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藐视法庭罪的前世今生

何帆(最高法)

    “规矩”繁多的美国法庭
    朋友小龚去年考上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攻读社会学。这所大学位于伊州香槟郡。入学伊始,学生社团就转来一份“香槟郡法院出庭指南”。指南事无巨细,不仅列明留学生常见涉诉事项,还特意强调了出庭时应注意的问题,小龚不由感慨“诉讼社会”名不虚传、学生社团未雨绸缪。
    打开指南,出现频率最高的,居然是“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一词:“穿短裤、拖鞋应诉,将被驱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视法庭”“在法庭吸烟或嚼口香糖,可能被判藐视法庭”“未经法官许可拍照录音,将被判藐视法庭”“随意打断法官或律师发言,将被判藐视法庭”“对法官撒谎或有挑衅性言论,将被判藐视法庭”“拒不服从法庭命令,将被判藐视法庭”……。
    小龚大惑不解,通过微信,向大洋彼岸的我抛来一连串问题:“美国人不是极度推崇自由吗,怎么法庭里那么多‘规矩’,一不小心就得因藐视法庭入监?藐视法庭罪到底是美帝特色,还是国际通例?是吓唬人的‘纸老虎’,还是法院时常拿来‘杀一儆百’的利器?”考虑到用微信回答上述问题,读者仅小龚一人,故撰文详述,与广大读者分享。
    从藐视国王到藐视法庭
    按历史沿革,“藐视法庭”最早是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英国亨利二世(1154-1189年)时期的法律,就设置了藐视法庭罪,主要针对拒不接受法庭传召或拒不执行法院令状者。当然,那一时期,法院多被视为“国王的法院”,藐视法院令状就相当于藐视国王权威,当然轻饶不了。
    据史书记载,女王玛丽一世(1553-1558年)时期,英国就发生过一起著名的藐视法庭案。当时,大法官法院向领主巴图发出一张传票,要求他回英格兰应诉。但巴图的管家不仅拦截了传票,还口出狂言,侮辱法院送达员。结果巴图本人被判藐视法庭罪,土地也被法院没收,实在是史上代价最大的藐视法庭行为。
    随着时代发展,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庭上的不当言行,庭外的抗拒干扰,都可能被列入罪状。根据法院的处罚目的,传统的藐视法庭罪又被分为刑事藐视法庭罪(Criminal Contempt)和民事藐视法庭罪(Civil Contempt)。
    所谓刑事藐视法庭罪,是指法院为排除妨害司法行为设定的罪名。如当庭侮辱法官、扰乱庭审秩序、庭外骚扰证人、泄露审判秘密等。对这类行为,法院往往处以监禁或罚金,但如果当事人并非故意,则可免予处罚。
    所谓民事藐视法庭罪,是指法院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对拒不遵守或执行法院命令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如拒不出庭、拒不履行等。民事藐视行为并不以故意为前提,只要证人主动到庭、被告主动履行,即可免予处罚。有法官据此概括:“民事藐视法庭行为人进出监狱大门的钥匙,其实都装在他们自己的口袋里。”不过,由于故意和非故意很难判定,再加上处罚方式趋同,绝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如今已不再区分刑事藐视行为和民事藐视行为。
    美国独立后,全盘继受了英国关于藐视法庭罪的规定。进入18世纪,随着印刷术和出版业的兴起,英美两国都出现了针对新闻出版界的间接藐视法庭罪(Indirect Contempt)。按照相关法律,如果法官认为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刊载的言论中伤司法、诽谤法官或者泄露正在审理案件的信息,就可以藐视法庭罪追责。
    当然,如何处理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恒久难题,也一直存在争议。在美国,藐视法庭罪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时常发生冲突,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通过一系列判例明确:判断新闻报道是否构成藐视法庭,不能光看其言词是否激烈,措辞是否合理,而是要看它是否破坏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因为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初衷,并不是要保护法官的个人权利,而是要维护司法的整体尊严和秩序。
    从普通法走向成文法
    虽然普通法国家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甚至可以未经追诉,直接以简易程序判处行为人藐视法庭罪,但是,为了防止个别法官专横,英美两国还是以成文法例形式,对藐视法庭罪的入罪条件和裁判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如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8篇第401条、402条,《美国联邦法院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42条,等等。美国各州司法委员会也大都编有《藐视法庭案件审理指南》。
