高效的高等教育法治实施体系,这对应于“高校依法治校”或者狭义的大学治理,以及高等教育司法活动;三是严密的高等教育法治监督体系,其包括运用合宪性审查方式对高等教育法律进行监督、对高校依法治校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高等教育司法活动进行诉讼监督,以及采用其他监督方式等;四是有力的高等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其包括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法治文化、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以及高等教育法治专门人才培养等。
    二、高等教育法治的研究历程
    理清“高等教育法治”的涵义之后,有助于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历程进行合理分期。以《高等教育法》的制定(1998年8月29日)和修订(2015年12月27日)为时间节点,可以将这一进程整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准备阶段(1979—1997年)
    《学位条例》虽然制定于1980年2月,但是在1979年3月,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学位制度的指示,教育部、国务院科级干部局即联合成立“学位小组”,研究过去两次拟定学位条例的历史经验[[14]],而这就开启了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历史进程。《学位条例》通过后,研究文献逐渐增多,但并不丰富。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即:在介绍国外高等教育法制的基础上,分析制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相关问题。在国外高等教育立法方面,侧重于介绍日本、法国、美国、前苏联和原联邦德国等国家,代表论文如何瑞琨的《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法比较》、叶灵春的《苏联的高等教育立法初探》、施晓光的《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历史演进》、劳凯声的《若干国家高等教育立法的比较》和吕虹的《日本高等教育立法述要》,等等;在分析制定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方面,则较为简略,通常聚焦在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目的等宏观问题,而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等中微观问题关涉较少,代表论文如袁自煌的《中国高等教育立法刍议》、黄之英的《略论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崔跃武的《试论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高其祖的《对高等教育立法的几点认识》和喻岳青的《谈高等教育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等等。在著作方面,数量非常少,仅见黄重宪主编的《大学法与大学教育》(1987年)、湖北省高校教学管理研究会编的《高等教育改革与治理整顿》(1991年)、忻福良主编的《各国高等教育立法》(1992年)和夏天阳的《高等教育立法引论》(1993年)。
    (二)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全面开展阶段(1998—2014年)
    1998年是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一个分水岭,这一年发生的两件大事深刻推动了后来的研究:第一件事是《高等教育法》的制定。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它成为继《学位条例》之后又一部重要的高等教育法律。以《高等教育法》为基础,研究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以及完善高等教育法的配套法律法规成为新的理论增长点,如程雁雷的《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金林南的《<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吴开华和覃伟桥的《论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等等;第二件事是1998年立案1999年裁判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这一案例引发了学术界一系列思考,如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内部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大学自治等等。代表论文如马怀德的《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谭晓玉的《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湛中乐和李凤英的《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以及秦惠民的《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
    2002年裁判的“齐玉苓案”搅动了一池春水,激发了学术界对“受教育权”的研究。之后研究这一议题的著作非常多,主要有温辉的《受教育权入宪研究》(2003年)、劳凯声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2003年)、龚向和的《受教育权论》(2004年)、杨成铭的《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2004年)、范履冰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2008年)、王柱国的《学习自由与参与平等》(2009年)、陈韶峰的《受教育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2010年)和冉艳辉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2013年),等等。除了这一明显的研究热点外,其他议题还包括:(1)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研究,如王敬波的《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2007年)、姚金菊的《转型期的大学法治:兼论我国大学法的制定》(2007年)、周兰领的《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治化论纲》(2010年)、段海峰的《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2010年)和朱玉苗的《大学法论纲》(2012年),等等;(2)大学章程研究,如米俊魁的《大学章程价值研究》(2006年)、马陆亭和范文曜主编的《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2010年)、陈立鹏的《大学章程研究》(2012年)、王海莹的《中国现代大学章程建设研究》(2013年)和朱家德的《大学章程的历史流变与当代形态》(2013年),等等;(3)高等教育具体法律问题研究,如牟延林等的《高等教育质量法律控制系统研究》(2006年)从法律的角度研究高等教育质量问题,刘建发的《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制保障研究》(2006年)研究高等教育财政投入法律问题,周叶中和周佑勇 主编的《高等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研究》(2007年)系统研究了高等教育行政执法法治问题,周宁宁的《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研究》(2008年)和冯哲编著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治化研究》(2009年)研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问题,
        
