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华:一级律师与法学教授二三论
江国华2012年3月8日中午,任华哲老师溘然长逝,享年未满49岁。据说他是因心肌梗塞倒在自家的书房里,没有人确切地知道,他具体在哪时哪刻停止了心跳。由于从事的专业不同,尽管我们的办公室隔得很近,交往的频率却并不太高。但因为他是我导师的同学,所以我对他素持弟子礼,他也真诚地视我为学生。这让我们有限的交往平添了一份亲切、一种温暖……
任老师的英年早逝,令无数人扼腕,令无数人痛惜……
一
据说任老师的死与职称有关。因为,他一直有一个愿望,就是在50岁之前能够评上教授职称。但在2011年的教授职称评审中,他却遗憾地出局了……
其实,对于任老师而言,?“在50岁之前评上教授职称”,与其说是为了理想,还不如说是为了尊严——作为武汉大学81级本科生中的佼佼者之一,作为一个在武汉大学从事法学教育20多年的教师,作为一个有过20多年成功的从业经历的资深律师,这个愿望实在有些酸涩……
记得我是3月9日上午到任老师家里参加悼念的。当时师母反复念叨:他是为去年(2011年)没能评上教授而心情抑郁……所以,年前年后基本上很少外出,往往整天将自己关在书房里,希望能够赶写几篇像样一点的学术论文,以免2012年申报时被再次淘汰……
二
众所周知,任老师早在1999年就被湖北省司法厅聘为一级律师——属于湖北省最早的一级律师之列。
一级律师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职称。其申报条件相当严格。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湖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相关规定,一级律师的申报条件如下:“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就这些条件而言,一个一级律师,完全有资格和能力胜任任何一所法律院系的教授职位。
但现实很残酷。任老师在担任了12年的一级律师之后,终究还是倒在了法学教授职称评定的门槛之外……其中原因,不能不令人反思:(1)各类高级职称如何对接?或者说,一级律师能否直接转聘为法学教授?(2)法学教育需要怎样的师资队伍?或者说,怎样的师资结构更合乎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
三
窃以为,尽管不同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多有不同,但相似专业的不同行业中的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却应该是共性多于个性的,比如,一级律师与法学教授、主任医师与医学教授,等等。在这个意义上说,尽管我不赞成各类高级职称的简单兑换,但我坚信:经过一定的程序之后,如果符合岗位设定需要,一级律师直接转聘为法学教授,是完全符合法学教育之内在规律的——因为,法学乃实践之学、经验之学;法学教育在本质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它他必须以受教育者未来所从事的“法律职业”为基本取向;因此,相对于那些只会写文章的人而言,那些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的一级律师们,或许更有资格担任法学教授。
所以,为吸引更多的优秀的实务型人才走进大学讲堂,高校职称改革应该为不同类型的技术职务之衔接构设更为便捷的通道,而不是高筑其间之壁垒——至少,在一级律师与法学教授之间不宜设置森严壁垒,正如同在主任医师与医学教授之间不应该壁垒森严一样。其实,当一个担任了十几年高级技术职务的一级律师苦苦地纠结于一个法学教授职称的时候,我所能够感受到的,绝非任老师个人的悲哀,而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悲哀,是中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悲哀,是生活在畸形的职称评价机制下群体知识分子的悲哀……
四
法律来源于社会,并最终要回缚于社会。就其本质而言,法律教育是一门应用型的社会科学。但是,我国法学界整体上并未自觉地意识到: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性。当我们习惯于用研究型思维来主导法学教育的时候,比如以科研成果来考核法学教育等,我们实际上就很自觉地将整个法学教育引向了远离其实践本质的教条主义泥潭——其结果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轻技能、轻实践、轻能力等结症,致使大量法学毕业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严重脱节,造成法学教育人才供给与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之间的尖锐茅盾。
目前,中国法科学生的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尤其是硕士研究生的结构,已经彻底多元化了——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至少包括学术型法学硕士、专业型法学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政法干警法律硕士等五种类型,其中,学术型法学硕士所占比重不到30%。
在理论上说,不同类型研究生应该有不同的培养模式。不同的培养模式首先意味着有不同的师资结构——针对专业型研究生、法律硕士、政法干警类型的研究生,应当配备相当数量的实务型教师授课,才符合非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初衷。然而,绝大多数法学院系并没有根据学生结构的变化而调整其师资结构;在师资结构不变的条件下,所谓培养模式的改革实际上都只能是纸上谈兵。
五
如果我们承认,为满足学生结构多元化之需要,法学师资结构必须多元化;那么,我们就应该同时承认,为实现法学教育师资结构多元化的需要,法学教师的评价标准也必须多元化。
但是很遗憾,迄今为止,几乎所有中国高校职称评定都坚持实质上的“论文中心主义”——这显然是当前中国“GDP中心主义”政绩观与高等教育评价机制行政化交媾所诞生的一个怪胎。尽管在许多高校的文件中,也形式上强调教学在职称评审中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教学几乎不被考虑。于是,许多老师只能昧着良心将“教书育人”当成副业,将学术研究当成主业,以“教书育人”为本分的大学由此异化为科研院所,我们还美其名曰“研究型大学”——我并非一般地反对大学的研究功能,也不一般地反对大学教授从事学术研究;我所反对的仅仅是大学重学术研究轻教书育人的态度和倾向。我始终认为,教书育人乃大学之本分,亦教师之本分;若抛弃了这个本分,就意味着“不务正业”。
或许,“论文中心论”用以评价学术型教授,有其合理性;但是,用以评价所有教授却是荒谬的。
我们都知道,认认真真地讲好一门课,远比挖空心思地写一篇学术论文要求更高,投入更多,对学生的影响更大!当我们以教学不可量化为由,将教学评价实际上当成摆设的时候,我们所可能颠覆的也许就是整个大学的价值观,不仅仅是教师的价值观,而且还包括学生的价值观——当一个勤勤恳恳的在讲台上耕耘了一辈子却因为论文数量不够而评不上教授或者年终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眼睁睁地看着一波又一波的虽或一堂像样的课都上不好的年纪轻轻的教师因为论文的优势而破格晋升教授、甚至三级教授、二级教授,他会作何感想?那些钟爱他的学生又作何感想?
我们也知道,认认真真地办好一个案子,认认真真地写好一份辩护词,远比写一篇学术论文要求更高,所费心血更多,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更大!当我们认为一篇优秀的辩护词因为没有发表在学校指定的刊物上,而拒绝计算为教师成果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否定了实务型教授与研究型教授的必要差异,实际上也就否认了教授评价机制多元化的必要性。
六
任老师没有等身的著作,但却留下等身的案卷。这些案卷不仅是执业履历的表征,也是职业能力和质素的展示……
希望天堂里没有职称评定机制。这样,任老师就不会再郁结于一级律师与法学教授之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