    由于日益重视法院权威和司法秩序,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开始引入藐视法庭罪,并提高对类似行为的法定刑。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97条、《法国刑法典》第434-24条、《意大利刑法典》第343条、《韩国刑法典》第138条,都设置了相关罪名。
    2013年7月,缅甸议会通过《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规定对藐视法庭行为最高可判6个月监禁、10万元罚金。2014年11月,我国台湾地区也决定修改“法院组织法”,参酌域外藐视法庭罪相关规定,规定在庭者违反审判长、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命令,经制止不听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万元以下罚金。可以说,通过设立藐视法庭罪或类似罪名,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已是国际通例。
    法官不可辱
    直接针对法官本人的侮辱、威胁,是当然的藐视法庭行为。今年7月,香港法官陈碧桥因裁定4名参与“光复元朗”的男女构成袭警和阻差办公罪,收到不少网民发来的人身威胁。港府公开力挺陈碧桥法官,声称恐吓法官行为影响到香港法治基石,律政司将展开专门调查,并明确表示:根据香港地区《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9条,在法庭内外或互联网上对执行职责的法官进行人身威胁的,可被判6个月监禁。
    在美国,辱骂法官也是非常严重的情节。法官依循惯例,一般都会对无礼或不当行为先行警告,只有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判定对方构成藐视法庭罪,但是,如果当事人公然辱骂法官,法官可以不经警告,直接依简易程序下判。相信这一规定,会让饱受谩骂侮辱、习惯性憋出内伤的中国同行艳羡不已。
    在2004年的“美国诉马歇尔案”(U.S. v. Marshall)中,法官审查受刑人受监督释放的请求时,受刑人对法官大呼“亲我屁股,操你老婆”,法官不仅当场驳回受刑人申请,还以藐视法庭罪加判其1年监禁刑。
    我国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藐视法庭罪,但法官审理案件时,属于执行公务之人,若当事人出言不逊,可以触犯该地区“刑法”第140条侮辱公署罪为由处罚。2008年,一名男子在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出庭时,骂法官是“菜鸟法官”、检察官是“奶嘴检察官”,就被法院以侮辱公署罪判刑8个月。
    除了当面侮辱、威胁,通过公开渠道恶意中伤法官,同样会伤害司法公正。有些人打着监督旗号,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指责法官受贿、渎职、无能,显然也属于藐视法庭行为。正如英国已故大法官丹宁勋爵所言:“法官当然要公正,但同样重要的是要让所有人都认识到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让中伤者诋毁法官,使人们对法官失去信心,那么整个司法制度便会受损。所以,中伤法官被视为一项严重藐视法庭罪行,可被罚款及监禁。”
    当然,司法不可能与世隔绝,也应当有接受公众审查、批评的气度。只要不是恶意攻击和凭空诬陷,任何人即使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认识错误,也有权对法院判决发表不正确的评论。法院接受舆论监督和批评,与反对恶意中伤法官并不矛盾。
    法官、律师都不能任性
    美国律政剧中,时常有律师因不服从法官指令,被判藐视法庭罪的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并不多见。因为总体而言,律师比普通人更了解法庭规则,如果被判藐视法庭罪,不仅可能入监,还会受律师协会处罚,甚至有失去执业资格之风险,实在太不划算,因此,多数美国律师在法庭上都谨小慎微。电视剧《律师风云》(Boston Legal)里,审判席下慷慨激昂、嬉笑怒骂的艾伦·肖律师固然是许多观众心目中的律政偶像,但若在真实的法庭上,他恐怕要把牢底坐穿。
    一般来说,律师被判藐视法庭罪,要么是因为迟到、缺席,要么是因为不听从法官指令,但通常只要证明行为并非故意,即可免责。1970年,华盛顿特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多次违反法官让其坐下之命令,还拒绝回答法官提问,就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刑。
