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法治与现代化的中国联袂

王旭

    “坚持中国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重要历史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下文简称《决议》)明确提出,“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义里,道路问题同样至关重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底线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胸怀“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之大者”,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总基调里来理解其历史必然性,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总蓝图里来确认其内容合理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总方针里来贯通其体系完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依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本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因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体现。从党在革命时期局部执政到建设、改革和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长期执政的每一个阶段,中国共产党都以高度的历史自觉和担当,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经验、绘制蓝图、设置议题、安排布局、克服困难、抵御风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也是这条道路能够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方向就体现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贯通历史与现实、融合理论与实践、连缀中国与世界的总体性制度安排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尤其是注重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提供有力集成和有效保障,通过法治体系的完备运转,实现制度的分层有序、有效协同,产生现代化国家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升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尤其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创新效能,是提升制度的适应性、有效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总结,对社会主义法治经验的萃取,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能力必须依托富有解释力和创造力的理论才能得到有效提升,才能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更好直面中国的国情和实际,运用法治的中国话语、中国概念、中国方案来解释实践、解决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条道路既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托,它本身也必须始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更好促进内部要素的协同、共进,才能行稳致远,产生强大道路优势,不断增强制度自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经验和现实反复证明、必将继续证明的真理,党的领导也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始终坚持探索更加丰富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式,更加成熟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更加全面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容,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沿着党的意志厘定的方向展开,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提升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尤其是根据《决定》提出的,在坚持自我革命,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征程上,我们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用法律制度巩固党的自我革命的成果,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的发展,值得深入思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理论上的守正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决定》概括包含“十个明确”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力量根基和智慧源泉,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丰富、发展、具体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观点、命题的根本遵循和精华要义。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并非一成不变,守正基础上的创新是重要时代使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不是任何一种既有版本的简单移植和亦步亦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与传统历史法治文化相似的一些观点和判断,例如“德主刑辅”、“礼法兼备”,但在“以人民为中心”和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现代法治价值立场等方面又有很大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国家与法的性质、功能的思考,对于法律体系建设的设想,也需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脉络里有更多契合今天时代需要的发展。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治一定程度上受到以罗马法为源头的欧洲法律文明较大影响,但建立在工业文明和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现代欧洲法治并不能完全说明和解释中国的实践与现象。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提出了国家、政府、社会新的秩序构图,超越了西方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简单二元对立。这说明,没有守正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无法因应今天的时空对于我们的要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制度上的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通过法治体系获得保障与依托,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成熟定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不断完善,不断安排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分层有序,在同一层次制度之间,要通过立法更好实现体系性、规范性、协同性和科学性,消除制度性冲突,防治制度性消耗。通过法治实施和法治监督,不断维护制度权威,落实制度效力,弥补制度漏洞。通过法治保障体系为制度有效运转提供基本框架。同时,通过统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制度层面的有序分工、有序衔接与有序贯通。同时,要看到实践不断对制度发展提出新的课题,对于国家治理急需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必备的领域,要加大制度创新,对于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和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领域,还要强基固本,实现制度有效集成。
    国家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上坚持守正创新,在制度上坚持行稳致远,同样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各项法治建设、改革任务对于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坚持党的领导的最高政治原则,围绕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战略布局来开展检察工作,实现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各级检察机关的党委(党组)如何更好进行政治领导,都值得在方式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在检察理论和制度上,面对以公益诉讼为代表的源头式治理需求,如何论证检察权介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前端之必要性、范围,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起诉等具体方式;如何更好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降低羁押率;如何更好按照宪法规定,处理好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必须不断求解的时代课题。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12月4日,第3版。本文为原文完整版,发表时略有删节,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