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占中当以“守护法治”的名义退场
田飞龙占中满月,核心价值冲突有增无减。10月28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占中派集体违抗法庭禁制令行为发表最强硬声明,表示“法治必遭侵蚀”和“极度忧虑”。联系大律师公会自今年4月28日提交政改意见书以来的历次声明,间或有对“公民提名”和占中的某种道义理解与支持,但对相应诉求和行动的违法性认定一以贯之。10月8日,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出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免责抗辩理由,属于中性法律分析。此次严正声明已越出一般性的法律专业分析轨道,标志着大律师群体作为香港法治核心价值的捍卫者和香港社会的核心精英群体加入了“反占中”的宽泛立场。
目前来看,占中派的“广泛的政治不合作”仅限于人数不断减少的广场抗命和立法会内部的流会或拉布,而特区政府、民意多数、工商阶层、法律界则结成了捍卫“法治”的坚强联盟。本来香港社会的律师精英对民主运动普遍抱有同情,对早期广场抗争中的警方执法亦有批评,但是当占中派公然集体违抗法庭命令时,律师精英内在的法治核心价值遭到了彻底挑战,刺激其对运动后果予以严厉警告。与香港社会普遍挺“法治”的立场相一致,中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其中涉港澳部分更是强调“基本法”的法治核心地位,这是整个国家的法政精神走向。尽管内地与香港法治水平存在差距,但法治已然成为央港关系共同核心价值。占中运动如不能充分估计这一情势变化,恐陷入进退失据之困境。
法治是第一核心价值
香港核心价值有法治、自由、人权、公益、繁荣稳定甚至此次抗命行动追求的普选式民主,但论及第一核心价值,唯法治莫属,因为缺乏法治,其他核心价值将无从依傍和保障。占中抗命行动是在核心价值上冒险,意图将“普选式民主”升格为香港首要核心价值,甚至不惜违反基本法秩序。占中的“违法性”本来只是公民抗命的一种中等强度的威慑手段,但如果实际情况不是中等威慑,而是无休止的极度威胁,则该行为的民主正当性便难以成为违法性的正当化理由了。占中派实际表现出“只知进、不知退”的广场幼稚病,对警方正常执法与法庭禁制令置若罔闻,甚至制造和引导一种“法治低于民主”的价值假象,诱导青少年和一般市民放弃法治信仰。
有节制、有序的民主才可顺利纳入香港社会核心价值序列。香港社会不同于一般的民主转型地区,甚至不同于台湾,不是在法治与自由无所维系的条件下以民主冲刺解决整体的制度重构问题,而是在法治与自由已然高度成熟的条件下按照基本法进一步民主化的问题。因此,当香港占中派模仿公民抗命甚至“颜色革命”某些技法时,当他们以“理想民主”作为假想的凌驾性价值冲决一切既定罗网时,忽然发现逐渐与这个社会的主流核心价值渐去渐远,甚至严重对立。香港社会没有因为“理想民主”口号而一呼百应,所谓的学生“罢课”从未发展成“三罢”(罢课、罢工、罢市),而占中亦始终局限于金钟、铜锣湾和旺角三个孤立据点,而不可能扩展为真正撼动“中环”金融秩序或港府行政秩序的普遍社会运动。香港社会不存在政治意义上全面而严重的“转型痛苦”,其现代性价值“存量”极其丰厚,而当占中派的“理想民主增量”试图四两拨千斤却实际伤害既有价值存量时,香港社会内部的价值与秩序的“自我净化”行动就会开始。而这才是香港社会真正的“软实力”所在。
搁置投票是知难而退
在民意支持疲软而法治反弹强烈的占中后期,占中派曾策划于10月26/27两日开展“广场投票”运动,以“民间公投”再掀香港抗命波澜,但最终以商讨不周、内部意见不一而搁置。这种“公投”本质上是一种民意调查,是对政府的一种政治请愿,但却动辄以混淆视听的“公投”名义声张,隐喻“人民主权”的暗流涌动。公投文化在香港民主运动中的兴起是非常突兀的政治事件,是香港理性民主文化的畸变。无论是在殖民地秩序还是在基本法秩序下,公投都是闻所未闻之事,更无任何可靠之法律基础,亦与香港社会一贯之“法治”精神相冲突。
在此激进民主文化催化之下,占中运动舆论中不乏更为激进的“港独”之声。更可警惕者,是青年学生的政治取态,比如港大学生会会刊《学苑》今年连续推出“民主独立”专刊,炮制“香港民族论”,沙盘推演“港独”模型与路径,城大学生会会刊《城大月报》今年10月号封底列出了“港独”的32个具体愿景,包括《光辉岁月》成为国歌,中环成为首都,加入南海主权声索等。蔡子强先生曾将占中与五四运动等价,这些学生政治愿景可能令其大跌眼镜,爱国与统一之前提荡然无存。这种最激进言论悍然出现于香港主流高校的学生刊物上,大量印制传播,在彰显香港言论自由过度之外,亦表征出部分泛民议员和本地反对派公知长期理念灌输与政治“放任”的严重后果,而放任就是不负责任。这些言论、理论与少数人的政治浪漫自然于学理和制度上难以成立,但却导致香港社会的族群撕裂和法治共识衰退。这些负面因素与影响虽不至于根本危害国家安全,却直接伤害了香港社会核心价值及央港关系的互信基础,刺激和倒逼中央以更加严酷的国家主义、实证主义立场实施反制。占中困局根本源于央港关系双方长期的互不信任和互相刺激,使普选与国家安全的捆绑效应日益加剧而非减弱。如何智慧地重建政治互信,松绑安全魔咒,才是香港民主顺利发展的要害。