    湛中乐的《公立高等学校法律问题研究》(2009年)研究公立高等学校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申素平的《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研究》(2010年)专门研究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余雅风的《构建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2010年)从教育公共性的角度研究法律保障问题,黄明东的《中、美、法高校教师法律地位比较研究》(2011年)研究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韩兵的《高等学校的惩戒权研究》(2014年)研究高等学校惩戒权问题,等等;(4)学位法修订研究,如陈子辰等编著的《我国学位授权体系结构研究》(2012年)、胡志刚的《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研究》(2013年)和马怀德主编的《学位法研究》(2014年),等等;(5)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如李福华的《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2008年)、卢晶的《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的治理模式研究》(2010年)、尹晓敏的《利益相关者参与逻辑下的大学治理研究》(2010年)、安宗林和李学永的《大学治理的法制框架构建研究》(2011年)、俞德鹏和侯强的《高校自主办学与法律变革》(2011年)以及黄达人编著的《大学的治理》(2013年),等等;(6)高等教育法教材编写及高等教育法制史梳理,如劳凯声主编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2000年)、杨云凯编著的《高等教育法》(2003年)、袁兆春主编的《高等教育法学》(2004年)、梅传声等编著的《高等教育法制论纲》(2004年)、周光礼的《法律制度与高等教育》(2005年)和郭为禄编著的《高等教育法制的结构与变迁》(2008年),等等。
    在以上研究议题之外,这一时期对国(域)外高等教育法治的研究不再是单纯地资料性介绍,而是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代表性著作有姚云的《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2004年)、温晋峰的《大陆与台湾高等教育法比较》(2008年)、刘虹的《美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研究》(2012年)、周世厚的《利益集团与美国高等教育治理》(2012年)、余承海的《美国州立大学治理结构研究》(2014年)、张新科的《德国高等教育管理及大学治理》(2014年)和高迎爽的《法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2014年),等等。
    这一时期还有几个学术动向值得关注:一是,2000年10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推动了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进程[[15]];二是,2002年7月,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年刊)开始出版。该刊于2007 年入选 CSSCI 来源辑刊目录,截止2017年已连续出版14辑,发表了大量与高等教育法治有关的论文;三是,涌现出了一大批学术带头人,如首都师范大学的劳凯声教授(先前在北京师范大学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与王敬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秦惠民教授、周光礼教授(先前在华中科技大学工作)和申素平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的周洪宇教授、北京大学的湛中乐教授和武汉大学的黄明东教授,等等。专门的学术机构、学术刊物和科研人才的出现为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全面展开建立了良好的条件。
    (三)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反思和深入阶段(2015年—)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高等教育法》作了重要修订,涉及大学自治权等诸多内容。为此,围绕“如何让高等教育朝着法治化的道路继续前行”,学术界展开了进一步的反思和探索。如劳凯声教授认为,通过治理改革超越传统管理,解决高等学校的行政化问题是一条可能的改革出路[[16]];秦惠民教授认为,应该继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17]];湛中乐教授等认为,应该围绕大学章程构建大学治理规范体系[[18]];张德祥和黄福涛教授认为,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任务[[19]];周光礼教授认为,可以大学组织为基本分析单位,从外部环境、组织文化、关键行动者三个方面论述大学变革[[20]],等等。
    这一阶段有几件事颇为重要:第一,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在突出立德树人要求、体现以学生为本方面迈出重要步伐;第二,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重要讲话,开启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时代;第三,2017年9月20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将对中国大学发展格局产生深远影响;第四,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召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将对高等教育法治研究产生重要引领作用;第五,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推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向地方层面扩展。
    这一时期的研究议题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联系紧密,相关议题主要包括:(1)深入研究依法治校[[21]];(2)研究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法治化路径[[22]];(3)研究教育政策效果评估[[23]];(4)研究高等教育政策与高等教育质量的关系[[24]];(5)研究高校师生法律关系[[25]];(6)研究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26]];(7)研究高等教育评估权等具体的权力[[27]];(8)研究大学内部治理能力提升[[28]];(9)结合国家“双一流”建设背景,再思政府与大学关系[[29]],等等。论文之外,其他代表性著作还有谭秀森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问题研究》(2015年)、陈达云的《民族院校治理之道》(2017年)和李进付的《教育法治化与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2017年),等等。
    三、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主要特点与问题
    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历史,可以发现其不论是在发表论著的数量上,还是在研究议题的广度上,皆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并且这些研究对于国家的高等教育立法也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最近,学术界正在为《学位条例》升格为《学位法》做理论准备。总体而言,过去四十年的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高等教育法治研究与高等教育立法相互呼应
