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新时代法治改革再出发?

张文显

    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对法治生活的美好期待,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保障的需要,与我们现在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不力等的矛盾。
    法治的需求侧和供给侧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才能缓解、才能消解。所以说,这个矛盾催生了法治改革,为法治改革增添了强大的动力。
    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理论依据
    从整体上来讲,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也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这是总的依据。具体来讲,这个理论依据体现为两个重大论断。
    第一个论断是“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那么,这样一场革命怎么进行?我认为,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就必须以革命的勇气和革命的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体制机制弊端和思想观念。党领导人民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来实现法治革命和国家治理体系革命,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造。我们既不是去砸烂一个旧的法治体制再去重新构建一个新体制,也不是修修补补、小打小闹,而是把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推进集成为法治革命和国家治理领域的革命。
    第二个论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宣布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重大判断,是在科学把握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精准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反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个矛盾是关乎全局的矛盾,是根本性广泛性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表现为人民对法治的美好需要,对法治生活的美好期待,对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各项权利保障的需要,与我们现在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不力等的矛盾。这也可以说是法治的需求侧和供给侧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才能缓解、才能消解。所以说,这个矛盾催生了法治改革,为法治改革增添了强大的动力。
    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对象、目标和重点任务
    改革的对象,即改什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制度、法治体制、法治文化。法治改革的对象其实就是这三个方面,要通过法治改革,实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体制创新和法治文化的变革。
    改革的目标,即向什么地方改?面向什么方向去推进法治改革?可以从三个阶段来讲:第一阶段是从党的十九大到2020年,法治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党中央提出的“法治小康”的六条指标,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第二阶段是从2020年至2035年期间的奋斗目标。根据党的十九大的战略安排,在2020年实现“法治小康”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实现法治现代化。到那时,“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第三阶段是从2035年到2050年,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梦想实现的时候,法治强国的伟大目标也必然随之成为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划。他讲到了三个时段的规划,即到2020年的近期工作规划、到2035年的中期规划、到2050年的长远规划,这就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三个阶段性的目标。
    改革的重点任务,即改什么?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思想观念变革,要通过不断地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改革相结合,实现法治的精神转换,这也可以说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的一场思想革命。二是法治体制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治领导体制改革,例如,全面依法治国领导体制的改革,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各级党委成立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加强对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顶层设计、监督落实;宪法实施体制改革,特别是诸如推进合宪性审查等确保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的创新和落实;立法体制改革,包括立改废释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也包括全国人大宪法法律解释程序等方面的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包括政府决策体制改革,实现由管制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性转变等;司法体制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包括法院体系的改革、检察体系的改革、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等;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学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体现法学教育的这个地位和作用,就必须以法学教育体制改革为龙头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三是治理变革。
    中国的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互联网)治理、全球治理等。一是政党治理改革,如从严治党,依法依规管党治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制度化,推进党内民主。二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改革,诸如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新体制,国家制度体制改革,职能相近的党政部门合并或合署办公等等。三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改革,建设法治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有了规划,要狠抓落实;法治社会建设还没有规划,要抓紧制定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乡村实施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在城区形成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格局。四是是网络的治理改革,网络社会非常复杂,网络空间治理难度很大、很敏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治理理论和治理模式创新。五是大力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变革,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辩证法和方法论
    一是坚持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正确处理法治领域的各种辩证关系。譬如说,民主与专政、人治与法治、法治与德治、改革与法治、政策与法律等。还有,认真对待权利与认真对待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制约和监督公权,自由和秩序等。已故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孙国华先生有一句名言:“在对立和统一的问题上,只讲统一不讲对立容易犯右的错误,只讲对立不讲统一容易犯‘左’的错误。”在处理这些辩证关系、对立统一的矛盾体时,要把握住这种平衡。
    二是坚持在科学和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法治改革。法治改革要有科学的理论做指导,科学的理论一定是正确地认识了规律的理论。按照科学理论,也就是遵循改革对象的客观规律,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另外,“改革要于法有据”,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法治改革。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同步,为改革提供立法支持。在司法领域,这几年出现了一些“盲目改革”“乱改革”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理论准备不充分,另一方面是缺乏法律和法理依据。所以,推进改革要坚持以科学和法治为原则,重视法治改革的科学依据和法理根据。
    三是探索和推进综合性、协同性的改革。这是新时代法治改革非常鲜明的一个特点。当前的改革对象,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容易改的我们都改完了,剩下的都是“硬骨头”。“硬骨头”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就是改革对象的交互性、一体性、深层性,这也决定了法治改革的综合性。譬如,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等,都是交互的、一体化的,无法单独进行改革。此外,还有协同性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没有公检法司的协同合作是行不通的。
    四是改革的科学路径。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努力走出一条自主性的而不是外源性的法治改革之路。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推进和实现新时代中国法治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
    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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