    现实中,时常发生律师同时收到两个法院的开庭通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律师提前通知法院调整开庭时间,就不会被追责,反之则仍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如1965年的“亚瑟诉洛杉矶郡高等法院案”(Arthur v. Superior Court of Los Angeles County),律师就因此被判3日监禁。在1996年的“美国诉莫特维勒案”(U.S. v. Mottweiler)中,法官要求律师宣判时到庭,但律师缺席,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罪。后经查明,律师忘了存法庭电话号码,以为是骚扰电话才漏接通知,上诉法院遂裁定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尽管法官握有藐视法庭罪这一利器,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据此肆意妄为、打压律师。1991年12月,密歇根州初审法官迈克尔·霍克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监护权人案件时,对律师伊莱恩·夏普粗鲁无礼,言语尖酸刻薄,二人当庭发生口角,霍克法官判夏普构成藐视法庭罪,夏普则投诉霍克法官行为不当。
    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于1995年判定,霍克法官无礼在先,用挑衅言词刺激律师,又以藐视法庭罪压人,行为显属不当,有碍司法公正,对其处以无薪停职3天的惩罚。事实上,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一言一行,必须展现谨慎、庄重、沉稳、持平的态度,才符合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马来西亚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阿里芬就曾呼吁该国法官保持谦抑心态,不到最后关头,绝不轻易使用藐视法庭罪。
    陪审员也要守规矩
    在我国基层法院,少数人民陪审员时常百般推脱,以各种借口拒绝出庭参审,让法官头疼不已。但这种情况在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简直难以想象。根据加拿大《陪审团法》,担任陪审员是每个加拿大公民的义务。但凡18至65周岁的加拿大公民,如果无犯罪记录,并且是法庭所在省份居民,都可能成为陪审员候选人。如果被召集出任陪审员,公民不得无故拒绝,违者将被处5000加元罚金,或因藐视法庭行为被判6个月监禁。
    2007年,香港居民何锦伟被法院抽中担任一起案件的陪审员,但他先是以在内地发烧为由请假,又谎称扭伤拒绝返港,多次缺席聆讯,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藐视法庭罪,入狱三周。事后,律师认为法官判刑过重。但主审法官韦毅志指出,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刑事审判制度的基石,陪审员不能随意选择是否参与审判,被告的行为削弱了陪审团制度,法庭当然不能容忍。2012年,英国一名叫米歇尔·罗杰斯的陪审员以付不起车费为由,拒绝出庭履职,警方表示可以用警车送她,她又表示庭审非常无聊,不想再参审,遂被警方以涉嫌藐视法庭罪逮捕。后法院考虑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裁定免予处罚?
    除了要按期参审,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法院也有许多“规矩”。例如,陪审员参审期间,不能上“谷歌”或者其他社交媒体搜索案件信息,尤其是诉辩双方当庭未出示的信息。如果有人未遵守法庭指示,上网搜索信息,甚至在陪审团内传播,就可能导致陪审团因被“污染”而解散,传播者也将被判藐视法庭罪。
    英美法院均绝对禁止陪审员根据案件中得知的信息,接触或介入案件当事人的生活。2011年,英国女性乔安妮·弗雷尔被曼彻斯特法院选为一起毒品案的陪审员,该案被告人杰米·希沃特最终被裁决无罪。可是,希沃特获释后,发现弗雷尔居然在“脸谱网”(Facebook)上主动与她联络,并声称在案件审理期间搜索过希沃特及其男友的信息。她通过律师告知法庭后,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弗雷尔8个月监禁,该案也不得不重新审理。
    尊重法庭才能捍卫自由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藐视法庭罪并非法院私器,更谈不上司法专横。各国法院在适用这一罪名时,都会注重各种价值、自由和利益的平衡,将重点放在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上,最大程度上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世人大多崇尚自由,可是,自由再好,也需法律维护。在法治社会,法院是最后裁断和说理的地方,理应有绝对的尊严和权威。如果连法官都窝窝囊囊,庭上乌烟瘴气,庭下无人听命,法治根本无从谈起,又指望谁来捍卫人民的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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