    高等教育法治研究最开始就聚焦于《学位条例》的制定。等到《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一部综合的高等教育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学术界开始译介域外的高等教育法律,如忻福良主编的《各国高等教育立法》(1992年),以及郝维谦和李连宁主编的《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1999年)。待到《高等教育法》制定后,学术界又开始着重研究高等教育考试立法、高等教育投资立法、高等教育信息公开立法、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立法、高等教育章程立法、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立法等等。为了配合这方面的研究,何东昌收集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49-1975)》(1998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了“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多卷本(2004年),劳凯声主编了《中国教育改革30年:政策与法律卷》,湛中乐编译了《大学章程精选》(2010年)、李均编著了《中国高等教育政策史(1949-2009)》(2014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东盟高等教育政策丛书”多卷本(2013年),范跃进汇编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元政策(1949-2016》)(2017年),这些资料编撰为高等教育立法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重心在于大学治理
    有学者运用计量学方法对2004-2016年期间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进行了分析,发现除了个别年份之外,与“大学治理”相关的论文在数量上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30]]事实上,根据前文的梳理,直观上观察在各个时间段发表的论著也大多与“大学治理”有关。不论是最近火热的大学章程研究,还是一直延续的政府与高校关系研究,都离不开“大学治理”的身影。
    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原因可能在于:(1)大学是联系教育部门和社会的中间纽带,大学治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它服务社会的质量,通常一所声誉卓著的大学能向社会提供高素质人才,推动着社会的进步。(2)以大学为基点,可以构造出高校内部法律关系与高校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即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教师的权利和大学生的权利,后者即高校与教育主管机关的关系,高校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基本上涵盖了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重要议题。(3)大学治理成败是关系到高等教育法治化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考评标准。虽然高等教育法制的完善程度也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重要考评标准,但是在重要性上显然次于大学治理成败。因为高等教育法制的完善程度只是大学治理成败的必要条件,并不充分。除此之外,还关系到大学治理结构、大学的人力资源配置以及大学的资金保障等多个要素。
    在梳理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主要特点,看到成就的同时,也有必要清醒认识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建设相对滞后。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离不开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的编写。如果只是把“高等教育法治”作为一个学术领域而不是一个学科来研究的话,这将会限制其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高等教育法治”的学科载体即是高等教育法学教材,而教材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思维结晶,是判断一个学科是否成熟的关键指标,是支撑一个学科发展的重要基础。从目前发表的论著情况来看,高等教育法学的教材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仅有两部教材冠以《高等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学》之名。以《高等教育法学》这本教材为例,其大部分内容并不是在叙述高等教育法制,而是在介绍教育法学的一般原理。[[31]]其他以《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命名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也是如此。
    第二,研究高等教育法治的科研队伍主要是以从事行政法学和教育学的师资为主。从学科的属性来讲,高等教育法治依托于高等教育法学,从属于教育法学,置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可是2003年9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即告成立,主要负责人主要是从事教育学的学者,可是作为法学一级社团的中国法学会至今也没有设置“中国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这一现象说明了在法学界研究教育法学尤其是高等教育法治的科研人员还不太多。如果没有法学界的积极参与,没有法学界与教育学界的互相支持,实现高等教育法学在学科上的破磊融合,那么推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后劲可能会不足。
    第三,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议题存在过度集中现象。以大学章程为例,自米俊魁的《大学章程价值研究》(2006年)出版以来,10年间出版了同类著作不少于10本,这个数量对于像“高等教育法治”这样的小学科而言还是非常可观的,但理想的学术布局应该需要更多像韩兵的《高等学校的惩戒权研究》(2014年)这样的专门研究;而国(域)外高等教育法治的研究更多聚焦于美国,对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的研究还不太深入,尤其是在资料的更新上比较慢,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比较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进程。
    四、高等教育法治研究议题的扩展和深化
    展望未来,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在新时代迎来了新机遇新挑战,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高等教育的重要论述,赋予了中国高等教育理想以丰富的时代内容和思想内涵。[[32]]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高等教育法治研究提出了新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学术界在议题和内容上不断扩展和深化。
        
    (一)深入发掘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思想
    习近平同志不论是关于高等教育,还是关于法治,都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如在2016年12月7日至8日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习总书记深刻阐释了党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全面回答了“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为谁培养人”“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好大学”两个根本性问题[[33]];他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4]]的论述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何将习近平同志关于高等教育和关于法治的思想有机整合,深入挖掘“习近平新时代高等教育法治思想”,进而引领中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未来发展,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课题。
