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必新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表明了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澄清了对民营经济的一些错误认识,释放了正本清源、提振信心的强烈信号,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剂“强心剂”,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对全社会来说,是一个“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盏“信号灯”,指明了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向,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为指引,努力找准法院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了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者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仅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也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
    (二)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已经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民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的产生、发展、壮大内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否定、弱化民营经济的言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意义上说,壮大民营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为了更好地促进以先富带动后富,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一方面,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另一方面,要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通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拓展人民群众增收渠道,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政策
    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人民法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要坚持以下几项基本政策:
    (一)依法保护
    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凡属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应坚决依法予以保护。凡属于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合同有约定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凡属于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
    (二)能动保护
    能动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及早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关规则,为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提供基本遵循和依据。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从指导思想、具体政策以及行动方案等方面,指导下级法院按照中央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监督下级法院公平公正司法。
    (三)平等保护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原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对民营企业有任何歧视和偏见。绝不能单纯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借口,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单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与正当诉求于不顾;绝不能因为中小企业量小质弱,或者在当地经济中所占份额较小、实力单薄,而忽略对中小企业正当权益的保护。
    (四)全面保护
    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指要加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项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感。具体包括: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实体权益,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程序权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利益;不仅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而且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五)实质保护
    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一些经营行为上的瑕疵或者轻微的违法行为,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的做法;还要警惕一些人利用一些鸡毛蒜皮、细枝末节方面的理由,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更要警惕一些人通过恶意诉讼甚至虚假诉讼,坑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
    (六)及时保护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纠纷时,应当尽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负担,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纠缠,腾出更多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为民营企业发展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的司法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
    (一)全面清理完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全面梳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废止;在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时,要以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原则为指导,提高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科学性。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准确把握资金借贷裁判尺度,适时出台司法文件,积极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要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三)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特点,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法律政策意识不强而出现的初犯、偶犯,要积极教育挽救,依法正确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对于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的案件,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要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对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
    (四)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要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要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挽救危困但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
    (五)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
    要妥善审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深刻认识保持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对全社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更大保护。要避免以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为由,竭泽而渔,危及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利用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漏洞起诉民营企业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要审慎处理。
    (六)妥善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纠纷案件
    要加大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案件纠纷的审理力度,依法保护公平竞争。妥善认定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
    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民营企业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确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要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要加强反垄断案件审理,依法制止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分别情况依法处理。
    (八)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
    要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对民营企业财产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在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及时恢复民营企业经营者信用。对经营失败确无偿债能力且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九)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
    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教育引导广大法院干警将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要着力研究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判质效。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纠正冤错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指示,从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强化思想武装,统一思想认识,精选配强组织力量,加大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即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中均强调,依法加大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二是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目前,张文中案已经审结并已宣告张文中无罪。该案准确把握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从法律的视角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予以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社会反响良好。顾雏军案和江苏牧羊集团案正在加快审理中。上述3案的启动再审,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法院均加大了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切实将党中央“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贯彻到实处。各级法院也有很多经过甄别纠正后宣告民营企业当事人无罪的案例,对于积极释放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信号,具有典型的引领价值。各级法院将继续广泛排查案件线索,除了刑事审判领域,还将加大在行政审判、民事审判以及执行领域确有错误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对于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要做好相应的国家赔偿和其他善后工作。对于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纠正范围的案件,也要向当事人说清楚、讲明白。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加大纠正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做好对民营企业家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决定再审,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同时,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党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民营企业要苦练内功做优做强
    目前,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只是企业发展的外因。即使在十分优良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中,企业也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各种风险挑战,不同企业的发展结果也会有好有坏。对企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既要坚定发展信心,努力抓住难得的时代机遇;又要练好内功,正确认识、积极应对各种难以回避的风险挑战,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审慎经营,努力把企业做优做强。
    (一)诚信经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从民营企业整体发展情况来看,凡是能够做大做强的,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信用好。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而且在国际上也享有很好的信誉。有人做过一项调查研究,我国企业能够生存10年以上的数量比较有限,能够生存20年以上的数量更少。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就像走马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据统计,世界上已经存在200年之久的企业大概只有4000余家,而中国企业所占比例很小。这个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诚实信用对于企业生存发展何等重要。如果没有诚信作支撑,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是难以立足的,更谈不上发展壮大。
    (二)依法经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保障。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经营的法治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民营企业要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讲正气、走正道,严格依照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审慎经营
    民营企业要练好内功,特别是要提高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审慎经营。当前,我国相当大比例的民营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或家族企业,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限制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制度模式。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当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完全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也应努力健全制度、改善经营、提升管理,建立适合本企业情况、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规范企业制度。
    (四)创新经营
    自然资源上的比较优势和技术上的后发优势曾经是一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种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将逐渐消失。民营企业要有危机意识,提高应对和化解挑战的能力,坚持审慎经营。要深刻把握不学习、不积累、不创新就会落后的道理,经常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随时准备应对新情况、新挑战,并且通过持续创新保持企业优势。民营企业要把创新当作自觉行动,通过扎扎实实练内功,大力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生产方式创新、营销策略创新、企业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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