此番搁置广场投票有多重原因:第一,形式过于激进且不具有真正的“社会代表性”,往往局限于广场人群和暂时政治激情,如有3万人投票,也仅仅代表3万人,无法成为“港人意志”;第二,广场投票形式与“622公投”大体一致,内部即有人质疑再次操作意义何在;第三,投票选择的议题太过强硬,比如要求港府在递交港澳办的民情报告中载明撤回人大决定的要求、废除功能组别和公民提名入法,其中没有一项可能被中央接受,也都不可能在基本法上成立;第四,对运动一个月以来的民意走向缺乏十足把握,对能否超过622公投数字缺乏信心;第五,反占中联盟在此种激进民主运动下刺激而生,高级模仿,对等升级,“公投”式民调已不是占中派专利;第六,公投结果无助于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反而易于加剧广场激进行动,进一步对抗主流民意和法治,撕裂社会,使运动陷入更加艰难的无可对话、无法进退的绝境。搁置“广场投票”既表明香港主流民意和法治对占中行为的反弹压力已达到相当强度,亦表明占中的激进民主取向已届临界值,必须予以回调。戴耀廷多次声言占中赌的是民意,如今民意与理性攸归何处似已昭然,占中当顺势退场。
退场是一种政治技艺
搁置投票之后,即使在占中内部亦出现了“退场”端倪。港大政治学教授陈祖为呼吁学生及时撤离退场,并认为退场不是失败。占中三子中的戴耀廷、陈健民已决定回校复教,将广场事务悉数转交给学联。戴耀廷的说法是个人抗争已达极限,需要状态调校才可长期坚持,并强调并非退场。对于广场留守区的学生与市民而言,“退场失败论”依然根深蒂固,从而势如骑虎,精神困顿。无论是建制派还是泛民派,在此运动最后时刻,为避免悲剧收场,应共同建构一种“退场有理论”。就官方和建制派而言,除了继续占据主流民意和法治高地施压之外,亦应当适度区分对待运动的违法性与民主性,继续保持政治对话的连续性和基本诚意,引导运动顺利转入第二轮政改咨询。泛民派则应该展现“领导学生”的政治责任,而不是被政治激情有余而经验不足的学生所领导,自我约束在广场上的“民主宣教”和立法会内的恶意不合作,展现民主运动和民主审议之可进可退、理性有序、改良转进的一面,切勿给青年学生留下“好民主=广场抗命+议会拉布”这样的政治负资产。
如何退场无疑将成为客观评价此轮抗命运动成败得失的关键。退场是一种关键的民主政治技艺。若操作得当,则运动之正资产或可从容总结、凝固和扩展,毕竟港府在首次对话提出的“四点倡议”中已然承诺递交民情报告、搭建多方平台以及更关键的2017年之后普选模式可再议。“四点倡议”既是政府关于二次政改咨询的基本框架与方法,亦可视为占中运动实际成果的重要体现。不过,若操作不当,只知对抗,不知妥协,则可能鸡飞蛋打,如大律师公会转引自由主义大师以赛亚·伯林所言,一味理想化对抗的结果是蛋碎了,却忘记了做蛋饼的初衷。
面对第一核心价值“法治”的巨大压力,占中可以体面地以共同“守护法治”的名义退场,这恰恰不是运动的失败,而是运动的力量所在,因为力量在于分寸。尽管现代性的“普适价值”在不同社会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基于历史、制度和价值偏好必有所侧重,香港社会对“法治”的倚重和守护是其现代精神的本质,“理想民主”必须在这一前提下才可“循序渐进”获得进展并被兼容入核心价值序列。
至于学联方面最新要求,即港府民情报告若不包含撤回人大决定请求,则希望与总理直接对话,是对基本法秩序与港府宪制责任的藐视,亦是无视人大决定高于行政权的国家宪制安排。学联要直接面对的不是总理,而是代表国家法治权威的基本法和人大系列决定,若错置对象,误解程序,反“法治”而求“人治”,以“法不责众”心理和“民主无罪”意识快意恩仇,则于香港政改和民主前途有害无益。学联亦不应当以普通行政汇报性质的“民情报告”为唯一着力点,变相坚持撤回人大决定的不合法诉求,而是应该全面接轨港府“四点倡议”,合法合理谋求最大政治利益和民主进步,尤其是用好人大决定剩余空间和多方商谈平台,合力促进政改前行,避免“原地踏步”死局。而港府的“四点倡议”、二次政改咨询的进取空间、2017特首普选与2020立法会普选的民主进步以及2017之后“理想民主”的商谈余地,实在值得香港社会理性摘取,亦值得广场占中派冷静统筹,激流勇退。
(原载香港《大公报》2014年10月31日,发表时标题改为“占中进退失据,学联异想天开”,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 Wright Fe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