    (二)推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内涵式发展
    目前学术界在关注高等教育法治的各项议题时,存在基本概念界定不清、基本范畴没有确定、基本逻辑体系还未形成等突出问题。换言之,学术界还没有将“高等教育法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领域进行发掘,而如果没有一套相对规范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高等教育法治”应有的学科地位就难以彰显,这就要求从推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内涵式发展的层面来思考这一问题。从学术发展的规律来看,首先是要确定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基本概念或者基本范畴。基于这一考虑,建议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近期召开一次以“构建高等教育法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研讨会,从基本范畴入手逐步确立起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基本范式。
    (三)以问题为导向扩展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议题
    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研究有逐步向大学治理研究聚集的趋势,这一现象导致了很多其他相关领域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在“双一流”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缩小“双一流”高校与国际顶尖大学的差距,如何实现“双一流”高校与非“双一流”高校的协同发展,如何实现东部高校与中部高校、西部高校的均衡发展,如何促进民办高校的跨越式发展;如何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在高等教育上的事权和财权,如何进一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如何理顺高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高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如何尊重大学生的个性发展自由、如何保障学生社团和教师学术社团的正常活动;如何在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
    (四)运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成果助推教育法治研究和实践的深入
    教育法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等教育法治又是最能在教育法治的进程中率先突破的领域,这是因为专业的学术组织、科研队伍大多深处高校之中,而那些最重要的学术问题也多发生在高校,例如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高校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等等。因此,建立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向教育法治研究的传递机制就非常重要,这方面最经典的一个例子是受教育权研究向“在家教育”研究的传导:学术界最初对受教育权的关注主要聚焦于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后来扩大到学生群体,于是“在家教育”就进入了学术研究的视野。它关心的不再仅仅是未成年人是否接受学校教育的问题,更关注家庭与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权力界限问题。此外,当前“中小学校园欺凌”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对其加以有效治理将影响到教育法治的实效。为此,建议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每年制定一个年度学术研究计划,有意识地运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成果指导教育法治研究,从而推动教育法治实践的纵深发展。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高等教育法治研究为中国高等教育立法贡献了许多真知灼见,但是其在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领域进而成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并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它的期待上,还有不小差距。因此学术界应当增强当担感,抓住历史发展的机遇期,不断强化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学术共同体建设,持续深化有关议题和内容的研究,有力地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实现。
    注释:
    [[1]] 刘海峰,刘亮.恢复高考40年的发展与变化[J].高等教育研究,2017,(10).
    [[2]]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组.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选编1978-2014[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
    [[3]] 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治化的特征[J].教育研究,2004,(5).
    [[4]] 姚云.美国教育法治的制度与精神[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3.
    [[5]] 潘荣华,程益群.论高等教育法治化的观念基础[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6]] 李秀云,吴平.对高校依法治校的解读[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1).
    [[7]] 吴殿朝 等.国外高等教育法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
    [[8]] 康钊.高等教育法治化问题探析[J].现代教育科学,2007,(2).
    [[9]] 黄文艺,于立深.新中国高等教育法治化道路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9,(11).
    [[10]] 张东亚,陈何芳.论高等教育法治化的意蕴与挑战[J].高教探索,2017,(4).
    [[11]] 张文峰.高校依法治校刍论[J].高教探索,2004,(1).
    [[12]] 周光礼.中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14,(9).
    [[13]] 郭卉.反思与建构:我国大学治理研究评析[J].现代大学教育,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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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杨宗科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25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4月版,第80-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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